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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可能是误会了。很希望有人回答您的提问。
告诉您一个消息:如果斑斑放行,我会继续转贴光明网友给拙帖的回复及本人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将讨论情况展现给这里的网友。
欢迎您继续关注。谢谢!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一直认为是前进道路上和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必须“扎扎实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十六大在第一次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确立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是参与收益分配的主体和将“贡献”作为第参与分配、获得收益的依据。
如
果说十五大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实现了收益分配在理论上的飞跃,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十六大把“劳动、资本、技术和
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确立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则无疑是对十五大的配理论上飞跃的继承和进一步深化,为“劳动”的解放树起了新的里程碑。
1.
十五大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实现了收益分配在理论上的飞跃,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构建了基础,十六大在这个基础上为“劳
动”的解放树起了新的里程碑。我们本应该早一点获得这样的认识,遗憾的是,这些年来,这个“飞跃”和“里程碑”有些太不起眼了,至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甚至仍被有意无意误解、曲解。
2.十六大确立的原则,是符合马克思关于劳动解放思想的原则,是符合广大劳动者盼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辛勤的
劳动能够致富的心愿的原则,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相适应的原则,是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分
配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
3.这是社会分配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对由资本(生产资料)独占全部收益分配史的否定。劳动,将告别不参与收益分配的历史,劳动,将逐步从经济上获得解放,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将作为主体登上收益分配的历史舞台。
4.实施这个原则,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将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真正成为“富民”劳动,成为逐步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劳动。
5.
实施这个原则,将使广大劳动从更多、更具体、更直接、更具实惠的切身感受和体会中,体验和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与非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不同,有利于实现
“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的大政方针,有利于落实“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不断
拉大、消除两极分化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6.虽然在十六大确立的原则中没有出现“收益”这两个字(多少有些遗憾),但与十五大所说的“收
益分配”应该是一脉相承的,原则所说的分配的对象、客体依然是“收益”。正如不能把劳动者获得了工资性收入解释为劳动者享受到了按劳分配的权利一样,决不
应该因为十六大确立的分配原则中没有“收益”这两个二字,就将这一重大原则有意无意地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曲解为非收益分配或者劳动不参与收益分
配的原则。
7.个人认为,从劳动的解放、从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角度,重新加深对十五大提出的“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和十六大关于“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的原则的理解和认识,很容易发现其理论上的飞跃和新的里程碑的意义。
8.小平同志说过,“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必须靠自己的制度创新来避免发展过程中两极分化的老路,必须靠自己的制度创新来逐步消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必须靠自己的制度创新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
党
的十七大应该进一步重视这项理论成果,旗帜鲜明地坚持“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按照十六大确立的原则,推进“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创新。只有这
样,才能使重大的理论成果不会被“束之高阁”,不会被逐渐淡化,不至于被曲解了的“非收益分配论”或“劳动不参与收益分配论”所淹没、取代。[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8 20:28:43编辑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2 0:21:22编辑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2 0:14:36编辑过]
[转贴]--与人大经济论坛网友分享 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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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爷子的话,既通俗,又直截了当,是所有老 百姓都能读懂的大众话,是普及社会主义常识,最便于大家理解,再通俗不过的群众语言。社会主义事业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的事业,社会主义理论应该是广大劳 动者都能理解的理论,老爷子的语言风格应该让那些故作高深的理论家们汗颜。是那些故作高深的理论家们在兜售名目繁多的“社会主义”,是他们绕来绕去把大家搞糊涂了,是他们在欺骗大家把大家往沟里带。
如果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手段,是基础,那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要逐步实现”的目标、目的。
如果认为小平同志的说法没错,如果不是误解或者有意曲解老爷子的论断,那么,社会主义所面对和要回答的就是两大基本课题:
1,如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的课题。
2,怎样逐步实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分配的课题。
关于第一个课题,应该说,我们已经找到了答案。
将近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证明,我们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综合国力已经明显增强。这说明我们已经找到了正确的答案——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经济手段)相结合——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还必须不断完善)。
关于第二个课题,应该说,还是处于探索之中。
近些年来,收入差距被拉大并呈不断扩大化的趋势说明,社会主义既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也 存在着两极分化的可能。因此,“有人担心中国会不会变成资本主义。这个担心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我们不能拿空话而是要拿事实来解除他们的这个忧虑,并且回答那些希望我们变成资本主义的人”(小平语)。是必须回答和解决的课题。
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的“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从理论上对第二个课题作出了正确的回答,是对自阶级社会以来,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否定。而解决这个课题,则需要通过制度创新,通过“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逐步解决。
问题是有人在有意无意地维护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方式,有意无意地误解、曲解“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
非常感谢“ccggqq”的关注、参与!
