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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4
【佛教是二分法(非三分法)】
  
作者:烈火实验室[烈火•巴图鲁•索南雍仲]
  
【烈火实验室】辩才无碍【烮火.巴图鲁(曳剌拔都).索南雍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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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唵嘛呢叭咪吽
  皈依顶礼供养本师释迦牟尼佛、如来、应供大阿罗汉、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间解、无上士、调御丈夫、三界天人师、世尊薄伽梵、世间唯一量士夫;及三世十方一切诸佛、菩萨、阿罗汉等圣者。
  皈依顶礼供养金刚根本上师、大密乘法王、大圆满虹化成就者:阿宗珠巴仁波切土丹白玛逞列。
    与诸佛性法恩无分别。佛法莲花事业吉祥贤。
    我心自性光明永恒住。诚祈彻证四相愿成就。
  嗡阿吽 牟尼(佛) 夏萨那(法) 巴玛(莲花) 嘎尔玛(事业) 歇惹(吉祥) 巴乍(善) 萨尔瓦(一切) 斯得(成就) 啪拉吽(赐给我)
  
  陈那论师「量经」偈颂——
    敬礼定量欲利生。大师善逝救护者。
    为成量故从自论。集诸散说汇为一。
  法称论师「释量论」偈颂——
    众生多著庸俗论。由其无有般若力。非但不求诸善说。反由嫉妒起嗔恚。
    故我无意谓此论。真能利益于他人。然心长乐习善说。故于此论生欢喜。
    ……
    彼诸慧能无劣弱。亦无通达甚深性。彼诸增上精进者。亦无能见最胜性。
    诸众生中我相等。继持善说不可得。如众河流归大海。吾论隐没于自身。
  
【一】三分法的思维方式(以“有”与“无”无为例)
 
 一(图示)
                    (超越有无)
                  ┏━━━━━━━━┓
  (……、非非有非无、非有非无)←有←(亦有亦无)→无→(非无非有、非非无非有、……)
                  ┗━━━━━━━━┛
                    (不能确定)
 二(解说)
  1、判断一个事物时,先确定“有”与“无”这一对对立的范畴。
  2、再判断其可能结论,大致有三种:
  (1)有。
  (2)无。
  (3)中间状态。在“‘有’与‘无’这对范畴”之外(超越有无、不能确定、非有非无、亦有亦无、等等)。这里说的“中间状态”是相对于整个对立范畴而言,不单独确定其中一方而说的。
 
【二】二分法的思维方式(灭三轮分法)(以“有”与“无”无为例)
 
 一(图示)
    有 ← → 非有
    或:
    无 ← → 非无
 二(解说)
  1、判断一个事物时,先确定“有”这个范畴。
  2、再判断此事物,是否属于“有”的范畴,结论只有两种:
  (1)是,结论就是“有”。
  (2)否,结论就是“非有”。
  3、二分法,没有第三种状态。结论只可能有两种,或“是此”,或“非此”。
 
【三】三分法只是理论上的,现实中只有二分法
  
  同一时间点、同一空间点、同一角度,同一思维方式的参照条件下:现实中没有三分法的操作可能,事实的结果,只可能二分。
  如——“现在向左转”, 同一时间点、同一空间点、同一角度,同一思维方式的参照条件下,结果要么是向左,要么是非左。在这样的条件下,不存在也向左转,同时也不向左转(或向右转)的情况。除非前边的条件变了:如转换一下观察角度,转成另一个时间或空间参照系,或转成另一种思维方式(如有些人自己定义的左与右与世俗普遍不同)。
  所以,三分法,只是理论上的,现实中,没有三分法的中间状态。只有二分法。

  佛教的“灭三轮分法”,即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是一个比较难以理解的分类法,因为普通人的一般看法是,二分法不合理,几乎所有的人的观念中,三分法是习惯的合理思维。主要原因是:人们习惯认为任何事物,在所谓的客观现实中,都有对立面(即法的自相有相违之法)。
  
