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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6

我们平常见到的市场的定义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第一,是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易的场合;

第二,是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一系列关系;

第三,市场等同于产业组织,即:生产功能可互相替代的同类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群集;

第四,市场是一种与企业等级交易不同的平等协商机制;

第五,市场是与ZF提供公共产品不同的私人产品提供机制;

第六,市场是用外部的社会分工代替组织内部的私人分工;

第七,市场是以买卖双方对交易物的平等产权和完整处置权为基础的交易性行为。

因此,综上所述,市场的定义可以简化为“经济民主”,其含义是:分工、平等、交易、互利。

所谓市场缺陷,既不是自然垄断、也不是信息不对称,更不是外部性;市场缺陷或者说市场失灵,其根子就是:

第一,分工尚在发育之中,因而,产品和劳务尚不能私人化;

第二,交易主体不平等,致使交易沦为掠夺。

其实,上述市场失灵的两个根子可以只归结为第二个:即,交易主体的不平等。

因为:“分工发育不全”的问题是任何“创新”必经的起始阶段。因为:只要交易主体是平等的,这种创新的“垄断”只能是类似于婴儿的保护,一旦创新的成果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私人化、市场化了,因而“垄断”只能一时、 “公共性” 也只能一时,而非世袭的“垄断”、也非世袭的“公共性”。只有“变”才是不变的铁律。

因此,所谓的“公共产品”导致的市场失灵,其实是市场的暂时性失灵,只要实现了市场主体的平等,这种暂时性的失灵就变成为新市场的发育、是对“创新婴儿”的抚育,这样的“分工发育”实际就是新市场的发育。

只要有平等,就会有技术进步;只要技术进步了,就没有任何公共服务永远不可以市场化!也许,这就是哈耶克极力倡导自由市场的真正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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