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和是产化的兼容性问题和国民经济管理模式的选择 郎顾之争表面上在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国内主流经济学界在为国企产权改革辩护,挺郎派在为国有资产流失蒙冤叫屈,事实上,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决定于一个前提所推出的必然逻辑结果,而这一前提就是:公有制与市场化是否兼容的问题。市场化是中国整个经济改革的逻辑起点,如果公有制与市场化兼容,那么公有制就无需改革,如果二者不兼容,那么我们就必需对原有的公有制形式进行调整。
一方面,市场化意味着要求企业在市场上进行自负盈亏的竞争,即必须使企业具有预算硬约束。简单来说,在中国的改革实践中,经历了所谓“吴市场,厉股份”的过程,在市场化的前提下,事实上,国企改革所采取的股份制改革和多层的委托代理是在模仿私有制或者私有制下的公司治理形式,将国有企业改造为自负盈亏具有硬预算约束的经济实体,这是使企业满足市场竞争要求的必然选择。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面临的问题是,在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的前提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经营者的目标函数和国有资产最大化的目标有可能不一致,道德风险和代理人与生产者利益趋同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西方企业治理形式对有关代理人最优薪酬计划的设计,给与代理者期权可以使代理者的目标函数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一致,以此避免来理人的短期行为。因此,按照这个逻辑,允许企业经理人收购部分国有企业股权是市场化必然的逻辑结果,即所谓MBO(十六大也承认了经理人收购部分国企股份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市场化要求自由交易,即要求产权的可转让,而剩余索取权的可转让是产权可转让的基础。
市场化的经济改革从两个方面均要求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的可转让。但是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的可转让性和国有产权不可兼容。那就意味着,按照这条国有企业的改革逻辑,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领域的退出不可避免。
既然如此,要保持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要体现在质量和控制力上。也就是说,国企改革无须全部进入市场。具体来说,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退出,而在某些非竞争领域,如公共物品的提供,自然垄断行业,国有经济也应承担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性的任务,如进入高新技术的开发领域,不具有比较优势但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因此,我认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自有其逻辑,不是某几个人鼓吹的结果,因此我不支持郎的观点。
依照这个思路,我国国民经济的管理模式必然向政策手段和计划手段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在竞争性的领域,民营经济应占主体地位,国民经济的管理方式应主要以政策手段为主,以产业政策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制定法律法规等微观规制规范微观主体行为,保持国民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非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占主导,这些企业不能以市场利润作为衡量企业绩效的方式,因而国民经济的管理方式应主要以计划手段为主,用数量质量和政策目标完成情况等指标方式衡量企业经营状况,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将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