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资本论》论的是什么?是资本的增值。资本是如何增值的呢?
是资本家利用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内提供的无偿劳动所获得的那部分价值还是在商品上加的一个量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个“剩余价值”到底是怎么来的。
《资本论》的两个“剩余价值”
第一个“剩余价值”:
翻开《资本论》第二篇《由货币到资本的转化》第四章1《资本的总公式》53版63年第10次印刷P138。
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里第一次出现这个“剩余价值”一词时,是这样论述的:
“......G——W——G的流通却不是如此。最初一看,这种流通好像是没有内容的,因为是同义反复的。两极有相同的经济形式。两者都是货币,不是性质上有别的使用价值,因为货币是商品的转化形式,在其中,商品的特性使用价值已经消灭。先用100磅交换棉花,然后再用这个棉花交换100磅,迂回曲折的用货币交换货币,用同物交换同物,好像是一种没有目的而且背理的操作。一个货币额和另一个货币额,总的来说只能由它们的量来区别。所以,G——W——G这个过程有内容......例如,用100磅购得的棉花再拿去卖,会卖到100磅+10磅即110磅,所以,这个过程的完全形式,是G——W——G′。在其中G′=G+⊿G,那就是等于原来垫付的货币额加一个加量。我把这个加量或原价值以上的超过额,称之为剩余价值。原来垫付的价值,不仅在流通中把自己保存了,并且在流通中变更了它的价值量,加进了一个剩余价值,或者说增值了。并且,正是这个运动,使这个价值变为资本。”
在P141-142继续论述到:
“商品价值在简单流通中采取的独立形式,货币形态,仅仅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并且会在运动的结果中消失。在G——W——G流通中商品和货币却是当作价值本身的不同存在方式。货币是价值是价值的一般存在形式,商品则是价值的特殊的或者说不过化装了的存在方式。价值不断由一个形态转到另一个形态,不至在这个运动中丧失,但会由此转化为一个自动的主体。要是我们这个自行增值的价值在它生命循环中交替采取的各种特殊现象形态固定下来,我们就会得到这样的说法,资本就货币,资本是商品。但是,在这里价值事实上成了一个过程的主体。在这过程中,价值会在货币和商品这两个形态的不断转换中,自行变化它的量,从原有的价值生产剩余价值,自行把价值增值。因为他借以增加剩余价值的运动是它自身的运动,所以,它的增值是自行增值。它取得了这种玄妙的,因为是价值所以会生出价值的性质。它会生下活的儿子,至少是生下金的蛋。”
以上两段是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最初论述“剩余价值”的。也是“剩余价值在《资本论》里第一次出现时的定义。通过第一段的这句:“例如,用100磅购得的棉花再拿去卖,会卖到100磅+10磅即110磅,所以,这个过程的完全形式,是G——W——G′。在其中G′=G+⊿G,那就是等于原来垫付的货币额加一个加量。我把这个加量或原价值以上的超过额,称之为剩余价值。”。我们知道了“剩余价值”一词的由来。并知道马克思将“剩余价值”定义为“原来垫付的货币额加一个加量”。更严格地来讲,这个“剩余”是与词义是不太相符的。因为从字面上来讲“剩余”应该是对从整体的减去一部分后那余下的部分而言。马克思的这个“等于原来垫付的货币额加一个加量”就词不达意了。
通过第二段的这句:“在这过程中,价值会在货币和商品这两个形态的不断转换中,自行变化它的量,从原有的价值生产剩余价值,自行把价值增值。因为他借以增加剩余价值的运动是它自身的运动,所以,它的增值是自行增值。”。 来看,这是在货币——商品——货币的运动中自行增值的这个“剩余价值”显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我们耳熟能详的那个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那么这个“剩余价值”是什么“剩余价值”呢?马克思在P153告诉我们:“所以无论我们怎样拐弯抹角,结果还是一样。如果是等价物互相交换,那不会有剩余价值发生;如果是不等价物互相交换,那也不会有剩余价值发生。流通或商品交换是不会创造价值的。
由此人们可以明白,为什么我们在分析资本的基本形态,资本决定近代社会经济组织的形态时,开始会全然不考虑到那些习见的,,可以说是洪水期前的资本形态,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
G——W——G′形式为要贵卖而买的形式,最纯粹地表现在真正的商业资本上。它的全部的运动,也是发生在流通领域之内。”
哦,我们知道了。这个“剩余价值”是指商业的剩余价值和金融资本。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第二个“剩余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里又是这样论述到:
“假设在劳动力的售卖上一日劳动力的价值等于3先令,在3先令中有6劳动小时体现着,因此这个劳动量就是劳动者每日平均必需生活资料的生产所必需罢。现在,我们的纺纱工人劳动一小时把......所以在6小时中棉花吸收了6小时劳动时间。在3先令的金量中体现着同样多的劳动时间。.......
