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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1

最近很想对交易类型做个整理,但是一直不太摸得清楚。

如直接双边、看板交易、经济人、中间商、交易所

如集中交易、对敲交易

如场外交易、场内交易

如双边交易、集中交易

如金融交易、物理交易

哪位可以整理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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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11 18:57:00

我只能说一点部分的,大概的东西:

金融交易,物理交易,区别:实物物权,权利物权。金融交易,在双方协议后成立后成交,风险转移,在中国还要符合“登记原则”,类似于“不动产”;物理交易,典型的特点,协议成立后,物权不发生转移,要在交接中转移,多是“动产”,交接时,风险转移。

中间人,经纪人,中间商等,中国的合同法有专门规定的一种服务形式: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主要是提供交易的信息服务。只有在有效的市场中,买卖人双方的最佳边际才能得到保证,信息的不对称,需要通过一种途径得到解决,所以产生了相应的勾当。

其他的那些,我认为只是一些术语,符合特定的要求。实际上其他的,我不太懂。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1 19:11: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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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11 18:59:00
请问各种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呢?另外,这些分类之间是否一定存在逻辑关系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1 19:04:2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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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12 09:30:00
楼主指的是证券还是指的是别的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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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12 10:26:00

我就是想从交易手段与交易的实现形式等几个方面对交易本身做一个了解,然后发现各种分类标准之间有区别,但更有联系。所以有点晕,想看看大家有没有人能说清楚一下。

当然上面的罗列,有的来自证券、有点来自普通商品市场、有点来自交易所。但是我觉得总是可以脱离具体的交易品种,构建一个交易组成体系。然后呢,针对具体的商品,就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的不同,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做为它的具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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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12 18:48:00

这样的话,问题比较清楚,相对好回答一点。我是这样认为的,错了请指正:

交易里面的对象:分“动产”,“不动产”,“权利凭证”。

交易中的参与人竞标,这是市场的“公平性”问题,实际上和具体的交易技术不相关,而是和“市场的完善性”有关;有时候也和“交易物”的“特质”有关。如果是“飞机买卖”,公开大市场进行买卖,成本更大,不如有针对性地找卖家。所以,那几种多少人参与的形式区别应该在与:交易成本的多少。

交易中的合同是协商,交付是过程。交付的过程是真正的“物权转移”,也是“风险的转移”。交付后,物品遭灾害袭击,损失是买方的。

不动产,风险小,协商后,交付的过程基本上就是“登记”,至少中国的原则就是这样。动产是一定要有一个“交付”的过程。

金融凭证,风险很小,交易成本也很小,所以是大市场,立刻成交,如果是电子登记结算,交易非常的快,转让也非常快,也不需要“纸质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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