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长篇大论太宏大了,说的也有点远。呵呵,请恕我还看不懂~~~~~~
目前关于所有权的进一步分析,我还没有开始。不过有机会我定会借鉴一二~~
谢谢您费心啦!
您的文章我细细地看了遍,恕我直言,逻辑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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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我们的社会是合作与分工的对立,那么分配一定在先,所有权一定在后(非天生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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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先有所有权还是先有分配权这个问题,就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其实马克思并没有去说哪个先出现的,而是说两者的关系,是所有权决定分配权。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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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所有权的确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而是涉及本性、意识形态、道德、文化、国情等等问题。抛开天生性这一面,则所有权不能独立于这些因素而优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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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没有觉得马克思对这种问题已经论述过了吗?那些因素在马克思那里,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你不记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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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躯体(包括精神,以后不再提示)独占是每个“我”最基本的权力,这是天生的权力,它是保证“我”能够持存的最根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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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应该很相信您记得历史,记得奴隶社会的历史。在奴隶社会,奴隶是没有你这个所谓的“天生的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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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靠“武力争夺”,而非劳动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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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最欣赏您的一句话!可惜您在“所有权”一词前加了个限制性的修饰词,让我感到非常遗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5 1:49:15编辑过]
1、关于所有权的先后问题,这是一个逻辑问题。我认为分配在先是基于“社会”这个限定以及初始状态设置。我们在学术上必须要设定一个初始条件,我是设定群体之前不存在分配,(或者说什么都没有),然后大家组成群体一起劳动,于是有产品了,这是公共的,自然要分配这些公共的产品,依此分配的产品就是私有的了。
这里自然有阁下提出的逻辑问题,因为大家共有本身就是一种所有权,但是我认为这种所有权是天生性,因为我们讨论所有权始终是群体下的所有权,群体不存在所有权不存在。我设置“我”这个个体主要就是为了找到学术的初始位置(确切说是经济学学术的哲学初始位置),所以“我”是群体之外的。这也说明阁下的奴隶社会质疑不恰当。事实也是这样,现在很多国家在讨论生命起始点的问题,比如有的国家(好像是英国)提议怀孕第三周最后一天为生命起点。这个争论有什么意思呢?实际就是所有权的界定问题,承认“我”是生命实际也确定了它有所有权,自然依据我后面的结论“所有权都具有共有和私有的性质”,国家就要对胚胎的“我”行使他的所有权了——行使法律责任,比如限制妊妇堕胎的自由了。
2、我不认为马克思在分配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上有什么值得肯定的见解,只能它的经济学研究涉及到这个内容而已,确切说他只是依据“谁创造就归谁”这种关系为起点进行了研究,然后提出应该了与这个起点不一样的分配制度。
3、我还是觉得“初始非先天性”这个不能去掉,(原句之一:群体的初始非先天性的所有权也同样是靠“武力争夺”而得到),当时这么写时有很多理由,可是现在忘了。反正去掉这个限定词要慎重。
老伙计:
想研究制度,还是先明白几个基本概念吧?第一,什么是所有权,第二,所有权是怎样演进的。要明确所有权,可能还需要明确权利与权力的区别,这一点你在上面已经混淆了。
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所有吗?