.......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劳动本身,不属于劳动力的卖者,正如油的使用价值,卖出以后,不属于油商。货币所有者已经支付劳动力的日价值,所以,一日劳动力的使用,一日的劳动,也是属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日只费半日劳动,但是劳动力仍然能够全日工作,能够全日劳动,以致劳动力使用一日所创造的价值二倍于它本身一日的价值这件事,对买者来说,固然是一个特别幸运,但对卖者来说,也并不是什么有害的事情。
我们的资本家预先知道了这件事。这正是他发笑的原因。所以,劳动者在工场中发现的,不是6小时而是12小时劳动过程的必要生产资料。如果6小时劳动吸收10磅棉花,使它转化为10棉纱,12小时劳动就会吸收20磅棉花,使它转化为20磅棉纱。”53版,63第10次印刷。 P186-190
以上这段就是人们挂着嘴边的,耳熟能详的,被人们推崇为资本主义生产规律的伟大发现的“剩余价值”的来源。这就是马克思《资本论》的“剩余价值”的核心论述。就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核心论述。简单概括一下就是:
3先令工人售卖价格(工资)=6小时必需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工人工作12小时。12小时-6小时=6小时的剩余劳动时间。我称其为这是核心的心核。
凭着这个定义,马克思推论出:工人工作12小时,6小时为必要劳动时间,6小时为剩余劳动时间。产生了剩余价值。并且将剩余价值率定为100%。下面我就带你攻破这个核心。这个核心一攻破,剩余价值自然就不成立了。
可以说,马克思是一个魔术高手,在这里他带领我们做了一个游戏,变了一个戏法。巧妙地把3先令的货币换算成了6小时的时间。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6小时”、“3先令”都是怎么来的:
翻开《资本论》第二篇,第四章《由货币到资本的转化》3、《劳动力的买和卖》(我就不摘抄那么全了):53版,63第10次印刷P161-163,马克思这样写到:
“劳动力的价值,像任何别一种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这种特别商品,也就是再生产这种特别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所以,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实际就是生产这种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得到价值,实际就是维持一个有劳动力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
......所以,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含补充员,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
劳动力的价值,分解为一定额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以,劳动力的价值也要随着这个生活资料的价值,那就是,随着这个生活资料生产上的必要的劳动时间的大小而变。
.....假若半日社会平均劳动表现为3先令或1台娄尔的金量,1台娄尔就是和劳动力一日的价值互相适应的价格。”
好了。下面我就来进行一下解读和批判:
马克思为了证明资本家是剥削工人,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首先在第一个“剩余价值”里堵死了在流通领域里通行的“G——W——G′形式为要贵卖而买的形式”;这个“例如,用100磅购得的棉花再拿去卖,会卖到100磅+10磅即110磅,所以,这个过程的完全形式,是G——W——G′。在其中G′=G+⊿G,那就是等于原来垫付的货币额加一个加量。我把这个加量或原价值以上的超过额,称之为剩余价值。”与资本家剥削工人没关系。是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那么资本家是怎么样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的呢?这就得需要对现实的经济社会经济考察。但,现实中资本家在把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卖以前进行核算的时候根本就不是按照马克思的什么“剩余价值”来核算的。这与马克思所说的,在“原来垫付的货币额加一个加量”一样。这个“原来垫付的货币额加一个加量”的定义完全适用于社会所有的经济活动。没有什么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
没有不要紧,那就编造一个。于是,马克思开始不惜篇幅地大肆杜撰着另一个“剩余价值”。于是,资本家残酷剥削工人的那个全世界都耳熟能详的“剩余价值”的理论。并被称其为:对资本主义生产的伟大发现“剩余价值”规律。就出炉了。
马克思在 P186-190页里的论述明确地告诉我们:工人半天为自己劳动,半天为资本家了。剩余价值是生产出来的,不是“原来垫付的货币额加一个加量”。