您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收益。概念问题可以讨论,但我以为不能将其视为“政治上说辞”。
我在与光明网友的讨论中(见2楼)也涉及到了“收益”的问题,在后面的转贴中可能还会看到的。
欢迎您继续关注、赐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2 0:31:15编辑过]
小平说:“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那现在呢?如果按照小平说的社会主义标准,我们现在是在恢复剥削制度,加大两极分化,最终不能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于是, 我们国家现在还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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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先生回来参与讨论![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5 2:57:54编辑过]
我个人对“收益”的理解,应该说与您所说的第二种理解——收益是指利润,或称剩余价值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基本赞同您所说的第二种理解。
我个人认为,生产关系决定分配方式。资本→利润,劳动→工资是一种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
如果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那么社会主义就应该有自己的分配方式。
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这样的“规律”就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规律”,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有它自己的“规律”。
顺便向先生请教一个问题:不知道现在流行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当年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有那些本质上的区别。
如果认为“ 马克思的思想,任何一种分配方式都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是正确的,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实行“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者,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的分配方式的结论就是荒谬的。
您说,“社会主义的建立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其它没有任何区别”。
我认为,即使真如您所说的“其它没有任何区别”,就等于永远不能、不应该有任何区别吗?社会主义就不能、也不应该通过变革来逐步完善吗?
我 非常赞同您的“技术也是资本,技术指的是软资本”,认为技术应该参与收益(您说的是利润)分配的观点。那么您对十六大确立的原则中所说的“管理”又持什么 观点呢?如果从“工作”的角度来看“管理”,是不是属于“劳动”呢?如果是劳动,是不是也不应该参与收益分配呢?如果应该管理参与收益分配,是不是违背了 “铁的规律”呢?
您既然认为“职工入股形式”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积极性,“职工更会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企业的发展”,也做了“如果劳动参与利润分配,可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的假设(说明您认为如果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对提高职工积极性有作用)。那么,我们不妨再做如下假设:
如果既实行“职工入股的形式”,让职工的投资作为“资本参与参与收益分配”,结果:职工获得“资本分红”,职工的积极性提高。
如果实行“劳动参与收益(按您的说法——利润)分配”,结果:职工获得“劳动分红”,职工的积极性提高。
如果职工既能获得“资本分红”,又能获得“劳动分红”,结果:1,职工获得更多的收入,再投资能力也相应增强。2,企业获得“两个积极性”,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如果将职工的“资本分红”和“劳动分红”(相应增强的再投资能力)引导、转化为实际投资,结果:(职工个人)再投资量增加,(企业、社会)总资本增长,再投资能力增强。
我认为,“劳动参与收益(按您的说法——利润)分配”并不会象有的人说的那么可怕,视“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为天经地义、神圣不可改变,把“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当作“大逆不道”来对待,实际上是在有益无意地为“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为维护资本的既得利益进行辩护。
与您讨论中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转贴]——光明网友的回复(第34楼)

——先生认为“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我认为不“共享”,也是社会主义的性质,社会主义的性质不在于是否“共享”。甚至可以说:不“共享”,更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共享的结果将造成或增大再生产过程的私有化成分。
我认为,按劳分配实现之日,也将是生产资料彻底退出分配之时。也就是说,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资“共享”收益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分配。如果您说的“排斥”是就“不同阶段”阶段而言,我基本同意您的说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30 16:06:54编辑过]
[转贴]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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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复:
——这里涉及的是社会主义继承了什么?应当继承什么?
个人看法:
脱胎于阶级社会社会主义必然会留有旧社会的痕迹,这些痕迹将在其自身成长发展中逐渐减少直至最终消亡。
先生用的是“继承”,而我更习惯说“保留”。
1,“保留”了什么?
从 我国的现实来看,可以说是基本上保留了旧的分配形式。在初次分配方面,基本上保了劳动——工资,资本——收益的形式,区别在于公有制资本获得收益不在为私 有财富;在再分配方面,基本上保留了政府、社会组织提供公共福利、保障、救助的形式,区别在于国家、集体可以将公有制资本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再分配。
2,应当“保留”什么?
