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当前很多学者在尝试计算我国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但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在债务规模尚且不明确的情况下,讨论隐性债务的解决问题可能很难得出准确答案。养老保险体系的隐性债务与我国人口结构密切相关,所以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不仅要关注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安排,还应该注意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p><p>另一方面,上述的每一种途径都值得深入探讨:</p><p>第一,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而养老保险仅覆盖城镇职工及自雇人,从所有权的角度似乎国家没有权利随意动用国有资产为养老保险买单。而且,在现有条框分割的体制下,动用国有资产自然损害某些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权益,养老保险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管的事情,国有资产管理当局会认为自身没义务为养老保险买单。可以说这一途径基本是不可行了。</p><p>第二,发特殊政策债券。我个人认为在条框分割的体制下,只有财政才能为养老保险买单,所以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可尝试的途径。</p><p>第三,做实个人账户。事实上,个人账户空账的根本原因是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不足,或者说历史的隐性债务是个人账户空账的原因,而要想真正让各地方做实个人账户,不仅要依靠体制安排,还应该先解决统筹资金不足的问题。换句话说,如果在地方养老统筹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能够补足统筹资金的话,做实个人账户就更加可行了。否则,在统账结合的制度下,让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既管统筹资金又管个人账户资金,在统筹资金不中、未将个人账户资金托管出去、而财政又不补充足够资金时时,地方社保机构动用个人账户资金就成为难以避免的事情了。</p><p>第四,费改税从根本上否认了养老保险的保险性质。费改税首先就改变了我们的养老保险体制。费意味着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人才能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是一种保险机制,是大家共同抵御社会风险的制度安排,但并不是转移支付的制度。税收一般对应于转移支付体系,在征收社会保险税的体制中,养老金是对少数穷人的一种转移支付制度。</p><p>第五,加大财政转移力度,开辟新税种,发行养老保险福利彩票,个人认为可能合理设计后会有效。</p><p>第六,控制提前退休,延迟退休年龄等措施可能会与就业问题的解决冲突。</p><p>第七,什么是“工资货币化”?</p><p>个人认为解决这种现实问题并不是想出更多的方案,而是探讨可行的某种方案,如果讨论太广也就讨论不深,可能反而难以解决我们的问题。</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