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商品理论能否解决价值转形问题
[印度]艾吉特·辛哈
收稿日期:2004-2-18
作者简介:艾吉特·辛哈,印度LBS国家学术管理委员会经济学部。
内容提要 本文一方面详细分析了李嘉图寻找不变价值尺度和斯拉法的标准商品理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认真考察了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及剥削观。本文认为,正如加兰格纳尼所言,马克思的剥削观与斯拉法的剥削观略有不同。另外,正如伊特韦尔所言,标准商品理论也不能解决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就以劳动作为计量单位及其与剥削观的联系这一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学者和斯拉法主义学者之间展开一场讨论。
关键词马克思经济学 斯拉法 价值转形问题
一、引言
自从1977年斯蒂德曼对马克思的价值论和转形问题作出具有攻击性的评论以来,马克思主义学者几乎一直将斯拉法主义学者的观点与斯蒂德曼的观点混为一谈,认为它们都是与马克思的理论相对立(马克思阵营对斯蒂德曼批评的敌视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史上是一个不幸的时期。尽管斯蒂德曼的批评带有挑衅性,笔者暂不将斯蒂德曼划为反马克思主义之列。)。这就使他们忽视了另外一些重要的斯拉法主义学者,他们对马克思的价值论和转形问题作出了较为赞同的解释。本文旨在对这一“误区”作一澄清。
笔者曾在其他文章中提出,马克思的理论结构大体上属于“剩余分析经济学”。从这个意义上讲,斯拉法的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有着积极的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斯拉法的研究是彻底马克思主义的。一些赞同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主要斯拉法主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是李嘉图分配论的另一变体,并且认为斯拉法的“标准商品理论”不仅能解决李嘉图的“不变价值尺度”问题,还能解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转形问题(19世纪70年代,约翰·伊特韦尔发表了两篇关于转形问题的论文(伊特韦尔,1974,1975),其中提到这个观点。伊特韦尔表示十分感谢加兰格纳尼未发表的作品,因为它们有助于他对这个问题的本质的理解。后来,加兰格纳尼的部分文章发表(加兰格纳尼,1984,1991),在某种程度上对伊的话表示敬意。然而加兰格纳尼(1984)不赞成伊特韦尔“在使用标准商品理论和使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来‘揭露对劳动的剥削的实质’”(323,f眓52)。然而,加兰格纳尼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是一种理论分析,以此批评“它并不能用来表示剥削(看来它只是证明了已经很明显的东西,那就是,工人未获得全部产品)”。下面笔者将要批评加兰格纳尼的观点。另一方面,一位名叫皮尔路易吉波特的(1986)非斯拉法主义学者也认为标准商品理论所要解决的实质上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但波特的观点,性质有所不同且更极端化了。他认为斯拉法对李嘉图的解读只是马克思对李嘉图解读中的一种。)。本文中笔者将证明这些都是错误的推论。“标准商品”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与转形问题不同的问题,用它来解决转形问题等于是对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概念的重要改变。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将劳动时间作为计量单位,其合理性源于马克思的剥削观,而马克思的剥削观与斯拉法的剥削观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本文第二节阐述了李嘉图的“不变价值尺度”问题,以及斯拉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第三节指出,在马克思和李嘉图的理论中,将劳动时间作为计量单位有着不同的重要性。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剥削观与加兰格纳尼以及其他斯拉法主义学者提出的剥削观略有不同。第四节论证了伊特韦尔对马克思转形问题的阐释是错误的。第五节是结语。
