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栋 发表于 2012-11-22 09:31 
1、马经认为价值异化,而我认为价值进化。。(详见《价值的起源与进化》一文https://bbs.pinggu.org/threa ...
首先我把你的关于鸡蛋和石头的帖子中要点转到这里:
数学分析题
针对争论各方的论点,我设计一道数学分析题如下: 假设有甲、乙俩人,甲靠捡鸡蛋为生,乙靠捡具有特殊用品的石头为生,但是甲也可以捡石头,乙也可以捡鸡蛋,且都不需要特殊的劳动技能。如果甲捡一篮鸡蛋所需的手工劳动与乙捡一篮石头的手工劳动相同,那么这俩人劳动所得就会相同。因为根据人类生存竞争的原则,若甲的收入高于乙,那么乙就会转而做甲的工作。反之亦然。因此我们可以假定两人都有100元的收入。 然后我们改变一下条件,甲依然手工捡鸡蛋,一篮鸡蛋所得为100元;乙则需工具挖石头,这一工具价值100元,使用寿命为挖100篮石头,一篮石头所得为101元。①根据劳动价值论,扣除工具损耗后,甲与乙的收入依然为100元。因此甲乙还会继续原来的工作。但现在问题来了:因为乙的劳动需要工具,那么这个工具由谁提供?如果这个工具由甲、乙共同提供,并只收取工具损耗的费用,那么甲乙就会继续原来的工作,且收入依然相等,这时劳动价值论成立。②但是如果工具必须由乙单独提供,乙就会不愿意提供该工具而改行捡鸡蛋。于是市场的供需就发生变化,石头的价格上涨。假设上涨到102元,乙方愿意购买该工具挖石头了。现在甲的收入为100元,乙的收入为101元。也就是说乙比甲的收入多了1元,这多出的1元钱就是工具的原因了,这时生产费用论成立。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劳动价值论成立还是生产费用论成立?其原因在于工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上。 现在我们再改变一下条件,甲乙都用手工捡石头。甲在甲地捡石头,乙在乙地捡石头。由于甲地盛产石头,因此在同样时间内,甲的所得为100元,乙的所得只有80元。由于乙的收入比甲少,乙就会转到甲地去捡石头,所得依然为100元。这时劳动价值论成立。如果一人使用工具挖石头可以挖出更多的石头,且工具为私人所有,这时生产费用论成立。但是如果甲地为甲所有,甲就会想办法不让乙到甲地捡石头或挖石头,如果成功甲就会因垄断自然资源而多获得20元。这时就有自然价值这个问题。③ 最后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当所有的人共同劳动,收入共同所有时,那么就不存在价值问题,这时所有的产品价值都变成零,因任何一人既使不劳动也不影响其个人所得。
后面的跟贴没有抓关键。
1)交换的前提之一是对方具备的禀赋自己不存在或者需要或者这种禀赋所耗大于所得,这是你也承认的:但是你接下去急于引进资本的化身——工具,而且急急忙忙引入货币概念,所以你的逻辑开始出问题了。①交换不会因为乙需要工具采石,所以就变成不等价。任何不等价,交换都是没有办法继续的。除非动用暴力。
乙使用工具采石100篮,其价值只能和原先鸡蛋的被交换价值相等。如果因为乙突然有了工具,从而使得乙的石头对鸡蛋的交换价值增加,那只是因为乙在扣除原先交换比之后还有多余的石头可留给下一次交换。这个多余就是剩余产品。这个剩余产品带来的潜力是:
a.乙有更多的闲暇,可资进行下一步的技术改进,比如完善采石工具。
b.乙有更多的闲暇,可资丰富其劳动对象,比如不仅去采石,而且也开始自己生产鸡蛋。
c.乙有更多的闲暇,可资发展甲从来没有看见过的产品或者提供一种甲愿意获得的服务。
以上a;b;c,就是所谓发达和不发达的最原始雏形。
我们不要急于推进,我们还回到工具。
什么使得乙突然有了工具?你跳过了这一环,把工具或者工具为代表的资本当作先天的,莫名其妙就有的自在之物。
工具,如果不能脱离自然资源的原生形态,那么就无所谓工具,因为乙有的工具,甲同样可以获得。而且,乙在采石上取得的工具如果我们把它抽象为一种技术优势K,那么甲同样可以在生产鸡蛋上取得自己的技术优势K。K
乙=K
甲将使得交换仍然按照原先的交换比进行交换。如果K
乙大于K
甲,那么这就取决于K
甲的取得难度。即:K
甲的获取如果比K
乙大,那么将令甲放弃一部分鸡蛋的生产,转而自己进行部分采石工作。因为他不能接受同等劳动拿不到同等价值的回报。这时候,乙在剩余产品上的优势将被甲转而自足部分石头需求而抵消。这里,技术或者工具,我们可以看到仍然是劳动的外在表现物。
2)生产费用论本质上可以是一种劳动价值论。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表现为为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辩护,把生产结果对生产资料的补偿作为资本家偷取和霸占剩余价值的辩护理由。对此,马克思通过《资本论》给予了揭露。你自己的论述其实在②上已经表现出矛盾。既然工具如果是由双方共同提供,则交换比相等,那么你为什么不问自己,如果单独由甲或者单独由乙来提供,为什么交换比就不相等了呢?如果不相等,那么会发生何种变动?为什么你只假设工具由甲乙共同提供,和由乙来提供,你不假设工具由甲来提供?工具由甲来提供,丝毫不代表这里面必然导致剥削和生产资料私有制。
3)资源分布问题。
你假设或者也可以说你描述了这样一个事实:由于自然资源分布不均,导致甲乙双方劳动成果但同等劳动强度下会有不同。而且这个自然资源分布不均不仅会导致劳动成果不同,并且还将扩大这种差异。因为甲只要花较少劳动量就能取得乙花较大劳动量才能取得的成果会使得甲
可能发展出更高的生产力。
你看到了这个问题③,但你没有或者不敢就此追究下去:
a. 人作为自然的结果,凭什么甲可以在某地采石而不让乙去采?
b. 如果说甲在甲地施加了劳动,从而获取了甲地的所有权,那么显然,劳动价值论依然成立。
c. 如果甲是因为先到甲地,就凭此而取得所有权,那么乙依然可以通过对此进行某种甲认可的补偿而同样取得甲地的采石权。
以上a;b;c都不提供任何理由令剩余价值完全归不劳动者占有。换句话说:生产资料所有者必须提供其生产资料来源的劳动证明以及在劳动者提供了足够的补偿后,就不再私有生产资料。否则乙对甲的暴力驱逐就不是非正当的。至少我们认为是平等的。
4)货币的引入改变事件的结果,但不改变事件的起源和原初状态。这一点,我在和别人辩论的时候,举例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