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金融投资论坛 六区 金融学(理论版)
3333 7
2013-07-12

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目标和总体思路


2013-7-9


    基于对我国住房总量状况和住房保障需求情况的测算,建议到“十二五”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到“十三五”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综合考虑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特点、保障成本和政府保障能力,在目前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和公租房以及租金补贴等多种保障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住房保障供应体系,逐步提高货币补贴在住房保障方式中的比例。在“十二五”集中、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基础上,将住房保障方式逐步从实体保障房建设为主,向为保障对象提供多种与其需求相适应的住房保障方式转变。

    2011~2020年,即“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应基于当前我国住房保障的现状,着眼于“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住房保障需求的新特点,统筹考虑住房保障效益和成本,确定住房保障目标、基本原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思路。

    保障对象和保障目标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从三方面确立住房保障对象:一是从收入水平上划分;二是从居住条件划分;三是根据政府长期可支付能力,具体确定实际的保障覆盖面。

    ——住房保障对象的确定

    收入和住房条件是确定住房保障对象的两个最重要的指标。由于住房保障需要以政府财力的支出作为支撑,因此,在确定住房保障对象时,还必须考虑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与政府长期可持续支付能力相适应。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目前我国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应从以下三方面确定住房保障对象:

    一是从收入水平上划分。将无法足额支付市场房价或租金价格的中低收入群体作为住房保障对象的选择范围。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将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人群(占全部人群的20%)和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占全部人群的20%)作为住房保障对象的选择范围。

    二是从居住条件上划分。“十二五”期间可将低于全国城镇人均居住面积50%以下的住户纳入住房保障对象(人均16平方米),到2020年可将标准提高到18平方米。

    三是根据政府长期可支付能力,具体确定实际的保障覆盖面。

    最终确定的保障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住房保障对象的实际覆盖率大体达到城镇家庭的20%。

    ——住房保障目标的确定

    完善住房保障的核心目标是要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既包括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也包括支持和帮助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但住房保障并不是要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拒购买住房,也不是完全通过政府建造或出租实物型保障房给保障对象。

    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测算情况,建议在“十二五”期末,做到城镇常住人口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到“十三五”末,做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基本原则

    未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四是坚持创新体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原则。五是坚持保障政策可持续的原则。

    未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努力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为主导,就是要突出政府在城镇住房保障中的责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就业、收入、年龄、资产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决定了这些人群对住房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充分考虑不同人群对住房保障的不同需求,在相同保障成本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方式,给保障对象更大的选择权,更好地满足保障对象的差异化要求。不同区域住房保障需求、社会存量住房状况有所不同,应本着因地制宜原则,确定住房保障政策和保障方式。

    三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住房保障是政府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主要是城市的弱势群体,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体现。因此,对保障人群的政策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并有利于社会监督。

    四是坚持创新体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原则。住房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但在具体实现方式上,要创新体制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建设、提供市场化租赁房源、参与经营管理及捐赠等多种方式进入住房保障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保障性住房供给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政府通过相关的政策加以引导和支持。

    五是坚持保障政策可持续的原则。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的制度性安排,相关制度和政策体系设计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意近、中、远期的有序衔接。要从中长期角度综合考虑保障目标、保障对象、保障效果和保障成本,确保制度和政策体系具有长期可持续性。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有所居”的总体要求,针对我国处于城镇化加速期和人口流动的新特点,统筹考虑保障目标、保障效果和保障成本,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支持和帮助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

本帖隐藏的内容

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供应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

