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的方式很多,不一定仅限于物质的、有形的,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最高明的手段在于实际上他/她并没有做什么,而你却不得不答应,比如利用情感贿赂,这就涉及到人性问题,刘墉在《我不是教你诈》一书中就举了一个这样的例子,限于篇幅,不便列出,楼主可以找一下。
二、关于第二点,我认为涉及到制度的执行问题。“具体数值实际操作时定”这是一个不完全契约,虽保证了执行的灵活性,但不利于官员形成稳定的预期,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打折扣。
三、诚如楼主所言,“这种制度下也会存在开发商主动揭发官员的情况”,但可能性有多大呢?
四、“问题是开发商和官员的每一方会不会在腐败过程中获得证据,获得证据后会不会揭发对方.如果双方都提供不利于对方的证据,能不能依靠谁先揭发谁就得不到惩罚和得到对方财产。”楼主提出三个问题:
1、“开发商和官员的每一方会不会在腐败过程中获得证据。”我在第一点阐明:多数情况可以,但有时恐怕很难。
2、“ 获得证据后会不会揭发对方。”这是关键,取决于参与约束,即奖惩必须明晰,不能有模糊之处。
3、“如果双方都提供不利于对方的证据,能不能依靠谁先揭发谁就得不到惩罚和得到对方财产。”
这一点值得探讨,“先揭发者具有优势”这一制度安排我觉得可能形成扭曲激励,先揭发者可能正是肇事者,但由于具有信息优势,所以能先行动。一个动态博弈的问题。
愿与楼主进一步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