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如果决定,与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机制与对商品的市场价值的影响应如何理解?
--无兴趣不理解请勿扰,请不要发表一般性评论,多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29 20:00:08编辑过]
这个问题一直较为感兴趣,不晓得pupil是否已经搞清楚了,我看了你附的那篇论文,逢的意思是把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区分开,然后在联系起来看,然后他说第一定义和第二定义不是孤立而是联系一体的,其实基本上他是赞同第二定义的。我先不多说,我个人觉得不应该把社会需不需要作为价值量衡量的标准。虽然逢在论文结尾分析了第二定义和供求决定价值的区别,不过我看也没有怎么说清楚。
不知pupil现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含义,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共同决定的。可是,有些人只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不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含义,错误地理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有些人虽然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含义,但他们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含义在商品价值生产过程中不起作用,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决定的,也错误地理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因此,有必要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专门的讨论。
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1、《资本论》直接阐述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资本论》阐述得十分清楚。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资本论》的观点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1卷52页)马克思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在中等生产条件下,在中等劳动熟练程度和中等劳动强度条件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直接劳动时间。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含义,《资本论》的观点是:社会劳动总劳动分配给各个劳动产品的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个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资本论》第3卷716-717页)
2、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体现在于商品的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这个规律上
看到我们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含义,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共同决定的,有些人可能要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含义只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顺便提到的一个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没有说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共同决定的,而是说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决定的。如果有人这样提出问题,那我就告诉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的观点体现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阐述的商品的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的规律上。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阐述商品价值本质的过程中,马克思提出了商品的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的规律:“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资本论》第一卷53-54页)在阐述劳动的二重性一节中,马克思又一次提出了商品的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这个规律:“那种能提高劳动成效从而增加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量的生产力变化,如果会缩减生产这个使用价值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的总和,就会减少这个增大的总量的价值量。反之亦然。”(《资本论》第一卷60页)那么,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与生产力成反比?我认为,根本原因是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要量是一定的,或者说,社会分配给各种商品的劳动时间是一定的。第一,“如果会缩减生产这个使用价值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的总和,”这句话意味着生产使用价值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是一定的或固定的。如果生产使用价值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不是一定的或者固定的,就不存在缩减生产这个使用价值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的总和这个问题。第二,生产力提高了,“就会减少这个增大的总量的价值量”。这句话的意思是: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加了,商品的价值量减少了。那么,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加了,商品的价值量为什么反而减少了?原因只能是社会分配给各种商品的劳动时间是一定的。如果社会分配给各种商品的劳动时间不是一定的,就不存在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加了,商品的价值反而减少了的问题。第三,如果生产使用价值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是一定的或者固定的,那么,这个生产使用价值量所必需的一定的或固定的劳动时间是由谁规定的?答案只能是:是社会分配的,或者说,是社会需求决定的。所以,商品的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这个规律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含义——社会分配给各种商品的劳动时间。
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之间的关系
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是有两个含义。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哪个含义决定商品的价值?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我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商品价值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在供给与需求一致的前提下,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决定商品的价值;在供给与需求不一致的前提下,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含义决定商品的价值。在供给与需求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
