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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0
1、在上海闵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超出《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人数要求的,本人自愿将本人的投资份额投入到其他若干个平行合伙企业。
    2、本人自愿将投资款先期存放在上海闵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浦发银行设立的募集账户,当上海闵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超出《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人数要求时,本人自愿委托上海闵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律师事务所监管下,将本人的投资份额转投至上海闵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闵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若干个平行合伙企业在浦发银行开立的账户。
    3、本人自愿通过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方式,办理合伙企业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4、本人/机构在本认购书上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认购资金为本人/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处置。
    5、本人已知晓本投资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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