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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9
原文分析
    原文一(第9~10页):……,人类劳动又不外是人类劳动力的支出,而不问它的支出形式。所以,此等物不过表示在它的生产上,会有人类劳动力被支出,有人类劳动积累着。当作它们同有的社会实体的结晶,它们便是价值-------商品价值。
    这段话表明决定价值的因素是人类劳动力而非劳动时间。若不考虑抽象劳动的错误性,这种逻辑关系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好景不长。
    原文二(第10页):一个使用价值或财货有价值,只因为有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它里面。然则,它的价值量要如何去测量呢?由其中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劳动--------量去测量。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劳动时间又用一定的时间部分,例如小时、日等等去测量。
    显然,这段话与上面那段话接不上口,有明显地逻辑断缺。上面那段话说价值由劳动力决定,暗示价值与劳动力成正比;这段话则表明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与劳动力无关。那么问题出在那儿呢?
    (一)、抽象的人类劳动是如何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商品中的?马克思从不曾交待过。这种凝结观在上段话也存在。若仅是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大没必要追究这个问题,但是后面一系列的原理都依赖于“凝结”的成立。那么,一、是什么东西使人类劳动凝结到大米中去的?任何原因绝不会自己转化成结果,必定是在另一个机制(外因)的作用下才转化成结果。作为一位哲学大师为何忽略这个逻辑问题?不外是说不圆满,便一笔带过。二、有那个化学试验能证明大米中凝结了劳动(即人消耗的生理)?人消耗的生理是物质的,是有原子的!人类劳动的作用只在于将别的东西加工成商品,而非将自己加工成商品。这个道理再浅显不过,为何劳动自己跑到商品中去了?难道这个世界还真的有自动机(或永动机)?
    (二)、凭什么肯定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为什么劳动力与劳动量无关?马克思对此没有任何交待,又是一笔带过。马克思可能是看到工人按劳动时间拿工资时,便没拍一下脑袋地认为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比拍脑袋工程还差。其实,分、小时、日等只能测量时间系统,而不能测量其它任何系统,这是科学中的法律。马克思毕竟只学了人文法律。
    原文三(第10~11页):如果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其生产期间支出的劳动量决定,或许有人会以为,一个人越是懒惰越是不熟练,他的商品将越是有价值了,因为它的完成需有越是多的劳动时间。但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等一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支出。社会的总劳动力,表现为商品界全体的价值的,虽然是由无数个别的劳动力构成,但在此,是被看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每一个人的劳动力,只要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并当作社会平均劳动力来作用,从而,在一个商品的生产上,只使平均必要的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和任何别一个人的一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生产任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在这段话中,“但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等一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支出”再次强调劳动力与价值的关系,从而才能引出社会平均劳动力。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社会平均劳动力为前提推导出来的。这种推导在逻辑上没有问题,这里问题在于:
    (一)、自给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后,我们再也看不到平均劳动力的身影,价值由平均劳动力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共同决定,变成只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唯一决定。劳动中的主导因素-----劳动力从此被马克思彻底消隐了,与价值无关。毫无疑问,由于小时、日等只能计量时间系统,不能计量价值系统,所以用时间测量价值是一种典型的量纲挪用。这里不是说挪用量纲一定不行,而是说它必定不具普适性,不是真正的测量。但是对平均劳动力的彻底消隐使得借代测量变成真正的测量。
    (二)、如果个别劳动创造的价值不能确定,则平均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定不能确定。这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逻辑,不知马克思为何没注意到。个别劳动创造的价值只能由Q = f·t 决定,因为不可能在考查个别劳动的价值时还假设平均劳动力。但是,马克思在后面居然认为个别价值由个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还真的将平均劳动力这个假设带进了个别劳动,还真的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作一种独立的实在。其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仅是一种概念,是平均价值的另类表达,仅仅具有数学上意义而已,宇宙中并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实在。当个别价值由Q = f·t 决定时,则部门价值(或平均价值)便是n个Q的平均值,等于平均劳动力乘以平均劳动时间。
    (三)、虽然劳动时间相同,但是懒惰者出工不出力,支出的劳动力小,从而创造的价值少;不熟练者支出的劳动力可能不小,但是有效劳动力-----即Q = f·t·cosα 太小,从而创造的价值少。这二者均表现为同样的时间内懒惰和不熟练者生产的商品少。由于每个人的商品的价格在市场上是同一的,自然懒惰和不熟者获益少。马克思分析这个案例时,显然只分析了其一,而没分析其二,这是为何?在于这里有个悖论,他不能分析其二。他在紧上面的一段话中己给定了一个结论------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而这种测量只有在劳动力相等的前提下才成立。显然,若不注意这个前提则必定有一个谬论:在劳动时间相同时,挑100斤与挑50斤创造的价值相等。但是,懒惰与勤快之间的差别正好是因为他们支出的劳动力不相等。分析其二时这个悖论立即露馅了,所以来了个半笔带过。这就是说,马克思先假定劳动力相等,然后又以劳动力不相等为前提说明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若分析其二,必然要正视一个事实,即:同样的劳动时间内,懒惰者生产的商品比勤快者生产的商品少。这样,假如马克思在此时能严于逻辑程序的话,且勤于思考,则他必然会重视“为何劳动时间相同时,懒惰者生产的商品比勤快者生产的商品少”这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不管有没有答案,都将迫使他重视劳动力与价值的关系,再不会轻易地不考虑劳动力,将它平均掉,说劳动量由时间测量,------自然结果是大不一样的。这个问题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极其重的价值定律,即绝对价值定律。该定律是:在劳动对象与劳动产品一定时,无论生产方式如何变化,产品形成时所需的劳动量不变【见曹国奇“价值三大定律”一文,经济学家网站。】。懒惰者支出的劳动力小,则其生产一件商品花费的时间必定长。这个定律决定了经济系统能自发地淘汰懒人,-----这对人类的发展极其重要的。相比之下,这个定律否定“反比定律”的意义要小得多。
    毫无疑问,即使依照抽象劳动,也必定有Q = f·t 这个价值求算公式,大没必要再建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依这个公式,我们只要确定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中的劳动力谁大谁小,则它们间的倍加关系便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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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0 07:17:00

