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风尘 发表于 2012-11-20 19:37 
宏观经济的指标是GDP,微观经济的指标是利润,但是两者是有联系的,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一种模式,既充许企业追 ...
“换句话说,资本家追求的是他在社会总财富中的比重,而不是经济增长。”
利润即是生产者参与财富分配的社会形式,也就是分配权力。获取利润,从理论上讲,主要是靠经济增长来实现的,即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实现的(注:体现出个人或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利润的实体是剩余产品的转化形式。在国民经济处于严重经济衰退或经济大萧条(包括简单再生产)下,任何行业几乎都没有利润可言。社会生产首先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储备和投入。不论是资本家(企业家)抑或个体劳动者,当其处于社会生产过程起始点时,其所购入的各种生产要素都是货币化的资本要素,是资本品而非商品,此时的消费过程是生产性消费过程而非生活消费过程,即资本要素的消费过程。也就是说,生产资料是资本品,同理,劳动力也是资本品!或则说,生产资料价值解构为:C+V+M;那么,劳动力价值也可解构为:C+V+M。因为二者都是资本品。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的C+V是生产成本或叫预付资本,那么劳动力价值的C+V也就是劳动力的生产成本或预付资本,而劳动力的M则是劳动力的预期收入。所以,当资本家(企业家)将新产品(C+V+M)出售后,无论M中是否含有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分成”(奖金或提成),首先该资本家都要事先将劳动力价值C+V+M予以实现。劳动合同就是契约,契约就是契约,契约是劳资双方“合意”的表示也是法律意志力的体现。马克思认为,劳资双方的契约上没有剥削,却在履行契约上资方却剥削了劳方,这一点观点有些牵强。(注: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就是生产和再生产雇佣工人劳动力的生活消费资料价值。而我认为,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提供的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要素的所有者提供的生产资料商品,同作为资本品,在二者的价值解构中都应当包含M——剩余价值,也就是说,二者都包含着各自的预期利润。
所以,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中不包含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时间的观点,值得商榷。)
马克思将法定工作日区分为“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而且这一“必要劳动时间”仅与劳动力的“C+V”即“生产成本”(生活成本)相联系,即仅与维持劳动力的自我生存相联系;缺失了劳动力的“M”即“剩余价值”这一块——即缺失了劳动力的自主积累和全面发展这一块。为此,马克思这一结论并不严谨和科学。【注1】
【注1】
就资本主义企业而言,利润是劳资双方共同生产出来的,不是单独由一方生产出来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所谓“剥削”就是指经济收益(利润)或劳动成果(收入)上的“极端的分配不公”。所以,利润的分配关系实质是劳资双方的“分利”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
没有谁比工人阶级更清楚资本家的利润是多少了。为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又一次复述了马克思这一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指出,
工资水平的高低,最终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这也就是说,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上相对变动,即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之比——剩余价值率的高低,最终取决于劳资力量对比,而非完全取决于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生活消费资料的价值。实践证明,马克思这两个观点是正确的。例如,2012年的美国NBA的薪酬(利润分成)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