我们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商品价值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是说商品的价值形成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只有其中的一个条件是不能确定商品的价值的。例如,在中等生产条件、中等劳动熟练程度、中等劳动强度条件下生产某种劳动产品所用的劳动时间是2小时。按照过去的理解,这2小时就是该劳动产品的价值。但是,人们不要忘记: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是从简单商品交换出发的,也就是说,马克思在阐述这个观点时把社会供给与需求这个价值形成的条件给抽象掉了,或者,是以供给与需求一致为前提条件的。而在实际生活中,供给与需求往往是不一致的。供给与需求不一致必然影响商品的价值。所以,在确定商品价值时还必须把抽象掉的社会需求再考虑进去,还必须考虑到社会供给与需求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含义还要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的制约。例如,在中等生产条件、中等劳动熟练程度、中等劳动强度条件下生产某种劳动产品所用的劳动时间是2小时,这种劳动产品的产量是8000个。如果社会总劳动分配给这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0000小时,那么,这种劳动产品的价值就是1.25小时,而不是2小时。如果社会总劳动分配给这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20000小时,那么,这种劳动产品的价值就是2、5小时,而不是2小时。因此,在确定劳动产品的价值时,我们必须同时考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这两层含义。单从一个含义来确定价值是不准确的。
看过上面的分析,有人可能要说:按照你的这个说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层含义就没有什么作用了。其实不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层含义的作用是很大的。首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层含义是价值形成的基础。价值的本质就是物化在商品中一般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而要求得商品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只能先求出中等生产条件、中等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所用的具体劳动时间。没有这一步,就无法进行下一步,就无法确定商品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是一个客观存在,是可以捉摸、计算的客观存在。就是因为有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才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建立在可以捉摸和计算的物质基础之上,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成为真正的科学。而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之所以不科学,就是因为劳动产品的效用是不可捉摸和不可计算的。其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是了解社会供给与社会需求是否一致的基础。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讲的是实际是商品的供给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讲的实际是商品的需求价值。单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决定的商品需求价值是了解不到这种商品的社会需求是大于还是小于社会供给的,只有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的数量差别才能判断出某种产品的供给是大于还是小于社会需求,才能据此调整社会生产的各部比例关系。例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某种产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来确定它的价值是2小时,但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来确定它的价值是1、25小时。这个差额说明这个产品的生产规模大于社会总劳动分配给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减少在该产品方面的投入。如果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确定的某种产品的价值是2小时,而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层含义来确定它的价值是2、5小时。那么,就说明这个产品的生产规模小于社会总劳动分配给它的必要劳动时间,这时就应该增加对这个生产领域的投入。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层含义是价值确定的基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的数量差别是供给与需求是否一致、社会经济结构是否合理的晴雨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价值形成缺一不可的两个因素。因此,不存在哪个因素起决定作用的问题。如果非要问哪个因素起决定作用,我认为,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含义,即社会总劳动分配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各类生产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例或社会分配的必要劳动时间是固定不变的。它不会因生产的劳动产品的增加而增加,也不会因生产的劳动产品的减少而减少,相反,每个劳动产品的价值却会因生产的劳动产品的多或少成反比发生变化。例如,假设生产某类商品的生产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0000小时,如果此时该生产部门总共生产出5000件产品,那么,每件产品的价值是2小时;如果该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或投入的具体劳动时间增加一倍,那么,该生产部门就能生产出10000件产品,此时该产品的价值就改变成1小时,由此可见,各类生产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着社会总劳动中各类生产劳动所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组织、安排生产,按照社会需要来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地利用劳动力和各种自然资源。
二、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是劳动价值论的灵魂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的确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缺一不可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之间的关系如同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关系,缺了一个方面,人类就不存在了,劳动价值理论就不存在了。因此,如果只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个含义,那还算不上懂得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最多只能算懂得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半。只有认识和掌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并学会运用这两个含义来计算每个商品的价值,才算真正懂得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才能运用劳动价值理论来解决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价值和价格问题。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实际是把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纳入到商品价值形成的过程中来,把供给与需求关系作为价值形成的必要条件。在供给与需求一致的前提下,商品的价值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1卷52页)在供给与需求不一致的前提下,商品的价值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个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同上,第3卷717页)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在供给与需求关系的作用下形成价值这个事实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决定的商品价值实际是商品的供给或生产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决定的商品价值实际是商品的需求或消费价值。