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应该计的。不用争论了。翻开SNA1993文本看看就明白了。
“住户成员为自己和其它成员生产的家庭或个人服务,按惯例不包括在本体系的生产范围内。但有两种特殊的为自己最终消费生产的服务需要估价和记录产出:雇佣付酬家务人员生产的服务和自有住宅的服务”
“居住在自有住宅的房主被看作拥有非法人企业,该企业生产住房服务并为其所属住户所消费。同时我们认为,生产的住房服务价值等于在市场上租用同样大小、质量和类型的房屋所要支付的租金的数额。住房服务的虚拟价值记为住宅所有者的最终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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