二、李嘉图的问题与标准商品
斯拉法(1951)在《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1卷序言中讲道,李嘉图的分配论是建立在他对所谓的亚当·斯密的“原始错误”的重大“修正”的基础上的。(笔者赞同斯拉法对李嘉图的解读。但斯拉法对李嘉图的解读只是三种主要的可相提并论的解读之一。有关对斯拉法“剩余分析”理论框架的正面抨击,参见霍兰德(1979,1992)、希克(1985)、希克和霍兰德(1977)以及卡萨罗沙(1978、1985)。他们认为李嘉图的理论恰恰是属于新古典的理论框架。卡维勒(1985,1991)、卡维勒和托萨托(1980)对这两种分析方法(即斯拉法和霍兰德两人的分析方法)都表示反对,并在争辩中引入了一个很有趣的话题。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理论框架是静态的,而李嘉图的理论框架却基本上是动态的。笔者认为卡维勒和托萨托的分析方法比霍兰德更接近于斯拉法了。)斯密(1776)在分析价格关系时提出,商品的“自然价格”是由“自然工资”、“自然利润”和“自然地租”三者之间之和来决定的,而这三者的形成是相互独立的。而李嘉图认为这三个分配变量不可能相互独立,因为它们受到净产出量的制约。李嘉图独特的地租论认为边际土地无地租。根据这个理论,他便抛开地租问题而集中研究其余两个分配变量--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关系。在单一商品谷物利润模型中,可以很容易作出一条反映工资与利润率逆向关系的直线。在这个模型中,谷物既是该系统的投入,同时又是产出,工资作为净产出的一部分也可用谷物来支付。这样,工资上涨将意味着利润率的同比例下降,并且由于产出和投入都是用同质单位商品谷物来表示,工资与利润率的这种反比关系便可直接计算得出。
然而,在多商品的情况下,工作与利润率的反比关系并非显而易见。原因很简单:留在资本家手中的剩余产品和总资本投入(包括或不包括实际工资)通常是两类异质的不同商品。换言之,除非所有商品均用一同质单位来表示,否则利润率便难以计算。李嘉图便由此用价格来解决这一集成问题(李嘉图在写《原理》一书的初期曾致信詹姆士·米尔道:“我知道我将很快因价格一词而被迫停止。”(1815年12月30日函,斯拉法在1951年一书中引用:xiv))。 如果能确定所有商品的交换比例,那么便可以其中一种商品为价值标准,其他商品均可以这一标准商品来计量。换言之,所用商品均可以货币来计量。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假定商品的交换比例与生产这些商品所需直接或间接劳动时间的比例相等。他试图将价格理论仅仅建立在技术水平的基础之上,并用劳动时间来表示技术水平,这样就可以忽略分配中价格的作用,这不仅在谷物利润模型中而且在多商品的一般情况下也是一样。正如李嘉图在1820年11月16日致麦克库勒赫的信中所述:“总而言之,关于地租、工资和利润的主要问题必须用总产品在地主、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比例来解释,而这种比例关系与价值论并无本质联系。”(引自斯拉法1951:p.xxxiii)
然而,李嘉图清楚地认识到,在一般竞争性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论并不能决定正确的生产价格。这是因为利润率是以单位时间内投资的回报来计算的。这样,根据劳动价值论,两个等量的投资如果周转时间不同,其利润率也不同。而通常情况下,投资的周转时间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必须对劳动价值论作出“修改”以使所有资本投资的利润率相同。 这本身并未令李嘉图大伤脑筋。令他伤脑筋的是,如果对价值作了“修改”,工资的任何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利润率的变化将会以各种方式影响所有商品,包括价值标准或货币商品的“成本”构成。这就意味着李嘉图所言“总而言之,关于地租、工资和利润的主要问题……价值论并无本质联系”是不成立的,因为这种划分方法似乎取决于价格。这便使李嘉图开始研究不变价值尺度。不变价值尺度作为一种商品具有这种性质:各种分配变量本身的变化不会影响它的“成本”状况,并且工资和利润如果以这种商品来计量,它们之间的关系将会很明显,也就是说,不会受到价格变化的影响。虽然李嘉图未能找到他的不变价值尺度,但斯拉法的标准商品在此处却具有李嘉图所寻找的不变价值尺度的特性。(昂(1983)认为斯拉法的标准商品理论不能解决李嘉图的“不变价值尺度”问题。根据他的解释,李嘉图是要寻找一种尺度,它能清楚地分辨出生产条件变化,特别是在既定实际工资增加以及土地报酬递减的条件下所引起的商品价格的任何变化。这种尺度是不可能找到的,因为衡量“生产条件”变化的尺度本身就取决于普遍利润率。