“保留”本身就是一种选择。选择的原则应当是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
劳动是生产最基本的要素,劳动力是最基本的资源。工资(薪金)是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价格。 劳 动力资源的配置应当由市场起基础性作用。劳动力的价格应当是市场价格起基础性作用。国 家应当在完善立法、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去决定涨工资或者不涨工资,去取代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保留”劳动力价格由市场决 定,劳动获取工资的基本分配形式。
阶 级社会的实践已经证明,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是两极分化的直接根源,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变 革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形式,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形式,从劳资“共享”逐步发展到未来最终的由劳动“独享”——“独享”包括收益在内的全部劳 动成果——按劳分配。
——问题在于什么是“自己的分配方式”。
个人认为:
就初次分配而言,劳动力价格由市场决定,劳动获取工资的形式;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从“共享”中获得部分收益形式;应该成为构成“自己的分配方式”的基本形式。
——你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资本主义环境。
不错。就世界范围而言,我们是处于资本主义大环境中。
但我们是社会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就不能没有自己的特色,如果没有了特色,也就无所谓社会主义了。
劳动力价格由市场决定,劳动获取工资和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从“共享”中获得部分收益构成的基本分配形式,应该成为有自己的特色的初次分配方式。
——问题是你要在相同的环境下与资本主义竞争。
竞争既是经济上的竞争,更有社会制度的竞争。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既是经济上竞争的结果,更是社会制度竞争的结局。竞争不等于就是仰人鼻息,不要自己的特色。
题目: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是指价值分配而不是价值生产。——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的本质区别在于,错把分配方式当作生产方式。劳动创造工资、 资本创生利润、土地生产地租,这是荒谬、庸俗的经济学。依据劳动分得工资,依据资本分得利润,依据土地分得地租,这仅仅是分配规律。错把价值分配当作价值 生产,就变成了庸俗的经济学。“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不是现行的流行观点,是我个人的拙见。
个人以为: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既是价值分配论,又是价值创造(生产)论,而且这种分配论的来源就是这种创造论。将二者割裂开来,是不妥当的。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的确是一种价值创造论,是效用论、生产费用论的简明表述形式。这种(三)要素创造论受到了劳动创造论的创立者马克思的批判。
同时,“劳动→ 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也是一种分配论。它认为,既然劳动、资本、土地都是创造价值的源泉,那么,在分配上,就都应该有相与的收获,工资、利 润、地租,就是劳动、资本、土地应该分得的收获。这也算是各得其所了,根本不存在对劳动的无偿占有,也就不存在什么“剥削”了。
如果说,作为价值创造论,“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将资本、土地当作创造价值的源泉是“庸俗”的,那么,作为分配论,他掩盖、否认剥削,也同样是“庸俗”的。
不同的社会形态、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才是“铁”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应该在那么“铁”了。
[转贴]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8)
一位光明网友回复以“变革的分配方式必须适应变革的生产条件”为标题,对我在”——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的帖子中的一些个人看法、观点谈了他自己的看法,他的看法很有代表性,我对他的回复如下:
回38楼:
题目:变革的分配方式必须适应变革的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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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在“应该变”的“共识”下来讨论“如何变”——“变革的方向”的。
(注):帖子中的粗体字引自这位网友回复原文。[转贴]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9)
一位光明网友针对我在”——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的帖子中“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观点,发了以“按劳分红——不符合经济规律”为标题的回复。
我对他的回复如下(粗体字引自网友原帖):
回39楼:
题目:按劳分红——不符合经济规律。
按劳分红,不符合经济规律,不是社会经济的常规现象。
我还是坚持认为先生的“任何分配方式的变革都是生产方式变革的反映”的观点是正确的。 这就是说,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不同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不同的分配方式。所以我说,所谓的“铁的分配规律”不过是相对特定的生产方式而言,脱离了特定的生产方式,它也就不那么“铁”了,如果说劳动→工资、资本→利润,由资本“独享”全部收益的分配方式是“铁的规律”,那么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才是“铁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再那么“铁”了,因为它是非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反映。
依据我认为正确的这个观点,劳动→工资、资本→利润的分配方式就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方式的变革,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就会有自己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