【四】二分法的来源
 
  三分法,在总相名言(抽象概念)上成立,即:在抽象的理论层面,是被承认的。
  但是,三分法只是纯理论的分类,它没有任何自相对应(事实)。
  原因很简单:“遣余”是判断的唯一方式,“遣余”只可能必然导出二分,无论怎么“遣余”,也导不出三分法。
  注:“遣余”可参考《烈火【正理因明量学】入门笔记》之“第七部分:成立与遣余”。
  
——【佛教是二分法(非三分法)】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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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5 12:13:38
  佛教的“灭三轮分法”,即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是一个比较难以理解的分类法,因为普通人的一般看法是,二分法不合理。实际讲解的人,也不多,很多人认为讲解此分类法,白费力气,因为人们的思维始终是三分法式,很难理解或掌握二分法。有必要进行一个稍细微的解释:
  
  如——此、彼,是两个对立概念,或称“两边”,中观的缘起义中,有“观待”义,即我们一般人所理解的“此”一定要相对于“彼”,才能成为“此”,“彼”也一样要相对于“此”而言,没有“此”,谈不上“彼”,反之亦然。所以,此与彼,形成一对相违名言范畴。
  
  那么,什么是三分法的中间状态——只要在一对相违名言的相违范畴里,不单独承许,就是“三分法”的“中间状态”:
  1、首先确定“此”与“彼”一个对立的相违名言(一对对立的概念组成的一个范畴)。
  2、若只承许“此”——是一个边,即一分。
  3、若只承许“彼”——是另一边,即二分。
  彼与此,可互相观待一分,即把2和3中的“此”与“彼”二词,互换,表义等值。
  4、凡不是 只承许“此” 或 只承许“彼” 的情况,都属于“三分法”法的中间状态(包括“非此非彼”、“是此是彼”、“有此有彼”、“非‘非此非彼’”、等等,只要是不单独承认“此”或“彼”)。中间状态,不是指此与彼的实然中间,而是指“三分法”的名言概念的中间。
  
  佛教“灭三轮分法”的判断方式是——
  1、若以“此”和“彼”为一对相违名言,判断所知(对象),非此即彼。
  2、多数是先确定一边,如“此”,而不确定有个对立的“彼”。判断所知时,先观察“所知”是否是“此”,若是,则“所知是此”;若不是,则“所知非此”。
  3、三分法,是先假设出两个相违名言范畴,然后在此范畴中,寻找所知所属是哪一边,或哪一边也不是。
  4、“灭三轮分法”的方式是,先确定一边,然后通过“遣余”的方式,判断是否属于此边,或不是属于此边。“灭三轮分法”只有两种判断结果——或是属于“此”或是属于“非此”。因为“遣余”,遮遣不出第三种可能。
  
  所以,一般所说的“非有非空”,并不是——先确定“有”与“空”,然后再看“所知”属于此范畴的哪一个部分。
  而是——
  1、先确定“有”,然后看“所知”是否是“有”,不是,则是“非有”。此判断已经结束。
  2、与前一判断不相干,再确定“空”,然后看“所知”是否是“空”,不是,则是“非空”。此判断结束。
  3、将两个判断结果,合并——“非有”+“非空”,结论是“非有非空”,但此二者不是建立在“‘有’与‘空’作为一个相违名言范畴”的前提下建立的。结果,也不与“‘有’与‘空’作为一个相违名言范畴”而形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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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5 12:24:41
  佛教对三分法的认定是——名言概念成立。
  即:三分法只是纯理论的分类,它没有任何自相对应,说白了,事实中,没有三分法的可能性。
  所以,在纯总相名言的理论讨论上,三分法,也有。但在实际的自相或现量对应上,是没有三分法的。
  原因很简单:“遣余”是判断的唯一方式,“遣余”只可能必然导出二分,无论怎么“遣余”,也导不出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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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 13:19:24
主帖重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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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10 13:16:05
  二分法,是一个很多人难以理解的问题。很多人把二分地单纯理解为“非此即彼”的方式,但实际上比较确切的说,二分法应该叫“非此,即非此”的方式。因为佛教的二分法,只有一个概念,没有对立概念出现,即只有“此”没有“彼”,一个事物,或是此,或是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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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 18:32:39
  顶回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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