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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9 09:19:05
tyia0005 发表于 2013-2-18 14:04
经济学的议题扯上那么多的宇宙学内容干嘛????? 不是越说越玄乎么
谢谢质疑。
    就像我们不可能提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一样,经济学不可能自己说明自己,经济活动是普遍联系中的一个局部,是所有自然现象中的一部分。所以,若要说明一般的需求原理,就不能惧怕问题扯得远,  站远点可能才看的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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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9 09:37:11
1.2.10  由于局部契合产生的凝聚

    我们这个进化模型的起点是接近极限的唯一一种差别形式,所谓“多样性的积累”是在此基础之上发育的差别形式的多样化增长,是同一差别形式的不同组合形式,因此,任何积累起来的差别形式都拥有自己形成之前的基础层面的差别形式,比如,砖块是一种基础的材料,砖块的形式相对于所有用砖砌成的建筑物来说,就是一般性的差别形式。

    差别形式是层次性的,越是基础的层次,其差别形式越具有一般性。

这就是意味着,尽管世界上有形形色色的具体事物,但是,不管表面上看起来差别有多大,从深层次看,都有其相似之处,甚至在某个局部和层次上有极为契合之处。两个实体,从整体上看,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但是,这两种东西各自的某些局部却具有与对方相互契合的特征和构造。这种局部的契合关系可能成为两个实体凝结成一个新的、更大实体的契机和原因。

    比如,在两种大分子化学物质的端部各自带有一个碳原子,这两种化学物质虽然差别很大,但是,这两个碳原子却是契合的,两个碳原子轨道上的电子可以共享同一个轨道,由此形成了共价键。这个共价键使得两个原先分离的实体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的、更大的化学物质。

    部分地契合使得带有契合部分的两个实体局部地消除了差别,但是这种部分消除差别的后果是产生了凝聚,使两个实体结合成了更大的实体,消除差别的初衷产生出了更的大差别、使得差别形式再次积累。

    同理,反方向的部分契合也是造成原有实体瓦解和分裂的原因。

    如果分解实体的途径和方式与生成、凝聚这个实体的途径不同,并不是沿着原来的途径退回原状,那么分解过程也是一个生成新的差别形式的过程。

    差别者和差别就是这种契合、凝聚、再分解、再凝聚的反复相互作用过程,逐步积累、发展、进化成了一个物质与元间的丰富多彩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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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1 09:40:55
1.2.11  差别实现的一般过程


    在高度积累了得物质与元间的世界里,既然所有具体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都是积累的产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和构造,都是由内部的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方式组成的,那么,这些实体相互发生作用时,就不能想象相互作用可能在一瞬间完成,而必定是一个时间性的过程,必定是一个首先从某个局部位置开始,从某个局部的层次开始,逐步向整体扩展,直至最终完成的完整过程。

    有必要分析、探讨相互作用的一般过程。

   1、“有”的“判断”

    设:

    A、B两个实体。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正在逐渐增大。

    根据我们关于“只有处于相互作用中的实体才是存在者”的定义,站在A的立场上,当A和B作用程度极小,甚至趋近于0的条件下,A不会认为有一个对象B是存在着的,因为它不可能知道B。当然也不存在与B的比较,A和B互相还不构成可以进行比较的对象。

    当B的作用和A的作用逐渐接近,直到相互开始发生具体比较时,开始具有比较意义的第一时刻,在开始发生相互干涉的初始时间,A“发现”了B,A可以“判断”:“有一个对象出现了”。当然,双方都“发现”了对方,都获得了对象,成为了对方的存在者。

实体都是结构的,每一个结构都有具体的形式。与外部实体初步相互作用时,还没有机会把自己整体的全部内容同时与对方全面接触,必定是最突出的局部首先和对方发生关系,双方都是以自己最突出的局部和对方发生最初的关系,逐步发展、过渡到更全面更深刻的相互作用

    在这个相互作用过程的初始阶段,作用双方虽然都不能获得对方更多的元间,但是,互为对象的关系已经建立,相互之间可以“知道”对方的存在,“知道”有一个比较者存在。双方相互确立了“有”的关系,相互成为对方的“有者”。

    2、从“有”到“是”

    双方最初的接触使双方同时成为对方的“有者”,成为对方的对象,“是”对方的对象。这时,“有”和“是”具有相同的意义,仅仅说明双方互为对象的关系。

    但是,除了“知道”有对象之外,双方都还没有条件“知道”对方的结构,确定对方“是什么”,“是什么样的对象”,这时的“是”是空泛的、抽象的、无内容的。

    随着双方继续接近,双方各自结构中的成员开始逐渐和对方更多的成员遭遇,双方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逐渐开始同对方的结构内容发生更广泛的冲突,从此,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开始发生部分改变。在自己部分发生改变的情形中开始显现出了对方的结构、强度和性质所产生的影响,作用者的元间开始在被作用者元间的改变中体现出来,作用双方开始相互体现对方的元间。

    对方的元间就是对方要素的时空排列方式,是对方特定的差别形式,是对方的“是”,是对方的是其所是。

    于是,相互作用的双方从仅仅“知道”对方的“有”或“存在”,发展到了开始“知道”对方的“是”,而且开始部分地“知道”了对方“是什么”,开启了进一步“知道”对方是什么的大门。

    相互比较也从“有”的比较发展到了“是”的比较,抽象的“是”变成了具体的是,变成了有内容的“是什么”。

    3、“是”的程度

    只有被对方改变才可能“知道”对方的元间,“知道”对方的是其所是。同样,只有通过改变对方才可能被对方改变。这实际上也就是更一般意义上的元间转移。

    从这种元间转移中,参与比较的双方各自得到的不仅仅是对方的元间和物质成分,还得到了自己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与对方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相互较量的结果。这个结果中包含的既不完全都是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也不完全都是对方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而是双方较量产生的新结构、新组合,是另外一种新实体的生成。

    所“知道”的对方的“是其所是”,仅仅是这新实体中残留着的对方元间和物质的碎片与效应,是对方的物质与元间对己方产生的效应,是对方与己方的物质与元间相互较量所产生的结果。

只有当这种痕迹和残留足够大、足够多,多到足以占绝对优势时,才算是理想的元间转移,才算是相对完整的对方的是其所是。

    除此之外,比较的过程使双方都被改变,双方都不能绝对保持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双方的物质和元间的遗存都不可能达到更完整的程度,也就都不可能不失真地把自己的元间和物质完整地转移到对方。

