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nie在2005-7-8 17:35:01的发言: 没有或者很少定价费用不代表一定会导致巨额收益,任何收益都是机会收益,只能取一个次高价值,不能重复计算。
至于你举的例子,那里不一定由很低的交易费用。即便费用低,诉讼多,也不一定就不符合社会效率。在允许集团诉讼的美国,就是这样。而且,不能仅考虑单独案例,要考虑到集团诉讼的社会意义和预期价值。
nie版提出在资产定价过程中,当事人选定的都是资产多个用途中所能产生的最高收益的用途并以此作为价格。由于资产最终只能用于一个用途,那么这个最高收益就是“机会收益”。这是不错的,我也曾考虑过,但最终认为并没有消解提出的问题。
第一,再次需要指出并提起注意的是“交易费用为零或极低”能推致“定价费可以不考虑”这一极强的假设条件。由于有了这一条件,对资产所有可能的用途将都要重新考虑。我们知道在科斯的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商品都是同质的,这种同质性并不符合现实经济情况。以谷物市场为例,美国出产的谷物与中国出产的谷物必会因为气候、土壤、种植技术乃至基因上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别。在考虑定价费用的前提下考虑这些差别进行定价的成本,显然与谷物充当食品类商品的最主要用途所产生的收益相比是非常巨大的,因而不能据以作为定价的考虑因素,只能作为潜在的考虑因素存而不用。但如果某种潜在用途发掘出来则可能大幅改变现行的价格,比如发现食用某地出产的谷物能有效防止某种疾病,或用谷物酿酒可大幅提升酒的品质口感,或可提炼出特殊分子结构作为工业原料,等等等等。
如果这种天马行空的猜测还不能令人信服,那么我可以举现实中的死海海泥作为例子。当没有发现死海海泥具有养颜功效时,死海海泥与其它地方海泥并无两样的价格。人们即使可能猜测该海泥具有某种功效,但由于调查研究的费用相当高且可能一无所获,人们不会根据这种莫须有的功效对死海海泥定价,在市场上与其它泥一样也一文不值。但当人们确实发现死海海泥的特殊功效时,它的价格就扶摇直上了。
而“定价费为零”的假设,即确定了人们可以不花费就能了解某种资产是否具有哪种特殊用途,换句话说人们可以“完全了解”某一资产对自身需要的重要程度进而出价。由于任何物品从终极的意义上说都具有无法取代的特殊性,必有其不可取代的特定的用途,我们知道,既然一物不可取代,价值就无法比较或者说价值是无穷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假定“定价费为零”,就不能对商品确定价格或者价格将趋向无穷大,导致交易不可能发生。
我猜测,科斯可能隐约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才加上“或交易费用极低”的假设进行骑墙性的修补,否则在理论研究上完全没有必要区分“极低”与“为零”,形成意义上似可等同又不完全相同的两个假设表述。
第二,价值是人们对交易物品的主观评价,价格则是不同价值评价在市场讨价还价达成的妥协共识。因为特定的人对特定的物的评价是一定的,即某物品的价值对某人而言是不会改变的,改变的只有在交易中达成的妥协价格。可以说,没有定价费用(不需要讨价还价或讨价还价的成本为零),就没有妥协,进而也就不能形成价格。在这个意义上说明,由于价值判断不可比较,又不能通过妥协形成价格,契约就不能达成。因此张五常提出“无交易费用,即无市场”的判断从这个方面来说是有道理的。
要说明的是,这里并不是如nie版主认为的,由于“费用低,诉讼多”而损失效率的观点(nie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不正确。而是交易费用为零使市场的妥协机制失去作用而不能产生价格,进而不能形成双方合意的契约。至于集团诉讼无非是采用代表出价方式更利于契约的达成罢了,其实质仍是需要通过市场讨价还价的妥协机制形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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