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决定的商品供给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决定的商品需求价值一致时,这个价值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即商品的价值。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决定的商品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决定的商品价值不一致时,商品的交换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决定的需求价值来确定。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在供给与需求关系的作用下形成价值这个事实还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决定的商品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决定的商品价值一致时,供给与需求也是一致的;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决定的商品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决定的商品价值不一致时,供给与需求也是不一致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说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理论、高深奥妙的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和奥妙之处深藏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的内容和相互关系之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各自有独立的内涵,又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是一个立体的运动的四维世界,包涵着深刻的数理逻辑知识,是只有用高等数学才能求解的理论体系。
可是,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分别在《资本论》的第一卷和第三卷中阐述的,人们往往只记住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而忘记了第二个含义。有些人即使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也不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之间的关系。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曲解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才把高深奥妙的科学理论说成是“只用文字和简单的数学表述”的浅显的经济理论。因此,必须全面学习马克思有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的论述,恢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本来面目。
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说明商品的价值与价格是一致的
在商品的价值与价格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上,有些人认为商品的价值与价格是不一致的。传统的认识是:商品的价格根据供给与需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商品的价值上下变动。
我认为,这个传统的认识是错误的。
首先,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格与价值是一致的,商品的价格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这是因为:1、“价值的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资本论》第1卷61页)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与其它商品交换才能表现出来。不与其它商品交换,就没有商品价值存在的必要,就没有价值。2、商品的价值不能由商品所有者自己来定,只能由社会来定,一个商品究竟有多少价值只有社会承认才行。3、商品的价值不能用自己来表示自己,只有通过其它商品、通过特殊商品——货币才能表现出来。所以,商品价值变化了,它的价格必然随之发生变化。可以肯定地说,用来表示商品价值的货币的币值是会发生变化的。但是,变化了的货币币值并不影响价格运动与价值运动的关系。例如,一件衣服,用人民币表示其价值或价格,是100元。用美元来表示其价值或价格,就是12元。可见,货币币值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商品的价值或价格。有些人把货币币值的变化引入价格与价值关系中,想以此来说明价格与价值不一致,结果,不但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相反,却暴露了他们不懂得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本质。
其次,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共同决定的。我在前面已经说过,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有两个含义的。一个含义是:在中等生产条件、中等劳动熟练程度和中等劳动强度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所用的具体劳动时间。另一个含义是:社会分配给各种商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商品价值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商品的价值是由这两个条件共同决定的。因为,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是在科学抽象阶段说的,是在阐述简单商品交换阶段时说的。也就是说,马克思在阐述这个观点时实际上是把决定商品价值的供给与需求关系给抽象掉了,或者是假设社会供给与社会需求是一致的。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社会供给与社会需求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所以,要弄清商品的价值,还必须从抽象到具体,应用在科学抽象阶段得出的结论来研究具体问题,也就是必须把抽象掉的供给与需求关系再捡起来,于是,马克思就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含义。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含义实际讲的是社会需求,而且这个需求比西方经济学的需求有科学得多。这样一来,商品的价值就有两个求解的方法:在供给与需求一致的前提下,商品的价值是在中等生产条件、中等劳动熟练程度和中等劳动强度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所用的具体劳动时间。在供给与需求不一致的前提下,商品的价值是社会分配给各种商品的劳动时间的几分之一,即某种商品的数量除以社会分配给各种商品的劳动时间。至于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采取哪个方法来计算商品的价值,这要根据社会供给与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来定。在供给与需求一致的前提下,计算商品价值的方法就是计算中等生产条件、中等劳动熟练程度和中等劳动强度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所用的具体劳动时间。在供给与需求不一致的前提下,计算商品价值的方法就是计算社会分配给各种商品的劳动时间,而后用某种商品的数量除以社会分配给各种商品的劳动时间。如果不考虑社会供给与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个含义决定的商品价值只是商品的供给价值、生产价值或成本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决定的商品价值是商品的需求价值、消费价值。有些人不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含义,不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存在的前提条件——供给与需求关系,所以才把价值与价格给分离开了。