    因此,双方所“知道”的对方内容都是有限的,有程度可言,并且,“知道”对方的是其所是也需要一个过程。

   4、不对称的比较

    对于对方“是什么”的“了解”只有通过对于对方的改变、被对方改变来实现,对于对方改变的程度、被对方改变的程度成了“了解”对方的程度,这似乎是一个悖论。

    对于对方的改变损坏了对象原有的元间,反而失去了元间完整转移的机会。当两个作用者处于势均力敌的均等地位时,这种冲突达到了顶点。均势的相互作用难以实现理想的元间转移。

    好在这是一个不均衡的世界,参与比较的对象双方并不总是均等和对称的。

    在被作用者B远弱于作用者A时,可能出现这样一些特殊和极端的情形:

    B的物质与元间成分都被粉碎,但是,都没有对A造成显著影响,没有严重破坏A的物质与元间的体系;

    B的元间被破坏,被强制改造成了A的部分形式;

    B的元间没有被破坏,而是被相对完整的转移,全部或大部分元间成分成为了对方A元间的一部分;

    B的物质成分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B的物质分布被A彻底同化,成为与A表面元间形式的完整契合形式。

    在这些情形中,B作为作用者对于对方的“了解”是通过对方对于自己的摧毁来实现的。向对方转移元间也已经实现,只不过自己已经没有了记忆自己的载体,使得转移失去了意义。自己不再存在,不再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对方,也就没有了“知道”对方的前提。

    但是,作为作用者另一方的A,除第一种情形之外,在其他的情形中都获得了B的资源,A接受了B的物质素材或元间成分,A接受了B对于自己的部分改造,部分地被B的物质或元间所改变, A具备了知道B的条件。就是说,A有条件更多地“知道”B的是其所是。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A向B输出了自己的元间,将B同化成了A的模样,B得到了A表面的部分元间。

    在不对称的相互作用中更可能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是其所是,更可能实现理想的元间转移。理想的元间转移是一般相互作用中的一种特殊结局。

    比如,铜印章就是A,强度远远超过了蜡块B的强度,两者接触时,破坏了蜡块原有的表面形式,将其强制改造成为与铜印章表面花纹相互补的新样式,铜印章的花纹实现了从铜印章向蜡块转移的目的,换言之,蜡块“知道了”铜印章的表面花纹的元间,知道了对方部分的是其所是。而铜印章的表面花纹在这次元间转移的相互作用中磨损很小,基本保持了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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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5 10:48:25
1.2.12  直接相互作用的三个环节

    我们把各方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大致归纳为接触 ——比较与判断 ——反应与改变这样三个环节。

    A与B的比较从最初的、最突出的点接触,从近似于质点的接触演变到了双方结构的全面冲突和比较。假如,当双方的某一部分物质结构相互契合时,这两部分就会发生互补,就有因此而结合的可能,有可能结合成一个新的物质实体。这就是说,A的素材和结构成为与B的素材比较的“模板”,成为一种选择性的先决条件。

    这样,在与对象素材完全契合到完全不契合这两种极端情形之间,就形成了对于对象素材的不同程度的选择,形成了“判断”的标准,形成了一种对于对方结构和素材的评价基础。当然,这还不是“人的判断”,而是一种广义的判断,是结构者以自己的结构作为对于对方的一种比较条件,受这个比较条件的限制,比较的结果实际上已经被规定,这样的过程就是判断。

    和最初的关于“有”的单纯的判断、抽象的判断不同,这个层面的判断是具体的、有内容的判断,是关于“有什么”和“是什么”的判断,是判断者与被判断者相互之间具体结构、强度细节的比较。

    典型的比较与判断就是用一个元间作为标准的模板,与对象进行比较,发现对象与模板之间的差异形式和差异的程度,发现两者之间的契合程度。

    显然,比较和判断这两个原先重叠在一起的环节发生了分离,开始各自拥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意义。比较和判断的差异在于:作为相互作用过程的不同阶段,比较主要指相互作用的过程,判断主要指比较得到的结果。

    判断作为比较的结果,以新的物质和元间的事实具体地表达和实现,具体地实现为相互作用双方的改变以及新的物质及元间的产生,因此,这时的判断都以具体的改变和反应结果来实现。

比较与判断导致改变与反应

    比较的实现是参与比较的双方都被改变,只有使双方都发生改变,才能实现比较。

改变是比较的结果,结果本身意味着判断。判断作为比较环节的一种发展了的形式,其特点在于凸现和实现了比较中产生的差异,因此,判断依赖于新事件、新物质的出现。

    判断之后的改变是比较者对于比较过程、判断者对于判断对象的反应。反应是被限定模式的变化。

    比如,在比较中,A和B的某个部分有结构上的契合,实际上,是双方都以自己的结构对对方的部分、片断进行对比、选择和判断,凸显出了契合之处,契合的部分就会产生结合,生成特定结果的变化,这种变化及其结局就是反应。

    如图1.2.12所示,相互作用的过程可以归纳成由接触、比较和判断、反应和改变这样三个环节组成的连续链条。

    实际上,对于简单的、初级进化水平的物质和元间来说,接触、比较和判断、反应和改变三者最初仅仅作为同一个直接的过程被重叠、蜷缩在一起,是没有充分展开和分化的同一个状态,是同时发生的同一个事件,是对这同一个过程的不同角度的描述。

    对于充分积累了的、趋向复杂和进化的相互作用过程来说,这三个环节将分别被各自展开为更长、更丰富的、相对独立的子过程,开始拥有各自的内容。但是,每个子过程自身也可以分析为由这三个环节构成的相对独立的过程。


    这三个环节分化、展开的过程和程度成为物种进化、逻辑进化、世界进化过程和程度的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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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6 08:51:33
1.2.12看了两遍 最后这个三段没看懂 有点跟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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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6 09:16:42
咒语 发表于 2013-2-26 08:51
1.2.12看了两遍 最后这个三段没看懂 有点跟不上
真对不起!有个图我传不上去,今天再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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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6 10: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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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6 11: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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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6 11:10:24
很抱歉,插图很难加到文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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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6 11:14:10
1.2.13  间接和直接作用

