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越学越糊涂在2007-8-28 10:05:00的发言:滥用科斯定理
张三想在李四脸上打一耳光。李四的脸是否被打,即李四的脸这一资源的配置,是否受and在什么条件下受产权的界定影响呢?根据实证的科斯定理:假如没有交易成本,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资源配置,即李四的脸是否被张三打取决于双方的价值判断,和法官如何界定产权无关。假设张三愿意出的最高价格是500元,而李四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是200元。如果法官裁决张三有权打李四,那么,在上述假设条件下,他自然会打李四一个耳光。假如法官裁决张三要经李四同意才能打,那么,由于没有交易成本,在200到500元之间的任一价格上成交,对于双方来说都有利。比如,双方以250元成交,结果也是李四的脸被打,即资源配置和上个裁决相同,所不同的是初始收入分配变了,李四的收入增加了250元。类似可以说明,假如张三愿意出的最高价格低于李四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无论权利如何界定,李四的脸都不会被打,结果是李四留着自己的脸,张三留着自己的money. 总之,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产权如何界定,通过产权交易,资源都会用于评价最高的用途。
但是,在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过高的交易成本可能使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说:The traditional approach has tended to obscure the nature of the choice that has to be made. The question is commonly thought of as one in which A inflicts harm on B and what has to be decided is: how should we restrain A? But this is wrong. We are dealing with a problem of a reciprocal nature. To avoid the harm to B would inflict harm on A. The real question that has to be decided is: should A be allowed to harm B or should B be allowed to harm A? The problem is to avoid the more serious harm. [人们通常以如下方式思考这个问题:A给B造成伤害,需要确定的是我们应该如何限制A。但是,这是错误的。要避免伤害B,就会伤害A。要确定的真正问题是,应该允许A伤害B,还是允许B伤害A。问题是如何避免较为严重的伤害。]
在我们的例子中,假如交易成本是310元,那么,产权的界定就会影响李四的脸的用途即资源配置。如果法官把权利界定给张三,那么,在没有他人出更高价钱购买这项产权并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张三就会在那张脸上打一个耳光,得到相当于500元的享受。但是,如果法官把权利界定给李四,张三的脸就不会被打。这是因为,交易成本310元超过了双方的总获利边际300元。设想张三支付交易成本,由于要花费310元才能和李四达成交易,而李四至少要价200元,那么,张三至少花费至少510元才能达到目的,这显然超出了张三愿意出的最高价格,所以不会有交易;假如李四支付交易成本,由于张三只愿意支付500元的价格,扣除310元的交易成本后之剩下190元,这明显低于了李四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所以也不会有交易。类似可以说明,无论双方如何分担交易成本,对于双方来说,交易都是不合算的。在科斯看来,本来有利的交易因为交易成本过高而不能进行,从而影响了配置的有效利用。假如英明的法官把权利界定给评价较高的张三,并给李四适当补偿(200-300元),那么,和前一情况相比,是帕累托改善。这就是规范的科斯定理:在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财产的界定应该避免较为严重的伤害,即把权利界定给评价最高的一方。所以,在我们的例子中,法官应该把权利界定给评价最高的张三。
显然,法官的裁决依赖于双方的评价。在我们例子中,假如张三的评价变成了200元,而李四的评价变成了500元,那么,法院就应该重新界定权利,把权利界定给李四。设想在某个常设,张三因为不小心大了李四一个耳光,两个人来到了法庭,碰巧法官曾经是科斯的学生,那么,如果张三的评价是500元,李四的评价是200元,那么,法官就应该判断张三有权打李四,只需给李四200元以上的补偿即可。过了一天,突然继承了一笔遗产的李四向法官证明了自己的脸至少值600元,那么,依照科斯定理,法官就应该重新叛徒,判张三有罪。
在科斯定理的应用中,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官如何知道当事人的真实评价呢?就像我们所做的那样,经济学家在分析问题时,可以轻易地假定张三和李四的评价。但在现实中,价值判断是主观的(subjective),没有一个客观标准。有些东西即使有市场价格,价格也不等于价值。况且,价格有可能受法官的判决影响,也有可能受其他人的行为和因素影响。这意味着,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而取决于第三者的行为,甚至取决于气候等影响价格的自然因素。如果你开车时不小心撞死了一头猪,那么,依照科斯定理,猪肉价格上涨使你有罪,猪肉价格下降使你无罪。更何况,很多东西是没有市场价格的,或者没有可靠的市场价格。张三的脸有可靠的市场价格吗?法官在审判性犯罪案件时,是否要参照妓院的价格呢?
我真的是越学越糊涂了!我是否滥用了科斯定理呢?请大家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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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觉得您在滥用科斯定理,事情本来就是这样。但裁决依赖于双方的评价并不就意味着交易变得不确定,比如在您李四的脸突然变得金贵的例子里,法官是绝不会重新判决的,因为当时的裁决并没有错。同样地,如果谁不小心撞死了一头身价正在风头浪尖上的猪也只能自认倒霉。这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只要当时环境是可以确定的,交易的后果就是可以确定的。
我倒不以为裁决依赖于评价有什么问题。正如zenziyang同学所说,福利和评价往往会随着达成交易的成本而变动。一个交易,在没有交易成本时是有利于福利的,在情况发生变化后就未必如此,于是它本身也就不值得交易。因为交易双方都不再想进行这项交易,当然也就不存在产权界定的必要了。所以,交易成本应该被认为是一个交易本身的内在属性而不是外在属性,交易成本的不断变大就等价于交易双方评价的降低,当低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消失。但这并不意味着福利降低了,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交易根本不是一项福利。
按上面的逻辑,这可能就就意味着,福利的实现并不需要法官来外生地裁定。如果交易没有自发进行,本身就说明它不是一项最佳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