非常武断地定义了:3先令就是一日的劳动力的一日的价值互相适应的价格。并且定义了这3先令的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价值,像任何别一种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这种特别商品,也就是再生产这种特别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
100多年过去了,我们无从确认那个时代的工人的工资或人均工资是多少。我们不知道马克思使用的这个“3先令”是不是当时的真实工资;我们且不论当时的工人的工资是不是都是3先令,也不论这3先令是不是当时那个年代的平均工资,所以我们就认为当时的工资都是3先令吧。
从这个3先令的工资来看,马克思是确定下“资本主义”剥削的罪名,而后,根据这个罪名罗织犯罪过程。依据这个工资数,臆想了或罗织了这个“生活所必须”的“6小时”。为什么这么说呢?上面的这句“假设这个平均每日必要的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每日就有半日的社会平均劳动物质化在劳动力之内,那就是,劳动力每日的生产,必须有半个劳动日。劳动力每日生产上必要的劳动量,形成劳动力一日的价值,或每日再生产的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犯罪现场了。可是,马克思却忘了他的这个论述或称作定义:“劳动力的价值,像任何别一种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这种特别商品,也就是再生产这种特别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正好说明:“像任何别一种商品的价值一样”的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生产“任何别一种商品的价值”如果用1小时,那么,劳动力平均每日必要的商品量包含的价值也是1小时。生产“任何别一种商品的价值”如果用2小时,那么,劳动力平均每日必要的商品量包含的价值就是2小时。生产“任何别一种商品的价值”如果用N小时,那么,劳动力平均每日必要的商品量包含的价值就是N小时。绝不会6小时。这个又有以下马克思自己的论述为证。请看《资本论》第二篇《商品和货币》,第二章《交换过程》。马克思又是这样说的:
“......前面已经指出,一个商品的等价形式并不包括该商品的价值量的量的规定。即使我们知道金是货币,因而可以同其它一切商品直接交换,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知道例如10磅金的价值是多少。......它本身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且是通过每个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量表现出来的。”
好了。现在我们就根据马克思这几个定义看看这:3先令的工资,12小时工作时间,6小时生活所必须的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
先说这3先令的工资体现的是几个小时的劳动:
工人工作时间是12小时。工人在这12小时中将20磅棉花转变成了20磅棉沙。这里很明显:20磅棉沙中体现就是12小时的劳动时间。根据这个“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知道例如10磅金的价值是多少。......它本身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且是通过每个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量表现出来的。”的定义我们得知:20磅棉纱所体现着的12小时同样体现了12小时的等量的金量。这个金量就是——工人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也就是说,工人拿到这3先令要工作12小时。那么,在工人工作的12小时的劳动中所生产的产品20磅棉纱体现的就是:3先令。3先令显然=12小时。
再说说工人再生产自己劳动力的生活所必需的必要劳动时间到底应该是多少:
“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它也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的改变而改变。一部分生活资料,如食品、燃料等等,每天都有新的消耗,因而每天都必须有新的补充。另一些生活资料,如衣服、家具等等,可以使用较长的时期,因而只是经过较长的时期才需要补充。有些商品要每天购买或支付,有些商品要每星期购买或支付,还有些商品要每季度购买或支付,如此等等。但不管这些支出的总和在例如一年当中怎样分配,都必须由每天的平均收入来担负。假如生产劳动力每天所需要的商品量=A,每星期所需要的商品量=B,每季度所需要的商品量=C,其他等等,那末这些商品每天的平均需要量=(365A+52B+4C+其他等等)/365。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P163。既然20磅棉纱是“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量表现出来的。”是在12小时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那么这个“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就毫无根据了。工人的这个“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必然是12小时。这个6小时显然是凭空杜撰出来的。
