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近日已印发《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
企业混合性投资中的投资者取得的
固定性利益分配不能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理。对于兼具权益和债券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且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照
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的,对于投资企业所收到被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利息应计
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混合性投资中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
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
或偿还本金的赎回投资部分,《公告》则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大神们能给些评论意见不?投资公司有什么方法可以应对的吗?对投资公司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