第三,这些人不懂得价值的实体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人类劳动。我们这样说,连我们自己都不相信。但他们自己写的清楚:“为什么中国、印度等国的劳动力和劳动耗费总量远大于美国等国家,而所提供的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却远不如美国等国家?”言外之意是,价值与价格是不一致的。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价值来计算,中国和印度等国的劳动力和劳动耗费远大于美国等国,其价值量也应大于美国等国。但按照产品的价格来计算,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就大于中国和印度了。这是明显的把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等同的观点。其实,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不但在质上是不同的,在量上也是不同的。具体劳动时间可能小于、也可能大于抽象劳动时间。在一定的具体劳动时间里创造的抽象劳动时间是小于、还是大于具体劳动时间,关键在于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的好坏,即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如果是这样,那么,美国等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不仅是在使用价值上而且在价值上也远远大于中国和印度等国。价格和价值是一致的。为什么美国等国的劳动力少、劳动耗费也少,其创造的价值却多呢?原因就是美国等国依靠先进的生产力使劳动者在一定的具体的劳动时间里创造出很多的抽象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四、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说明劳动价值论有可操作性
有些人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由之一是劳动价值论没有可操作性。但我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较之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更具有可操作性。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可操作性表现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是可以计算的。计算的方法是:
第一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计算方法是马克思说的:“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1卷52页)也就是社会生产某种产品所用的平均劳动时间。具体方法是,1、了解社会上各个企业生产某种劳动产品所用的具体劳动时间。2、把了解到的各个企业生产某种劳动产品所用的具体劳动时间加权平均。结果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这个办法在货币存在的今天,就是求出劳动产品的平均成本。假设:求出的住房平均成本是2000/平方米。
第二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含义。计算的方法是马克思说的:“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个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资本论》第3卷716-717页)计算的具体方法是,1、了解某种劳动产品在劳动者消费中所占的比例。例如,住房在劳动者的消费中所占的比例是20/100。2、了解社会上所有劳动者收入的总数。假设是50000亿元人民币。3、用劳动者收入总数乘以20/100,是10000亿元人民币。结果就是社会分配给住房这个劳动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0000亿元人民币。
第三步,统计社会生产的某种产品的总数量。这一步统计的某种产品的总数量,是指终端产品、劳动者可以直接消费的产品,而不是各个企业生产的零部件和半成品。假设:当年建设的住房是8亿平方米。
第四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即社会分配给某种产品的劳动时间,除以这种产品的数量。即:用8亿平方米除以10000亿元人民币。结果是:1250元人民币。
第五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含义的计算结果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即,用第一步的计算结果与第四步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得出的结果就是社会需求的现状,就是劳动产品价值变化的趋势。如果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含义计算某种商品价值的结果大于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计算的结果,就说明供给大于需求,反之,则是供给满足不了需求。只有在两个计算结果的数值一致或接近时,供给和需求才能平衡。根据这些,就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规划、调控和管理。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有点像我们过去说的“价格根据社会需求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规律。但是,过去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价格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与西方经济学的有效需求有某些相似之处。其中最大的相似之处是它们在价值决定当中的作用——商品的价格都会根据它们来变化。这也许就是东西方经济学的相通之处。因此,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这个共同点,采东西方价值理论之长,发展劳动价值理论,为经济建设服务。
感谢两位的参与,我们从这样一个问题开始,你看如何:
一个部门A与另一个部门B的交换中,A产品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比B产品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少,这种情况下:
A:是A产品实现更高的价值。
B:是B产品实现更低的价值。
C:两种产品的价值都还是一样的,只是交换成为了不等价值的交换。
如果答案是A或B,那么问题就是:一种产品的价值高低取决于生产这种产品的劳动数量,还是取决于这种产品交换中获得到的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数量。
如果答案是C,那么问题就是:价值实现问题与价格偏离价值问题,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怎么划分,也就是说,当A产品在交换中获得到B产品所消耗的劳动量比A产品所消耗的劳动量多的时候,这是出现了不等价值的交换呢,还是A产品实现更高的价值呢?如何区分这两种情况呢--如何判定这种“不等量劳动时间的交换”是“价格偏离了价值”的“不等价值交换”,还是“某一种产品实现了更高的价值”。
另外,我们在判断一种产品实现了更高的价值的时候,还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是这种产品实现了更高的价值,还是与之相交换的产品实现了更低的价值?--即回到第一个问题,到底由哪种产品消耗的简单劳动时间来确定,交换双方产品的价值量呢?
如果有兴趣,希望能够看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3 14:04:58编辑过]
这种理解指的依然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中重合的那部分含义,除此之外,还有两者不重合的,或者说需要进一步协调的问题:
按照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个部门,如果劳动量过多,生产的东西过多,那么,生产出的这些东西,将不能在交换中以“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全部都交换出去:或者有一部分交换不出去,或者有每一件商品都以低于其劳动消耗的比例交换出去。
一句说,生产产品所“形成的价值量”与交换所“实现的价值量”不相等。
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意义就不是强调,某一个部门的劳动总量除以产品数量得到的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强调这个部门的劳动总量,不能太多,不能太少,得是社会所需要的“必要”的劳动量,如果过多了,那些多出来的劳动量,其价值实现不了。
--我们要回答的是,正是,某一个部门的劳动总量,超过了或低于其应用的劳动总量,从而出现了按你所说的公式计算出来的价值量,不等于实现了的价值量的时候,两者不相等,没有能够实现的那个价值量,还是不是价值量,实现了的价值理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的,还是消耗的劳动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呢?
仅看这个公式,否定社会需要的必要性,肯定是不行的:这等于接受了这样一个观念,只要生产了,消耗了劳动就有价值,而不管它卖得出去与否,这肯定是不对的!
