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旧金山协议和琉球移交协定(即所谓“返还冲绳协定”)多么非法,有一点是肯定的:美国官方并不认为琉球群岛的主权属于日本。美国在协定中使用的是“琉球”(Ryukyu)、而不是“冲绳”(Okinawa)一词,协定中美国是把琉球群岛的管理权“移交”(relinquish in favor)给日本,而不是“归还”给日本,美国只移交了管理权(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给日本,而没有涉及主权,都说明了这一点。
既然美国能够把琉球的管理权“移交”给日本,那么在理论上美国也可以收回这一管理权。
由美国出面从日本人手里收回琉球管理权,不仅合情合理(原来就是美国移交给日本的),而且比较现实,因为日本是美国的附庸,受制于美国,一旦美国要收回,日本人难以抗拒。另一方面,这样也能使日本人保住面子,毕竟是把琉球交给当年战胜自己的美国,而不是交给日本至今瞧不起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