现在我们回顾一下:按照马克思的这个定义“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知道例如10磅金的价值是多少。......它本身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且是通过每个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量表现出来的。”已经得出了:3先令=12小时。按照这个结果我们还可以得出另一个结果: 如果必要劳动时间真是6小时的话。那么,12小时除以6小时=2。也就是说,工人在12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内不但挣出了自己生活所必须生活资料还赚出了一份生活资料。资本家没得到如何便宜。这是一。其二、如果这3先令的工资确实是工人生活资料所必须的工资,那么,由3先令=12小时得出,工人生活资料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就=12小时了。而绝非是6小时。
我们还可以用马克思的这段来证明:《资本论》第一篇《商品与货币》第二章《交换过程》P69的论述:
“前面已经说过,一个商品的等价形态,不包含它的价值量的数量的规定。所以,我们虽然知道金是货币,因此可以和一切其他商品直接交换,可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知道金例如10磅是值多少。和任何一种商品一样,货币也只能把自己的价值量,相对地表现在别种商品上。它本身的价值由它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规定。并且要由任何别一种有等量劳动时间在其中凝结的商品的量来表现。金的相对价值量,已经在它的产地,由直接的物物交换规定了。它的价值在当作货币加入流通的时候,它的价值已经规定。”也就是,在金的产地,采金工人劳动12小时所得到的金量是可以与纺纱工人12小时的劳动所转化的20磅棉纱相交换的。也就是说,采金工人劳动所得到的工资是与纺纱工人的工资是相等的。
这样看来:
在金的产地的工人的工作时间=纺纱工人的工作时间。
金产地的工人的工资=纺纱工人的工资。
金产地的工人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纺纱工人的生活资料所必需。
工人生活资料所必须的劳动时间是 12小时而绝非是6小时了。
由以上我们得出:工人工作12小时,生活所必须的必要劳动是12小时,12-12=0:;根本就没什么剩余价值。也同样得不出什么剩余劳动时间。
我们再来认真分析分析这段中的这句话:
“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如果这句话成立的话,那么,马克思在开篇就论述的:“把各商品体的使用价值丢开不管,它们就只剩下一个属性......而都还原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抽象的人类劳动了。”而这个“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量又是由“劳动的量则由劳动所经历的时间去测量,劳动时间又有一定的时间部分,例如小时,日等等,作为它的测量的标准。”又当怎么讲呢?
马克思开篇的论述无疑是对的。这是因为:无论你做什么,做饭也好,读书也好,收拾房间也好,织毛衣也好,或在工厂生产产品也好,都是以时间来测量这些劳动量的。也就是说:你在一定时间内,例如一天内,所生产的面包、馒头、香肠;他在一天内生产的衣服裤子鞋帽;我在一天内生产的家具、电器等等。我们所用的时间都是相等的。都是一天。如果这一天都用8小时来计算,那么在这8小时内所生产的一定的量物品或是商品、产品都是8小时的劳动成果。如果是按10小时来测量那么就都是10小时的劳动成果。如果都用12小时来测量,那么这12小时内生产的一定量的产品就都是12小时劳动的成果。纺纱工人在12小时内将20磅棉花纺成20磅棉纱就是12小时。同样,社会中的其他行业的工人在12小时内生产一定量的产品也是经过了12小时的劳动过程。体现的就是12小时。所以,维持工人再生产的所以生活所必要的生活资料所体现的同样是相同的时间——12小时。
所以,马克思的这个论述:““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就纯属无稽之谈;纯属为他的“剩余价值”杜撰,捏造出来的。
如果我们按照马克思的《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所定义的公式:12小时(工作时间)-6小时必要劳动时间=6小时的剩余劳动时间,即:12-6=6。这个马克思为人们推崇的,且伟大的发现的“剩余价值”的理论来进行一下反推:
