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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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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0:32:41
mayongjun021 发表于 2013-2-8 09:25
1、我没有注意到Feelin'先生前面的帖子。阁下提示后我看了一下,他(她)指的应当是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 ...
当然啦。我也知道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需要发展和创新,以回应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时代的巨变。可是,我们必须先回到马克思的那个时代,为马克思正名、为马克思洗清污水。现在的理论界不知道怎么啦,旗帜鲜明反马克思的,都是连马克思的基本著作都没读过的人!可谓无知者无畏。
都把马克思主义当作意识形态批,我看现在是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一统天下!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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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0:53:17
feelin_feelin 发表于 2013-2-8 02:40
兼回复He_zr先生的143、145楼。

He_zr先生,我很诧异,难道您真的没有读过《资本论》??……可是, ...
非常遗憾,你拿着马克思的著作或某些人的评语当历史来了,而不肯埋头于真实的历史研究。我们撇开马克思那些“悲情”语言,仔细分析他所言的东西,都无法否认两个内容,契约和“货币成为权力的权力”。为什么暴力因素降为了次要原因,不就从一个方面证明的我上复所言,英国奴隶制早在一千五百年以前就消亡。至于在1688年英国君主立宪之前的状况,夹杂着“奴隶制”的痕迹,也是不奇怪的,事物发展总是有个渐进过程。

虽然英国的土地在诺曼人入侵后分为巨大的男爵领地,往往一个男爵领地就包括九百个盎格鲁撒克逊旧领地,但是小农户仍然遍布全国,只是在有些地方穿插有较大的封建领地。这些情况,加上代表15世纪特点的城市繁荣,就使大法官福特斯居在其《谈谈英国法律的优越性》一书描述过,国民的财富是国民自由创造出来的。

资本论所举的那些“原始积累”、规定工资和处罚违反劳资契约的法律,基本都是奴隶制废除至君主立宪,国民真正开始拥有权利之间的时代。如1530年享利八世时期,允许年老和无劳动能力的乞丐行乞,但对身强力壮的流浪者则加以鞭打和监禁。爱德华六世在他即位的第一年(1547年) 颁布的法令规定,拒绝劳动的人,如被告发为游惰者,就要判为告发者的奴隶。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1572年的法令规定,没有得到行乞许可的十四岁以上的乞丐,如果没有人愿意使用他两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并在左耳打上烙印。詹姆斯一世时期,游荡和行乞的人被宣布为流浪者。即决定法庭183的治安法官有权当众鞭打他们,把第一次被捕者监禁六个月,第二次被捕者监禁两年等。马克思用这些16世纪的“官方数据”,来论证19世纪的“被剥夺而一无所有”,这不是张冠李戴,时空错乱是什么?

其次,19世纪工人的生活状况如何,从来没有人否认生活艰辛的真实性,可这是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与劳资关系没有多大关系,马克思夸大其辞,无视真正原因,企图通过生产过程的论证来证明,结果还只能使用自证逻辑,解释不了现实,也证明不了什么。

至于“圈地运动”和“羊吃人”,你所谓“连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都承认”如何如何,真不知道你是在乎事实,还是在乎某某的名气。下面就谈谈这方面,用历史数据说话:

“圈地运动”含有多少真实的“悲情”?

“你们的羊,一向是那么驯服,那么容易喂饱,据说现在变得很贪婪,很凶蛮,以至于吃人,并把你们的田地、家园和城市蹂躏成废墟。”在《乌托邦》一书中,著名的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用“羊吃人”一语将圈地运动牢固地钉在历史耻辱柱上。精辟的断语令人印象深刻,能将宏大事件简单定性,但往往遮蔽了背后的历史复杂性。“羊吃人”之于圈地运动就是如此。

《乌托邦》出版于1516年,批判对象是英国早期圈地运动,与之对应的是18世纪之后的议会圈地运动。英国圈地现象始于13世纪初,13世纪英国ZF颁布了第一批关于圈地的法令,典型者如1235年的默顿法令和1285年的威斯敏斯特法令。有人称这些法令为“圈地法令”,也有人称为“反圈地法令”,因为这些法令规定,领主在圈地时,必须给农民留出足够的牧场。在此后200多年间,圈地运动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到16世纪,圈地才开始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众所周知,重要原因是羊毛需求的刺激。16世纪20年代到17世纪20年代,英国羊毛价格在一个世纪里平均上涨319%,生产谷物不如生产羊毛有利可图,所以圈地养羊动力十足。其实还有另外一个原因:人口增加对土地造成压力,促使人们设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圈地运动之前,英国主要存在的是敞田,土地由无数条田构成,每块条田的面积都不大,一家一户的土地分散到几个地方,彼此混杂地交错在一起,没有邻人的帮助就无法从事耕作。这是一种原始的土地耕作和占有方式,亟需变革。所以16世纪存在两种圈地:一是圈占大片土地做牧场;二是为了更有效地耕作而合并小块土地。

在一般人的想象中,领主把佃农从土地上赶走似乎轻而易举,因为土地本来就归领主所有,而且圈地既然这么有利可图,那么这场运动应该轰轰烈烈地展开了才对。即使有佃农反抗,也应阻挡不住历史前进方向,毕竟总要有人为进步付出代价。耕地荒废、农民被逐、流民四起,这些现象的确都出现在16世纪的英国农村,但规模到底有多大?

