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差别实现的一般过程
在高度积累了得物质与元间的世界里,既然所有具体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都是积累的产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和构造,都是由内部的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方式组成的,那么,这些实体相互发生作用时,就不能想象相互作用可能在一瞬间完成,而必定是一个时间性的过程,必定是一个首先从某个局部位置开始,从某个局部的层次开始,逐步向整体扩展,直至最终完成的完整过程。
有必要分析、探讨相互作用的一般过程。
1、“有”的“判断”
设:
A、B两个实体。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正在逐渐增大。
根据我们关于“只有处于相互作用中的实体才是存在者”的定义,站在A的立场上,当A和B作用程度极小,甚至趋近于0的条件下,A不会认为有一个对象B是存在着的,因为它不可能知道B。当然也不存在与B的比较,A和B互相还不构成可以进行比较的对象。
当B的作用和A的作用逐渐接近,直到相互开始发生具体比较时,开始具有比较意义的第一时刻,在开始发生相互干涉的初始时间,A“发现”了B,A可以“判断”:“有一个对象出现了”。当然,双方都“发现”了对方,都获得了对象,成为了对方的存在者。
实体都是结构的,每一个结构都有具体的形式。与外部实体初步相互作用时,还没有机会把自己整体的全部内容同时与对方全面接触,必定是最突出的局部首先和对方发生关系,双方都是以自己最突出的局部和对方发生最初的关系,逐步发展、过渡到更全面更深刻的相互作用。
在这个相互作用过程的初始阶段,作用双方虽然都不能获得对方更多的元间,但是,互为对象的关系已经建立,相互之间可以“知道”对方的存在,“知道”有一个比较者存在。双方相互确立了“有”的关系,相互成为对方的“有者”。
2、从“有”到“是”
双方最初的接触使双方同时成为对方的“有者”,成为对方的对象,“是”对方的对象。这时,“有”和“是”具有相同的意义,仅仅说明双方互为对象的关系。
但是,除了“知道”有对象之外,双方都还没有条件“知道”对方的结构,确定对方“是什么”,“是什么样的对象”,这时的“是”是空泛的、抽象的、无内容的。
随着双方继续接近,双方各自结构中的成员开始逐渐和对方更多的成员遭遇,双方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逐渐开始同对方的结构内容发生更广泛的冲突,从此,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开始发生部分改变。在自己部分发生改变的情形中开始显现出了对方的结构、强度和性质所产生的影响,作用者的元间开始在被作用者元间的改变中体现出来,作用双方开始相互体现对方的元间。
对方的元间就是对方要素的时空排列方式,是对方特定的差别形式,是对方的“是”,是对方的是其所是。
于是,相互作用的双方从仅仅“知道”对方的“有”或“存在”,发展到了开始“知道”对方的“是”,而且开始部分地“知道”了对方“是什么”,开启了进一步“知道”对方是什么的大门。
相互比较也从“有”的比较发展到了“是”的比较,抽象的“是”变成了具体的是,变成了有内容的“是什么”。
3、“是”的程度
只有被对方改变才可能“知道”对方的元间,“知道”对方的是其所是。同样,只有通过改变对方才可能被对方改变。这实际上也就是更一般意义上的元间转移。
从这种元间转移中,参与比较的双方各自得到的不仅仅是对方的元间和物质成分,还得到了自己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与对方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相互较量的结果。这个结果中包含的既不完全都是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也不完全都是对方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而是双方较量产生的新结构、新组合,是另外一种新实体的生成。
所“知道”的对方的“是其所是”,仅仅是这新实体中残留着的对方元间和物质的碎片与效应,是对方的物质与元间对己方产生的效应,是对方与己方的物质与元间相互较量所产生的结果。
只有当这种痕迹和残留足够大、足够多,多到足以占绝对优势时,才算是理想的元间转移,才算是相对完整的对方的是其所是。
除此之外,比较的过程使双方都被改变,双方都不能绝对保持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双方的物质和元间的遗存都不可能达到更完整的程度,也就都不可能不失真地把自己的元间和物质完整地转移到对方。
因此,双方所“知道”的对方内容都是有限的,有程度可言,并且,“知道”对方的是其所是也需要一个过程。
4、不对称的比较
对于对方“是什么”的“了解”只有通过对于对方的改变、被对方改变来实现,对于对方改变的程度、被对方改变的程度成了“了解”对方的程度,这似乎是一个悖论。
对于对方的改变损坏了对象原有的元间,反而失去了元间完整转移的机会。当两个作用者处于势均力敌的均等地位时,这种冲突达到了顶点。均势的相互作用难以实现理想的元间转移。
好在这是一个不均衡的世界,参与比较的对象双方并不总是均等和对称的。
在被作用者B远弱于作用者A时,可能出现这样一些特殊和极端的情形:
B的物质与元间成分都被粉碎,但是,都没有对A造成显著影响,没有严重破坏A的物质与元间的体系;
B的元间被破坏,被强制改造成了A的部分形式;
B的元间没有被破坏,而是被相对完整的转移,全部或大部分元间成分成为了对方A元间的一部分;
B的物质成分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B的物质分布被A彻底同化,成为与A表面元间形式的完整契合形式。
在这些情形中,B作为作用者对于对方的“了解”是通过对方对于自己的摧毁来实现的。向对方转移元间也已经实现,只不过自己已经没有了记忆自己的载体,使得转移失去了意义。自己不再存在,不再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对方,也就没有了“知道”对方的前提。
但是,作为作用者另一方的A,除第一种情形之外,在其他的情形中都获得了B的资源,A接受了B的物质素材或元间成分,A接受了B对于自己的部分改造,部分地被B的物质或元间所改变, A具备了知道B的条件。就是说,A有条件更多地“知道”B的是其所是。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A向B输出了自己的元间,将B同化成了A的模样,B得到了A表面的部分元间。
在不对称的相互作用中更可能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是其所是,更可能实现理想的元间转移。理想的元间转移是一般相互作用中的一种特殊结局。
比如,铜印章就是A,强度远远超过了蜡块B的强度,两者接触时,破坏了蜡块原有的表面形式,将其强制改造成为与铜印章表面花纹相互补的新样式,铜印章的花纹实现了从铜印章向蜡块转移的目的,换言之,蜡块“知道了”铜印章的表面花纹的元间,知道了对方部分的是其所是。而铜印章的表面花纹在这次元间转移的相互作用中磨损很小,基本保持了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