    建议将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租赁型实物保障房采取“市场租金、分档补贴、租补分离”方式,并逐步提高货币补贴在具有租赁性质的保障房供应中的比例。建议将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并轨,调整为“共有产权”性质的实物型可售型保障房。建议逐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转型。
    综合考虑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特点、保障成本和政府保障能力,根据政府住房保障覆盖20%左右城镇居民家庭的目标,在目前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和公租房以及租金补贴、公积金信贷支持等多种保障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住房保障供应体系,逐步提高货币补贴在住房保障方式中的比例。在“十二五”集中、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基础上,将住房保障方式逐步从实体保障房建设为主,向为保障对象提供多种与其需求相适应的住房保障方式转变。
    在住房保障中,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需求、政府融资状况和长期持有的成本等因素,建议政府直接拥有的租赁型实物保障房覆盖范围不超过全部应保对象的20%,包括共有产权方式在内的所有的实物型保障房覆盖范围不超过全部应保对象的50%。
    ——建议将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租赁型实物保障房采取“市场租金、分档补贴、租补分离”方式,并逐步提高货币补贴在具有租赁性质的保障房供应中的比例
    将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统一为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房租金参照市场租金的价格确定,政府部门根据保障对象收入和居住条件的差异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即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保障房,需要支付同样的租金。同时根据收入的差异从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获得不同额度的补贴,总的原则是补贴额随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允许并鼓励保障对象从市场上租赁房屋,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补贴。逐步提高住房保障中社会性租赁房源的比重。
    ——建议将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并轨,调整为“共有产权”性质的实物型可售型保障房
    由于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商品房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而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的定价一直未进行大的调整,经济适用房等实物型保障房的售价与商品房的差价显著拉大,造成拥有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财产性收益显著增大,这是导致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存在诸多缺陷,极易产生腐败和催生寻租行为的重要根源。建议将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并轨为政府与保障对象“共有产权”的保障房,并基于“市场定价、货币补贴、共有产权和面向特定人群”的思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市场定价是指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购房时价格参照市场价格购买或直接以市场价格购买新房或二手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保障对象的收入、住房条件和政府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其在购房时给予的补贴数额;共有产权是按照保障对象自身支付的购房款和政府部门支付的补贴款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分别确定产权比例;面向特定人群是指政府部门只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特定人群提供购房补贴。特定人群除符合住房保障对象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年龄超过40周岁或者是丧失工作能力。
    ——建议逐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转型
    针对“十二五”期间大规模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和可售型保障房,建议根据租赁型保障房和可售型保障房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实现未来三年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转型。对各类可售型保障房,建议将其尽快转成具有共有产权性质的可售型保障房,对保障对象购房款和政府部门实际补贴款进行量化,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自的产权比例,这样调整将有利于强化分配的公平性,并可防止对保障对象的过度补贴和腐败寻租等问题。从“十三五”开始,建议政府直接建设的可售型保障房应以棚户区改造工程为主,不再大规模建设其他类型的保障房。而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直接按照市场价格购商品房或二手房,由政府给以适当的购房补贴。“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实物型租赁性保障房,建议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将部分配套较为完善的租赁型保障房由政府长期持有,并将此类保障房重点面向符合保障对象条件、支付能力差的40岁以上人群人士(原廉租住房的覆盖人群);二是对其他的实物型租赁型保障房,建议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逐步将其转化为具有共有产权性质的保障房,面向保障对象中支付能力相对较强的家庭。其优点是满足这部分家庭的购房且拥有部分产权的需求;同时可减轻政府对公租房的财政支出、还贷压力,还可降低政府长期持有公租房的管理成本(见表1、表2)。


