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公平,法律就是一纸空文
文章提交者:王存兴 加帖在 原创评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离开公平,法律就是一纸空文
新快报12月17日报道:青年许霆因偶尔发现柜员机故障,多取出17.5万元人民币局为己有,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一个青年人就这样因为银行的过错而被彻底毁掉一生。
而广州市
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
徐霆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真的构成盗窃国家金融机构罪?
从事件形成的原因上来看,徐霆的行为起因是柜员机出现故障,责任无疑在银行,而不在徐霆。徐霆并不是以故意破坏柜员机的手段而获取非法所得的。而是顺便利用银行的过错获得非法利益的。
这个情形可以作以下类比:如果张三拿着只有170元的存折到柜台取款,而银行职员却因为个人的过错而给你取出17.5万元。张三因“觉悟不搞”非法占有。这种行为是否能构成“盗窃国家金融机构罪”?
其实,徐霆的行为和张三的行为是一样,而造成过错的对象,一个是银行职员,一个是柜员机。而柜员机和银行职员都是受银行管理监督的,都是代替银行行使职权。所以,这种过错应该是银行,而不是徐霆。
徐霆的唯一责任,就是把非法所得归还银行。即使徐霆把钱挥霍一空,而无力偿还,也就是犯下非法占有罪,而且数额不是太大。在这个事件中,银行应承担追回的责任,即使徐霆拒不归还,这个事件也仅仅是一场类似“借款不还”的民事纠纷案件而已。
如果以盗窃国家金融机构罪,判处徐霆无期徒刑,而不追究银行的责任,这个判决是极不公平的。
这个判决从深层次而言,凸现出政府的霸道,也体现出政府一贯的 “杀鸡骇猴”的思维模式。如果这个事件发生在私人之间:如果张三因为李四的过错,多得到李四17.5万,而且拒不归还,张三是否因该被判处无期徒刑? 
退一万步讲,即使徐霆犯下了“盗窃罪”,17.5万是否应该判处无期徒刑?如果这种判决在“法律范围之内”,那么贪污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贪污犯,应该如何判决?
贪污从本质而言是一种盗窃行为,而且是故意的盗窃国库或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贪污17.5万人民币就判处无期徒刑,那么贪污几百万、几千万、几个亿的官员是否都应该被处决?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被如此严格的执行,一般贪污几百万、几千万的人也只是被判处几年、十几年的徒刑而已。而贪污十几万元的官员,也仅仅给于警告或者党纪处分而已。
中国的法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对待官员和平民存在极大的弹性,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实。
仅仅就
刑法量刑的弹性而言,
中国法律也是“一根能松能紧的橡皮筋”。例如: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条的弹性是多大:三年和零年?]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弹性3倍]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的弹性3—5倍] 
中国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是有失公正的。如果加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权利、金钱、人情的干扰,完全可以说,中国法律具有完全的任意性。是“朕即法律”现实翻版,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封建执法理念的现代延续,这也是中国法律没有权威性的根本原因。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它的权威和尊严来自“规定的严谨性”和“执行的公平性”。这和体育竞赛规则一样,如果一项体育竞赛规则可以被人任意践踏,这个规则就如同废纸。同理,如果法律不能公平执行,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为了法律的公平,为了一个不应该毁掉的青春,我们不应该漠视这个事件。
[[[[[[[[
附:
新快报12月17日报道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
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