    间接作用是指以作用者自身的作用为主的作用过程,也就是指以作用作为作用者时的相互作用。间接作用因作用和作用者的相对分离而产生。

    比如,太阳发出的光线属于太阳所有作用形式的一部分,阳光本质上属于太阳的一部分,但是,太阳光和太阳本身发生了分离,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发生了分离。我们现在还不能和太阳发生直接的接触,只能通过太阳的电磁波、粒子风、引力等太阳的作用和太阳发生间接作用。

从一个实体的核心位置到边缘位置,我们把这其中的哪一部分当作是作用者本身,哪些部分当作是这个作用者的作用呢?这中间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只有相对意义。只有在这种相对性出现显著分离时,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之间的区别才是显著的,才有明确的意义。

    作用者时空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作用与作用者的分离导致了一个实体被分成了许多不同的层次,各个层次分别又成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这就意味着,一个作用者的作用本身又是另一层次的作用者。一个作用除了作为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受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调制,实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之外,其本身也是作用者,也是一个相对的时空过程,也具有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和边缘时空区域,也要发挥和实现自己的作用,也可能发生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这样两个部分的分离,产生下一层次的作用者。

    对于更为一般的情形,

    设:

    作用者R1发出了作用“F1”,F1作为一个被分离出来的作用,携带了R1的元间“r1”,作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F1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1”;同样,作用者R2发出了作用“F2”,F2作为作用,携带了R2的元间“r2”,作为作用者F2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2”。

    当R1与F1之间、 R2与F2之间的差别很小或者趋于无穷小时,当R1与R2发生相互作用时,这种相互作用就是直接作用,两者之间的作用不经过F1、F2的过程和中介。

    当R1与F1之间的差别相对于 R2有意义的时候,R1与R2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是间接作用。R1与R2之间的相互作用就要以F1、F2的相互作用作为过程和中介。R1与R2之间发生的间接作用实质上是F1与F2的直接作用,R1与R2之间的间接作用通过F1与F2之间的直接作用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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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6 11:16:48
wobushita 发表于 2013-2-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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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7 08:15:17
1.2.14 间接作用者的双重元间

    F1与F2都是具有双重身份的实体,首先,F作为实体R的作用,各自携带了所由发出的实体R的元间r;其次,F作为另一层次的作用者本身又各自具有自身的元间f。

    F的元间由R的元间r和自身的元间f这两种成分构成,这两种成分分别在0 —— 1的范围之内取一定的值,当一方趋近于1时,另一方就趋近0。比如,当F中的元间r达到最大值时, F就是R本身,F还没有从R中分离出来;当F中的元间f达到最大值时,F中的r就会是趋近于0的最小值,就意味着F已经成为远远脱离R的独立实体了。

    间接相互作用者拥有的元间处于上述这两个极限的范围之内。F作为R的作用要从R中分离出去,就必须拥有自己的相对独立和分离的物质成分,这些物质成分本身也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元间形式f ,具有不同于R之r的新的元间形式;F既然作为R的作用就不能不带有r,一旦r成为0,F和R之间就失去了联系的意义,F也就不再是F了。因此,F中的元间只能是由r和f 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的双重内容。

    每一个实体、每一个作用者都被看作是一个以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为起点,以不均匀的形式覆盖整个世界的完整实体,核心时空区域附近的部分被称为作用者,远离核心时空区域的部分被称为这个实体的作用。这只是一种近似的表达。

    间接作用者都具有的双重作用,一方面是其作为作用所携带的所由发出的、所被调制的作用者的势态和作用力,另一方面是其本身作为作用者以及所直接拥有的势态和作用力,从实体的核心时空区域向整个世界“辐射”的作用。

    从实体中心辐射出的实体的作用本身作为作用者并不可能毫无阻挡、一帆风顺地行进,在途中不可避免地要与熙熙攘攘的其他作用者们遭遇,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的时空区间发生影响。或者说,由于作用必须是相互的,如果不是存在着这种影响,任何实体就没有对外产生作用的可能,任何实体本身也就没有形成和存在的可能。作用者的作用和环境的相互作用是作用者本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其作用本身存在的前提,作用者的作用与统一场中其他作用者的相互作用决定了作用者本身的存在形式,也决定了这个作用者对外发生的作用的形式。

    作用者的作用是受到作用者调制的作用,携带了作用者的部分元间,当这种作用本身作为作用者与其他作用者再发生相互作用时,实际上就成了自己携带的元间与对方所携带的元间相互之间的比较和较量,又成了两个结构者的比较。

    这种意义上的比较者都具有双重意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作用,携带着所由发出的作用者的元间,体现的是作用者的势态和作用力;另一方面,其本身作为作用者又有自己本身的势态和特性。具有双重性质的作用者的作用,产生的结果必定是带有双方作用者各自两个层次的元间的新的实体和事件。

    比如,阳光照在一朵玫瑰花上,从花瓣上反射出的光不是原先太阳光里的全部光谱,只能是和花瓣表面反射能力相关的一部分光谱。还有,受到阳光中某波段光的激发,花瓣本身也会产生新的激发光谱,这样,从花瓣上发出的光谱由花瓣自己发出的光谱以及花瓣反射出的阳光光谱这样两部分光谱混合而成,是一种包含了太阳和花瓣两个作用者元间的新的实体。

    相互作用只有通过相互改变才能实现和完成,这个一般性原则对于两个处于均势中的直接作用者来说不言而喻。但是,对两个相互悬殊的作用者或者对于间接的作用来说,相互改变也成了悬殊的和间接的。比如在人和太阳的相互作用中,人对于太阳不会有直接和显著的改变,人对太阳的影响能力趋近于0,相互改变成了单向的改变。出现了一方作为单纯的作用方,一方作为单纯的被作用方的极端局面。这提示,相互改变有两个极限端点:

    1、单纯作用者

    单纯作用者对于对象发挥物质和元间的作用,改变对象的物质和元间的状态与构成方式,但是其本身不因这种输出发生改变。同时,对象的改变不会对单纯作用者本身发生影响,单纯作用者不因对象的物质或元间的改变而改变。

    对于直接作用来说,当作用者R1的规模、强度远远大于另一方作用者R2时,当R2对于R1的改变小到可忽略不计的程度时,R1可以被认为是单纯作用者。

      对于间接作用来说,当作用者R1发出的作用F1与R1本身出现了时间和空间的分离,F1作为R1的作用同R2或者R2的作用F2发生相互作用时,两者产生的各种变化无法通过F1或者其他途径直接反馈到R1,也不会使得R1因为F1对R2的相互作用产生直接和显著的变化,那么,R1也可以被看作为单纯作用者。

