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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0
<P>下面是本人两年前些的论文,欢迎批评指正
</P>
<P >关于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在我国已经争论了多年。争论的焦点在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存在两种含义”及“哪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本文就这两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大方。</P>
<P ><B>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种含义的存在性<p></p></B></P>
<P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最初论述时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至于有些学者所说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出自几个地方,现仅将两处重要的论述指出来。第一处是:“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另一处论述是这样的:“虽然产品每一部分包含的只是生产这一部分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虽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每一部分都是创造总产品的相应部分所必需的,但是,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可能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从这个观点来看,必要劳动时间就有了另外的意义。”</P>
<P >我们当然不能根据引文中有“另一种意义”之类的词就认为存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现在就让我们分析一下引文中“必要劳动时间”各自的含义,看它们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P>
<P >关于第一处引文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可以从引文中得出以下几点认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它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社会为生产一定量的某种使用价值而必须花费的劳动时间。这种“必要”是从生产的角度来讲的,它的量是由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可以用来指生产单个商品的劳动耗费,也可以用来指生产任何数量的商品。从社会生产的角度讲,生产任何数量的某种产品都有一个必要劳动时间,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下,花费少于这个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是生产不出这些数量的产品的。</P>
<P >根据第二、第三处引文,我们可以对“另一种意义”的必要劳动时间形成如下的认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它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要而应当在该种商品的生产上所分配的社会劳动的量。这种“必要”是从需求的角度来讲的,它的量是由社会的需求所决定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这个“必要劳动时间”只能用来衡量某种商品的总量而不能用来衡量单个商品。</P>
<P >从以上的分析可见,“必要劳动”在考察问题的角度、决定因素和其所指对象上都有着根本的不同。因此,可以认为存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P>
<P ><B>二、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关系<p></p></B></P>
<P ><B><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B><B>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p></p></B></P>
<P >要谈价值是由什么决定,首先要说明什么是价值。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价值是“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因此可以通过分析交换关系来分析价值的决定。可以这样说,价值是人们在交换过程中,在确定商品交换比例时所共同关心、考虑的东西。这个东西是什么呢?劳动价值论认为它是生产产品的劳动耗费。但是这种耗费不是指具体的耗费,而是一种抽象的耗费,即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的一种公认的耗费。因为当一种产品的生产者跟别的商品生产者交换产品时,他所面对的不是某个特定的生产者,他所考虑的也不是特定生产者的劳动耗费。他对对方产品劳动耗费的评价只能是基于公认的社会在生产该种产品时的平均劳动耗费。同样,别的商品生产者对该商品生产者的商品的评价也是基于社会公认的生产该商品的劳动耗费。只有当商品交换的比例等于生产各自产品的社会公认劳动耗费之比时,交换的双方才能满意,交换才能进行。这种社会公认的劳动耗费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也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然每个商品生产者在交换过程中都把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确定其商品交换比例的依据,我们就可以说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P>
<P >但是,有人指出在市场上商品的价格经常与价值不一致,只有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才与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相一致,因此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要以供求一致为前提。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说明问题之前,先说明一下供求一致的含义。所谓供求一致,并不是指在市场上某种商品的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恰好相等——因为价格的调整总能使市场上实际的商品需求量等于供给量——而是指当商品按其价值出售时的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的一致。这种供求一致表现在市场上就是商品的供给量和需求量都不发生改变。当某种商品供求不一致时,一定量的该商品所能交换到的其他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会与该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所达到的不是一种稳定的状态,或者说不是一种均衡状态。如果一种商品因供大于求而使其所交换的其他种类的产品数量少于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量,则该类商品的生产者通过比较会发现:生产该类商品不是他的最优选择,如果他转而生产其他商品,他会获得更高的收益。随着生产者的退出,过剩的产量将会最终消除,该商品的价格也会与价值最终趋于一致。反之,一种商品因供不应求而产生的价格与价值的偏离也会由于产量的调整而得到消除。最终在达到稳定状态时,商品的价格与价值是一致的。因此,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并不需要以供求一致为前提。</P>
<P ><B><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B><B>.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不决定价值量本身,也不决定价值量的实现程度<p></p></B></P>
<P >有些学者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一种商品的价值总量,进而决定分摊在每单位商品上的价值量,即商品的个量价值。而实际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能决定商品的价值总量。前面已经说过,它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要而应当分配在该种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时间,它等于在商品供求一致时,即该商品按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出售时,生产均衡的产量所需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这个量只是表明一种商品的价值总量应该是多少,实际的价值总量仍然是由实际生产的产品所耗费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所决定。当然,在实际的价值总量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一致时,产量会调整,进而实际的价值总量也会调整,直到最后达到均衡是两者相等。但是这种调整本身并不是由两者的偏离引起的,而是由价格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偏离所引起的。</P>