“把各商品体的使用价值丢开不管,它们就只剩下一个属性......而都还原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抽象的人类劳动了。”而这个“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量又是由“劳动的量则由劳动所经历的时间去测量,劳动时间又有一定的时间部分,例如小时,日等等,作为它的测量的标准。”而这个量是由“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来构成的。在这个构成中又是由一个“实体的3先令”和一个“无偿的0先令”构成,那么商品20磅棉纱的价值岂不是=3+0。这样一来,20磅棉纱中10磅既有劳动时间又有劳动价值;10磅棉纱中只有劳动时间没有劳动价值。由此,马克思的这两个论述是不是就不成立了。
马克思应该这样论述:人类劳动是有差别的。虽然商品的价值是用劳动时间来测量的。但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包含两个劳动时间,一个是:生活所必须的必要劳动时间,一个是含有无酬劳动的剩余劳动时间。
我们再看看马克思是怎么将货币与时间进行换算的,或称之为换算定义:“即使我们知道金是货币,因而可以同其它一切商品直接交换,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知道例如10磅金的价值是多少。......它本身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且是通过每个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量表现出来的。”根据货币的价值也是由其:“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量表现出来的。”棉纱来看。20磅的棉纱是经由12小时的劳动过程纺成的。这个劳动过程所对应的是3先令。那么这3先令的的金量必然体现为12小时。怎么换算出的6小时?由此我们再次看到,马克思的“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是多么前后矛盾站不住脚。
按照这个定义也就无怪乎马克思在他的“剩余价值率”一篇中这样写到:“因为可变资本的价值等于它所购劳动力的价值,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决定劳动日的必要部分。剩余价值则由劳动日的超过部分决定,所以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的率,是等于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率,......所以它已经准确表示出后了劳动日这两个部分互相间的比率。那是100%。所以,劳动者是为自己劳动半日,为资本家劳动半日。”第七章《剩余价值率》P217。把“剩余价值率”死死地定为100%了。如果这个“剩余价值率”不是100%,那么,马克思的这个:““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连同马克思在第八章《劳动日》一章中的所有的论述也就都又不成立了。所以,这个剩余率只能是100%,必须是100%。马克思也就必须竭尽全力来为这个100%剩余率来进行诡辩,必须咬定牙坚持。
我们再看看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的这个剩余:
所谓的“剩余价值”的“剩余”马克思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这个“剩余”是相对于“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而“剩余”。而这个“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又给出三个必要的条件。而这三个条件又是马克思自己给自己头上戴上的紧箍帽。这三个条件又是他的“剩余价值”致命点。这三个条件就是:工人的工资;生活所必须;工人的劳动时间;
第一个条件是:工人的工资必须是生活所必需的工资。如果超出生活所必需的工资,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3先令。如果工人的工资上涨的4先令、5先令、6先令、8先令,那么,就少有“剩余”,或者没有“剩余”。
第二个条件是:工人的生活的必需品和日用品。如果这些必需品和日用品不是生活所必须,换句话说就是超出了生活所必需或不够生活所必需,那么,也同样少有“剩余”,或者是没有“剩余”。这是因为,马克思忘记了,或者说无法规定工人家庭的人口和生活所必需的标准。我们还拿马克思的3先令来做例证。例如:工人A的家庭人口为6人。夫妻两人、两个孩子和两个老人。B工人家是4口人,夫妻俩人和两个孩子。C工人是独身。以上这三个家庭的生活所必须肯定不同。假定马克思说的是四口之家的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是会产生“剩余价值”,那么这个工厂的独身工人是不是就会剥削资本家?6口之家的工人是不是就被受到双重的剥削?4口之家的工人如果是双职工,是不是就没受到剥削?
既然聪明的资本家们是以资本的最大利润化来剥削工人;来得到“剩余价值”的。那为什么资本家不全部雇佣那些3先令不够生活所必须的,贫困家庭的工人呢?为什么没有资本家把这个家庭人口多的困难户的条件写入招聘规章里在招工的时候粘贴出去呢?在这里马克思用了一个平均。如果真要是有这个“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所憎恨的,那些万恶的,吸工人血的资本家们会到市场用平均数来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吗?