    2、单纯被作用者

    理想的单纯被作用者应当是无条件接受作用者施加给自己的一切物质的、元间的作用,无条件地被对方改变,自己对于对方却不发出任何有意义的作用,或者说,发不出任何足以造成对方改变的作用。

    实际上,既然是实体,既然是存在者,就必然处于相互作用之中,就既是作用者又是被作用者,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绝对的、理想的被作用者。所谓单纯的被作用者只是一种极限形式,是某个实体的某个局部在某种条件下的特殊作用方式。

    结构相对简单的实体在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改变的同时就改变了这个实体本身,这个实体的本质被改变,就不再是这个实体了,这个实体就不再能继续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存在者存在了,也就不能成其为单纯被作用者了。

    因此,只有充分积累的、具备足够层次的复杂物质才可能作为单纯被作用者。或者说,所谓单纯被作用者不是指一个完整的实体本身的性质,而是指一个完整实体所具有的一种可以更完美接受对方对于自己的改变的局部以及自己这个局部的性能。这个整体的性质不会在相互作用中丧失或发生重大改变,但是整体中的某个局部或某个层次的性质、结构可以被作用对方改变,可以作为单纯被作用者,较为理想地复制和转移对方的元间。所以,单纯被作用者只能是一个依附在复杂实体之上的局部性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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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8 09:19:13
1.2.15  具体的凝聚态

    如我们所熟知的那样,一百多种元素在相互作用中,以无数种组合方式形成了无数种的物质形式,我们的宏观世界就是这些有限元素排列组合并且不断变化的结果。具体的物质都是元子的不同形式的凝聚态。

    基本粒子之间的遭遇、接触、碰撞事件随机发生,在这些相互作用事件发生之前,作为作用主体的作用者各自都已经具有了自己特定的形式,具有自己的是其所是,以自己特定的元间形式与同样也具有特定元间形式的对象发生遭遇、接触、碰撞之类的相互作用。

    可以把每一次相互作用的结果都看作是一种新的元间形式。每一种现有的元间形式都可以作为出发点,作为模板,对所有的、形形色色的作用对象进行挑选和选择,在复杂的、随机的相互作用中终于找到了契合者,找到了更能实现自己差别形式的对象。

    比如,一个碳原子有四个有待实现的“键”,它是用这些键对随机遇到的作用者进行挑选,就像拿着水晶鞋去寻找灰姑娘一样,一旦遇到正好与之互补的对象就能与之契合,就能更方便地形成凝聚态,组成新的物质实体。

    如果我们试图把实现这种差别形式的冲动和倾向称之为“需求”,那么,这两个差别者、这两个具有差别形式的差别者各自就都是一个需求者,是需求的主体,两者又都是对方的需求对象,相互之间构成需求和被需求的关系,可以把这种需求关系称之为“自在需求”。

    其实,用“自在需求”来表述这种关系并不十分精确,因为“自在”这个词的本义是纯粹的无拘无束,是纯粹的自由,对应英文的free; unrestrained; unrestricted。一旦有了确定的对象,对于对象有了特定元间形式的要求,在限制对方的同时也就限制了自己,既然受到了限制,也就失去了纯粹的自由,也就不是纯粹自在的了。但是,反过来问,有纯粹的、没有对象的存在者吗?没有!并不实际存在所谓纯粹的自在者。所以,所谓“自在”只能是某种程度上的自在,是某种程度的、相对的自在。根据这个原理,我们所定义的“自在需求”并不彻底否定需求和需求者相互规定的关系,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否定双方各自对于自身的规定性,就是说这个阶段的相互作用者自己不特别规定自己,自己不特别限定自己的元间形式,自己不会特别地保持自己元间形式。

    自己不能特别规定自己元间形式的需求者是自在的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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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 09:15:08
1.3  自为的需求

1.3.1  链状物的复制

    两个具有相互互补部分的实体发生契合,就可能形成新的实体,这个新实体不是互补者双方的任何一方,而是两个作用者之间相互作用的新的结果。所有作用方,原先各自拥有的差别形式、元间形式全部都发生了变化,差别被实现,就不再能够作为原先意义上的存在者了。如果说原先的作为素材的实体中具有有待实现的差别,这些有待实现的差别形式可看作是这些作为素材的实体的“需求”,那么,契合过程实现了这个差别,也就实现了双方的需求,差别不存在了,需求也就不存在了。

    链状物是有利于实现更多契合点的一种物质形式。

    链状分子是由多种元素线形排列形成的,每个元素之间以契合的方式连接、凝聚在一起,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物质实体。如果构成这个链状物质的每个环节上都各自具有一些没有被实现的键,那么这个链状物实际上是一个链状的模板,当它处于丰富的资源环境中时,这些没有实现的键都会各自挑选出与自己互补的对象,与之发生契合,这样,就可能形成这个链状物和另一条互补的链状物相契合的新物质实体。

    这没有什么新奇之处,真正的奇迹出现在这样一种条件下:如果有一种力量可以把作为模板的链状物和由于契合而附着在其上的已经形成了的另一条链状物不加损坏地分离开来,就能得到两条相互互补的链状物。

    设: 初始的模板链状物为R链;新得到的链状物为L链。

    如果把L链也作为初始模板,也放入元素资源丰富、条件适宜的环境里,就会得到和上面一样的结果,得到另一个契合物R。是和初始模板R完全相同的另一条R链。这就是说,用两次复制的方式就可以制造出相同的物质,就可以复制出附着在另一物质实体上的相同的元间实体,制造出新的、和模板物质完全一致的一个新的物质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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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 10:30:14
是一本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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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 12:20:04
下雨就打伞 发表于 2013-3-1 10:30
是一本书吗?
是一部书稿,还没出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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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 14:55:48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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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 19:18:40
huangyong626 发表于 2013-3-1 14:55
学习了。
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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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 22:44:23
深圳郭绍华 发表于 2013-3-1 12:20
是一部书稿,还没出版。谢谢!
打算出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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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19:19:59
太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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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19:20:23
下雨就打伞 发表于 2013-3-1 22:44
打算出版不?
太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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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4 09:11:21
1.3.2  生命物质

