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经济学所说的剥削状态,实际上是社会交换双方在社会生产、社会分工、社会分配、社会消费过程之中表现出来的的不公平状态,如果假设在信息对称情况下供求关系平衡时,衡量这一不公平状态的的确是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当其中一方的“剩余价值”大于0时,必然存在社会意义上的不等价交换,即一方剥削另一方或者另一方被剥削的状态;可是,现实中信息不可能完全对称情况,社会供求关系也不可能真正平衡,那么,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只能是社会交换双方自己对于本人获得商品个别价值与付出代价(个别价值)之差是否等于或者大于0!这就出现在马克思经济学认为存在社会交换双方的另一方被剥削的现象时,他们事实上由于本人获得商品个别价值与付出代价(个别价值)之间的差是等于或者大于0,即主观上的个别剩余价值(这个区别于社会宏观意义上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因此,在主观上他们不承认被剥削,甚至认为自己是占了便宜!当然,不可否认现实中的确也存在许多由于信息不对称,本来整体是存在社会宏观意义上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 ,可以按照双赢或者帕累托改进分配,而却被另一方蒙蔽,而按照亏损状态来实现分配,这种分配体现出来的就不仅仅是一般双赢或者帕累托改进状态下的不公平分配而简直可以说就是违法与欺诈的剥削行为,或者可以把这种行为的主体定义罪犯和骗子!
一门健康的经济学,不应该仅仅是在社会交换过程之中发生的不公平现象上大做文章,而是应该在谦顾公平的情况下,研究如何在社会生产与社会交换、社会分配、社会消费过程之中大家是否帕累托改进,从而一起双赢!
以上只是在假设信息对称与供求一致时衡量是否存在剥削,如果供求不一致,那么,有些人其在某种生产的商品方面生产率虽然很高,可是,这些生产出来的商品由于大大超过社会需求,那么,其社会边际效用(或者社会使用价值)必然随之总产量的提高而递减!因此,其对应的社会劳动生产耗费的时间所呈现出来的“价值”,也会遵循递减规律而体现出相应的价值,而不是像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价值不会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了解这一点非常关键!
分析这个所谓的剥削是否存在问题其实也是分析劳动价格是否按照按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注意:这里所说的价值是在耗费成本与效用关系之中的价值)合理分配的问题!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499986&page=14&from^^uid=717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