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作为新的生产方式,应该有“反映”这种生产方式的分配方式。面对社会主义,尽管还是初级阶段,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独享”就已经不再是天经地义、神圣不可改变的。社会主义就应该通过制度创新来变革旧的分配方式——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方式,通过多方面的不断创新和变革来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尽管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还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但对分配方式的变革也不应该无所作为,而是应该起“决定”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只能是向着按劳分配方向发展的过渡形式。
所以我认为,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的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是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劳动→工资,劳动、资本“共享”收益的分配方式,是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形式,是向着按劳分配方式的方向发展的过渡形式。
——有三种鼓励方式,
1,按劳分配,鼓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基本或不直接影响职工对企业的兴趣;
现实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具备按劳分配的条件。要在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显然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不管按劳分配对鼓励职工的积极性有多大的作用都是不现实的,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2,按资分配,鼓励职工对企业的关注,对企业管理的关心, 对企业投资的关注,对劳动积极性影响较小;[转贴]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10)
回45楼:
——把阶级看作分配的前提和决定条件的观点,在我学术界相当普遍。
回46楼:
——“独享”的作用不在于增加社会主义成分,消灭两极分化。“独享”是再生产的规律,是资本积累过程中人人遵守的法则。
[转贴]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11)
[转贴]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12)
回51楼:
“阶级社会的实践已经证明,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是两极分化的直接根源,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马克思没有这样的认识,相反马克思杜绝劳动参与收益分配,是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
恩格斯说:“资本主义的生产形式和交换形式日益成为生产本身无法忍受的桎梏;这些形式所必然产生的分配方式造成了日益无法忍受的阶级状况,造成了人数愈来愈少但是愈来愈富的资本家和人数愈来愈多而总的说来处境愈来愈恶劣的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之间的日益尖锐的对立……”。
我以为,恩格斯明确地指明造成那个社会的两极分化和阶级对立的根源——这些形式所必然产生的“分配方式”。就生产形式而言,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占据了主体地位,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成为这样的生产形式所必然产生的分配方式。
“阶 级社会的实践已经证明,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是两极分化的直接根源,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完全是我 个人的理解和看法,我并没有将它强加给马克思,也根本不知道马克思还会有“相反”——“杜绝劳动参与收益分配,是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的论述。
“必须变革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形式,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形式,从劳资“共享”逐步发展到未来最终的由劳动“独享”——“独享”包括收益在内的全部劳动成果——按劳分配。”
——再生产过程的残酷竞争,将无情地淘汰“共享”方式,更不允许劳动独享。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严厉批判过不折不扣地“按劳分配”。
“必须变革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形式,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形式,从劳资“共享”逐步发展到未来最终的由劳动“独享”——“独享”包括收益在内的全部劳动成果——按劳分配。”也属于个人的看法。
谢谢先生提示!我会记住的。我知道马克思批判过不折不扣的按劳分配。在讨论“收益”时,我说:“收益”,在这里可以理解为:总收入—总支出(成本支出+社会必要扣除)= 收益。这说明我还是认为分配给个人的劳动成果应该是“有折有扣”的。
至于“再生产过程的残酷竞争,将无情地淘汰“共享”方式”,我认为,不一定。在社会主义社会,受淘汰的一定是资本“独享”,最终也必然劳动“独享”——有折有扣的按劳分配。
回52楼:
——生产条件的公有方式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特色。不能自己规定特色,我们已经改变了许多自己规定特色,向共同的经济规律迈进!
题目:怎样对待特色!
在我国,劳动已经是低级阶段的自主活动(我个人的看法),资本更是公有制已经占据主体地位。与非社会主义相比,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的特色。
怎样对待特色!这是问题的要害。个人认为,一方面,应该创建公有制资本收益再投资的法律,靠法律保障公有制资本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应该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制度,靠制度保障劳动、勤劳能够致富,推动劳动逐步走向更加“自主”。
“不能自己规定特色”。说得对!特色只能通过比较来显示。
“我们已经改变了许多自己规定特色,向共同的经济规律迈进!”应该说,改变的不是“特色”而是认识。用先生的话来说,应该叫“向历史唯物主义靠拢”。
——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指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竞争主要在经济竞争,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是一种生产方式取代另一种生产方式。竞争是生产力标准!