    脱氧核糖核酸(DNA)就是这样一种可以自行实现上述两个过程的特殊物质。它由两条互补、对称的链状物共同组成。在合适的条件下,原先两条紧密缠绕、扭结在一起的链条可以分段打开。在打开的位置上,单链链状物作为模板,再次选择素材,生成新的互补的单链链状物。将新生成的链状物分离出去之后,两条原始的链条又能恢复到原先的契合状态。被分离出去的单链链状物又可以作为模板,生成自己的互补物,两次互补形成了与模板形式完全相同的新的DNA物质实体,作为模板的DNA物质用两次元间复制的方式转移实现了自己复制自己。

    通常,我们把能够自己复制自己的物质实体称为“生命物质”。

    相对于生命物质产生之前的进化阶段,DNA物质的出现标志了四个方面的革命性进展:

    1、实现了自己复制自己

    作为模版的实体在环境中挑选合适的素材,通过两次复制,将素材组织、塑造成为与作为模版形式相同的元间形式,将其同化为与自己相同的元间形式。

    元间转移的本质是“同化”,但是,过去的同化只能将对象同化成自己的互补形式,而生命物质却能得到互补的互补,将对象同化为和自己完全一样的元间形式。

    过去,同化是一般意义上的元间转移,同一个元间实体在所有可能的物质载体中进行,比如,脚掌和沙滩上的沙子虽然可以拥有互补的元间形式,但其物质性质或物质要素却不相同。而生命物质所同化的对象是有选择的,是特殊的,仅仅挑选那些与模板物质素材相互补的素材,两次同化达成的结果不仅是元间实体的更彻底转移,元间实体所赖以存在的物质载体及其要素也是相同的。不仅实现了元间同化,同时也实现了物质同化。当然,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更多层次上的元间转移和同化,元间转移才算得上是更彻底的。

    是不是说,至此,元间转移已经达到了最大化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物质是元子的差别者性经过充分积累才形成的,元子的差别者性是一种绝对差别,由此而充分积累起来的物质都具有唯一性,这样的物质实体除了和自身等同之外绝对区别于其他物质实体。尽管两个物质实体可以拥有最大限度相同的元间形式或者完全相同的元间形式,但毕竟还是两个物质实体,也就是说,元间实体可以相互等同,也可以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是,物质实体相互之间只能是处于差别中。比如,两只一模一样的茶杯,尽管样式、性质完全相同,但是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茶杯,构成两只茶杯的物质要素是两组不同的物质要素。用 A = A只能描述这两个茶杯、两个物质实体拥有相同的元间形式,是一模一样的,并不能指谓这两个茶杯是同一个茶杯。所以,形式逻辑在这个问题上总是歧义的。

    解决这个歧义的一个方案是:首先要区别物质和元间这两种处于对立统一中的不同实体,正如我们在前面曾经讨论过的那样,用小写的“a”来表示作为物质的元间,指称不同物质载体中所携载的元间实体;用大写的“A”来表示这些元间所依附的物质,指称具有特定元间形式的物质实体。这样,就可以得到这样的一般关系:

    用“a = a”表示处于不同物质实体中的元间形式是同一个元间实体。

    用“a≠b≠c……” 表示处于不同物质实体中的元间形式是不同的元间实体。

    用“A=A” 表示物质实体自己与自己等同,这是同义反复,无意义。

    用“A=B≠C……”不仅表示任何物质实体之间互不等同,也包含了它们各自所携带所持有的元间成分之间的差异。

    这些关系提示我们,在元间实体从物质载体中彻底抽象出来之前,还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纯元间实体间的比较,也就无法获得真正意义上的“a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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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5 09:01:35

2、出现、形成了主体性与目的性

    此前的相互作用都是作用者之间随机、盲目、直接的碰撞和比较,只有实现对于对方的改变才能实现元间的转移和复制,只有偶然遭遇到互补者才可能发生契合,在作用过程中,作用双方都被改变,都不能维持其原有的元间形式。生命物质出现之前的普通物质实体只能依靠自己的结构强度、自己相对于对方的自身相关性的紧密程度来维持自己的现有结构,自己无法“觉察”自己的改变,只能处于被动的改变之中,并不限定相互作用的结局,没有自己真正的目的性,也就无所谓“自己”。

    与此不同,生命物质参与的相互作用,是事先就设定了结果的、有目的、有“预谋”的过程。生命物质是以自己现有的元间结构为模板,从环境中,从与自己相互作用的许许多多的对象中仅仅挑选出预先规定了结构特征的素材,将它们依照预先已经设定好了的方案重新组装起来,形成和自己一模一样的新的实体。这是最初的、主动实现自己目的的过程。

    所谓目的性,首先是具体的需求,对具体需求对象的需求,这里有两种规定:一是对于素材性质的需求和规定;一是对这些素材之间关系的需求和规定。

    生命物质已经成为具有目的性的需求主体。所谓目的就是需求主体的标的,是一种有待实现的具体的差别形式以及具备这种元间形式的物质对象。

    实现需求就必须发出有目的的行为。目的性和实现目的的行为从最初的直接重叠状态开始,逐步出现了分离,目的性成为一个相对稳定的、既成的元间模板和蓝图,成为一种特定需求的“指令”,是一种具体的元间实体,实现目的的行为则发展成为实现需求的过程和手段。


3、出现了自己记忆自己的新方法

    存在者要保持自己的存在,就是要使得自己不至于相互作用中出现重大的改变,一旦这种改变达到导致丧失自己是其所是的程度,这个存在者也就不存了。也就是说,存在者存在前提是自己记忆自己,保持自己的是其所是,忘却了自己就不再是自己了,只有能够有效地自己记忆自己,才能成为更长久的存在者。

    生命物质出现之前的普通物质实体只能依靠构成自身的物质素材之间相互关联的紧密程度来维系自身的元间特征,当与环境中的其他对象发生相互作用时,只有自身的强度、自身的“牢靠”程度远大于对方时,自己才不会被改变。可以把这种记忆方法称为“牢度记忆法”。这就意味着,牢度更高的物质实体更有机会保持自身,这样,牢度相对更高的存在者就会更多些。

    除此之外,另一种可以使自己这样的实体更多些的方法就是“复制”法,或者叫“复制记忆”法。尽管牢度不是足够高,只要能大量复制,自己的元间实体就能得到更多的存在机会。问题在于复制是元间同化和转移的过程,只有通过相互作用才能实现元间转移,而相互作用意味着相互改变,怎样才能保证在复制过程中元间实体不发生重大变化?存在者自己如何知道自己这种复制是正确的?自己如何知道自己是否发生了变化?