如果马克思不论证出工人的生活标准。也就是多少米、多少面包、多少牛奶、多少土豆、多少牛肉、羊肉、鱼。几双布鞋几双皮鞋,几件内衣几件内裤,外衣毛衣大衣等等等;如果这些生活所必需的生活品没有一个标准,那么,这个“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就是毫无根据的。同时也是无法确定的,也就不能成立。
第三个条件是:工人的工作时间。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的三个条件中的工作时间是12小时。这个在理解上就容易多了。如果工作时间发生变动,将工人的劳动时间缩短到11小时、10小时、9小时、8小时(虽然马克思在第八章《劳动日》一章中有论述)。那么,剩余价值就不成立。
由以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关联:
20磅的棉纱是由12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完成,关联着生活资料所必须的劳动时间。
3先令的工资关联着“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知道例如10磅金的价值是多少。......它本身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且是通过每个“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量表现出来的。”
“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量表现出来的。”关联着,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6小时。
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6小时,关联着剩余劳动时间。
12小时的劳动时间,关联着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
商品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关联着,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的话,
这个12-6=6的100%的剩余率的等式中的减数和被减数变动任何一个一个数字,关联着所有的什么金的价值,什么商品价值,什么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的定义。
通过以上关联说明:
如果工人的售卖价格(工资)3先令如果发生变化,那么,100%的剩余劳动时间不成立。
如果工人的售卖价格(工资)3先令如果发生变化,那么,工人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不成立。
如果工人的生活所必需的时间发生变化,那么,100%剩余劳动时间就不成立。
如果工人的劳动时间12小时发生变化,那么,100%的剩余劳动时间不成立。
如果工人的工资发生变化,那么,3先令的金量就不成立。
如果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发生变化,那么,3先令的工资就不成立。
如果商品价值是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话,那么,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不成立。
如果商品价值是: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的话,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成立。
如果商品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话,那么,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不成立。
如果剩余价值率不是100%,那么,马克思就无法论证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
如果剩余价值率不是100%,那么,马克思就无法论证工人工资对时间的换算。
如果剩余价值率不是100%,那么,马克思就无法论证金的价值。
如果剩余价值率不是100%,那么,马克思的工人的劳动时间就不是12小时。
如果12-6=6的等式中的减数和被减数,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动,那么,货币的金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就都不成立。
这是第二个“剩余价值”的解读和批判。
现在让我们再根据马克思的这个定义:“ “......前面已经指出,一个商品的等价形式并不包括该商品的价值量的量的规定。即使我们知道金是货币,因而可以同其它一切商品直接交换,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知道例如10磅金的价值是多少。......它本身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且是通过每个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量表现出来的。” ”来看看第一个“剩余价值”,也就是在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剩余价值”是否成立:
“例如,用100磅购得的棉花再拿去卖,会卖到100磅+10磅即110磅,所以,这个过程的完全形式,是G——W——G′。在其中G′=G+⊿G,那就是等于原来垫付的货币额加一个加量。我把这个加量或原价值以上的超过额,称之为剩余价值。”
根据前一个“剩余价值”的定义:金价是由“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量表现出来的。”,那么,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G——10先令”“那就是等于原来垫付的货币额加一个加量。”等于多少劳动时间呢?。马克思没有说,可见在这里就没有什么时间的概念了。
由此一来。货币是否就能由劳动时间来换算呢?显而易见,工人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货币(工资)虽然是有一定的劳动时间的。但是,不能由此就说货币是能换算成劳动时间的。
如果货币能像马克思在第二个“剩余价值”的定义里所说的那样,能换算成时间,那么,他这个“⊿G——10先令”又等于多少劳动时间呢?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获利所得的货币又怎么用时间来计算呢?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否存在资本家的剥削呢?很明显,由第一个“剩余价值”的定义得出: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不存在顶从业人员的剥削的。
这样,马克思的两个“剩余价值”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和截然不同的结果。
以上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仅是几处自己互相论证相悖的地方。也正是马克思在论证“剩余价值”时给自己戴上了紧箍帽,所以,在《资本论》中凡与3先令=6小时不符的;凡与工人半天为自己劳动,半天为资本论劳动的100%的剩余率不符的;凡产品在市场不是以价值出售的等等都是马克思自己无法自洽、自园的。
以上由此足以看出马克思在逻辑思维上的混乱。不,与其说逻辑混乱不如说是蓄意编造,完全违背现实的编造。由于与现实社会不能相吻合,所以这个莫须有的“剩余价值”是无论如何都无法自洽、编园的。更可笑的是,竟有人说马克思的《资本论》逻辑严谨。《资本论》与其说是经济著作不如说是一给孩子们讲的童话。
下面我们再从货币上看看这个“剩余价值”是否成立:
3先令的金量是从“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量表现出来的。”。《资本论》告诉我们,在马克思时代的货币——先令是金属币。感谢互联网的万能和强大。通过网络我搜到了1800前后两个版本的先令的图片。
这是1800年前后的英国货币——银币:先令。
马克思所说的:“在3先令的金量中体现着同样多的劳动时间” 。也就是说,在每个先令的银币里都含有一定量的金的成分(现在我们无从知道这个银币是不是含有金的成分,含有多少金的成分,)。既然马克思说有金的成分,那么我们就认为有金的成分吧。在这些货币中所含的金量绝不是金的产地所能体现的劳动时间。因为,在金成为货币的过程中必然有一个运输、冶炼、铸造的过程。这我就要问了:在将金转换成货币的过程中所用的时间算不算在货币的币值内呢?如果算在内,那么马克思为什么只说:“在3先令的金量中体现着同样多的劳动时间”呢?如果这个从金到货币的过程所用的劳动时间也应该算在内,那么,3先令还是体现着6小时吗?