[转贴]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13)
回55楼: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既是价值分配论,又是价值创造(生产)论,而且这种分配论的来源就是这种创造论。将二者割裂开来,是不妥当的。”
——那就请先生读一读《资本论》三卷。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作为创造价值的公式是马克思反对的,作为价值分配的公式是马克思陈述的社会现实,没有妥不妥的问题。
我认为,“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既是一种创造论,也是一种分配论。作为创造论,它否定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的劳动创造论;作为分配论,它掩盖了资本、土地对劳动的剥削。
作为创造论,是马克思反对的;作为分配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延续了他在《资本论》第一卷谈剩余价值的方式——对社会现实进行“陈述”。对于马克思的这种“陈述”,有人认为是对现实社会的揭露、批判、控诉,认为马克思同样反对“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这种分配论;也有人马克思只是“陈述”而已。我个人持前一种观点,所以才说,这样的创造论和分配论是一致的,将二者割裂开来,是不妥当的。
……
回58、59楼:
先生认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侵犯了资本的所有权,减缓了资本的积累的速度”,与生产条件所有制相冲突!
其次,就公有制资本而言,其收益原本就是一 部分用于积累(扩大再生产),一部分用于消费——通过再分配用之于民。“共享”完全可以做到只将用于消费中的一部分直接分配给劳动,即将通过再分配用之于 民中的一部转换成初次分配直接留给劳动,由劳动者自己支配,或用于生活消费,或用于私人投资。“共享”只不过是部分收益的分配途径的转换,不会导致公有制 资本积累的减缓。
再 次,就私有制资本而言,“共享”会使资本获得收益的份额相对缩小,但不是无利可图,对私人资本积累速度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投资者的个人意愿。由于国家仍然 可以利用政策进行引导,所以,即使一时有所减缓,也不会发展到有人担心的那么可怕地步。私人资本一定会使尽浑身解数(包括以减少投资甚至撤资相威胁)来阻 止“共享”也是不可置疑和完全可以理解的。
至于“共享”与“生产条件所有制”的关系,我的看法是:就生产要素而言,“生产条件”包括两大要素——劳动、资本。在我国,劳动已经是低级阶段的自主活动(我个人的看法),资本更是公有制已经占据主体地位。与非社会主义相比,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的特色。因此,“共享”符合这样的“生产条件”的要求,并不构成根本的冲突。
——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性质:第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第二,劳动力的私有制。按劳分配也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个人对此没有异议。我国的现实是:第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主体);第二,劳动力的私有制。
正 因为第一个条件还不全面,所以,按劳分配只能是未来的分配方式。也正是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基本具备了第一个条件,我认为,应该变资本“独享”为劳资“共 享”,“共享”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现实“生产条件性质”相适应的收益分配方式,能够正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现实的“生产条件性质”。
……
回60楼:
变革分配方式从生产条件所有制入手……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第一个条件的性质有了改变,我才认为已经具备了变革分配方式的基本条件。不再赘述。

[转贴]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14)
回63 楼:
题目:怎样认识我们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
副题:回复61楼(1)
——看来分歧在于怎样看待“生产方式”?怎样定义中国目前的“生产方式”?
我的看法其实很简单: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方式性质不同的社会。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按照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观点,社会主义就应该决定他自己的分配方式(即使是初级阶段)。
依我看,分歧看似在于怎样看待“生产方式”,其实还是在于中国目前是否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如果有人告诉我说,对中国目前的“生产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定义的话,我会相信的,但由于我在这方面学习、思考太少,所以根本无法去妄谈怎样定义的话题。
“依据我认为正确的这个观点,劳动→工资、资本→利润的分配方式就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
——有人提出:中国现实的状况=社会主义的政权+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你怎么看?