既然这样理解不对,我们需要做的就很明白了,如何协调这个消耗的劳动量,与实现了的价值量两者之间的这个问题,这才是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给我们带来的主要问题。
如果有兴趣,我想看看你对我提出的那个具体问题 的回答。
按照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个部门,如果劳动量过多,生产的东西过多,那么,生产出的这些东西,将不能在交换中以“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全部都交换出去:或者有一部分交换不出去,或者有每一件商品都以低于其劳动消耗的比例交换出去。
一句说,生产产品所“形成的价值量”与交换所“实现的价值量”不相等。
你的这些话差不多是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皮埃尔 • 布阿吉尔贝尔(1646-1714年)的意思。但布阿吉尔贝尔没有因此总结出两种不同的劳动时间。
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意义就不是强调,某一个部门的劳动总量除以产品数量得到的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强调这个部门的劳动总量,不能太多,不能太少,得是社会所需要的“必要”的劳动量,如果过多了,那些多出来的劳动量,其价值实现不了。
按照你的意思,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单位商品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商品所在的行业或部门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有这种可能吗?
--我们要回答的是,正是,某一个部门的劳动总量,超过了或低于其应用的劳动总量,从而出现了按你所说的公式计算出来的价值量,不等于实现了的价值量的时候,两者不相等,没有能够实现的那个价值量,还是不是价值量,(应该还是价值量,只不过是被其他部门分割去了),实现了的价值理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的,(实现了的价值当然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还是消耗的劳动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呢?(这句话看不懂)
仅看这个公式,否定社会需要的必要性,肯定是不行的:这等于接受了这样一个观念,只要生产了,消耗了劳动就有价值,而不管它卖得出去与否,这肯定是不对的!
强调这个观念是多余的,社会不需要的产品根本就没有使用价值。马克思是在使用价值存在的前提下规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同样,那个公式也是有前提条件的。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不可能有价值,斯密早就是这个观点。
既然这样理解不对,我们需要做的就很明白了,如何协调这个消耗的劳动量,与实现了的价值量两者之间的这个问题,(市场经济或自由竞争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与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什么关系呢?)这才是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给我们带来的主要问题。
如果有兴趣,我想看看你对我提出的那个具体问题 的回答。
第一,阿吉尔贝尔没有总结出来,不见得别人总结出来就是错的,某个人没有看到的东西,不见得就是不存在的,不管这个人是不是站在队伍的最前面。
第二,有这种可能,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相关表述中,强调的确各部门之间劳动量的分配和比例,你可以查一下出现这一概念的上下文或其他人对这一概念的分析,当然,这种总量,是要落实到对个体的影响上去的,而这种“落实”远远不能仅仅是你的那个公式,其原因,我已经在上一帖中分析过了。
第三,社会需要,不仅不质的区别,“需要还是不需要”还有量的区别,即数量有没有超过社会的需要量:
社会需要馒头,馒头是有使用价值的,但是,并不代表,超过了全社会人们饭量的那些馒头依然可以具有生产这些馒头的那些劳动耗费所对应的价值量。
第四,市场竞争是可以解决产量超过需求的那些物品,以及如何实现各行业之间劳动力的分配,使得各行业生产的产品不至于出现哪个部门产量过多,哪个部门产量过少的问题。
--这是一个现实问题,我们要讨论的正是,这个现实问题,在理论上应该如何去理解去把握--现实中没有尚未解决的问题,但是,现实中的某些问题,却是我们在理论上难以应对的,正如同我在前面提到的问题,我们要做的是,用这些问题检验自己面对的理论体系,这些理论能否为我们很好的处理好这些问题。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定义,那只能说明马克思糊涂。
马克思不能同时既为马克思,又为恩格斯。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什么?没人说得清。一个超过两个人的社会,没有一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计算出来。不同意的可以举例说明。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定义,那只能说明马克思糊涂。
马克思不能同时既为马克思,又为恩格斯。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什么?没人说得清。一个超过两个人的社会,没有一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计算出来。不同意的可以举例说明。
哈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一个东西,也不是一个现实中的事物,是我们分析问题的一个概念,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其提出者,提出了多角度的理解,当然,也有他没有协调好的一些问题。
并不是算不出来的东西,就是没有意义的,这是理论上的一种分析方法,传统的一种理论逻辑,量子力学里不是也有“测不准”定理吗?
是一种抽象思维而已。
13楼:
高啊你,既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算出来都没有什么意义,为什么人们还会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交换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3 20:29:22编辑过]
13楼:
高啊你,既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算出来都没有什么意义,为什么人们还会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交换呢?