用数据说话:据统计,1455年至1607年,英格兰被圈占的土地大约有50万英亩,不到全国土地总面积的3%。“在两个多世纪里,庄园制下的荒地或公用地仍是英国乡村的通常特征。”1517年敕命委员会的调查表明,1485年至1517年,在调查的任何地区中,农民被驱逐的情况都为数极少,在诺福克所调查的一大片地区中,只有76所房屋和一个小村庄曾被拆毁。

一百五十多年,圈了全国3%的土地,这也能叫“运动”?而且这些地也不都是领主圈的。坎贝尔说,在那个“渴求土地”的年代,“在对土地的渴求中没有人比自耕农更贪婪”。自耕农热衷于圈占少量的、但价值很高的荒地和沼泽地。在圈地中,领主为什么表现得如此克制?

一是国王和议会对圈地的反对、限制。圈地产生的恶劣后果很早就反映到议会中来,一份请愿书写道:“羊和牛马在赶着上帝勤劳的子民。”《农夫的对话》写道:“自绅士成为畜牧业者后,贫穷的工匠从未快乐过。”1489年议会通过圈地条例,反对推倒房屋,把用于农耕的土地改为牧场。1514和1515年议会再次通过法令,要求被摧毁的房屋要立即重建,圈占的土地要立即恢复为耕地。

最主要的抵制来自农民自身。一种是起义,如1607年的农民反圈地骚动。大批群众在北安普顿郡、沃里克郡和莱斯特郡聚集,他们“尽其力量去弄平和打开圈围的土地,但他们不触犯任何人身、物品,也不采取暴力行动。”起义最后虽然被国王派来的军队镇压,但促使当局再次派出圈地调查委员会。

但暴力对抗不是主流,原因很简单,因为暴力圈地不是主流。在这个时期圈地过程中,最流行的是协议圈地。比如1608年,利瑟姆庄园的领主与他的32个佃户达成协议,领主同意他的佃户持有同等面积的公有荒地,另外再加100英亩,换取他们支持圈地。1613年10月5日,霍汉庄园的21名农夫集体签署了一封信交给领主,陈述由于土地分散在公地中,无法很好地利用这些土地,他们宁愿取得4英亩被圈占的土地,也不愿意占有分散在公地的1牛路(指一头牛在一天内所耕面积)地。结果庄园领主按1牛路折算5.5英亩土地的比例予以折算,完成了庄园的圈地。

协议圈地是在平静、协商的气氛中进行的,可以尽量照顾到多方的利益,但代价是圈地速度很慢。英国领主为什么不能更有“魄力”一点,为什么要跟佃户签协议?因为仁慈吗?不,因为法律。

诚如历史学家侯建新所言,统治者的恣意和贪婪是本能而普遍的,英国领主不比中国或其他地方的统治者更善良,英国佃农的幸运在于,他们不仅有抵抗领主的意识和勇气,而且很早就有了与对方博弈的凭借和手段。对抗方式不乏暴力斗争,但更常见也更有力的斗争舞台是法庭。具体到16世纪圈地时期,英国佃农自身利益最有效的屏障是法律对公簿持有地产权的确立。

在16世纪,庄园佃农中最多的是公簿持有农,他们持有庄园法庭证明他们持有土地的资格证书的副本。从15世纪中叶起,公簿持有人在土地被侵占后,可以向大法官法庭请求司法救济。1468年,普通法首次允许公簿持有人以侵害之诉程序起诉侵占其份地的领主。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普通法已经建立了一套明确的公簿持有地权益保护规则。

虽然身份仍有区别,但佃农和领主已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法律契约关系。爱德华•科克这样形容:“如今,公簿持有人有着稳定的地位了,他们不必在乎领主的不满,他们对每一突如其来的暴怒不再战栗不安了,他们可以安全放心地吃喝入睡;他们唯一当心的重要事项,就是小心翼翼地履行对公簿持有地所规定的而为习惯所要求的那些责任和劳役。除此以外,就让领主皱眉蹙额吧,公簿持有人全不在乎,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是安全的,不会有任何的危险。假如领主发怒将他们驱逐,法律为他们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公簿持有农的土地所有权得到保护,领主圈地就失去了合法性,即使羊毛的诱惑再大,也不能随意而为。英国法律对佃农的保护并非无中生有,其实早在中世纪,农奴就经常凭借习惯法在法庭上与领主据理力争。比如,农奴对土地的保有是世袭的,如果领主违背,农奴可以向法庭申诉。

举一事为证:1300年,埃尔顿庄园的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19个茅舍农的诉案,他们被指控没有给领主的马车装草,但这些茅舍农认为自己没有装草的义务。法院查阅了有关佃户劳役的惯例,然后确认:这些茅舍农有义务在草地里或领主庭院中将草垛起来,但是没有义务将草装上马车。因此19个茅舍农获胜。

在英国,从国王到贵族再到庄园领主和普通村民,都有遵循法律的传统,处理事务以法律为最高权威。抵抗的权利是社会共识,抵抗斗争表现在社会不同层面,《大宪章》是贵族抵抗王权的著名例证,甚至农民起义纲领都格外有英国特色。1381年,英格兰爆发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英国农民领袖没想改朝换代,而是向国王提出五项条件:废除农奴制;废除劳役制;地租降到每英亩4 便士;除非出于自己的善良愿望并按照正规的契约规定,任何人不再服役于任何人;实行自由买卖。这在其他社会是无法想象的。

重法律、重契约,为英国社会中的任何一员都提供了基本的权利起点。即使起点很低,经过长年累月的争取和积累,也足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17、18世纪,英国圈地运动风起云涌,是因为人们认识到规模化耕种能提高土地生产效益,于是呼吁议会废除了反圈地法。18世纪的圈地主要以议会通过法令的形式进行,申请在一个地方圈地,需要拥有圈占土地面积4/5以上的人士同意。