库兹和塞尔维多利(1993)认为昂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在李嘉图的动态体系中,实际工资并非固定不变(参见f眓4)。他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到,李嘉图的“不变价值尺度”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i)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分配变化情况下的不变条件,和(ii)技术条件变化情况下的不变条件。标准商品理论能够解决第一个问题,而第二个问题却没有一个常规的解决方法。哈考特(1990)指出,斯拉法认为李嘉图在时代不断前进,技术条件不断变化的条件下寻找不变价值尺度无异于“大海捞针”。
斯拉法(1960)认为,价格和利润率必须是同时决定的,因此李嘉图先决定价格再决定利润率的做法是错误的。当净产出的分配变化时,商品价格也随之变化,其原因是〖JP2〗“不同行业所使用的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比例不均等”。如果在所有行业中这个比例都相同,那么工资的上涨或下降会使利润相应地减少或增加而不必改变原来的价格,因为只有在这种比例不相同时,价格才会改变以调整利润率的差异。但斯拉法认为,当分配变量变化时,即使价格通常会出现各种变化,我们也总能从给定的实际体系中构造一个不受分配变化影响的“合成商品”。斯拉法称这种合成商品为“标准商品”。由于发现了标准商品,斯拉法证明了无需知道价格,只要假定实际工资给定,并可用标准商品来表示,我们便能确定利润率。他说:“如果将工资用标准商品来表示,工资和利润率之间的一次线性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成立。同样的利润率,在标准体系中是以商品数量之比而得出的,而在实际体系中则由商品总价值之比得到。”(1960:23)
这样,斯拉法便一举建立起他所谓的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命题,即在竞争资本主义体系中,所有的生产和分配变量或者所有的总体变量都是由市场外因素决定的(也就是说,它们由社会历史条件决定),而与价格无关(参见加兰格纳尼1984)。这也是《资本论》中马克思评论“庸俗经济学”的要点。有趣的是,斯拉法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商品不仅重申了李嘉图谷物利润模型的基本思想,而且在利润率的计算与价格无关这一点上,对证明马克思研究方法的正确性大有帮助。换言之,利润是一个非价格现象。
三、马克思的劳动时间理论的重要性
虽然斯拉法的标准商品显然对证明马克思理论结构的某些方面的正确性大有帮助,但我们必须注意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并不等同于标准商品所要专门解决的李嘉图的不变价值尺度问题。在马克思看来,问题是要找到一个中介物,在分配变量既定的条件下,将价值换算成价格或货币(对马克思的价格和价值体系的最常规的阐述,沿用勃特奇维兹(1949)和塞顿(1957)的方法,可以用如下公式来表示:ぁ糤TBX〗
〖JZ(〗P = (pA + pdl)(1 + r)〖JZ)〗〖JY〗(1)
〖JZ(〗λ= λA + l 〖JZ)〗〖JY〗(2)
其中,p、l和λ分别为价格、单位产出所耗的直接劳动时间以及劳动价值的向量。A为最大投入系数,d和r分别是实际工资向量和利润率。第一组等式能单独解出利润率r和相对价格。但这里的价格和利润率与价值会不一致。因此,转形问题就是要将相对价格换算成劳动时间单位,这样便将两个计算体系“有意识地”联系起来了。
默里希玛(1973)指出,用这种方法,当且仅当该体系存在正的剩余价值时,利润才有可能为正。正如斯蒂德曼(1977)所言,在联合生产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异常。默里希玛和卡蒂佛里斯(1978)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要劳动”应该以至少能获得工资所需耗费的最小劳动时间来计算。(此处可参见兰金(1987)对默里希玛和卡蒂佛里斯的线性规划分析法的辩护。另外,萨伊克(1973)认为,利润率是剩余价值率的单调增函数。)。 另一方面,在总产出和技术条件既定的情况下,当分配变量发生变化时,我们可以标准商品为中介物将一种价格换算成另一种价格。价格偏离价值与分配变量的改变引起价格的变化这两者的原因相同,尽管这两个问题错综复杂地联系在一起,但它们又不完全相同。斯拉法曾在某处间接提及转形问题,并要求我们将它与不变价值尺度问题区分开来:お
……李嘉图并没有对耗费等量劳动生产的两个商品具有不同的交换价值这个问题本身产生兴趣。他感兴趣的只是相对价值因此受到工资变化的影响。“差别”与“变化”这两个观点是密切相关的,但作为李嘉图体系的核心,寻找不变价值尺度完全产生于第二个观点,而在对第一个观点的分析中是不会有相对应的问题的(斯拉法,1951:xiix)。
