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pupil在2008-11-6 8:07:00的发言: 我的情况中,没有先讲禀赋的差异,你的情况中,也没有“同行竞争”呀--农民只一个,牧民也只有一个,他们都没有同行的竞争者--只能考虑他们之间的相互竞争,那么同样没有均衡结果:
有一个上限,也有一个下限:
对农民来说,只要土豆和牛肉之间的比率,不高过6:1,农民就会接受,而只要这个比率不低于2.5:1,牧民也会接受。现在的结果就是,只要交换比率在6:1与2.5:1之间,农民不会转行做牧民,牧民也不会转行做农民,行业间的竞争,其作用,只能将交换比率确定在这个交换范围之内。
--由于你的例子中,竞争程度非常小,我所强调的竞争规律的作用,只能把“等量劳动相交换”要求推动到这个水平,而无法推动它达到1:1。
如果有同行竞争,我想,其结论该是怎样,你应该知道,我不再重复了--竞争程度不一样,它对“等量劳动相交换”的作用程度也就不一样,最终的结果也会不同。
对于你的质疑:如果不考虑行业间的竞争,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农民自己生产牛肉,以抵抗牧民过高的肉价,以及牧民自己生产土豆,以抑制农民过高的粮价,那么就,交换比率中就连这个基本的2.5:1到6:1的范围也不会出现--当然,你也可以把它说成是“交换是否进行”的范围。
--现在我来辩解两点:
第一,竞争,至少是,我所提到的竞争这个概念所能够代表的那些因素,对于产品的交换比率有一个影响--准确地讲,是有一个向“等量劳动相交换”方向推动的作用--只是,存在禀赋差异的时候,这种推动作用并不能把最终的结果推动到“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最终方向--但是,这并不能否定竞争有这样一个推动作用--价值规律所讲的“等量劳动相交换”,指的,也是这个推动力的规律性作用,而不是指必然会把事物推动到最终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当然,没有达到最终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也并不代表这个作用不存在,这个规律不成立。--有禀赋差异的时候,推动交换比率向“等量劳动相交换”方向运动的力依然存在,“等量劳动相交换”所阐述规律性运动的原理依然存在。
第二,我们做分析的时候,为了阐述这种力的影响,往往抽象掉其他的力,而考虑这一个力的作用,是朝向哪个方向的,然后再加入其他的力。在做这种抽象的时候,没有必要考虑,没有了其他的力,现实会是怎样:因为,这只是一种分析逻辑而已,其他的力的影响,同时也存在,只是我们明确了这个力的方向之后,再来考虑它--最终解释现实结果的,同样是一个考虑了各方面因素的最终结论,而没有必要为了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分析时候,必须把所有因素,一起来分析,没允许做任何抽象。所以,你的质疑,只是基于现实中的认识,对理论抽象的一种苛求而已――你可以看一下关于价格理论的经济学分析中,回答这一问题的学者,是不是从要素禀赋开始的。
--最后,既然你希望我回答的你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你能够看完,而不要让我白忙--估计其他人也没心思看。
你的意思是如果不是一个农民和一个牧民,而是10000个农民和10000牧民,甚至是无限多的农民和牧民,那么由于有同行的竞争,牛肉和土豆就会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吗?
这里有一个问题,怎样的交换才是你说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因为你好像曾说农民的1小时的劳动和牧民1小时的劳动不是等量劳动。二者需要换算成简单劳动。那么又一个问题是:农民和牧民的劳动如何换算成简单劳动?一个牧民1小时的劳动等于多少小时的农民劳动才算是等量的(简单)劳动相交换?
我个人看来,把不同人的劳动进行换算比较,得到一个客观的结果,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果有换算和比较,无疑都是主观的。(这种比较只有规范意义,而无实证意义),正如不能把不同的人的效用进行比较一样。
虽然,劳动不能进行客观上的横向比较,但可以进行自我比较。这就是比较优势理论的精髓所在。也就是说,我们不再以一件商品里含有多少劳动作为耗费(成本)的标准,而以得到该商品而放弃的其他商品数量作为成本依据(也就是机会成本的意思)
也就是说,有了比较优势理论和机会成本的概念,无需再进行恼人的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换算问题,就可以研究人们的交换行为。正如有了偏好理论,就无需基数效用理论,就可以研究消费者行为选择。
你在帖子计算的例子,你就只用了比较优势理论,而没有用到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理论。
正如,在相对论里,以太是一个多余的概念,在偏好理论里,基数效用是一个多余的概念,在比较优势理论里,等量劳动也是一个多余概念。(这是从实证科学上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