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ig 发表于 2013-1-25 01:49 
你所说的“被赐予”,可以理解成未被剥夺。
因为竞争失败者拥有的自由和权力,可以认为是胜利者的赐予 ...
说明你的政治知识还不及格。人类历史,权力来源只有两个,暴力强占或契约授予。所谓“竞争失败者拥有的自由和权力,可以认为是胜利者的赐予”,不是混淆了两个权力来源,就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凡是能够“自由竞争、民主选举、凡事依法”的社会必是公民社会,人人政治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根本不存在什么“底层高层”,更不存在什么主奴关系。公权力来自于公民的授予,“掌握政权”的人是公民的委托代理人,俗称“马仔”,服务于公民,任何公民无论职位高低、职业区分,不仅可以“议论政治”,行使自己的选举权遴选,还可以通过其代表弹劾罢免不称职的“马仔”。此外,公民社会里,任何公权力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制约,几乎没有可以给人“寻租”的机会,这就保证了权力与利益的相分离,竞争也只是“服务权”的竞争,做不好还挨骂受气,吃力不讨好的份,想通过行使权力捞取个人利益想都没想,几乎门都没有。尽管有,不但几率低,风险还大,任何在位的“马仔”都不难算出得失,从而除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别无他途。
至此,人类社会除了原始时期,只有两种社会形态,君主社会和民主社会或公民社会。不是主人就是奴隶,这是以社会中的人与人关系,也就是国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地位如何为依据划分的,也是政治历史范畴划分的唯一标准。奴隶主是最大的君王,因此所谓“奴隶社会”就是君主社会。至于君主社会里,君王对奴隶的控制力松紧,赐予的财物多寡,根本没有改变君王与其统治臣民的关系,也就是没有改变主奴关系,这种表象变化实质不变的因素也就不能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依据,否则轻说是不科学的,重说就是荒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