自始至终,英国圈地运动基本上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并不是一场少数人单方面控制策划、疾风暴雨式的、为达目标不择手段的运动。也只有这样才能解释,英国社会为何经历了所谓“吃人”的圈地运动,却没有发生大规模动荡,更没有崩溃,而是相对平稳地进入了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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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1:10:12
从英国圈地运动的真相和实质看资本的原始积累不是剥削(上)

作者:李鹄
  
被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们(包括疯狂的幻想家托马斯·莫尔)说成是“万恶”的“羊吃人”的英国“圈地运动”。是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们的一个重要证据,并由此而得出“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这样一个十分荒谬的结论。他们自认为已经牢牢地抓住了资本家们吃人的把柄,其实是违背历史,隐瞒真相,愚弄人民。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个圈地运动的真实情况吧。
  
英国圈地运动产生的真正原因有两个:一是英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度不合理,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出于西方,特别是英国人对衣着原料的不同偏爱。就像我们中国人喜欢用蚕丝和棉花作为衣着的原料,而英国人却更喜欢用毛皮(特别是羊毛)和亚麻作为衣着的原料,英国人的这种爱好甚至可以追逆到他们的史前时代。需要羊毛就必须养羊,需要大量的养羊,并提高劳动效率,就需要扩大养殖面积和改进养殖技术。但是封建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度阻碍了养羊业的发展,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发生革命。

圈地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早在十二世纪就开始了,十三到十五世纪时得到缓慢的发展,但是圈地作为一种运动则是在十五世纪末期以后的事情。自新航路开辟以后,欧洲的贸易中心由地中海转到大西洋,促进了英国工商业的发展。自古就以羊毛的使用与输出为主要产业的英国,从十五世纪起,毛纺织工业迅速发展起来,由羊毛输出国变成呢绒输出国,呢绒运销欧洲各地。由于羊毛纺织业的兴盛,养羊成为当时很有利可图的事,导致了圈地运动的兴盛。这个运动也绝不仅仅局限在英国,它已经波及到欧洲大陆及北美等许多地区。因此,圈地运动的实质是一场深刻的反封建革命和农牧业技术革命。

1、农作制度的发展

在早期,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主要是通过改变耕作制度来实现的。而西方耕作制度的改变主要表现在田草农业的出现。圈地养羊以前,大部分的耕地仍然沿袭了古代冬谷、春谷和休闲的轮作方法。牲畜在废弃的草地,林地的边缘,休闲地,或者在收后留着残茬的地上放牧,过冬的饲料很少。畜牧的发展受到限制,而作物所需要的肥料又主要来自畜肥,因此,饲料的缺乏,又影响到肥料的缺乏,最终又影响到作物的产量。

所以,尽管圈地运动是因为羊毛市场的扩大而出现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圈地都用来养羊,对于一些有经验的农民来说,他们更懂得植谷和畜牧的好处,特别是到了十六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城市人口的增长,使面包、肉类和其它食物的需求增加。这就迫使人们在圈地养羊的同时,也开始将一部分圈占过来的土地用于谷物生产。实际上许多的圈地都被用来谷物和畜牧的联合生产,田草轮作就是在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

在田草农业里,各种土地(耕地、牧场、割刍地、荒地)都合在一起进行谷物和田草的轮作,无论是豆科,还是非豆科作物,都用来饲养动物,这就打破了耕地与非耕地的界限。现在不必减少谷物的出产就能够提供充足的过冬饲料,饲养羊群从前是与耕作不相容的,现在成了农业正常过程中有价值的副业。饲料的丰富,使牛不再在休闲地上随便放牧,而在棚里饲养。而新的动物饲养方法,反过来又影响了谷物的栽培。由于把羊依次圈在有牧草和块根作物的地里饲养,又由于牛和猪是在农家庭院里大量的舍饲,所以农作物初次有了丰富的肥料供应。这样,农业一个部门的进步,造成了其他部门的更进一步,形成良性循环,从而改变了过去把谷物栽培和动物饲养分别经营,农田和牧场分开的历史,真正地将农牧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欧洲农牧业历史上的技术革命。这个革命之所以发生,在某种程度上要归功于作物的引进。

2,作物的引进

圈地养羊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养羊,而为了养羊就必须发展饲料生产。田草农业的实施就是要增加冬季动物饲料的供应,以提高畜牧生产和谷物生产的产量。于是在进入十七世纪以后,一些被圈占了的土地就开始种上了芜菁和三叶草等饲料作物。这两种作物的引进为牲畜提供了大量的饲料,提高了土地的载畜能力。

芜菁和三叶草开始是作为饲料而引进的,但是在种植这些作物的过程中,人们发现,种过三叶草的地方小麦生长得更好,认为三叶草以某种方式给小麦准备好了土壤,同样的经验也使他们相信小麦为芜菁,芜菁为大麦,大麦为三叶草准备了土壤。这样便导致了被称为“诺福克轮作制”的小麦、芜菁、大麦和三叶草的四圃农作制的出现。这种农作制度,使休闲的频率降低,因为三叶草加速了硝化过程,而三叶草的栽培又清除了地上的杂草,加速了土地利用的周转,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芜菁和三叶草的引进不仅增加了动物的饲料,提高了土地的载畜能力和利用率,改变了英国的农作制度,而且对于耕地面积的扩大和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英格兰南部的灰质沙丘和部分地区,就是在芜菁和三叶草引进之后,第一次被用于耕种。芜菁和三叶草的引种增加了载畜量,同时也就增加了肥料的供应。畜肥是当时主要的肥料,畜肥量的增加,提高了土壤肥力和谷物的产量。除此之外,芜菁和三叶草还直接地作用于土壤,芜菁和中耕结合在一起可以取得抑草作物的作用,三叶草作为一种固氮的豆科作物,增加了粮食作物所必需的营养供应,对于提高谷物的产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农具的改进

