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新乔的微观18讲里面的341页有这样一个问题:
关于产权的界定,科斯定理是在消费者是拟线性效用函数的时候,不管产权在谁手中,都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然后里面有一个这样的例子,一个吸烟者A和一个被动吸烟者B(A的吸烟对其有害),如果他们的效用函数不是拟线性,则如果把吸烟权给吸烟者,则B会给一定的资金给他,让A少吸烟,最后的结果可能是A吸10支烟,但是如果把有不被烟熏染的权利给B的话,A就去给一定的钱给B,让B接受A吸一定的烟,此时的结果可能A吸5支烟。
所以是不是有这样的结论:当权力是在做某件事的人身上时(另外一个人给钱给他,让他少做),他做的这件事要多。 eg 权利在吸烟者A手中
当权力是在不想让他做这这件事的另一个人身上时(他就给钱给另外一个人,购买做这件事的权利),他做的事要少。eg 权利在B手中
比如说:就一个只有2个人的社会,当人有不受被人伤害的权利时,你若伤害他们,则要赔钱,你所做的伤害人的事相对就少。
如果另一种构想,人有伤害他人的权利,则你可能会去伤害他人,然后他人会给钱给你,让你少伤害她,这样你做的伤害他的事就相对多。 所以社会上的规则就是第一条,可以减少伤害。
以上是自己想的,我想知道,到底有没有这样的原则:当权力是在做某件事的人身上时(另外一个人给钱给他,让他少做),他做的这件事要多。 eg 权利在吸烟者A手中
当权力是在不想让他做这这件事的另一个人身上时(他就给钱给另外一个人,购买做这件事的权利),他做的事要少。eg 权利在B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