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鱼 (2006-8-23)
媒体近日报道了广东江门市新会区崖南镇一陶瓷厂捐资建造新崖南中学的事。当年,该陶瓷厂在崖南镇刚投产,就因该厂排放的气体严重影响附近崖南中学师生而引发纠纷。学校与工厂仅是一路之隔,南风将工厂排出的废气弥漫校园,师生深受其害,学生家长还联合到陶瓷厂堵住厂门禁止开工,一度造成企业和学校群众之间的严重对立。后来,经各方努力,该厂出资200万元购买原校区,还捐资100多万元资助新校区建设。同时也投入设备完善治污设施。电视镜头上,显示的是新校区整齐的规划和洁净的校容,该厂董事长也被学校聘请为名誉校长。
熟悉经济学的朋友看到这个案例,应该会立刻想起一个词: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的起因,是对于一些带“外部性”的市场行为,例如污染、无线电干扰,以庇古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倾向课税的办法解决,而法学家则倾向于认为这是侵权行为,应该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在分清过错的基础上赔偿。对此,科斯撰文评论说:“有人会认为无线电业管制的目标应该是把干扰减少到最小,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目标应该是使产出最大化。所有的财产权都有干扰人们利用资源的能力,必须保证的是从干扰中获得的收益应大于所产生的危害。没有理由认为最佳的状况就是无干扰权。”
科斯定理告诉我们,无交易成本情况下,任何一种权利的起始配置都会产生高效率资源配置。因此,权利的初始界定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能够允许双方通过交易来调整配置结构和权利。一般人会认为,因为企业无污染的权利,要对污染企业课以重税,甚至查封。我们可以发问了:这种污染税的多少又由谁来确定?而什么程度的污染才应该交税?显然,答案是模糊的,同时这也会为权力的寻租创造更大的空间。
如本文这个真实案例,因为学校是早就存在,工厂是后来建造的。按照传统思路,认为工厂的污染侵害了学校利益,因此,应该对其罚款,甚至勒令它停产整顿。科斯定理的思路告诉我们,这样不一定是最好的办法。如果法律对权利有明确的界定,并且企业可以和受污染者谈判,达成相互契约,可以使效率最优。
必须知道,只有交易双方才真正知道他们所需要的是什么。新会崖南工厂污染事件提供了解释高斯定理的一个现实案例,工厂通过和学校磋商,使外部性事件内部化,达致总效益最高。“如果禁止排放烟雾,伦敦到今天仍然是一个小山村。”科斯如是说。
显然,工厂捐资建造新校区,不是因为他们的爱心,而是他们知道,这比停产整顿要好得多。据笔者调查了解,崖南中学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了,镇上后来规划工业区,恰好位于中学旁边,随着当地工业的快速发展,学校的原址已越来越不适合教学。经各方沟通,该厂也意识到学校搬迁对工厂发展有利,于是出资买下了学校,作为扩充工厂的用地,并且捐资起新学校。这个“捐资”其实就是工厂支付给学校的费用,用来购买他们污染的权利。可以看作是外部事件内部化的一个很好例子。
当然,过重的污染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大的损害,并且如果污染企业要一一和被污染人达成协议,交易费用是大得惊人的。这也是为什么科斯定理中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前提原因。所以在环保部门督促下,该厂还是逐步投入资金,完善治污设备。
而执法部门,对民间这种契约应该保持足够的谦恭,不应该按固定的法律条文去死板执行,要从重罚款,要工厂停业。想一下吧,新会崖南这次事件中,如果学校把工厂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定,工厂的污染损害了学校利益,要停业整顿,这样的结果是工厂利益受到损害,而学校也未必得益,因为它地理位置关系,位于工业区边缘,工业区不断增加的工厂或多或少都对之产生影响。如果法院判令由于学校是先存在的,企业不允许搞。这样,社会整体效益损害是很大的。
而目前这样的结果,企业出资搬迁学校,学校容貌得到改观,是双赢。双赢的前提,是允许交易。世界的多姿多彩正是因为各式各样的交易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