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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8

于建嵘: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建设与乡镇政府改革

(2007-08-17)

今天我们的会是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公共服务问题,我想讲的问题就是我们怎样才能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

目前新农村建设到底存在一些什么问题?我们首先看一下,在我看来,目前的新农村建设提出来一年之后,我们发现它的政治动员意义大于它社会改革的意义。第二,应付政绩和形式主义比较严重,原来提出来新农村建设,许多人担心地方会搞政绩工程,现在我们发现它对政绩工程都不感兴趣,你到农村调查的时候,带你看的都是原来做的小城镇建设,原来做的百村建设那些工程,对建一个样板村都没有多少兴趣。第三,新农村建设成为争夺资源的一个借口,包括地方政府和中央的各个部委都把新农村建设作为争夺资源的一个很好的筹码,各个部委在新农村建设提出来之后,马上提出来许多千村行动、百村行动,这些经费都要从国家财政来。我简单归纳成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的核心问题就是说新农村建设的主体缺位。为什么说新农村建设主体缺位?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次会议上我们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到了一个问题就是政府主导,农民主体。政府主导大家都很好理解,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的文件,政府怎么主导他。昨天很多的专家说,农民主体主要说农民怎么体现农民的意志,怎么使农民享受新农村建设的成果,农民怎么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这个大家都理解,实际上你会发现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这个问题没有制度保障,许多问题有些人认为是一个工作作风问题,我认为不是,这是一个制度问题。我们在讲新农村建设农民是主体的时候,没有一个制度能够保障农民作为主体。

农民怎样才能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这个问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这方面的经验,最重要的一个经验就是在新农村建设中间必须要建立对乡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其中,建立农民的组织最为重要。我们以台湾为例,实际上我们现在搞新农村建设在台湾1972年已经做了。台湾1972年的情况和我们现在大陆的情况已基本上是一致的,如农业发展状况、三农问题等实际上是一致的,所以1972年蒋经国提出一个加快农村建设的九大措施,但到1973年发现基本上没有成果,1974年蒋经国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就是改革农会组织。这个改革现在台湾的学者基本上做的评论是,台湾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最重要的有两个经验,一个经验就是土地改革,另外一个经验就是农会建设。台湾的农会为什么能够在农村建设中间起到很大的作用呢?有三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台湾的农会是农有,指的是农会只能是农民的职业团体。台湾农会的正式会员只能是农民,这一点规定得非常严格,哪怕你当了台湾省农会的主席,你也必须是一个农民,绝对不是什么干部或者是曾经是农民的干部,你必须是以农业为主要收入的人。农会规定哪些人才能作为农会的会员。规定哪些人可以作为赞助会员,但是只能当监事不能当理事。通过这个规定使台湾的农会变成真正的农民组织。第二,台湾的农会必须归农民管理,必须是农会的正式会员才能有投票权,才能做决策,还有一个执行系统,可以聘请一些有管理经验的人当总干事、干事,类似于公务员性质的人员,这些人必须经过一个资格考试,不是随便可以请的。考试之后才能向农会推荐,由农会来决定他是否能够作为他的总干事。台湾农会的第三个特点就是农享,只能为农民提供服务,它规定有21条任务,大家可以简单看一看。

今天许多困扰我们的问题,我们都可以从台湾农会的21个任务找到它的一些蛛丝马迹。我认为我们今天在探讨中国乡村建设的时候,同时我们感觉要保证农民作为主体的时候,我们需要一个农民的组织来保护它,能使它作为真正的新农村建设主体。

所以我认为改革的思路,要在新农村建设中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就要对目前农村乡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简化目前的乡镇政府机构和分化其职能的基础上,建立具有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的农会组织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最基本的执行单位。归纳一点,就是我认为新农村建设要保护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的话,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这个制度创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建立真正的农民组织,而不是有良心的官员和学者来主导的新农村建设。政府的主导应该通过他对资金的分配和制度创新来体现。

我们一旦提出建立农会,马上问题就产生了。我们马上会想到中国的农会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具有革命性的政治组织,成立农会有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资源,这是我们现在许多人的观点,我曾经写了很多文章批评这个观点,从中国农会来看,清代末年就开始有农会组织,在解放以前还是有农会,但是这个农会和最后台湾进行新农村建设改革的农会是有区别的。

第二个问题,这是许多领导人的观点,现在中国有非常系统的基层组织,如何处理农会和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大家都知道,有人提出的观点,已经有基层组织了还要农会吗?这完全是两个性质的问题。农会和村民组织是两个性质的问题,台湾的农会是以乡镇为基础的,一个乡镇一个农会,村里面没有农会,村里面可能有农资小组,所以村民组织并不是代替农会组织的建设。

第三个问题,现在有经济合作组织了,我们还需要农会吗?这也不是一个问题,一到台湾考察的时候就发现,台湾不但有农会组织,也有经济合作社,他们之间没有冲突关系,因为一个县区的政府系统相当于政府代理人的组织,一个是完全按照经济操作的一个组织。

根据这个看法我认为,要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做到为农民、农村提供有效的、有保障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就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这个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在于建立真正的农民组织,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文章出处:中国改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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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8 00: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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