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十 三
案情:1999年,非洲某国A公司就购买1 000台冰柜进行国际招标,我国B公司按有关规定投标并中标,随即与A公司正式签约。
合同约定:B向A提供某规格型号冰柜1 000台,总额CIF某非洲目的港37万美元,由卖方办理保险。
付款方式为:货款的80%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20%待合同全部货物到达目的港验收无误后,在60天之内付款。合同同时还约定了招标书和投标书都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在招标书中的保险条款规定:投标人对投标产品的保险期限在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不能少于60天。
B公司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经过陆海一个半月的运输,货物于6月20日抵达了目的港,全部货物平安卸下海轮,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货物数量及产品外观质量均与提单相符。接着由买方指定的运输公司汽车承运,将合同货物转运到A公司租用的仓库内。入库后,库方出具了“清洁仓库收据”,指明了“货物数量与合同相符”。至此,全部货物完成了“仓至仓”的运输全过程。如果按通常的外贸程序,这笔交易基本完成,只待收回尾款。
6月21日,B公司突然收到A公司发来的传真:货物在仓库中被盗,丢失冰柜180台。传真要求B公司派人查验,同时还传来了仓库出具的现场察验证明,部分包装破损照片以及公证材料等,要求B公司赔偿。B公司转将有关材料递交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分析: 该批货物被盗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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