这种规定不太合理!
在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也有类似的情况(即老板必须署名为第一作者),但都是按照潜规则运行的,明文规定者不多。
署名第一作者的人,应该是对论文的思想方法和研究过程都做出直接贡献者,他应该能够对论文进行答辩,他是享有知识产权的第一顺序人,同时也是第一责任人。如果有人对他论文的思想、方法、实验数据、结果等提问,他应该能够独立并直接回答,而不需要其他作者帮助;如果有人对他的论文提出批评和质疑(譬如,剽窃了他人的成果,等),他应该作为责任人直接面对(包括打官司),而不是推卸责任。
如果两个以上作者都具备上述条件,可以在文章发表中说明:并列为第一作者,或者将其中一位或几位列为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
如果研究课题是学生(博士、硕士)自己提出并申请的,而且论文是自己独立构思、自己动手完成的,他理所当然应该是第一作者,甚至可以不署导师的名。
如果做的是导师的课题,作者中理所应当该有导师的署名,因为课题被批准立项就说明,研究的思想、方法和技术路线都是他提出来的。当然论文中作者的排序应该视各自的贡献大小决定排名顺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28 17:07:16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