    调整和优化住房保障供应体系的主要原因
    一是我国住房总量的变化为调整和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创造了条件。二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即“补人头”)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社会资源。三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可以提高商品房的供应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四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可以形成商品房和“保障房”的无缝衔接,保障对象更容易退出。
    在坚持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前提下,逐步调整和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我国住房总量的变化为调整和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创造了条件。根据“六普”数据和近年来住房及保障房新开工情况测算,保守估计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户均住房也已接近1套,到2015年城镇居民户均住房套数将略高于1套,我国住房总量不足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根据“六普”数据,我国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接近80%,这意味着城镇中还有20%左右可供出租的存量房源,政府住房保障具备由政府直接提供实物型保障房向以货币补贴为主转变的条件。
    二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即“补人头”)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社会资源,由保障对象在市场上购房或租房,既满足了保障对象差异化地住房需求,又可以有效利用社会存量住房资源,也可减轻政府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压力,降低保障成本。由于保障对象在年龄、就业能力、工作状况、资产状况、收入状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对住房的需求也是多样化的。目前的住房保障是保障对象在政府建造的房子范围内根据户口和工作单位等条件定向选房,但政府建造的保障房客观上受土地位置和建造成本等因素制约,实际上造成保障对象的选择空间十分有限,这也是目前一些地方出现公租房入住率不高等问题的重要原因。实行货币补贴后,保障对象可以在所居住的城市范围内选择,选择余地大大增加,实际上会提高保障效益。测算表明,在达到同等住房保障目标的前提下,货币补贴比提供实物型保障房成本更低。由于货币补贴变暗补为明补,可以量化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可以对不同保障对象的补贴进行比较,在保障方式上比实物型住房更加公平,也可以最大程度减少住房保障的寻租空间和政府的管理成本,形成更公平和更可持续的住房保障机制。
    三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可以提高商品房的供应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如果政府直接提供大量保障房又不允许保障房进入市场,客观上会减少商品房的供应量,商品房供应量不足必然会推高房价,房价上涨又会增大住房保障压力,从而形成“高房价——政府直接提供更多的保障房——商品房供应减少进一步推高房价——保障对象数量增加”的恶性循环。从国际经验看,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政府直接提供的保障房占比较高,但这两个城市商品房价格在全球主要城市中也是非常高的。以货币补贴为主,减少不可入市交易的住房数量,将会增加市场上商品房的供应量,从而有利于改善市场供求关系,抑制价格过快上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缓解住房保障的压力。
    四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可以形成商品房和“保障房”的无缝衔接,保障对象更容易退出。以货币补贴为主在房租补贴或购房补贴上可以体现保障程度的差别,在操作上可以做到最低收入到中等偏下收入的全覆盖,也有利于消除“夹心层”。货币型租赁保障可以根据保障对象收入的变化及时退出,实物型租赁房由于只向特定对象提供,且总量可控,便于集中和更有效地监管;共有产权性质的保障房可以随时退出,如有增值收益,可方便在保障对象和政府间进行分配。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制度与政策研究”课题组(执笔人:邓郁松)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3年07月09日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13-7-12 10:26:00
see see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3-7-12 15:37:27
如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中的贪腐漏洞,是个长期并且不能忽视的问题。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3-7-12 15:40:26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3-7-12 23:24:33
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面临的新背景与新要求

2013-6-25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人口以及住房供求关系变化,住房保障体系面临着一系列新背景和新要求。中国城镇化不应单纯强调人口比重,更重要的是强调城镇化的质量,特别是包括住房保障在内的公共服务质量要不断提升。城乡二元分割结构导致流动人口规模日益庞大,流动人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比重较高,住房保障任务更为复杂艰巨。新一轮的区域产业转移和“产城融合”发展,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了历史机遇。随着住房存量资源不断增加,住房保障体系优化调整的政策空间也越来越大。另外,政府的财政压力增加,亟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
    自《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实施以来,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得到迅速发展和完善,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人口以及住房情况的变化,住房保障体系也面临着一系列新形势与新背景,对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提高城镇化水平与城镇化质量,需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从现在起到2020年,我国仍处在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最大的内需潜力之所在。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化质量,不仅需要扩大住房保障规模,而且要求进一步完善适应阶段性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是城镇化率提高必然导致住房保障总量增加。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城镇经济社会功能增强,2012年我国城镇人口已达到7.1亿人,城镇化率达到52.6%(见图1)。预计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城镇人口将达到8.5亿。除了原有城镇家庭住房保障需求以外,在“农转非”的新增城镇人口中,有相当大的比例属于中低收入者。面对不断攀升的城市房价,这部分群体绝大多数难以完全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住房问题。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城镇化水平提高将导致住房保障需求的基数扩大,住房保障总体压力仍然较大。
图1 1978~2012年我国城镇化人口比重变化趋势

    二是新型城镇化建设使住房保障任务更加艰巨。城镇化不是单纯的规模性指标,更重要的是提高城镇化质量,避免半拉子城镇化。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坚持走新型城镇化的道路,城镇化的核心就是人的城镇化,就是让不同类型群体享受城镇化发展的红利,得到更多、更公平的实现“中国梦”的机会。住房作为居民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义不容辞。特别是在城镇化质量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日趋均等化的大背景下,如何确保住房保障供给与需求相适应,住房保障制度与城镇化阶段性特点相适应,将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三是不同区域的城镇化水平存在差异,更需要因地制宜的住房保障政策。尽管总体上住房保障压力继续增加,但由于不同区域的城镇化进程不同,住房保障难度与重点也各不相同。其中,经济较为发达、就业吸收能力强、城市功能更加完备、土地资源稀缺的经济发达地区的住房保障任务更重。例如,在2011年城镇化率前十位的地区中,有80%属于东部沿海经济较为活跃地区(见图2)。因此,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设计应更加重视地区的适用性,充分发挥地区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性。
图2 2011年我国不同地区城镇化率情况