     DNA之类的生命物质的出现,实际上就是一种解决了上述问题的新的记忆方式。这种方式的实质是用两条对称、互补的链条,相互作为对方的模板,相互作为参照的标准,相互用对方的记忆来记忆自己,达成了相互记忆、相互限定、相互校对、相互印证、相互实现对方的这样一种共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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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6 09:09:00

4、萌生了最初的自我和自我意识

    两条元间结构互补的物质链条相互限制对方的随机性,通过对方规定自己的元间样式,实现了两者同时的记忆;用两次互补的方法形成了物质实体自己制造自己的机制;两个互补的物质链条相互记忆对方,相互校正对方,把对方作为记忆自己的相对物。

    这两个相互对立且相互互补的物质链条共同组织成为同一个物质实体,构成同一个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的新型实体,这种物质的革命性意义在于:实现了自己记忆自己,形成了萌芽状态的自我

    自我是实现了自己记忆自己的元间实体,但是,“记忆”是个对象性实体,记忆的前提是拥有相对者,拥有记忆主体和记忆对象。只能通过对于对方的记忆才能记忆自己,简单说,记忆主体必须通过记忆对象才可能被记忆。因此,这种自己记忆自己的自我是两个互补的相对者的对立统一体。

    自我的产生使得这种物质得以从普遍相关之中区别出来,不再因随机的相互作用发生任意的改变,不再轻易被任意的、无规定的、自己不知道的、与自己不相同的、无法预期的作用所改变。而是依靠自己的记忆来维持自己的稳定,维持自己的存在,依照自己的元间来同化与自己发生相互作用的周围环境。因此,具有自我的物质才算是生命物质

    相比之下,单独的一条链就更接近于普通物质,两条链的组合就能更正确地实现自我复制,只有这两条链的组合才成其为自我,才成其为生命物质。自身内部的两个方面相互把对方作为记忆自己的依据,互相把对方作为自己的存在条件,DNA两条链中的任意一条都“知道”对方的存在,都从对方的存在中知道自己的存在,两个实体相互规定对方,互相“知道”对方,实际上是知道了自己,“自己知道自己”就是自我意识。尽管这是间接的、最初的“知道”或“自我意识”,但这又是一个革命性的开端,这标志了“自我”、“自我意识”的萌生。

    只有“自我”才可以拥有主动性和目的性,只有自我才能成为这两种属性真正的行为主体,成为通常意义的需求主体。


5、出现了最初的分工

    尽管这时的R和L是对称的,互补的,但是,两条链各自的一些功能却是靠对方来实现的,就是说,每条链各自都不能独自实现自己的全部功能,许多功能要由对方代劳或供给。尽管这时,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服务”以及从对方换取的服务是大体对称的,但是这毕竟标志了自为的分工和交换关系的最初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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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7 09:20:48
1.3.3  分工与进化

    实现DNA的复制至少应满足这样一些基本条件:

    1、环境中拥有的可以作为手段和工具的成分足够丰富,例如各种酶和引物等;

    2、可以作为基本素材的成分(底物)足够丰富;

    3、环境势态适合,例如,温度、光照、电磁、化学环境等。

    环境是复杂的,可以把环境条件也视为是实现DNA复制全过程的一个个分工因素。

    作为自我的需求主体对于环境中不同物质的“看法”也是不同的,它对环境十分挑剔,对于不同的物质素材有不同的利用方式或利用程度,与不同的环境中不同的成分和内容会有不同的作用程度,会有不同的作用形式。有些被作为工具和手段,有些被作为复制自己、构成自己本身的素材,有些则是需要回避和排除的。作为自我的、需求主体的DNA,对环境诸因素是有选择的。

    处于不同环境中的DNA,复制、保存自己的效率显然不同。处于上述三种条件更优越环境中的DNA,或者说,与环境越是契合的DNA,其复制就越方便,就会产生更多这种相同的产物。所以,DNA复制的全过程不是由其自己独立实现的,而是和周围环境共同实现的。

    这样,可以将整个复制过程看作是一个整体,是由作为需求主体的DNA和周围环境中的相关因素这两方面共同组成的整体,环境因素和DNA各自承担了不同环节的任务,分别充当了不同的角色,它们的关系是相互合作的“分工”关系。作为需求主体的DNA通过与环境中的一部分因素以“分工”的方式,共同实现了DNA的复制。

    显然,这些与需求主体处于分工合作中的环境因素首先是与需求主体处于更密切相互作用中的作用者,这些因素的性质受到了这种相互作用的影响,甚至可说,正是由于这种密切的相互作用才形成了这些因素自身的特别性质。双方相互成为对方性质决定者,互相限制、规定、影响着对方,双方逐渐趋向于互补者,逐渐成为处于共生状态中的互补者。

    站在已经初步形成“自我”需求主体的DNA的立场上,这些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被看作是方法、途径、条件、工具或手段,反之,如果把这些环境条件的总合也作为一个相对完整地整体,甚至也看作是一个作用主体,也看作是一个“自我”,站在这个主体的角度看待DNA,也会得出相似的看法。双方都可以把对方作为方法、途径、条件、工具或手段。

    如果双方都把这些最经常、最密切的相互作用者直接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作为自己本身内容的一部分,以此为边界,重新划定“自我”的范围,就会将对方也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于是,原先的“自我”,原先的那个需求主体就会扩展“自我”的范围,将这些随身携带的、专门只供自己拥有的环境也作为“自我”新的一部分。这个新的“自我”就有这两部分内容构成,一部分是原先作为需求主体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原先作为实现需求的部分条件、工具和手段,这两部分其实是对称、互补的。

    从此,原先作为需求主体的DNA不再是“裸体”的了,从此,生命进化到了细胞水平。DNA和细胞器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我们上面讨论的需求主体与实现需求的途径、条件、手段和工具之间的关系,显然,后者已经形成了一个可以与前者相对应的相对完整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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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8 09:00:47
1.3.4  物质自我与元间自我