饲料作物的引进还带来了生产工具的改进。因为新作物需要新的农具,并且产生了对播种机和畜力中耕机的需要。十六世纪以前,欧洲所普遍采用的犁是笨重的双轮犁,这种犁每架都需要六到八头牛的一支牛队。十六世纪时,荷兰发明了一种较轻的犁,这种犁,用两匹马就能拉动。这种犁在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时就从荷兰引入到了英国,而最早使用这种犁的就是圈地运动的发源地诺福克和萨福克等地。在播种农具方面,十六世纪以前,欧洲唯一的播种方式是撒播,这种方式浪费种子,产量却很低。1701年Jethro Tull发明了条播机,1731年,他在一本名为《马拉中耕农业》的书中公开了他的发明,条播机不仅是英国产生的第一台真正的播种机械,而且也是英国农业向废除手工劳动所迈出的重要的一步。Jethro Tull还发明了马拉中耕锄。与此同时,人们还对其他农具进行了改进和发明。所有这些发明和改进都大大地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劳动效率提高了,需要使用的劳动力就要减少,这就需要一部分劳动力从农牧业的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就会形成所谓“羊吃人”的现象。

4,农牧业的技术进步与圈地的关系

圈地发生以前,英国实行的是敞田制,敞田制是由一块一块的“长条地”组成的“公有地农业制度”。在这种耕作制度下,土地被划分成小块条田彼此交错,每年依据作物的种类和农事时间强制划一耕种。这是一种落后的土地管理及其利用的制度,正如十六世纪后半叶英国诗人托马斯·塔瑟所认为的那样,从这一长条地移往那一长条地进行耕种,这种过时的耕作方法是浪费时间的,而且不可能产生出适量的粮食。而圈地运动把敞田和公田重做安排,使其更有利于农牧业及其生产技术的发展。

事实也是如此,英国的圈地运动和农牧业改良几乎是同步进行的。最初为了养羊而圈地,在圈地上播种新引进的饲料作物,用以养羊。圈地和引种新作物具有相同的目的。而新引进的作物也只能种植在圈地上,因为敞田制是不能随意更改作物的。新作物的引进又导致了四圃轮作制的出现,而四圃轮作制最初出现是在诺福克,所以被称为诺福克农作制。而诺福克又是圈地运动发生最早的地区,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圈地运动对于农作制度改变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还应该指出,农牧业的改良也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具有政治性的经济问题。在小农经济的情况下是不足以进行有效的技术改良的。而只有通过圈地所建立起来的大土地私有制,才能为技术进步提供经济保障,因为农牧业改良需要应用大量的资本投入才能做到,这就从客观上需要那些非常富裕的大租地农场主的参与。而那些原来社会地位很低的公簿持有农中的一部分人之所以能够最终变为富裕的大租地农场主,也正是由于他们在“圈地运动”这个特殊的土地租用过程中发了大财,在哈里逊的《英国概述》中说:“过去交出4镑都很困难的租地农场主,现在要交40、50镑、100镑,但是他们在租约期满时,如果手里没有积存6——7年租金的话,就认为是做了一次不好的生意。”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圈地运动就没有这些非常富裕的大租地农场主的存在,也就没有英国农牧业的技术革命。

圈地运动还为改良农具提供了用武之地。因为大型农业机械必须在广阔而又平坦的土地上才能正常运转,这就必须改造土地原有的高低不平等等的自然属性,消除各种人为的障碍。在高低不平且条块分割的土地上是难以使用机械作业的,只有将土地填平,才能为农业机械化铺平道路。而土地填平也有赖于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和大量资本的投入,而这一切都只能是在圈地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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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1:12:02
从英国圈地运动的真相和实质看资本的原始积累不是剥削(下)

由此不难看出,近代英国的农牧业技术革命都是由那些原本是社会地位很低的公簿持有农在转变成了富裕的农业资本家以后在自己的租用土地的大农场上进行的。英国的农业结构自古以来主要是以农牧结合为主,但这主要是从土地占用的情况来看,从劳动力占用情况来看,畜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比种植谷物要少得多,据估计,饲养羊群需要的劳动力比种植谷物要少80%,特别是绵羊的饲养,一年中大部份时间都是无须多人看管,十五世纪中期,英国只要一个男劳动力就可以管理500英亩的牧羊场。而圈地养羊使得畜牧业代替了农业,其结果必然是农村劳动人口的下降,于是“曾经是200人工作并依靠他们诚实劳动而生活的地方,现在只剩下一、二个牧人。”这就是托马斯·莫尔所谓的“羊吃人”的一个更重要的原因,羊吃人的结果使得小土地所有者纷纷破产,农场的数目急剧减少,而一些农场的面积却不断扩大,这是农业集约化经营的一条必由之路。本来是好事,却被有些人说成是坏事。