    人口流动规模和结构明显变化,住房保障面临新的任务
    目前我国人口迁移大体是从农村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聚集,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影响,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流动人口现象,随着流动人口规模和结构特征变化,其住房保障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是流动人口总量大,是住房保障政策潜在的覆盖对象。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达到2.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若当前户籍制度不变的情况下,预计2020年流动人口将达到2.8亿人,这将是一个规模更加庞大的社会群体。同时,流动人口已由单个劳动力流动向整个家庭流动转变,户均规模为2.5人,跨省和省内流动人口流入地居住的平均时间为4.7年和5.3年。随着流动人口的稳定性增强,流动人口不仅仅关心就业和劳动权益等问题,而且也越来越关心教育、卫生、社保、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问题。
    二是流动人口的住房负担较重,住房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流动人口以城乡之间流动为主,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占流动人口总量的80%左右。这种结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比重较大,2011年流动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2253元,家庭人均月支出1029元。其中,住房支出占到25.4%,而全国城镇平均每人现金消费支出中居住比重为9.27%,越是低收入群体,住房负担越重(见图3),而且大部分流动人口的住房条件相对较为简陋。
图3 2011年我国不同收入水平的流动人口住房支出比重

    三是新生代农民工将逐渐成为流动人口的主体,住房保障将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2011年,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为28岁,平均受教育年龄达到10年以上,这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和城镇化稳步推进的重要力量。随着新生代流动人口与原住地的经济社会联系减弱,他们更加看重自己在流入地的职业发展与社会融入程度。与老一代流动人口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更强的维权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因此,尽快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实现居住权,并获得更加公平的社会竞争和个人发展机会。
    区域产业转移和“产城融合”发展,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了历史机遇
    随着我国转变发展方式和产业分工格局的变化,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结构加快调整,部分产业从东部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一些地区开始统筹考虑住房保障体系与产业体系以及整个经济社会体系的有效对接问题。
    一是结合区域产业转型升级与产业转移,住房保障体系将实现产城融合发展。未来10年,我国将会形成3大都市圈、19个城市群或城市化地区,并吸纳50%左右的城镇新增人口,与过去人口向东南沿海单向集中不同,人口开始向多个区域集中。随着这些优化开发区域的经济规模逐渐扩张,产业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一些地区提出:住房保障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与区域新产业定位与空间布局相结合,实现所谓的“产城融合”发展,为产业发展和劳动力聚集提供支撑。
    二是东部产业梯度转移,使中西部地区面临产城融合发展的历史机遇。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园区中,大量产业工人居住在集体宿舍、城中村、小产权房甚至工棚中,这些园区以产业功能和经济功能为主,而其他城市社会功能明显不足。这种“宜业不宜居”的园区形态无法使产业工人形成稳定的居住预期。即使后来形成相对完整的城市功能,高涨的住房价格也已将普通产业工人(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挤出住房市场。近年来随着区域产业梯度转移以及中西部地区自身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速已经高于东部地区(见图4),一些中西部原来的人口输出大省也出现回流现象。如果中西部地区能够将住房保障与城市发展、产业转移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促进劳动力新一轮聚集,而且也可以促使外来务工人员真正地长期、稳定地融入城市经济社会体系。
图4 2011年我国不同地区生产总值增速

    三是中西部核心城市是主要产业承接地,也是实现产城融合发展的重点区域。中西部核心城市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潜力较大,住房保障需求也相对集中,是住房保障实现产城融合发展的重点区域。以第一人口流出大省安徽省为例,尽管2011年全省人口仍表现为净流出,但合肥作为特大中心城市,自2010年以后,已经从净流出变成净流入城市,而且净流入人口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见图5)。因此,中西部核心城市更需要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按照产城融合的思路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图5 2009~2011年安徽省合肥市工业化与人口聚集情况

