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g 发表于 2012-12-25 15:30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这是”规定既否定”的东方辩证法精妙表述。前一句是客观辩证法,后一句 ...
gxg兄:
老兄所言极是。
其实,中国哲学的辩证法也承认“二分法”的,但决没有西方哲学的辩证法搞得那样“邪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辩证法将商品划分为使用价值和价值,将生产商品的劳动划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将社会财富划分为产品财富和货币财富,将社会人群划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将社会生产方式划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将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等等。这一划分本身没有什么正确与谬误之区分。
关键问题出在:划分后的“定性”上!
西方哲学的“二分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事物内部的矛盾双方予以“定性”【注】(一)。这反映了西方哲学在认知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相互关系上的思维局限性。例如,无产阶级是劳动阶级,资产阶级是非劳动阶级及剥削阶级,生产力是变化的、积极的,生产关系是滞后的、被动的;公有制是先进的、利他的,私有制是落后的、利己的;具体劳动是私人性质的,抽象劳动是社会性质的;使用价值是具有不同质的,价值是同质的;个体人都是自私的,整体人却是无私的;......等等。
然而,中国哲学却从不这么看问题。中国哲学的辩证法认为,事物内部之所以表现为矛盾双方的相互关系,是出于事物本身的性质使然,是事物发展和进化的最好方式,是事物内部保持和谐状态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所以,事物内部的矛盾双方并不意味绝对意义上的好与坏,先进与落后,正确与谬误、正与邪、革命与反动,...等等人为地“一刀切”这样的思维认知。
即便是以世俗观点进行这样的划分,诸如:好与坏,先进与落后,正确与谬误、正与邪、革命与反动...等等,双方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融合、相互包容和相互转化的,是“你只有我,我只有你”的相辅相成、求同存异的关系。
薄***常说,做官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其实,人背后则是一身邪气的“黑老大”。如果,你遇见某人自夸说他自己是浑身正气,百毒不侵时,你就要千万小心此人了。
亚当·斯密不愧为思想大师,他领悟了中国哲学的精髓。
他说道,人人皆有“利己心”,从这一“利己心”出发,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到头来,却使得所有人均获得利益。他接着说,贸易总可以使双方财富增长。他提醒人们说,与对方进行贸易时,千万不要说,这一交易对“我”有好处,而要说,这一交易对“您”有好处!斯密总结道,贸易中人们总是这样说,且这样做的。正所谓“私中有公”。【注】(二)
那么,“公中有私”又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呢?
亚当·斯密举例说:“在欧洲有几个地区,运河的通行税或水闸税是私人的财产,他们的私人利益迫使他们去维修运河。如果它不是保持得相当良好,航运必然完全停止,随之他们从通行税得到的全部利益也就落空。如果这种通行税交由本人没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去办理,他们就可能不大注意去维修通行税从而产生的工程。兰格多克运河在上世纪末使法国国王和该省花去了一千三百万利弗,这约合万九十万英镑。当这项巨大工程竣工时,发现使之处于经常维修状态的最好办法,是将通行税作为礼物赠给工程师里格,他是这项工程的设计师和监督人。这项通行税现在成为这位先生的后代子孙的一笔非常大的财产,因而有巨大的利益去使这项工程经常得到维修。假如这种通行税交由管理员管理,由于他们没有这种利益,可能将其耗费在装饰性的不必要的用途上(xiaxt注:类似于中国的“面子工程”),而最主要的工程部分则任其毁坏。”详见:《国富论》(下卷)第325页 杨敬年译本
任何一个社会公益性的项目,无论建设还是维护,都离不开“广大的私有权益人”的参与和监督!如做不到这一点,任何一个社会公益性的项目,最终都会蜕化为“特权阶层和特殊利益团体”的“囊中物”和“盘中餐”。
今天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行政垄断的国有大企业,总是打着“我是国家队”,国企深化改革将会危及“国家安全”和“国民整体利益”等幌子,拒绝民营经济成分的参与,拒绝国家对其进行市场化改造,拒绝社会监督和公共管理。所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取缔行政垄断的国有公司的经营特权,消弭既得利益阶层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实现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中的“私中有公,公中有私”,才是硬道理,真道理,而不是软道理、假道理。(其实,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深化改革和全面开放,才是国家安全的最根本、最有力和最坚实的保障。)
如果,人总是以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二分法”思维模式去认知今天的改革开放,那肯定是转不过弯儿来的。
【注】(一)
所谓“‘定性”,就是指“中国式”的“贴标签、穿靴、戴帽”的“站队法则”。任一事物,先不问缘由和内容,也不问实际效果,更不问前提和条件,先贴上“标签”后,再评判,即“先定罪,后审判”。这种僵化思维非革除不可!
【注】(二)
亚当·斯密:“人总是需要有其他同胞的帮助,单凭他们的善意,他是无法得到这种帮助的。他如果诉诸他们的自利之心(利己心),向他们表明,他要求他们所做的事情是于他们自己有好处的,那他就更有可能如愿以偿。任何想要同他人做买卖的人,都是这样提议的。给我那个我想要的东西,就能得这个你想要的东西,这就是每项交易的意义;正是用这种方式,我们彼此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帮助的绝大部分。”详见《国富论》(上卷)第49页 杨敬年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