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竞争市场下,生产者是价格的接受者吗?
当前许多经济学教科书,都把“生产者是价格的接受者”作为完全竞争市场的特征,甚至作为完全竞争市场定义的一部分。实际上,完全竞争市场下,生产者却不一定是价格的接受者。
一、现实中,企业数量众多、竞争激励的行业中企业不一定是价格的接受者
可现实生活中,企业数量众多、竞争异常激励的行业,许多生产者却不是价格的接受者,对于那些具有成本优势的企业而言,他们为了长期利益,常常通过降价的方式来出售产品,从而扩大市场份额(当然,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比较复杂。当然,我们可以说,工业品市场不会出现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
二、企业接受价格的两种不同原因,及其区分
在实现长期竞争均衡时,生产者接受现有的价格,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因为,实现长期竞争均衡时,所有企业的利润都为0,商品价格等于生产商品的平均成本。此时,企业不能高价出售,因为高价出售时销量将为0。企业只能低价出售。问题是,如果企业低价出售,该企业就会入不敷出,从而该企业就会关门大吉。此时,企业接受市场价格,是企业迫不得已的选择。
而完全竞争市场下,没有实现长期竞争均衡时,具有较多利润的企业仍然接受现有价格,是企业在最求利润最大化,不是企业迫不得已的选择。比如,冰箱的市场价格为2500元/台,海尔公司具有低成本的优势,海尔公司冰箱的生产成本为2000元/台。此时,海尔公司可以按照2000元/台—2500元/台之间任何一个价格出售。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海尔公司按照2500元/台出售冰箱。此时,企业接受市场价格,是企业最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不是企业迫不得已的选择。
总结起来,市场长期竞争均衡时,企业接受市场价格,是企业迫不得已的选择,而完全竞争市场下,没有实现竞争均衡时,企业接受市场价格,是企业最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
三、如果笼统地说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那么也可以说完全垄断市场下企业也是价格的接受者。
若把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而接受某个价格,说成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那么,由于生产技术水平将决定企业的成本函数,而在总需求函数一定时,使得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将由成本函数、总需求函数这两个客观的因素共同决定的。从而,使得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将是客观的,不是企业所能左右的。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只能接受这个客观的价格。
比如,在2000年,由于技术水平所限和总需求所限,对于一个处于垄断地位的冰箱生产企业,冰箱的价格为3000元/台将使得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而到了2005年,由于技术水平和总需求所限,对于冰箱垄断者而言,冰箱价格为3500元/台将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到了2020年,由于技术水平和总需求所限,对于冰箱垄断者而言,冰箱价格为5000元/台将是企业利润最大化。
海尔公司作为垄断企业,它所能做的,就是在2000年接受3000元/台的价格(该价格是由技术水平、总需求共同决定的,不是海尔公司确定),2005年接受3500元/台的价格,在2020年接受5000元/台的价格。
海尔公司作为垄断企业,它也是价格的接受者。所不同的是,海尔公司接受的是由技术水平、总需求共同决定的价格。
这里,把垄断企业说成价格的接受者,与前面完全竞争市场下,把有较多利润的企业说成价格的接受者,在本质都是一样的。两者都是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接受了某一个价格,从而两者都是价格的接受者。
把垄断企业说成价格的接受者显然不合理,从而说明把““价格接受者”定义为“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接受了某一个价格,企业就是价格的接受者”是不合理的。由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得以成立的前提,就是把“价格接受者”的定义为“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接受了某一个价格,企业就是价格的接受者”,这就说明了“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四、一个逻辑学分析: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不是价格的接受者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成立的必要条件,是把“价格接受者”定义为“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接受了某一个价格,企业就是价格的接受者”。可是,这样的“价格接受者”的定义将推出“完全垄断时的企业也是价格的接受者”这一荒谬的结论,从而说明这样的“价格接受者”的定义是不成立的。必要条件不成立,从而命题“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就不成立。
五、西方经济学出现错误的原因:假设和公理不分
把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企业笼统地说成是价格的接受者,是西方经济学不可避免的错误。其根本原因,是西方经济学把“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当成了公理。要知道,“理性的经济人”是一个假设,不是公理。
假设和公理不做区分,自然会出现“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的错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3 10:02:2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