    住房市场价格与结构发生变化,对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产生重要影响
    市场与保障是居民实现住房需求的两大渠道,也是相互影响、此消彼长的两个渠道。住房价格和住房结构变化将对住房保障需求和住房保障的实现形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是部分大中城市住房价格仍高位运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旺盛。自2010年实施住房市场调控以来,全国和部分大城市的房价收入比指标有所下降,2012年全国的房价收入比为6.6,较2009年下降10.9%,但对于部分大中城市住房市场价格仍然较高。例如,2012年,北京和上海的房价收入比分别为17.0和13.5,分别较2009年下降3.6%和9.7%,仍比2002年以来历史均值高出14.7%和12.4%,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仍需要住房保障予以支持。
    二是在现有市场条件和收入分配结构下,也应适当考虑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公共政策。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大加剧了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按全国城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来计算,2011年全国的房价收入比为7.4,比按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出11.7%.这意味着在目前的市场结构和收入分布下,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因此,住房保障体系甚至在一定程度需考虑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公共政策,当然这种政策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支持程度和支持方式不同,更倾向于以家庭自身能力为主,通过市场化手段帮助这部分群体获得住房,从而减少所谓的“夹心层”,实现从保障到市场两个体系的无缝衔接。
    三是住房存量资源持续增加,为住房保障政策调整提供了更大空间。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房地产基础领域课题组测算:到2015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将实现户均1.08套房。随着住房存量增加和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将会出现数量更加充足、租金更加稳定的租赁房源,从而使政府具备从实物性建设为主,向租金补贴为主转变的物质基础。政府除了掌握部分保障性住房以外,更多是通过市场化租金、分层补贴等办法,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居住问题。这不仅可以缓解政府建设资金压力大、公共服务规模扩张、福利固化等问题,而且也可以大大提高住房保障体系的效率性和灵活性。
    政府财政负担增加,亟须增强住房保障的可持续性
    住房保障是各级政府重要的财政支出内容,既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建设投资和运营补贴,也有划拨土地、减免税费等方面的隐性支出。自“十二五”以来,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使得政府财政负担显著增加,亟须建立一个更具有可持续性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是“十二五”期间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逐渐进入还款期,对政府资金筹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2009~2012年期间,我国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量累计达到2753万套,如果按照每套13万元估算,累计实际完成投资达到2.54万亿,2012年是年度投资的峰值,年度完成投资达到1.05万亿元。在保障性住房投资中,银行贷款仍是主要筹资形式,尤其以3年左右的项目贷款为主。因此,未来几年内保障性住房项目还款的高峰将会到来。这对于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影响尚在其次,通过销售保障性住房回款可以弥补该类项目的本息要求。但对于政府持有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则面临更大的还本付息压力,需要更高的资金筹集能力。
    二是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下降,对住房保障的支撑作用减弱。土地出让金除了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成本以外,还承担着农田水利建设、城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多项公共支出任务。一些城市为了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已经将提取基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变为土地出让总额。但土地出让金这并不是可以持续稳定获得资金的渠道。例如,2012年受国内外经济增速趋缓和房地产调控的影响,土地出让收益出现大幅波动,全国土地成交价款达到7409.6亿元,下降幅度16.7%.另外,随着土地征收成本增加,土地净收益的比重已经出现大幅下降,也进一步削弱了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
    三是现阶段财政资金以支持项目建设为主,而中长期的财政支持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目前是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时期,财政资金主要支持实物建设。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成投入运营,特别是租赁型保障住房将越来越多,政府财政支持重点将逐步从项目建设环节,向资金运作、资产运营和社会管理等环节转变。从国际经验来看,随着保障性住房运营年限增加,租赁型保障房的财政负担也会逐渐加大,财政资金补贴力度也越大。因此,亟须随着住房保障重点的转变,及时建立更为稳定、可持续的财政支持方式。
    综上所述,全面系统把握城镇化水平、流动人口结构、区域产业发展、住房市场变化以及政府财政支持能力等因素,充分体现住房保障的阶段性重点和客观需求,是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关键。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 “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制度与政策研究”课题组(执笔人:刘卫民)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3年6月25日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3-7-12 23:24:55
xiexie feichang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