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契约的诸原则中,最为关键的是平等原则,我们用排除法证明平等原则的重要性。首先当事人一致同意如果缺乏平等基础的话,能够把相应的合意视为契约。我们把这个情况推到极致,这样可以显著的看出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在人类关系中最不平等的就是奴役关系。在奴隶社会,奴隶的来源主要分为两种:战俘奴隶和债务奴隶。无论哪种奴隶,奴隶主都享有对奴隶的完全权利,包括奴隶的生存权也掌握在奴隶主手中,显然这是人类迄今最不平等的关系。可是在奴隶和奴隶主之间是可能达成合意的,其中最为基本的合意就是奴隶通过放弃自身权利,把所有权利移交给奴隶主来获得维持生存的机会。显而易见,这种合意是不能视为契约关系的。随着社会发展,人类关系逐步从这种简单粗暴的奴隶制逐步过渡到封建制、资本主义制等,但是还未能进入完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社会。在封建制下,农民――或者农奴――对地主和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仍然是显著的,他们之间关系中的契约特征并不显著。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的选择空间空前扩大,不过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工人虽然可以选择被谁雇佣却无法选择被某个人雇佣的宿命。特别是资本主义制度分工严密的特征,工人的人力资本投资往往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工人要摆脱“异化”简直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汪丁丁等国内学者致力于研究一般性知识,试图摆脱“异化”,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研究方向。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还不能支撑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自由联合”,还远远说不上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经济运行和新近的经济理论都还特别关注规模经济,而规模经济是离不开资产专用性投资的,而对应于实物投资的资产专用性,就是人力资本投资于专用性领域。联系到我国的当前具体情况,合意性规则更加缺乏平等原则的支撑,比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经济关系中契约性质的关系还比较少。比如仅仅拥有简单劳动力的民工和企业的关系就很大程度上不能视为契约关系。由于我国简单劳动的劳动力市场呈现“完全竞争市场”的特征,而资本市场是显著的垄断市场,因此资本对民工的要素剥削问题在当前是必然的,甚至在当前制度体系内也是“合理的”。民工在契约谈判中处于高度被动地位,他们缺乏谈判筹码,因此通过谈判达成的“合意”并不能产生契约关系。最为关键的原因就是在民工和资方之间存在严重的地位不平等关系。比如,许多企业缺乏基本的安全设施,民工却不能通过谈判或是上诉改变这种局面。实际上,我国很多企业的很大一部分利润是通过榨取民工的生存权获得的。悲剧性因素在于,民工要吃饱的话却不得不忍受这种榨取。我认为,只有组织民工工会,使得民工以集体生分与资方谈判才能部分的限制民工与资方严重的不平等关系,才有可能使契约关系逐步衍生。总之,缺乏平等原则作为支撑的合意性关系是不能视为契约关系的。
自由选择原则同样只有获得平等原则的支撑的时候才能发挥作用。阿玛蒂亚-森认为,自由不是空泛的自由,而应当具体为“可行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理解自由才能正确看待契约中的自由选择原则。可行能力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能力,还包括受到制度环境约束的个人的选择空间问题。在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中,不但人的选择空间受到诸多不平等约束,个人行为能力的发展更是受到这种不平等制度空间的严重束缚。再以民工为例。民工处于完全竞争的简单劳动市场,他们可以选择自己在哪家企业劳动,表面上看他们是“自由的”,他们与企业间达成的“劳动合同”也符合合意性原则和“自由”选择原则,但是由于他们的选择没有得到平等原则的支撑,这种劳动合同规定的关系是不能视为契约关系的。原因在于,他们与资方严重的不平等使得他们面对的实际上不是一个个独立的企业,而是在资本市场上达成合谋的需求垄断者,他们无法更改被资方榨取生命权的现实,因此他们的选择空间实际上是单一的,可行能力并不充分,他们的选择不能被视为是“自由”的。进一步的,由于民工甚至处于被榨取生命权的地位,他们难以发展自身行为能力,因此他们不但现在是不自由的,以后也是不自由的。可见,缺乏平等原则支持的“自由”选择原则必然是单薄的,不足以支撑双方的关系演进为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