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制度的不完备性并不能作为制度监管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得原因。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完备的制度是不可能出现的,由于理性的界线,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变,使得制度永远不可能是无限完备的。可制度的不完备,不代表制度就无法发挥作用。一项设计得较为合理的制度,使确实可以对社会福利的改善产生影响的。这可以从一些好的制度对社会的促进上得以体现。
其次,不完备的制度,只要运用得当,就能对现有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进行一定的矫正。包括对3楼提到的市场失灵的情况作一定的矫正。这同制度的不完备性是不必然矛盾的。
最后,我们应该知道,政府监管作为纠正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上是有一定成绩的(尽管不是十全十美)。不可能等到一项制度完备以后才来实施,那样的话,现有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将进一步严重。只要一项制度提供的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就应当是对社会福利有益的,因而就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市场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