圈地运动使农民离开了土地,为城市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而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对农产品的需要扩大,又刺激了农业技术改进的广泛采纳,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和土地的价值,所以一些富有的农场主在建立起大农场之后,也改变了原来的生产方式,在农场上实行规模经济,进行商品生产,以满足市场需求,促使他们进行合理化管理,以提高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效率,如,用畜力工具取代人力,以马耕代替牛耕。圈地运动并不是简单地将耕地变成牧地,而后又变成耕地,而是将农夫的小规模耕种,变成大规模的放牧和大规模的耕种,即由原来自给自足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变成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我们不能不承认,对于小土地所有者来说,这个圈地运动确实是一个不好的事情,但是我们认识历史,必须从整体上、用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而绝对不能从局部的利益、用狭隘的眼光来看问题。其实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而一贯标榜以“科学”理论自居的马克思却显得一点都不科学了。

5,圈地运动的社会效益

尽管在英国圈地运动的初期,圈地的数量是很有限的,但是圈地给当时英国的农业所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到十六世纪末,英国农牧业生产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都为欧洲其他国家所不及。首先促进了养羊业的稳步增长,到十六世纪五十年代初达到了养羊业的高峰,而与此同时,谷物并没有因圈地而减产,反而是有所增加了。虽然亨利八世曾禁止粮食出口,但有特许证者除外,大体说来“整个这一世纪,英国都倾向于出口粮食和肉类。”这与圈地是分不开的。正如塔瑟在诗中所说的那样:
  走尽天涯海角
  任凭你寻找
  有哪里能比圈地更美好
  生产更多的牛羊肉
  最好的谷物、奶油和干酪?

圈地之所以能够产生出比先前更多更好的食物,主要在于它采用了大量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因此,圈地运动促进了农牧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圈地运动所导致的农牧业发展最终也给所有的英国人带来了实惠。这种实惠在十七世纪英国人的食物中得到了反映。当时英国的农民及劳工平时都可以吃到肥腊肉、肥咸肉、干奶酪以及粗面包等等,以致当时有人认为“世界上再也没有一个国家,其低层阶级的人能比英格兰有更好的食品”这就是圈地养羊所带来的最直接的效益。但是圈地运动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它对当时英国的科技与社会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为以后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英国工业革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了解了英国的圈地运动的真实情况以后,我们再来分析原始资本积累在这个过程中的定性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从历史的角度看,尽管圈地运动没有能使所有的英国人满意,尽管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们对圈地运动进行了完全的诋毁。但是,圈地运动对英国历史的进步,仍至对整个人类历史进步的积极作用都是不可否认的。

第二,我们也应当看到,原始的农业资本家本来就是由那些原本是社会地位很低的公簿持有农转变而来的。所以,最初的时候,他们本身就是向地主交租的劳动者,所以他们的原始积累就是他们自己的劳动成果,而绝对不是剥削成果。如果一定要说这里有什么剥削的话,也只能说他们是受地主的剥削,所以他们是被剥削者,而不是相反。即使他们后来也顾用了农业工人,但是他们已经对农业工人支付了工资,那是一种等价交换,而不是剥削。这就说明,资本的原始积累,那是资本家依靠他们的体力劳动和组织生产过程的脑力劳动以及承担投资风险压力的心理劳动来发财治富的,而不是什么剥削;这部分原本是社会地位很低的公簿持有农在转变为农业资本家的关键时刻,他们是用了他们的知识和智慧的劳动,也冒着一定的风险,才在这个圈地运动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从而完成了他们的原始的资本积累。

我们理解劳动,不能只认为那些直接的物质生产劳动才是劳动,而否认其他形式的劳动。现代科学表明,知识的力量是劳动者应当具备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劳动能力,因此,资本家在创业时期对历史发展进程的预期也是一种知识性的劳动,也是一种承受巨大风险压力的心理劳动,他们敢于冒着巨大的风险,与大地主们签订时间长达99年的租地合同,而其他的人却不敢这样做,那些大地主们也完全可以不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那些社会地位很低的公簿持有农,而是自己组织农业生产,那么那些公簿持有农在租地并使用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这种收益,又有什么不合理的呢?与此同时,在生产管理过程中,他们也要付出巨大的脑力劳动,所有这些,都已经充分地说明,所谓资本的原始积累,并不是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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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1:32:08
贝克汉姆1 发表于 2013-2-8 09:53
阁下关于“一无所有”的论述很有启发。
只是与其说工人“出卖”劳动力,不如说工人“提供”劳动力;…… ...
这不行吧?

工人“提供”劳动力,为的是拿回钱来,用劳动力换钱,当然是“出卖”。一旦出卖了劳动力,这劳动力就是资本家的,供资本家支配,工人自己就不能再支配了。
资本家“提供”生产资料,但不是出卖生产资料——因为这生产资料还是他自己的,怎么使用由他自己说了算。

就这点来看,您似乎不如He_zr先生,因为He_zr先生自称“代表全人类”,您好象不顾一切地要为资本家诡辩。
这不好,很不好,因为很多问题并不是换个“词儿”就解决了。
为了赶马而不顾事实,甚至换个词儿掩盖事实,只能让马更加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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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1: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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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2:44:39
贝克汉姆1 发表于 2013-2-8 11:41
既然阁下已经承认劳动力不是商品,那它如何能“出卖”尼?…………自相矛盾就不好啦!
没有吧?

让您吓了我一跳,不得不回头看了看自己所有的帖子,我没说过啊!

