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鹏 发表于 2013-2-12 00:54 
楼主的批判精神可嘉。
从定义分歧来批判,易于陷入文字游戏。
不如直接批判。
你前面提到了投资者提供了资本这个生产条件,又说投资者在对总价值的分割,超过收回材料的原价值和设备的折旧,多出来的,就是剥削来的“剩余价值”。后面又将制作铜质斧头的人比为投资者,工人比为借用斧人。
那么,如果将投资者换为提供了土地这个极端点的地租性的生产条件,你的话会变成什么摸样???
如下,人类生产,如果是“不使用土地”的生产,那么产品根本就生产不出来。所以,人类生产实际总是需要生产资料的生产。有人拥有土地,另一人拥有体力,用来种植。土地的存在,大大提高种植的效率,并且当地主吸血斧和用种地,是两个专业化个人之间的分工,谁能说清楚农产品这个最终产品价值中,这两人谁的贡献大些小些?拥有土地的,同用种地,有三种交易方式:买断或租赁制,雇佣制,以及合伙制。第一种方式,是地主获得一个固定收益或固定比例收益,将剩余连同风险转让给用土地的人,这在经济中很常见;第二种方式,是地主成为投资者,雇佣他人,并将土地授予该人使用,给予该人固定或固定比例的“工钱“,从而自己享有剩余和风险,这也是常见的。之所以有人选择第一种方式,有人选择第二种方式,或者某人有时有些场合这样选择,另一些时间和场合那样选择,不过是风险意向和风险评估不同罢了。
农民“创造”全部价值,就好比种地的人,先受雇用拿固定工资,然后又反悔,说农产品全是我生产的,你——地主兼投资者,只能获得相当于土地价值的柴火,剩余归我。问题是,亏损了,农产品的价值根本不足以抵偿土地的价值时,这个雇农还信誓旦旦地要求剩余么?恐怕早躲得远远的看笑话了。这就是你的机会主义学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