假定《序言》的最后一个版本写于1948至1950年间(参见《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1卷总序),并且标准商品的特性是在20世纪30年代或40年代初提出的(参见PCMC前言),那么,显然,斯拉法在写上面这段话时已很清楚标准商品的性质。接下来我将证明马克思以劳动时间作为计量单位,其研究的理论基础是不同于李嘉图的。
李嘉图认为劳动价值论所起的作用是严格的技术上的。正如加兰格纳尼(1991)所言,亚当·斯密认为可以通过加总独立形成的去除“成本”后的“自然利润率”来决定价格,如今若借助联立方程法,便能很容易发现其根本缺陷。李嘉图和马克思没有使用这种方法,就很难发现多商品情况下制约利润率的因素。劳动价值论是最能反映这种制约关系的。加兰格纳尼将同样的原因归结于马克思使用了劳动价值论,这样便不会出现两个计算体系的关系问题。换言之,加兰格纳尼认为,如果没有斯拉法的联立方程法,马克思就别无选择,只能从劳动价值量的大小导出利润率来得出价格,因此便不存在“转形问题”。这一观点的一个重要含义是,现在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是多余的(在斯蒂德曼(1975,1977,1981)和“马克思主义学者们”之间的辩论中,这是他们争论的重要核心。这里没有必要再重复辩论的内容。我对这次辩论的观点可参见辛哈(1990,1991,1996)。)。
加兰格纳尼认为,马克思使用劳动价值论是出于“技术上的”原因,这使他单纯用非劳动的术语来解释马克思的剥削观:“显然,(马克思)认为,在解释一切解决现象时,尽管工资契约是明显自由的,但只要出现利润,便存在对劳动的剥削。这类似于封建地主的情形,因为无论资本家还是地主都有他们最好的社会组织基础能防止工人获得全部产品”(1991:108)(同样的剥削观可参见斯蒂德曼(1981)和霍德哥森(1982,1991)。本文中我们将会发现,伊特韦尔在解决转形问题时也支持这一剥削观。)。
笔者在其他地方曾指出,马克思将总的直接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这与封建制度下自给自足的农奴仍被迫为地主干活是完全一致的。笔者与加兰格纳尼对马克思剥削观的理解上的根本区别是:加兰格纳尼将剥削理解为“防止工人获得全部净产品”,而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剥削观是指工人为其他人免费劳动。这两个剥削观是不一样的。
加兰格纳尼的剥削观在生产结束后有效,而我们的剥削观是在生产过程中就起作用的。对他人劳动的控制的确会导致对他们劳动成果的控制,但反之则不然。当我们说到侵占劳动成果时,我们是指法律的或道德的范畴--侵占的权利。然而,当说到对他人劳动的控制时,我们是指对生产过程的控制,也就是如何生产及生产什么。另外,这对工人来说就是失去了自由。生命是用时间来计算的,对他们时间的控制就是对他们生命的控制。马克思将提高劳动强度和延长工作时间描述为工人的生命正被资本迅速耗尽,他这样讲道:“资本如此迅速地消耗着劳动力,以至于工人在生命刚走过一半时,就已经几乎用完了一生的精力……”(《资本论》第一卷:795)。而用李嘉图或斯拉法的研究方法是不能理解马克思剥削观的这一点的。在缴谷租种的情况下,地主不参加劳动而侵占部分总产出,斯拉法的剥削观是与之相一致的。然而,资本主义剥削是资本家直接控制生产过程,而工人不能控制生产过程的结果。马克思的剥削观以封建地主和农奴之间的关系为范例,是因为在这种关系中,剩余劳动的耗费十分明显且无需分析。お
就最简单最原始的租金形式--劳动租金而言,这些是很明显的。在这里租金是剩余价值的初始形态,并且与之相一致。但是,直接生产者为自己劳动和为地主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开的,而后者是直接以被迫为第三方劳动的粗野形式出现的,但因为这种形式仍然是明显可见的,因此,无需进一步分析便可得知剩余价值与他人的未付酬劳动是一致的(《资本论》第3卷:928)。お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体系中,这种基本关系被隐藏了。生产资料与工人相分离以及劳动的社会分工掩盖了剥削的基本关系。不仅利润的范畴掩盖了剩余劳动及剩余价值的概念,而且工资的范畴也掩盖了剩余劳动的概念。马克思这样写道:お
工资形式抹杀了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付酬劳动和未付酬劳动的每一丝痕迹。看上去似乎所有的劳动都得到了报酬。徭役制度则不同。在徭役制下,农奴为自己而进行的劳动与为地主而进行的被迫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分开的(《资本论》第1卷:680)。お
