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509 发表于 2012-11-28 17:27 
我180咯楼已经回复给你,难道你看不懂吗?
因为你没有点击回复,我无法得到论坛的提醒。若不是我自己的关注,也许到现在我还不知有你的回复。所以我的上贴绝非无的放矢。
毫无疑问,天下的例子并非都是为了说明定义,马克思的例子确实也是为了说明定义。但为了说明定义的例子依然是例子,而不是定义本身。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例子与定义之间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对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事物进行定义除外),而共性是抽象的,是存在于个性之中的,只能通过个性才能表现出来。因此,为了说明定义,人们总免不了举例子。这也是所有科学研究常用的方法。
在我国的《周髀算经》就有商高关于勾股定理的定义与说明,而在说明中,商高所举的例子就是“勾三股四弦五”。
请问,你是否可以说商高把勾股定理定义为了“三方加四方等于五方”?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