相反,劳动力成为商品,这是当代社会一个明摆着的事实,连He_zr网友都承认的。我怎么会“承认”劳动力不是商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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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3:34:33
he_zr 发表于 2013-2-8 10:53
非常遗憾,你拿着马克思的著作或某些人的评语当历史来了,而不肯埋头于真实的历史研究。我们撇开马克思那 ...
回复He_zr先生154、155、156楼

你的帖子太长,我先总结一下:
1、你的对马克思的质疑是:所谓资本的原始积累,并不是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2、你引证了史料和一篇论文来证明:“自始至终,英国圈地运动基本上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因为“法律的仁慈”,“协议圈地在平静、协商的气氛中进行”所以,“英国社会没有发生大规模动荡、更没有崩溃,而是相对平稳地进入了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154楼中下及最后)。
3、因而,你的结论是:尽管有学者指出,“统治者的恣意和贪婪是本能而普遍的”(你引用了候建新),但是,事实证明,英国的法律有效保障了英国佃农的自身利益。可见,资产阶级的法治社会是“平权社会”。

我有没有曲解你的意思?如果没有,如果你所代表的正是上述观点,那么,我退后一步,姑且承认你所有史料的真实性与论证的有效性,与你打破砂锅继续讨论:“法”究竟是个什么东西?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究竟为什么这么“仁慈”?为什么保护了佃农还保护着工人?资本主义法治社会是一个怎么样的“平权”社会?

你愿不愿与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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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4:11:31
回复He_zr先生154、155、156楼

如果允许我们各执一方、公平讨论的话,那么,我不得不向你介绍一下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吗?错!这句话咱们教科书上的名言是彻底反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强调的是,法是特定生产关系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也是由这种生产关系决定的。

法的基础是人权即个人权利。由于个人权利表现为“意志自由”,所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给人一种印象:法律与统治者的任性妄为(“恣意和贪婪”)联系在一起,法律统治仅仅是凭强力维持的。而这,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开始就极力反对的观点。

请跟随我进入《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地把那种视“法律以意志为基础,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观点称为一种“错觉”。在他们看来,由于“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因而这种错觉被扩展到整个法的领域。实际上,权利本身只能是历史地形成的,是与特定交往关系相适应的。只有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权利才能表现为“权利”;一个完全孤立的、不与他人发生任何关系的人对物的关系不是一种“权利”关系,而是动物对它的对象的自然关系。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称那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看法为“法律上的错觉”。在他们看来,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是由于它的行使能给主体带来好处,如果带来的不是好处而是损害,那它就会被放弃,它的行使就变成“义务”而不再是权利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造成这种错觉的根源。他们不仅认识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与“统治阶级群体中的个人意志”不同,它是整个阶级的“普遍意志”,而且认识到,即使作为一个阶级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也不是由这个阶级的“意志自由”决定的,而是由它的生活条件决定的。表面上看,“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尤其是在私法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是作为普遍意志的结果来表达的”。 但“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面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只要人们不想失去自己的财产,他们就必须按照特定的交往关系的要求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为所欲为。由于这种交往关系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因此不管是以法律的名义还是以赤裸裸的暴力的名义,都无法消除这种交往关系。

法以生产力所创造的特定交往关系为前提。人们通常把这种交往关系称为“法治”的状态。与封建社会的人治和权治不同,法治从根本上反对特权,主张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决定了,与中世纪及以前的特权状态不同,资产阶级法治保障的并不是资产阶级的特权,而是这个阶级和其他阶级包括无产阶级所共同享有的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也就是资产阶级法律所宣称的“普遍人权”。同国家机器一样,法律只能保障,而不可能削弱、更不能动摇市民社会。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的统治采取的并不是人为的暴力强制的方式,而是自由、平等、民主的方式。

马克思的语言通常比较难懂,另一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罗莎•卢森堡的话好懂些。

卢森堡指出,雇佣劳动关系并不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资本主义法律并没有规定谁做资本家、谁做工人。在它看来,每个人都享有做资本家的“权利”。“强迫无产阶级受资本奴役的,不是任何法律,而是必需,是缺乏生产资料。可是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范围内能够宣布生产资料属于他们,这是因为他们也不是由于法律,而是由于经济的发展,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之所以沦落到无产阶级的地位,并不是法律原因,而是经济原因,是生产力发展的特定交往形态。
卢森堡指出:“在雇佣关系内部的剥削,同样也不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因为工资的高低不是由法律的途径而是由经济因素所决定的。”剥削这个事实本身不是依据一种法律规定,而是依据这样的经济事实: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场,它除其他特性以外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性质,就是它能生产价值,并且生产的价值比它自己在工人生活资料的形式中消耗的价值还要多。用资产阶级的话说,就是资本必须能够创造利润。如果以法律手段强行提高工资水平,从而人为降低利润率,其结果必将导致资本逃离。

因此,资本主义法律既不规定剥削,也不规定压迫。它只是把资本家作为理想的“人”,而把工人当作劣等的“人”而已。正是这种优劣之分,表明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局限性:它眼中的平等只是形式平等,它眼中的“人”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即利己主义的原子式个人。
       ——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资本主义法治“平权”社会的本质。

欢迎理性的学术争鸣,不要因为马克思的理论就一概认为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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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4:30:51
he_zr 发表于 2013-2-8 11:12
从英国圈地运动的真相和实质看资本的原始积累不是剥削(下)

由此不难看出,近代英国的农牧业技术革命都 ...
这个资料不错,很翔实。可惜作者有眼睛,没脑子,片面性太大。

圈地运动之所以被称为“羊吃人”,并非是由于它技术上不进步,而是由于它赶走了土地上的农民,让他们流离失所。这正是本人与He_zr等网友讨论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的一部分。

对此,作者完全歪曲、至少也是误解了马克思和托马斯·莫尔。他们是从劳动者的处境,即失去生产资料、变为一无所有的劳动者(这不正是前面讨论的问题——劳动者如何失去生产资料——的答案么?)这个角度批判这个过程的血腥的。其实,当代中国的土地兼并从技术层面说,也是一种进步,但有谁能因此而赞成对农民的剥夺?