哈哈,不是要求交换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交换,而是用这个概念来分析市场上的商品交换行为,把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算一算,然后要求现实的交换按这个交换,这也太天真了。
你没有看懂这里的问题,不要再扰了,我是想在这里进行一点专业性分析。
“不是要求交换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交换,而是用这个概念来分析市场上的商品交换行为”
哦,这样的专业分析俺确实不会!
是的,你的确太天真了,在你看来,是劳动价值论要求等量劳动相交换,而不是用等量劳动相交换来解释人与人之间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的市场竞争。
哈哈,所以,这里的讨论是不适合你。
呵呵,以你不天真的看法,用“用等量劳动相交换来解释人与人之间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的市场竞争”究竟是如何一种解释法呢?
等量劳动相交换到底存不存在?等量劳动相交换究竟是交换的一种现象还是交换的一种条件?等量劳动相交换和交换是怎样一种关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3 23:37:42编辑过]
13楼: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一个东西,也不是一个现实中的事物,是我们分析问题的一个概念,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其提出者,提出了多角度的理解,当然,也有他没有协调好的一些问题。”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底是一个概念还是两个概念?是一个理念还是两个理念?提出者可以作多角度解释,但不能提出两个定义!
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研究中,人们对马克思关于“价值实现”和“社会总需要”角度论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种认识,并不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概念。
当然,由于马克思阐述的并不全面,对于这部分问题的理解,不同的人不一样,才造成了这样的分歧,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内部的一种理论争议。
你没有看懂这里的问题,我说过了,这里是专业的讨论,希望你不要再扰。
至于理论与现实的关系,以及如何看待劳动价值论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与市场交换的关系,或者你所说的交换的动机和原因,这些,你有兴趣可以看一下布劳格的经济学方法论,看一下马克思之前的斯密和李嘉图的分析,在这里不想再给你去解释。
专业?不要再扰?这就是你的态度?
呵呵,你不过就是缩头搪塞而已。
不要再扰,是因为你没有资格--你把劳动价值论的概念看成了,理论要求现实“按等价值交换”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你肯定不服吧,如果不服,你可以举一下,马克思的理论中,要求现实去按等价值相交换,而不是用等量劳动相交换解释现实的例子。
--让我告诉你,如何用等量劳动相交换去解释市场交换,解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是讨论吗?
--不是,是你没有见到过这样的说法,是你不懂!
你不知道如何做这样的解释,你才来问。
回答你也没有什么,但是,我不想这样回答,原因很简单,你不知道的东西,你问我,还如此不尊敬,一句句像个法官,无知的法官,要求我一句句的给你解释给你听--这种高高在上的求知欲,我不想去满足。
你需要的不是讨论,而是找一个初级水平的老师--在这里以充当法官的方式,找不到这样的老师,至少,我不会去理你这样一个什么都不懂,连礼貌都不懂的提问者。
如果想讨论,就证明你的资格,你可以回答我提的问题,也可以说说你的观点,而不是在这里评论,评论不是讨论,这样的评论,也无从跟你讨论。
哈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4 16:53:08编辑过]
急啦?哈哈。
我的观点你自然可以从我的帖子里找到。你大可以置疑我呀!
你贴个帖子,人家自然会置疑你。你怕呀?
如果不怕,好好讨论不也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吗?
“回答你也没有什么,但是,我不想这样回答,原因很简单,你不知道的东西,你问我,还如此不尊敬,一句句像个法官,无知的法官,要求我一句句的给你解释给你听--这种高高在上的求知欲,我不想去满足。”
得罪得罪,我诚心实意地向你请教。可否麻烦你解释下我提的问题?
呵呵,以你不天真的看法,用“用等量劳动相交换来解释人与人之间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的市场竞争”究竟是如何一种解释法呢?
等量劳动相交换到底存不存在?等量劳动相交换究竟是交换的一种现象还是交换的一种条件?等量劳动相交换和交换是怎样一种关系?
好吧,回答你!
等量劳动相交换,表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换中,劳动耗费是趋于相等的,因为,如果不相等,一方会受损,任何一个赚到便宜的行业,都会有劳动力的流入。
这不是在要求现实中的劳动交换必然是等量劳动相交换,而是在说,人们在生产中一方比另一方面更省事,更能赚到便宜,那么,另一方将会转行,这种竞争,最终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换的劳动产品,向“等量劳动相交换”接近。
--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基本逻辑,你从中看出了理论要求现实按等量劳动相交换呢,还是看出了,理论对现实竞争的解释?