所有与拥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与拥有都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但拥有可以是具有,可以是主体的部分组成,而所有则不同,客体必须是独立于主体之外,且归属于主体。我们可以拥有知识和权力,但我们决不可能所有知识和权力;人人都可以拥有善良的心,但任何人都无法所有善良的心;人们可以拥有一个慈祥的母亲,我们却无法说这个母亲归谁所有;我们可以说我们拥有权利,甚至可以说我们拥有所有物品的权利,但如果说我们所有拥有物品的权利则是不恰当的。因此,我们虽然可以用拥有来解释所有,但我们必须明确一点:拥有并不完全等同于所有。
不明确所有与拥有的差别很容易得出一些不科学的结论:能够所有的客体一定是指一些具有社会性的物品——能够交换的物品,而不是非社会性的物品,你的眼睛不归你归谁,但归你并不一定就是你所有,劳动力同样也是这样,因此,“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本身就是一个伪概念,它和“劳动力商品”没有什么区别。因此,marxch的“按劳分配简论”得出的结论是没意义的,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的分配依据没有意义;什么公有制是平均分配了,私有制是按资分配了,这两个命题得出的论据不足。第二,工资制度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其实这就是分配的所有形式的代称,用以特指,概念混乱;第三,即使按上述逻辑也不能够依“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这样的无稽概念得出有意义的结论。
老伙计:
想研究制度,还是先明白几个基本概念吧?第一,什么是所有权,第二,所有权是怎样演进的。要明确所有权,可能还需要明确权利与权力的区别,这一点你在上面已经混淆了。
我对这个感兴趣只在于我认为财富的分配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也只在于揭示里面最一般的规律,我对制度没有兴趣。请具体解释一下有关概念,谢谢了。
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所有吗?
所有与拥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与拥有都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但拥有可以是具有,可以是主体的部分组成,而所有则不同,客体必须是独立于主体之外,且归属于主体。我们可以拥有知识和权力,但我们决不可能所有知识和权力;人人都可以拥有善良的心,但任何人都无法所有善良的心;人们可以拥有一个慈祥的母亲,我们却无法说这个母亲归谁所有;我们可以说我们拥有权利,甚至可以说我们拥有所有物品的权利,但如果说我们所有拥有物品的权利则是不恰当的。因此,我们虽然可以用拥有来解释所有,但我们必须明确一点:拥有并不完全等同于所有。
不明确所有与拥有的差别很容易得出一些不科学的结论:能够所有的客体一定是指一些具有社会性的物品——能够交换的物品,而不是非社会性的物品,你的眼睛不归你归谁,但归你并不一定就是你所有,劳动力同样也是这样,因此,“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本身就是一个伪概念,它和“劳动力商品”没有什么区别。因此,marxch的“按劳分配简论”得出的结论是没意义的,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的分配依据没有意义;什么公有制是平均分配了,私有制是按资分配了,这两个命题得出的论据不足。第二,工资制度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其实这就是分配的所有形式的代称,用以特指,概念混乱;第三,即使按上述逻辑也不能够依“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这样的无稽概念得出有意义的结论。
谢谢,会尽量注意这些问题的。
不过我是考虑很基础的所有权和分配权问题,主要是其起源、内在的普遍性问题(如现在我觉得所有所有权都具有共有和私有这两个性质),我担心如果此时概念的内涵太窄可能会制约问题的解决,那么是否可以通过修改概念使之合N为1呢?或者干彻建立一个全新的概念来完成这种合并呢?
就凭你下面这句话,我就可以认为你的哲学基础并不是马克思哲学。我们所使用的分析方法都不一样,那么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共同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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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学术上必须要设定一个初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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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基础虽然是所有关系,是主体拥有客体的一种存在状态。但所有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所有,所有权的关键是权力,它表示某客体一旦归某主体所有,主体即拥有对客体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力和在支配与使用过程中的收益索取的权力。
对于所有权的产生,我们可以从所有权的权利来说明,也就是说为什么需要所有权呢?关键是在于所有权能够保障自己的物品不被别人侵犯,为什么害怕物品被别人侵犯呢?关键就在于物品是稀缺的,不稀缺就不需要所有权,因此,所有权的产生与产品稀缺有直接关系,强行占有并不是所有权产生的原因,而是由于稀缺导致人们争夺、战争,代价的惨重,使人们修定了契约(有文的或无文的),如你所说区域的、先得的、自己创造的等等归个人所有,使人们能够和平共处的就是这些契约。这是所有权产生的基础,也就是为什么说所有权的关键是物权或产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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