<P >生产某种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总量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一致时所引起的商品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也被有的学者作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实现程度的依据。他们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虽然不决定商品价值总量,却决定实际的商品价值总量能实现多少。一个常用的论据来自马克思的一段论述:“但是,这个领域中产品的价格比它的价值降低多少,总产品的每一部分的价格也降低多少。如果原来生产<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000</FONT>码麻布,现在生产<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000</FONT>码,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000</FONT>码的价值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000</FONT>先令,那末它们还会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000</FONT>先令出卖。每码的价格将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v:shapetype><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v:stroke joinstyle="miter"></v:stroke><v:formulas><v:f eqn="if lineDrawn pixelLineWidth 0"></v:f><v:f eqn="sum @0 1 0"></v:f><v:f eqn="sum 0 0 @1"></v:f><v:f eqn="prod @2 1 2"></v:f><v:f eqn="prod @3 21600 pixelWidth"></v:f><v:f eqn="prod @3 21600 pixelHeight"></v:f><v:f eqn="sum @0 0 1"></v:f><v:f eqn="prod @6 1 2"></v:f><v:f eqn="prod @7 21600 pixelWidth"></v:f><v:f eqn="sum @8 21600 0"></v:f><v:f eqn="prod @7 21600 pixelHeight"></v:f><v:f eqn="sum @10 21600 0"></v:f></v:formulas><v:path connecttype="rect" gradientshapeok="t" extrusionok="f"></v:path><lock aspectratio="t" v:ext="edit"></lock></FONT></v:shapetype><v:shape><v:imagedata></v:imagedata></v:shape>先令,而不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先令,即比价值降低<v:shape><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v:imagedata></v:imagedata></FONT></v:shape>。可见,这就好比在每码的生产上比必须花费的劳动时间多花费了<v:shape><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v:imagedata></v:imagedata></FONT></v:shape>”但是马克思在这里犯了一个错误,他认为某种商品的价值的实现程度是固定不变的,总是等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一种商品生产过剩时,价格的下降幅度与生产的过剩程度必须相等才能保证剩余量被全部消化。即,当产量增加为均衡产量的两倍时,价格必须下降到均衡价格的一半。但在实际中,情况并不是这样。这里我们引入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概念。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指当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化时,商品的需求量的变化率与价格变化率的比。现实的商品交换表明不同的商品具有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有些商品价格下降不到原来的一半时,需求量就能增加一倍,而有些商品价格即使降低超过原来的一半,需求量也增加不到原来的一倍。即使对于同一种商品,需求的价格弹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一种商品的价格下降为原来的二分之一时,需求量可以增加为原来的两倍,但当其价格降低为原来的三分之一时,需求量并不一定会增加为原来的三倍。因此,当一种商品的供求不一致时,它的价格并不是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除以产量来决定,而是由该商品的需求状况来决定,这种商品价值的实现程度也不是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再来看看上面的例子。如果麻布的需求价格弹性比较大,每码麻布价格降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5</FONT>先令时,就能使得<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000</FONT>码的麻布全部售出,则<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000</FONT>码麻布所能实现的总价值就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000</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5=)9000</FONT>先令;如果麻布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小,每码价格降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先令时才能售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000</FONT>码,则能实现的价值总量就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000</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000</FONT>先令。这两个量均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000</FONT>不一致。因此,一种商品中价值的实现程度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量,它的具体量为多少也不是由某个因素事先决定的。要看该种商品实际的产量为多少,也要看该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如何变化。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用来表明商品的价值总量应该是多少,但实际价值总量与它不一致时,实际的价值总量以及单个商品的价值量都会与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偏离,但是偏离的程度却不能由它来说明。</P>
<P ><B>四、结束语<p></p></B></P>
<P >对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认识的不同,主要源于对马克思著作的理解不同。各人都认为自己的理解最正确、最符合马克思的原意,这样就谁也说服不了谁。只有在忠于原著的基础上,注重事实和逻辑推理,才能推进理论的发展。</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12 23:32: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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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8 08:34:04
  楼主应该先明确一个分析的思路:是先分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的含义和作用,还是去讨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下的各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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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8 08:46:42
没细看,就知道几乎无用。请看拙著《政治经济学创新与西方经济学批判》第五章 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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