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徐生在2007-5-21 19:20:00的发言: 地皮有可使用性。当地皮在被人类使用的时候,就是人类在进行生产活动、创造了财富等等。
现在我有地皮,我不给你使用,你无法去进行那些生产财富的活动,那么,你就有对地皮的需要需求了。有了这种需要需求,地皮就成为商品--------确切地说,地皮的使用权成了交易物品,可以出卖。而这种出卖,其实是我提出要求,要求把你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的财富,分割给我一部分。
倒回头来,我们再看老兄所说的“可以换钱,说明权与钱有相同的属性,这个相同的属性就是价值”,则就是错误的看法了吧。
地皮的所谓价值,来源于对地皮的使用活动--------生产活动等等。因为生产活动被认为是有价值的,进而,地皮才有了所谓的价值。也就是说,地皮本身没有价值,对地皮的使用活动才有价值。假若我拿非洲,交换你的美洲,你再拿美洲交换亚洲,人们这样交换来交换去,都得不到什么的,那么,这样的地皮之间的交换之本身,是不能创造什么的。归根结底,人们拿地皮交换的时候,交换的另一方,得有劳动产物。
地皮之所以进入了交换,那不是因为地皮本身有价值,而在于存在一种现象:我不允许你在这里去进行生产活动,除非你分割你所创造的财富给我。
从以上我们可以知道:商品不全是劳动产品,但是,商品的价值来源于劳动。
回27楼,徐生:
承认“商品的价值来源于劳动”,这是一个进步。而且还应当承认价值的本质是劳动。既然“商品的价值来源于劳动”,价值的本质是劳动,土地、权力……是否具有价值就很清楚了。用老弟的观点也不应当得出别的结论。
“现在我有地皮,我不给你使用,你无法去进行……”这不过说明了你对土地的占有。“权与钱有相同的属性”——不过说明了你对公共权力的占有。
“地皮的所谓价值,来源于对地皮的使用……”——不过说明了土地具有使用价值。
具有使用价值、又为你所占有权,无非说明了土地和权力具有交换价值。你这里说的价值不过是交换价值。回头看一看24、25、26楼的帖子,应当已经说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