在以劳动时间作为计量单位的问题上,马克思与李嘉图的根本分歧就在这儿。马克思批评李嘉图的工资理论并宣称:“因此,这种分析所导致的结果并不如它起初看似的那样能解决问题,而是彻底改变了这个问题的说法。”(《资本论》第1卷:677~679)(笔者借用了奥塞塞和波利巴(1970:23)的引文,他们引自马克思的法文译本。而在上面马克思的原话中,措辞略有不同。) 李嘉图的工资理论指的是每个工人(以及“他的家庭成员”)的工资,而不是每小时劳动的工资:“因此,劳动的自然价格取决于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生活必需品以及便利设施的价格。”(李嘉图,1821:93)这意味着将给定工资换算成每小时劳动的工资率必须假定工作日的长短是外界给定的。这对马克思来说是李嘉图难题的根本问题。马克思进一步批评李嘉图,认为李嘉图把真实工资当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劳动以及生产和再生产劳动者(劳动力)的成本。他认为劳动和劳动者(劳动力)并非一回事。虽然工资代表生产劳动力的成本,但是这并没有告诉我们劳动力有多少劳动投入决定了工资水平。换言之,李嘉图将工作日的长度问题排除于其理论之外是不合理的(同上,677ff;TSVII:ch盭V盉)。
这样,与加兰格纳尼的观点相反,马克思选择劳动时间作为经济变量的计量单位,不是因为他没有办法找到更好的方法来表示对利润的制约因素,而是因为他的理论的主要方面,即剥削关系的概念,是以劳动时间来定义的,也就是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说:お
……很显然,虽然剩余劳动的存在意味着劳动生产力已达到一定的水平,但仅有这种剩余劳动的可能性(即必需的最小劳动生产力的存在)并不能使它自动地变成现实。要使其实现,必须首先强迫劳动者超时劳动(超过必要劳动时间),并且这种强制力是由资本造成的。李嘉图的著作中没有这一点,因而在同正常工作日制度作斗争的整个过程中也忽视了这一点(TSVII:406)。
四、转形问题和标准商品
马克思认为,李嘉图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研究实际工资变化所引起的价格的变化是本末倒置的。马克思是这样评论李嘉图对不变价值尺度的论述的。“第六节是关于不变价值尺度的,讨论了‘价值尺度’,却没有什么重要内容。关于价值、价值的内在尺度即劳动时间,以及商品价值外在尺度的必要性之间的联系未被认识到,甚至未被作为一个问题提出”(TSVII:202)。因此,在马克思看来,李嘉图的弱点是,他未能将“价值”与“价值形式”区分开来。李嘉图所谓的“价值”只是一种形式,即货币形式,在此价值是以物质形式出现的,因此李嘉图也不可能将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关系与其表象联系起来。
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用一个较短的章节(第11章)专门讨论了李嘉图所谓的李嘉图难题,并总结道:“与这部分已经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相比,这个问题是十分次要的”(306)。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很清楚地认识到,他将价值和价值形式区分开来并没有解决“普通商品”的问题,他说:“因此,成本价格很可能偏离构成生产价格成分的价值总值,甚至连由平均资本构成生产的商品也是这样。我们假定平均资本构成为80c + 20v。现在,对于这种资本构成的实际单个资本来说,80c比不变资本c的价值或大或小都是有可能的,因为c是由商品组成的,而这些商品的生产价格与它们的价值又是不同的……”(《资本论》第3卷:309)。因此,完全可以断定,马克思并不认为他已经解决了李嘉图的问题,而只是认为这个问题是第二位的或次要的。
尽管如此,伊特韦尔(1975)认为斯拉法的标准商品能解决马克思的转形问题。他的观点依据是,马克思“用两种方法来定义必要劳动时间:(i)‘花费在劳动力上的货币v价值总值’,实际上就是产出价值中的工资部分,和(ii)作为‘生活必需品的价值’,也就是构成实际工资的商品价值”(伊特韦尔,1975:550)。第二个定义与我们在前一节中讨论到的客观尺度是一致的。然而伊特韦尔却偏好第二个定义。只要劳动价值论成立,这两个尺度就相同;然而,当价格偏离劳动价值之比,即存在转形问题的情况下,这两个尺度则相异。在这种情况下,伊特韦尔认为,剥削率可以用以货币计量的利润工资之比来确定。然而这种剥削率将会有一个严重的缺陷。“货币”剥削率将取决于净产出的构成。也就是说,即使技术水平、货币工资以及花费在生产过程中的总劳动时间都保持不变,仅仅劳动配置的变化就会改变剥削率。(这一点对理解转形问题至关重要。一些学者,如达孟尼尔(1984)、利比尔兹(1982)、佛莱(1982)认为,可变资本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应该以“货币价值”来计算,而“货币价值”则由“一年”中所耗费的总的直接劳动时间除以净产出的货币总价格来确定。