--我看到的是后者,而且我的对你的质疑是,你没有看懂这里的问题--否则,你可以说说你的理解--不是我不赞同你在这里说,因为,这里讨论的不是这个问题。
第二,“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概念,也不是第二个定义,而是马克思从另一个角度上对原有概念的一种分析,对于这种分析,很多人认为,补充了原有的概念,如这里的吴本龙,他认为,跟原来的概念是一回事,而有的人认为,不是这么简单,两种论述之间,有我们还没有能够理解的地方,我就是这一部分人,所以,我在这里提出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一个具体的疑问。
你的参与一点没有理会我的问题,更没有进入我提的疑问,你进门就宣布马克思的错误,而你的宣布,恰恰说明,你的水平,离讨论这个问题,还非常远,没有资格进行这样的讨论。
--另外,对于你不懂的东西,还是谦虚点,如果你还是用这种方式来问,我只能说,你先举例证明你的观点,然后再让我来讨论,因为常识的讲解,不是我在这一帖里的任务,更不是我对你的义务。
--跟你这样的人,没有必要着急,但是,我确实急着把原有的问题深入讨论下去,你最好自己好好看看书,如果不能回答或进入我提的问题,最好不要参与这里的讨论,如果你想参与,我当然欢迎,那就请认真看帖,好好回答我的提问,当然,前提是,你得把关于“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基础材料看好,总不至于让我再解释一遍,这个概念是怎么回事吧,其实看看你的提问,可以看出,再问下去,你恐怕,连这个都要以质疑的方式,让我来给你普及了。
“不是,是你没有见到过这样的说法,是你不懂!”
如果说到我懂,不也是授道解惑的一件快事吗?
你不懂,就应该谦虚点,别人不谦虚,不诚恳的情况下,我不会贸然争取这种授道解惑的快乐的--好为人师,也不至于到这种程度。
--再说了,你不是说你一直都在这里质疑吗?
--对质疑者普及常识,是一个很没意思的事儿,因为,既然是要质疑,常识应该是你的依据,应该由你来提供,至少你应该自己去看看。
26楼:
“等量劳动相交换,表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换中,劳动耗费是趋于相等的,因为,如果不相等,一方会受损,任何一个赚到便宜的行业,都会有劳动力的流入。
这不是在要求现实中的劳动交换必然是等量劳动相交换,而是在说,人们在生产中一方比另一方面更省事,更能赚到便宜,那么,另一方将会转行,这种竞争,最终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换的劳动产品,向“等量劳动相交换”接近。
--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基本逻辑,你从中看出了理论要求现实按等量劳动相交换呢,还是看出了,理论对现实竞争的解释?
我看到的是后者。”
Ok,先谢了!回看前面的帖子,确有误解你的地方。
对你所看到的(尚不知你是否同意)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基本逻辑,我是完全不同意的。
对现实竞争这种现象,大家的观测是一致的。但对围绕的这个点,存在两个说法,一个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等量劳动,一个是供求理论所说的平衡点。我取后一种说法。因为:
1、解释这个平衡点有供需理论就够了,根本不需要等量劳动这个概念。而5楼那位先生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其实就是根据供需来说的,这是画蛇添足之举。
2、马克思研究交换首先就是从平均的角度来看问题的,而任何交换都是两个个体的事情,研究交换首先应从个体入手。
3、在供需的转换过程中,总是部分个体发生转换,为什么不是整体发生转换呢?马克思理论不能解释。
4、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也是不谨慎的,根据他的定义,很容易证明交换创造价值。
5、我还是想请教一个问题:依你之见,交换的原因是什么呢?是什么东西促使两个人愿意交换呢?
等量劳动相交换,表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换中,劳动耗费是趋于相等的,因为,如果不相等,一方会受损,任何一个赚到便宜的行业,都会有劳动力的流入。
这个值得商榷。
两个劳动者的等量劳动相交换,有时会损害一方的利益。而不等量劳动交换,有时反而会同时促进交换双方的利益。
这个值得商榷。
两个劳动者的等量劳动相交换,有时会损害一方的利益。而不等量劳动交换,有时反而会同时促进交换双方的利益。
类似的问题我们讨论过了,如果你还记得我是哪一个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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