    细胞中的DNA已经发展成了一个关于自己实现自己的方法、流程和工具的元间性实体,是一个“程序包”样的实体。这个元间实体的最终实现必须通过将“程序包”里的程序的方法、流程、工具都物化为具体的物质实体,都具体地展开、实现成为具体物质实体和物质过程,都实现为与外环境相区别的内环境。由于作为内环境的物质实体是依据作为自我的元间实体的指令物化的结果,属于自我的元间转移和同化的成果,所以,这个物质实体与其所实现的那个元间实体是互补的,对称的,是被其所规定的。这样,就会出现两个互为镜像的实体—— 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两者互相成为对方存在的条件。

    细胞核中的染色体就是这种意义上的元间实体,这其中存储了这个细胞全部生命历程各个阶段的指令以及所有细胞器的建造规划和演变过程的程序;其余的大部分细胞器是物质实体,它保障着作为元间实体的染色体中的程序和指令,是元间实体存在的手段和工具。两者互相成为对方存在的条件,两者共同构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

    细胞阶段的生命体进化到了这样一个程度:原先物质与元间直接同处于一个物质实体中的局面被分化成了两部分,一是以物质形式实现的元间实体,以元间属性为主;一是根据前者的元间指令实现的物质实体,以物质属性为主。两者用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同一个元间形式,两者互为镜像,互相作为对方存在、生存的前提和条件。之后的生命体都建立在这种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的对立统一基础之上。如果把前者称为“元间自我”,就可以把后者称为“物质自我”,完善的生命体是物质自我和元间自我这两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共同构成了生命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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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1 08:50:19
1.3.6  自为需求的几个特点

    细胞水平生物的形成,标志了自为需求的生成,这种初始的自为需求表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以生存和繁殖为基本需求

    细胞作为最初的自为性的需求主体,它根本的目的性在于:保持这个实体自身的稳定和长久地存在。而且,从初始时的仅仅保持DNA这种元间实体的存在,发展成了保持元间自我和物质自我共同组成的对立统一的个体的生存

    所有差别者都无一例外地处于普遍联系的相互作用之中,一种存在者不过是这种相互作用中不均匀的一种相对凝结、凝聚的暂态,都是运动和变化着的。因此,“存在”也只有相对意义。

保持元间实体长久存在的一个最有效途径,是在元间自我的物质载体发生改变之前就将元间实体转移到其他的物质载体上,复制到更多的其他物质载体上去。一部分物质实体解体了,改变了,更多的物质实体却以接力的方式保持着自我的元间。因此,复制自己就成为生物生存的基本方式和基本目标,从而也成为每一个个体的基本需求。

    这样,维持一种生命实体更长期存在的任务就被分成了两个阶段,首先是要保持元间转移之前的元间实体的稳定,之后,是要保持元间转移过程和结果的续存和稳定,保证转移之后的元间实体也能长久地存在。把生命体保持元间转移之前这个阶段稳定的续存称之为“生存”以及生存的需求;把通过元间转移以及转移之后长久生存的需求称作“繁殖”需求。

于是,生存和繁殖就成为自为阶段生命物质最基本的需求和目的。

     2、形成了具体的、自为的目的性

    所谓生存,就是主动保持自己的存在,保持自己已有的元间形式,保持以特定元间形式组织在一起的这些物质要素,更长久地处于原有的关系之中。特别是当环境已经发生变化时,也能保持自己元间实体的稳定。这已经就是最一般的目的性了。但是,自在的目的性还没有建立起“自我”,仅仅依靠本身物质素材之间关系的稳定性来维持这个实体的存在,自我本身没有对于自己的记忆,不知道自己是否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它的“主动性”仅仅是初始的、抽象的。

    DNA出现之后,两条链互相记忆、限制、规定了对方,一起构成了一个可以自己记忆自己的“自我”,自己规定了自己的元间形式,规定了构成这种元间形式的物质要素,规定了实现这些元间形式的方法和途径。至此,目的性成为被限定了的具体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就开始演变成了自为需求实现的过程。

    生命发生和进化的过程也就是目的性从自在向自为的发展过程,生命主体就是目的性的主体。细胞水平的生命形成后,目的主体和实现目的的手段才开始逐渐发生了分离,开始了各自的发育和进化。

    3、“手段”逐渐积累成为“目的”

    相对而言,DNA是目的性主体,是目的本身;细胞器是实现DNA复制的工具和手段,是DNA通过对于环境的同化,将一部分更紧密联系的环境同化成自己的一部分,将自己为自己创造的小环境作为自我的一部分,永远带在身边。

    对于初始的细胞来说,DNA和细胞器各自还残存着一些相对的独立性,一些细胞器本身还会残留着自己记忆自己的能力,对于高度进化了的细胞和细胞群体来说,细胞器与DNA的分化将更加明显,细胞器将成为更纯粹的物质实体,DNA成为更纯粹的元间实体,DNA中将拥有关于细胞器的更多的设计指令和控制程序。DNA作为目的性的实体,作为需求的主体,在不断地增长。其他细胞器的记忆功能也逐渐被DNA所取代,成为DNA中的新内容。

    如果,其他细胞器的增长和积累是一个过程,就意味着在生命自我的进化过程中,原先作为手段的那些部分逐渐成为了自我的一部分,自我的增长就是作为手段和工具的那些部分不断变换成为目的本身的过程,成为DNA中的成分。照此规则,不断积累下去,最终,实现自我的手段成为了自我的主要内容,如何生存成为了生存本身。单纯的抽象的生存需求将逐渐发展成关于如何生存的具体需求。

    4、更多的外环境逐渐被同化为内环境

    生存的意义在于以特定的元间形式处于特定的相互作用的势态之中。但是,作为生存主体的自我所生存的势态环境是变化的,对此,由于自我不可能从整体上选择或干涉势态的变化,只能影响和左右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极小的范围的环境,一个办法是将这些小环境固定下来,将这些小环境与总体的势态区分出来,更稳妥的方法是将这些小环境作为自我本身的一部分,自己生成、建造、管理自己的小环境。于是,生命物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创造了属于自己的“内环境”,通常利用一层“膜”把自己与周围环境区分开来,通过这层膜与外环境实现交换与沟通。

    显然,内环境都是从外环境中分离、同化、拓展出来的,生命的生存过程逐渐演变成了竭力向外环境扩张和巩固内环境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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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2 14:45:15

5、萌生出了最初的“分工、交换、价值”