如果3先令体现的也是采矿工人的劳动价值,那么采矿工人的劳动时间是多少?从马克思的定义来看,采矿工人的劳动时间应该是与纺纱工人的劳动时间相对应的。也就是:6小时(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6小时(剩余劳动时间)。看起来还是合乎逻辑的。但是,马克思在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P88中又这样论述到:“金要当作做货币来用,它自然要在某一地点加入到商品市场中去。这个地点就是金的产地。在那里,金是当作直接的劳动产品,和别一种价值相等的劳动产品相交换。但是从此以后,它就总是代表已经实现的商品价格。”这说明,20磅棉纱能够与相对于的金量来交换。也就是工人在12小时的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20磅棉纱的劳动价值是3先令的金量就是12小时。这12小时就是工人生活所必需的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6小时(生活所必需的必要劳动时间)+6小时(剩余劳动时间)。这是从3先令中所含的金量来分析。但是,这先令的银币。难道这先令的银就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是像空气一样吗?绝对不是。那么这先令中的银肯定也同样是通过人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得到的。如果我们暂且承认3先令的金量体现的是6小时,那么这个先令的银又体现这多少劳动时间呢?马克思没说,我们也不能随便杜撰。这是因为,马克思没有论证货币换算成时间的换算方法。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这银必定是通过人的劳动才生产出来的。必定是需要一个劳动的时间过程的。这个劳动时间过程再加上金所体现的时间就一定不等于6小时。
通过以上的批判我们清楚的知道了“剩余价值”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你在《资本论》里将所有的这个“剩余价值”一词涂抹掉,看看还剩什么?剩下的只是一推废纸。
最后,我们到实践中考察一下黄金的价格和每克黄金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现在就以2012年中国的黄金来考察(网上的数据)。
2012年,我国的黄金产量为323吨。从业人员为28万余人。按每年275天的工作日计算。金价为331/克,则:
2012年的金产量≈323吨
从业人数:≈280000人
323吨被280000人平分:323顿÷280000=1152.57克
每人日平均产值:1153.57÷275天=4.19克。
金价:331元。
每人日平均产值:331×4.19≈1386元。
你的日工资是≈1386元吗?
你的,或你们家的每日的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是1386元吗?
你现在的工资是半个劳动日的工资吗?
你每天生产的劳动产品的价值是1386元吗?
看了这个结果你对马克思的这个定义怎么看:“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知道例如10磅金的价值是多少。......它本身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且是通过每个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量表现出来的。”?
对这段:“前面已经说过,一个商品的等价形态,不包含它的价值量的数量的规定。所以,我们虽然知道金是货币,因此可以和一切其他商品直接交换,可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知道金例如10磅是值多少。和任何一种商品一样,货币也只能把自己的价值量,相对地表现在别种商品上。它本身的价值由它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规定。并且要由任何别一种有等量劳动时间在其中凝结的商品的量来表现。金的相对价值量,已经在它的产地,由直接的物物交换规定了。它的价值在当作货币加入流通的时候,它的价值已经规定。”又怎么看?
是不是很荒唐?!