我说“依据我认为正确的这个观点”,就是先生的“任何分配方式的变革都是生产方式变革的反映”的观点。“——有人提出:中国现实的状况=社会主义的政权+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这使我的视野又开阔了一些。由于对其阐述一无所知,不敢妄加评说。不过我认为,每个国家的状况都及时具体的,又是复杂的,而计算式的表述的不足之处,就在于太抽象、简单。
“社会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方式的变革,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就会有自己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
——我们还没有实现这种分配方式,说明我们还够不上“社会是生产方式”。“社会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马克思把这样的社会称作“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是这种社会的分配方式。中国不是这样的社会。
我不能反对先生这样去理解。个人只是认为,我们还没有、还不能实现按劳分配,是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不能以我们还没有实现按劳分配来说明我们还不是社会主义。和以往的社会形态一样,社会主义社会同样有一个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
“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
——这是一种误解,私有财产占国家经济压倒性比例说明中国是怎样的生产方式?中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更可能是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
是不是先生掌握着私有财产占国家经济压倒性比例的数据?我看,即使有这样的数据又如何?因为私有财产并不等于私有制资本。如果真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判断,我国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确立。“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我个人是这么认为的,“误解”的也可能是我,也可能是先生。这,可能是我们在认识上的一个根本的分歧。
——马克思不会把私有财产占国家经济压倒性比例的社会称作社会主义社会,包括它的初级阶段。
中国还处于并 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符合所有制形式起决定性作用的判断,是中国对自己所处的历史方位的正确判断。对现实社会历史方位的判断,只能从现实社会 自身的实际出发。更何况,如果马克思的观点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社会性质的话,那么,公有制占主体的事实足以说明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即使私有财产 占到了压倒性比例,也不能成为否定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的根据,马克思也没有提出过这样的判断标准。
“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独享’就已经不再是天经地义、神圣不可改变的”。
——我回答过你!没有“神圣”和“天经地义”,只有竞争——积累过程的竞争。国有财产相对私有财产由压倒性比例,下降到颠倒过来的压倒性比例。
没错!先生与我都有过相互问答。分歧主要在于对后果的看法有差异。先生认为,“共享”将造成国有财产相对私有财产由压倒性比例,下降到颠倒过来的压倒性比例的后果。而我则认为,“共享”不会对公有制资本的再投资产生消极影响,后果也不会有先生所说的那么严重。
另外,我还有一点不明白:在谈“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时,先生认为:——这是一种误解,私有财产占国家经济压倒性比例说明中国是怎样的生产方式?中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更可能是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在谈“共享”的后果时,先生认为“共享”的后果将是——积累过程的竞争。国有财产相对私有财产由压倒性比例,下降到颠倒过来的压倒性比例。不知道在先生心目中,中国目前究竟是私有财产占国家经济压倒性比例还是国有财产相对私有财产由(占)压倒性比例。是哪个比例能够说明或者决定中国的社会性质。
“社会主义就应该通过制度创新来变革旧的分配方式……”
——“应该”,这是最不可靠的托词!简单的逻辑推理!
社会主义社会 与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方式性质不同的社会。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按照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观点,社会主义就应该决定他自己的分配方 式(即使是初级阶段),就应该通过制度创新来变革旧的分配方式。这样的推理可能是过于简单,也不一定很“逻辑”。但从简单的推理中我得不出“不”应该结 论。“托词”?我不是很理解先生的意思,是说换成“应当”还是别的就好些?不过我说习惯了,应该说“应该”的地方我还是会说应该,应该说“不”应该的时候 我就会说“不应该”。请先生海涵。
“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的本质是所有制,应当完善的是社会主义所有制。
没错。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应该注重完善社会主义所有制。所有制是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现、反映的。分配方式、制度就是表现、反映所有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创建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制度与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完善社会主义所有制并不矛盾。
“分配方式的变革也不应该无所作为,而是应该起‘决定’作用”
——分配方式从来就没有起过决定作用!
别开分配方式具有“反作用”不谈。先生的引文也有误。我的原文是:
社会主义就应该通过制度创新来变革旧的分配方式——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方式,通过多方面的不断创新和变革来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尽管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还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但对分配方式的变革也不应该无所作为,而是应该起“决定”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只能是向着按劳分配方向发展的过渡形式。
先生在选取和引用时,显然丢掉了“社会主义”或者说“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这个应该实施变革的或者说应该有所作为的主体了。
“只能是向着按劳分配方向发展的过渡形式。”
——私人所有成分少一点,按劳分配多一点,这就是过渡!
个人认为,选择让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在收益分配中逐步提高劳动所得,是向按劳分配过渡的正确选择。
“所以我认为,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的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是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
——所以我认为,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的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是一个信息,是调整所有制的信息。
这表明我与先生在从不同的角度解读同一个信息。
“‘共享’收益的分配方式,是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分配方式”。
——是私人资本超越公有资产的助推力量。
在尊重先生观点的同时,我保留:“共享”收益的分配方式,是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分配方式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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