    通过对方实现自己一方的需求,就是最一般意义上的分工;分工意味着交换,是分工双方互相对于对方的付出与收获。

    L链和R链相互分工,相互合作,相互交换,把对方作为自己需求的来源,把对方作为实现自己需求的工具,不过,这是一种近似于对称的交换,或者说是最公平的“等价交换”,各自的付出等于各自的收获。从对方得到,除了方向相反之外,正是自己所付出的,自己所需要的正是自己赋予对方的,反之亦然。

但是,仅就这个双链物自己并不能实现自我复制,还要有其他物质和元间的条件,要从环境中得到这些条件。由于所有与环境的关系都是相互作用关系,因此,可以把获取这些条件的过程也看成是与环境分工合作以及交换过程。

    既然是相互作用,就不存在绝对的、单纯的获取或付出。这只是两个极端,所有作用者都处在趋近于单纯的获取者与趋近于单纯的付出者这两个极限端点之间的某个具体的位置上。

    离开了对称分工和对称交换的极限,具体的分工与交换都是不对称的,也就是说,我付出的并不是我本身所直接需要的,用自己不需要的东西去交换自己所需要的。用自己需求程度低的东西去换取自己需求程度高的东西。用自己暂时不需要的东西去交换当下紧迫需要的东西。

    当细胞器成为DNA的直接环境后,双方构成了分工合作的关系,DNA所有的需求都要通过其他细胞器供给,其他细胞器的生成也依赖于DNA的调控,双方形成了对方的需求者和需求实现者。但是,双方提供给对方的已经不再是对称的服务和物质要素,是专为对方“生产”的特定元间性质的专用物质,是自己所不需要的物质与元间产品。

    维系这种分工的基本事实是这种分工能够继续下去的事实本身,这已经并不再是原先的对称的、等价的关系了,只要从对方获得的东西足以使自己能够继续向对方提供原先的服务,就被“认为”是等价的。这样,所谓“价值”就开始有了具体的含义,这种意义上的价值仅仅是所获得的物质与元间需求品相对于自己,以及所付出物质产品与元间产品相对于对方的“效用”,而且,这种“效用”仅限于维持最低限度的双方关系。在这个极限意义上,价值就是需求的强度,是“效用”的程度。

    这时,已经出现了DNA双链之间;DNA与细胞器之间;细胞作为一个整体与环境中相应成分之间这三个层次的分工和交换关系。

6、处于稳定与改变的悖论之中

    一个生命形式是由于与自己所处环境相契合才形成的,是与环境相互塑造的结果。如果环境势态和与之契合的生命实体两者都没有发生改变,生命实体就可以毫无悬念地保持自己的存在。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两者都可能发生变化。

    在生命的初级阶段,生命实体自身的改变实际上就是DNA的改变,而DNA的改变意味着这种生命的目的性的改变,这种目的性的性质就是这个生命本身的性质,目的性的变化就是这个生命本身性质的变化。

    这种改变首先要经历这个实体自身内部是否契合的检验,而后,还要通过与环境势态是否契合的检验。不甚契合的双方就会产生冲突,不契合的因素就会在冲突中被凸现、被改变、被淘汰,直至新的元间实体和势态达成新的平衡,为新的DNA元间实体创造出生成和存在的条件。

    在细胞水平的生命阶段,除了上述的DNA层面之外,细胞本身作为一个整体,与外在环境势态处于密切的相互作用中,虽然,细胞的行为最终都可以归结于DNA的目的性,但是,这两者之间已经被分化成了两个层次的实体,从前者的指令到后者的物化和执行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使得作为物质自我的细胞器,也就是除DNA之外的其他细胞器,有机会以一个单独实体的资格参与和环境势态的相互作用。细胞的动作和行为只有在与环境势态相契合时,细胞和环境势态双方才都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否则,任意一方的改变都会造成双方的改变,改变的程度,取决于相互作用的程度。

    非生命的自然环境没有目的性,但是,由生命体构成的环境就是有目的性的环境,生命体和这样的由其他生命体构成的环境的关系,已经变化成了两种目的性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

    DNA自身的随机变化没有目的性,但是,DNA自己复制自己的生命史是一个明显的目的性过程。

    细胞是一个目的性主体,但是,细胞超出DNA直接控制范围的随机行为也没有目的性。

    上述三个层次的实体都不能绝对地被看作是目的性主体或非目的性主体,都是这两个极端的对立统一体。这三种层次的实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也处于被规定不确定这两个极端之间,总会出现脱离原有的生命实体与势态契合的局面,两者之间就会变得越来越不那么契合,与原有的目的性形成冲突。

    作用各方都是对方变化的原因,共同推进着地球表面生态圈的进化和发育,生命物质成为了地球生态体系发育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这个星球整体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维持生命实体的存在就是要用自己已经形成的元间形式抗拒变化了的环境势态对自己实行的新的同化作用,保持自己元间形式的稳定和不变。然而,当强势的环境势态难以彻底克服时,就迫使生命自我只能用不断改变自己的方式来实现保持自己不变的目的。这样,生命实体就成了一种用不断变化的方式来保持自己不变的物种,始终处于稳定与改变的自身冲突之中。


7、崭露头角的两种需求

    细胞中的DNA与细胞器各自承担着元间自我和物质自我的角色,虽然各自都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者,两者共同组成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但是,就这两者来说,各自的需求有所侧重、有所不同,前者主要倾向于物质的元间;后者主要倾向于元间的物质。这就是说,就细胞整体来说,对外表现出物质的和元间的这两种需求。正是由于这两种需求的不完全对称,由于这两者之间的差别逐步扩大,才造成了生命实体向更复杂的方向进化和发展。

    总之,具有自己规定自己元间形式的需求者是自为的需求者。自己规定自己的元间形式、规定自己需求对象的元间形式的需求是自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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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2 15:43:37
深圳郭绍华 发表于 2013-3-12 14:45 5、萌生出了最初的“分工、交换、价值” 通过对方实现自己一方的需求,就是最一般意义上的分工;分工意味 ...
老兄玩了这么多概念,要做什么?老兄就是认为传统的概念不清晰不明确,另起炉灶?不知道老兄的理论比马斯洛的需求理论高明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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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2 16:49:13
D00F 发表于 2013-3-12 15:43
老兄玩了这么多概念,要做什么?老兄就是认为传统的概念不清晰不明确,另起炉灶?不知道老兄的理论比马斯 ...
感谢质疑!
马斯洛只罗列了一个需求表,并没有交代这些需求的来源和极限。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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