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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2
教科书上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一定时期内是一个定值,这个值就是商品的价值。但为什么它是定值呢?书上说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生产一个商品的劳动时间是确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整个社会普遍技术水平下的劳动时间,所以它是一个定值。

但果真如此吗?

考察每个生产单位的生产,显然厂家生产不同规模的商品他们消耗的材料,人力,机器设备是不同的,而机器设备是固化的劳动时间,所以生产不同规模的商品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同的,但显然存在规模效应,并且在一定规模之后会效应递减,那么就是说在不同的生产规模下单位商品的劳动时间是不等的(即使是在社会的普遍技术没有变化)。

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要么是大多数生产者的单个商品必要劳动时间,要么是加权平均值,而不管是那一种计算方式,我们都可以得出只要厂家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不同的生产规模,那么计算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定也不一样。

结论就是商品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改商品社会总供应量的函数,是一个动态值,而不是一个定值。在坐标图上应该是一条曲线。

是不是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劳动价值论确定的是供应曲线,而效用价值论确定的是需求曲线,在供需均衡点所确定的价格既是对消费者和生产者来说价值相等,所以实现了等价交换,是最最公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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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22 1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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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22 14:12:51
2# dengfeng_78

我说的是在既定技术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在技术条件改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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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22 14: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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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22 21:54:58
4# rr3068

大概翻了一下126页,不这么明白,但有这么一句话:最后,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仍然可能包含消耗过多的劳动时间。

马的意思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在饱和需求量这一点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这里会出现一个矛盾:假设社会上只生产A、B两种商品,社会对A的需求量是4个,对B的需求量是2个,且生产4个A的必要劳动时间是2天,生产2个B的必要劳动时间是4天,那么单个A的必要劳动时间是0.5天,记价值量是0.5,单个B的必要劳动时间是2天,记价值量是2,也就是说,应该是4个A与1个B等价交换,那么当B生产者生产1个B后就换来了4个A,满足了社会对A的需求量,因而他不会再去生产1个B去满足社会对B商品的需求量,所以社会上对B的供应永远是不足的,同时可以看到A生产者生产4个A后如果再生产4个A,那么多余的4个A就超出了社会需求量就什么价值都没有了,他能换来什么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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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23 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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