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话,问题比较清楚,相对好回答一点。我是这样认为的,错了请指正:
交易里面的对象:分“动产”,“不动产”,“权利凭证”。
交易中的参与人竞标,这是市场的“公平性”问题,实际上和具体的交易技术不相关,而是和“市场的完善性”有关;有时候也和“交易物”的“特质”有关。如果是“飞机买卖”,公开大市场进行买卖,成本更大,不如有针对性地找卖家。所以,那几种多少人参与的形式区别应该在与:交易成本的多少。
交易中的合同是协商,交付是过程。交付的过程是真正的“物权转移”,也是“风险的转移”。交付后,物品遭灾害袭击,损失是买方的。
不动产,风险小,协商后,交付的过程基本上就是“登记”,至少中国的原则就是这样。动产是一定要有一个“交付”的过程。
金融凭证,风险很小,交易成本也很小,所以是大市场,立刻成交,如果是电子登记结算,交易非常的快,转让也非常快,也不需要“纸质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