最后我们再看看现实中的企业、工厂的那些资本家、企业主是怎样进行核算的:
先从成本核算上简单的来看看:
简单地说成本核算就是,把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其性质和发生地点,分类归集、汇总、核算,计算出该时期内生产经营费用发生总额和分别计算出每种产品的实际成本和单位成本的管理活动。其基本任务是正确、及时地核算产品实际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以确定产品的基本价格。在成本核算中没有一个企业或资本家是按照工人的劳动时间来核算产品的价值(价格)的。马克思的所论述的“商品家伙在”纯粹是脱离实际的臆想。
成本核算又分多种核算方法例如: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分类法、ABC成本法:
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企业的情况自主制定自己的核算方法。总之,在产品价值的核算上世纪上没有一家企业或资本家是用工人的劳动时间来计算商品价值的。这就充分证明:商品的价值绝不是像马克思所定义“劳动时间”“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所能确定商品价值的。
再从工厂、企业的定价方法简单的来看:
定价方法是企业为实现其定价目标所采取的具体方法,有三大类:成本导向、需求导向和竞争导向三类。
一是:成本导向定价法。成本导向定价法是以营销产品的成本为主要依据制定价格的方法统称为成本导向定价法,这是最简单、应用相当广泛的一种定价方法。总成本定价法又分成本加成定价法、目标利润定价法、盈亏平衡定价。边际成本定价法。成本加成定价法是按产品单位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毛利定出销售价。
其计算公式为:P=c×(1+r) 。式中: P—商品的单价 c—商品的单位总成本 r—商品的加成率。
目标利润定价法,是根据企业总成本和预期销售量,确定一个目标利润率,并以次作为定价的标准。计算公式为:单位商品价格=总成本×(1+目标利润率)/ 预计销量。
边际成本定价法:又称边际贡献法。如果边际贡献等于或超过固定成本,企业就可以保本或盈利。这种方法适用于产品供过于求、卖方竞争激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与其维持高价,导致产品滞销积压,丧失市场,不如以低价保持市场,不计固定成本,尽量维持生产。
盈亏平衡定价,考虑到销售额变化后,成本也在发生变化,这种方法是运用损益平衡原理实行的一种保本定价法。
其公式是:
盈亏平衡点销售量=固定成本/单位—单位变动成本
盈亏平衡点销售额=固定成本/1—单位变动成本率
二是:需求导向定价法:需求导向定价法是指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消费者对产品的感觉差异来确定价格的定价方法。它包括以下三种:认知导向定价法、逆向定价法、习惯定价法。
三是:竞争导向定价法 ;竞争导向定价法是企业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生产条件、服务状况、价格水平等因素,依据自身的竞争实力,参考成本和供求状况来确定商品价格。以市场上竞争者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本企业产品定价的参照系的一种定价方法。这种定价方法主要有3方面特点。竞争导向定价主要包括随行就市定价法、产品差别定价法和密封投标定价法。
竞争导向定价法的几种方式:在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上,企业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生产条件、服务状况、价格水平等因素,依据自身的竞争实力,参考成本和供求状况来确定商品价格。这种定价方法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争导向定价法。竞争导向定价主要包括:随行就市定价法、产品差别定价法、密封投标定价法。
总之,在现实的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工厂、企业有多种多样的核算方法,这还没包括演出文艺界的核算方法。这还没包括那些个体的工商户的核算方法。但是,你走遍全世界,你绝对找不到一个进行经济活动的人、工厂、作坊、商店、饭馆等等等等的大小经济实体是按照马克思的“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来核算的。没有一个经济实体是按照马克思的“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来进行定价的。
既然不存在什么"剩余价值“,那么,消灭私有制就是违背自然经济规律了?
好了。看了这篇文章后,如果你还相信这个“剩余价值”,那么,你问问自己:你的100元钱=多少时间?
看了这篇文章后,如果你还相信这个“剩余价值”,那么,你问问自己及家里的其他人:你的工资=多少时间?
看了这篇文章后,如果你还相信这个“剩余价值”,那么,你问问自己:你的工资是你及全家的生活所必须的工资吗?
看了这篇文章后,如果你还相信这个“剩余价值”,那么,你问问自己:你的生活标准如何对应你的工资?
看了这篇文章后,如果你还相信这个“剩余价值”,那么,你问问自己:你的日工资是采金量的价格的工资吗?
看了这篇文章后,如果你还相信这个“剩余价值”,那么,你问问你们单位的会计,他们是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的理论来核算的吗?他们是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的理论来定价的吗?
张启恒 2013.1.10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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