必要劳动时间对于衡量交换价值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必要”两个字对于价值论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最深刻之处就是揭示了“必要劳动价值论”,而这是极少有人洞察得到的一个观点。

只有“必要的”才能实现交换,所以“必要”就是一切价值的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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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0 13:41:00

实际上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关键在于“社会必要”四个字,代表着全社会的横向比较与竞争关系。同样一种劳动,如果你出工不出力,你在相同的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比其他劳动者要少,自然在竞争过程中你就要被淘汰。当然还有技术的影响,如果其他劳动者掌握更先进的技术,而你不掌握,你同样会被淘汰。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说劳动时间。

此外,包含在商品价值中的劳动时间本身,还有劳动强度和复杂程度的差别,只是要鉴别这种差别超出了任何一个人的理性能力,无论是天才的马克思,还是运用马克思理论进行统治的列宁、斯大利和毛泽东,都没有这种理性能力。这是斯密提出只有在简单商品生产经济中直接进行比较才有可能的原因。西方主流经济学之所以抛弃了劳动价值论,除了深知马克思经济理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力以外,一个重要原因可能也是同样没有能力比较这种不同劳动之间差别。

但是,尽管单个劳动者或天才没有这种鉴别力,应该相信劳动者作为整体进行选择有可能体现出这种差别。这就是我提出的个人非理性公理和集体选择理性公理。有了这两个公理,就有可能为劳动价值论建立可分析的框架。当然,这个结论是建立在劳动者的自由与民主选择之上,与马克思所谓的中央计划者独裁权威是完全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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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0 19:04:00
以下是引用ren在2005-3-20 13:41:49的发言:

实际上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关键在于“社会必要”四个字,代表着全社会的横向比较与竞争关系。同样一种劳动,如果你出工不出力,你在相同的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比其他劳动者要少,自然在竞争过程中你就要被淘汰。当然还有技术的影响,如果其他劳动者掌握更先进的技术,而你不掌握,你同样会被淘汰。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说劳动时间。

精辟之言!“必要”也称“社会必要”,因为只有在社会、在市场的比较交流中,我们才看得出“必要”的重要性。一个人之所以在一个单位里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就是因为象他那样的工种与岗位在社会上仍然是必要的,同样道理,一个产品能够卖出去,就是因为它在成本构成上符合目前市场的必要条件,不能耗费过大。

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称“必要劳动价值论”,可惜几乎没有人了解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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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0 23:39:00
以下是引用hhj在2005-3-20 7:17:20的发言:

必要劳动时间对于衡量交换价值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必要”两个字对于价值论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最深刻之处就是揭示了“必要劳动价值论”,而这是极少有人洞察得到的一个观点。

只有“必要的”才能实现交换,所以“必要”就是一切价值的限定条件。

跟我谈玄?那你告诉我“必要”的主体是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20 23:43: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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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1 07:22:00
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5-3-20 23:39:24的发言: 跟我谈玄?那你告诉我“必要”的主体是谁?

我并非玄,而是通常的常识。如果你不懂得,那你怎么能够玩经济学呢?

我们知道在市场交换中,一个生产者的生产条件要受到社会上其它生产者的条件的制约,如果你的生产条件与其它生产者的条件相同甚至更优,那你生产出来的产品才是“必要”的。

如果要对“必要”下个定义,那就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要的能够得到市场承认的成本耗费量。如果它有什么“主体”的话,那这个必要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耗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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