换一个角度,如果从生产力发展来说,阁下不妨读一下《共产党宣言》,在那里,马克思高度肯定了资产阶级的革命作用。

马克思也从来没有否认过“等价交换”的作用,这正是我所说的“资本的文明面”。

问题是:事实是否只有这一面?为什么要把另一面掩盖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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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5: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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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5:58:41
贝克汉姆1 发表于 2013-2-8 15:48
问题是:事实是否只有这一面?为什么要把另一面掩盖起来?

科学的研究要注重于主流的方面,而不能只会 ...
有理。那么,当今时代主流的方面是什么呢?金融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应当从这个角度考察历史,而不是站在已经过时的资产阶级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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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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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7:56:23
贝克汉姆1 发表于 2013-2-8 09:53
阁下关于“一无所有”的论述很有启发。
只是与其说工人“出卖”劳动力,不如说工人“提供”劳动力;…… ...
这与看问题的角度有关,双方就工资议价的时候,双方就是商人,因而一出卖一购买。双方在合作生产的时候,双方都是生产者,一提供劳动力一提供生产资料。这里的“合作”仅指劳动力配合资方调动安排而已。

此外,传统农业生产中,地主和佃农的生产方式就非常直观的体现“一提供劳动力,一提供生产资料”的合作模式,先定好分配方案,待收成后才实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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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8:05:38
mayongjun021 发表于 2013-2-8 14:30
这个资料不错,很翔实。可惜作者有眼睛,没脑子,片面性太大。

圈地运动之所以被称为“羊吃人”,并非 ...
你都没看前面资料的数据,后面的文章是从生产力发展的另一个角度分析“圈地运动”的历史作用而已。该“运动”才涉及全国土地的3%,以及与这个比例相关的农民。什么是主流,什么是支流,马克思在干什么还不一清二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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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8:56:53
:“法”究竟是个什么东西?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究竟为什么这么“仁慈”?为什么保护了佃农还保护着工人?资本主义法治社会是一个怎么样的“平权”社会?
“法”这里指法律,基本含义是约束规范一个社会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传统的观点认为,法身兼家法和国法两重性,但两者的定义来源还有不同。传统的观点是根据适用地域范围作定义的,而西方(如契约论)的观点则是根据制定者是谁作定义的。统治者单方强行制定的,那是家规或寨规,与适用地域范围无关,还不是现代意义的法律概念。只有国民之间平等制定的,作为公民之间的契约,法律才具有它真正的意义。

所谓“资产阶级”的法律,是马论根据历史上社会事务都由有钱人构成的纳税人掌管,从而是法律的制定者这种说法而来的。从制定者来源看,似乎是“单方”制定,但从纳税人身份看,他们之间,以及所代表的非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地位则是平等的。此外,又从法律适用的效力看,适用于全体国民,包括制定者本身,而不是仅仅针对非纳税人。这两点基础上的法律就构成了国民之间的契约。同时,这样的法律符合当时的历史环境,用历史的眼光看则是代表着公平正义,从而体现了“善”。

国民之间的契约构成的法律当然就保护包括工农在内的全体国民。契约和契约之下的法就是国民权利平等的产物,因而代表着这样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平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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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20:59:40
选段似乎是想论述交换客体的演变,由简单的剩余品到一切有价值可以进行交换的物品!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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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23:59:59
feelin_feelin 发表于 2013-2-8 14:11
回复He_zr先生154、155、156楼

如果允许我们各执一方、公平讨论的话,那么,我不得不向你介绍一下历史唯 ...
首先,马克思并没有反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是在这个论断基础上从法的起源进一步阐述阶级意志,大致从这几个方面:

1、法产生于经济关系中,并以经济制度为基础,要转变经济制度的“不合理”,首先要消除经济制度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不合理”成分。

2、法的产生虽然与生产条件相适应,但也不是被动的产生,也可以“超前”,从而形成与经济条件不一致。

3、最初的法由人们交往的习惯形成,又被统治阶级用强行手段固定化。

最后,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的法律用“圈地运动”来论证其“血腥”,以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罪恶性”。

不管马克思怎么说,也不管其研究者怎么解读,法的起源来自于人与物的经济关系,从而产生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点没错,但起源是一回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旦建立,它是否决定着人与物的关系则是另回事。马克思既然以“阶级论”来描述存在着这样一个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制定反映经济制度的法律又不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只有“超阶级”的“契约论”不存在阶级统治,才使法律代表全民意志,而非属于或反映哪个阶级或阶层,法不反映阶级意志或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种说法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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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 08:35:48
feelin_feelin 发表于 2013-2-7 12:34
年关真不好过!昨天不得以喝了一点点酒,晕了我一整天呢。

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很高 ...
1、关于劳方是否“一无所有”。当一个人在生产资料方面被剥夺得只剩下自己的劳动力了,你却说他不是一无所有,因为“劳动力是他的财富”。你扪心自问:你的良心在不在?
关于“一无所有”,请参143楼和紧接之后的回复。
你说“劳方身兼两角色,商人和工人”,这是怎样一种“两角色”?作为商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工人——使用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人——让别人使用自己的劳动力,从而生产出高于自己劳动力价格的价值;作为工人——使用自己的劳动力,从而生产出高于自己劳动力价格的价值。这不是同义反复是什么?!偶以为你的“劳方两角色论”不合逻辑、不能成立。说来说去,都是劳方为了生存不得不劳动而被剥削。你所谓的分工,说到底,只是分工为“被剥削”与“剥削”。
劳动力商品与实物商品不一样,它要在生产使用中体现其效用。因此,劳动力出卖前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出卖后已不是自己的财产,而成为了购买者,也就是资本家的财产。因此,从组织生产角度讲,资本家使用劳动力是使用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工人的。你对劳动力商品权属的变化都没搞清,后面的推论还怎么成立?
2-1、关于平均主义、按劳分配、论条件分配。
你反对平均主义大锅饭,殊不知马克思早就反对了。参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共产主义与私有财产”一节。其中马克思批判了“平均主义”: 马克思指出,这是私有财产的普遍化和完成,“物质的财产对它的统治力量如此之大,以致它想把不能被所有人作为私有财产占有的一切都消灭;它想用强制的方法把才能等等抛弃……”,平均主义的本质是,“一种以动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用普遍的私有财产来反对小私有财产的运动。
不知是马克思的语言晦涩,还是你没看出他所谓的“批评”不过是批评 “粗陋的和无思想的共產主义”的公妻制,且“粗陋的共產主义不过是这个忌妒和这种想像的最低限度出发的平均化的顶点”。因此,他反对的只是对人的“共妻”,即“一种以动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欲,而并没有反对平均主义的对物的“共产”。
你所推崇的按劳分配,马克思认为比“平均主义”先进,那是在“平均主义共产主义(粗陋的共产主义)”之后的一个阶段。在那个阶段,人们试图通过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力来发展自己的人性和社会性。但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仍然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所以,马克思仍然批判劳动价值论,认为人类社会还会发展到更高阶段,那个时候,扬弃了私有制,可以用“按需分配”取代“按劳分配”。可参见楼主的另一个帖子和讨论“人们所不了解的劳动价值论”。至于你提到的“平等合作基础上的论条件分配”,怎么个“论条件”法呢?看上去像是劳资民主协商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改良,我想,这仍然是在“按劳分配”的历史框架之下的吧。
首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他推导剩余价值论,从而推导“剥削论”的立论基础,如果他反对这个基础,无异于推翻他的后面两论。因此,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是劳动者创造,劳动成果应归劳动者。这里存在两个方面,劳动和分配。劳动涉及生产资料权属,分配涉及平均与不平均。无论作为个人,还是集体,人对物的拥有与人性的“私”没有关系,个人的出发点是人性的私,集体的出发点又何尝不是人性的私呢?由此也可以看出,所谓“私有制”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应该称为“个产制”和“共产制”,两者都以人性的私为基础的,拥有的方式差别只是个人或集体。因此,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试图从经济方面论证人类拥有物的合理方式,而与人性的“私”无关。

至于“论条件分配”,请参与本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推导的“剥削论”错误的关键在哪?》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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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 08:52:37
he_zr 发表于 2013-2-8 18:05
你都没看前面资料的数据,后面的文章是从生产力发展的另一个角度分析“圈地运动”的历史作用而已。该“运 ...
我看了,也注意到了,所以说资料翔实。但马克思并没有说这是资本积累的全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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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 08:56:55
贝克汉姆1 发表于 2013-2-8 15:37
1、劳动力是人的劳动能力,怎么可以成为商品?
————看看你126楼的帖子吧!
对呀,我是反问句,意思就是人的劳动能力不应该成为商品。
你再想想:“这怎么可以?”的意思不就是“这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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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 09:18:37
mayongjun021 发表于 2013-2-9 08:52
我看了,也注意到了,所以说资料翔实。但马克思并没有说这是资本积累的全部呀。
如果我没有举出历史数据和事实,你和feelin先生会不会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全部资本积累是“血腥”的呢?以及为工业积蓄大量劳动力的原因是“农民被暴力赶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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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 09: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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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 14:27:53
he_zr 发表于 2013-2-9 09:18
如果我没有举出历史数据和事实,你和feelin先生会不会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全部资本积累是“血腥”的呢?以及 ...
“农民被暴力赶走”是不是事实?恐怕不能根据阁下推荐的这篇文章下结论。大量的历史材料表明,农民并不是自愿离开土地和家园的,而恰恰是“被暴力赶走”的。当然,这种暴力有的由封建主行使的,有的是由国家以法律的名义行使的。

不管阁下举没举出证据,都无法证明“马克思所说的全部资本积累是‘血腥’的”,恰恰相反,马克思根本就没有这样说过,可以说,是阁下强加给马克思这样的观点。
马克思看问题比较辩证,而不是像阁下这样只看到资本主义的长处。我已经举出大量的证据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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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 14:37:44
贝克汉姆1 发表于 2013-2-9 09:44
“人的劳动能力不应该成为商品。”————要的就是你这句话哈!
咦?——您把我弄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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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 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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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0 00:09:05
贝克汉姆1 发表于 2013-2-9 22:01
不管阁下举没举出证据,都无法证明“马克思所说的全部资本积累是‘血腥’的”,恰恰相反,马克思根本就没 ...
“全部资本积累”显然既包括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积累,也包括资本的原始积累。

He_zr网友讲的“马克思所说的全部资本积累是‘血腥’的”,阁下引用的却是马克思对资本的原始积累(这只是资本积累的一部分)的评价。

阁下的意思莫非是“部分等于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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