这便使剥削率不仅取决于生产价格,同时还取决于净产出的构成。例如,资本家消费模式的变化会引起该体系剥削率的变化,而其他保持不变。这不同于马克思的剥削观,因为马克思的剥削观是在生产这一层次上来确定的,而且必定与净产出的构成无关。另外,这种方法消除了商品价值是由〖WTBX〗c、v和s构成的思想,因为v和s这两个成分的计量方法不同于c。对这一方法的详细评论参见辛哈(1997)。)伊特韦尔认为,这就是转形问题的根本所在。不过多亏了斯拉法,现在才可以将标准商品用作货币商品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说,货币工资可以用标准商品来表示。斯拉法对标准体系和标准商品的分析表明,当选用标准商品作为“货币商品”或价值标准时,任何真实体系中工资与利润之间的直接关系都可以用公式r =㏑(1-w*)来表示。其中r代表利润率,R代表最大利润率,w*代表“货币工资”。这使伊特韦尔断言道:“换句话说,如果将剥削率定义为1减去‘货币’工资中体现的总劳动的比例,这就相当于生产‘普通’商品即标准商品的剥削率,并会因此作为一个整体与这个体系中的利润率直接相关。所以剥削率e =(1-w*)/ w*”(技术条件给定)与利润率r = R { e /(1 + e)}是有明显联系的。”(伊特韦尔,1975:555)(隆卡哥尼亚(1978:79)批评伊特韦尔,因为他认为马克思的货币商品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因此不能用标准商品来替代马克思的货币商品。在笔者看来,这并非对伊特韦尔观点的严重攻击,因为伊特韦尔所主张的只是将标准商品用作一个理论工具在工资利润比率和剥削率之间建立起直接联系。笔者认为,伊特韦尔的观点更严重的问题是,他的剥削定义并未正确阐释马克思的剥削观。
库兹和塞尔维多利(1987:875,f眓6)也批评伊特韦尔用标准商品理论来“解决”转形问题的做法。他们认为,伊特韦尔的“主要错误”的根源是,他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真实体系中总利润与总工资的比率(以标准商品来计量)通常不同于标准体系中这两个总数之比。这个评论似乎也不大正确。伊特韦尔并不认为马克思的总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的条件在他的理论体系中会成立。他只是主张,可以用标准商品在利润率和剥削率(根据他的定义)之间建立起严格的关系。)
在讨论为什么伊特韦尔在转形问题上选择必要劳动的第一个定义之前,笔者必须指出,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表明这也是马克思的观点。假定劳动价值论成立,马克思习惯于用货币商品来表示劳动价值尺度。这只是为了使他的陈述简单,便于读者理解。但认为马克思用支付给工人的货币工资来定义“必要劳动时间”是错误的。事实上,这将与价值的定义不相符,因为“必要劳动”是劳动力的价值,“和其他任何商品一样,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及再生产这个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资本论》第1卷:274)。用货币工资的价值去衡量劳动力的价值相当于用购买商品的货币的价值去衡量商品的价值。然而,商品的价值并不是由购买它的货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这样,劳动力的价值应该相应地由生产工人所消费的生产及再生产工人劳动力的物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衡量。
在上面引用的《资本论》第3卷第309页的那段话中,马克思解释了为什么平均资本构成的行业也会出现价格与价值的偏离,他接着又说:“如果用工资购买的消费品中有生产价格不同于其价值的商品,那么,这20v同样会偏离其价值。如果工人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价格与价值恰好一致,他们必须工作更长或更短的时间来买回这些商品(或来代替它们),并且必须付出更多或更少的必要劳动”(《资本论》第3卷:309)。很显然,在这里马克思将“必要劳动”定义为一个客观尺度,定义为替代工人生活必需品所需耗费的劳动时间,而不是定义为作为净产出价值的一部分的“货币”尺度。因此,伊特韦尔对马克思剥削率的阐述是错误的。
现在,我们来简单讨论一下为什么选用“货币工资”而不是“实际工资”为既定。伊特韦尔提出了三个原因:(1)因为用纯量倍数来表示实际工资的变化尤其困难,所以,用货币工资来分析工资变化对利润率的影响要比用实际工资简单;(2)现实世界中,使实际工资的构成产生变化或差别的可能性会给解释剥削率带来困难(1975);(3)因为不受工资理论的约束,选用货币工资为既定也较为方便(1974)。
第一个观点与转形问题无关,因为它不是本文所讨论的关于实际工资的变化及其对剥削率的影响的问题。第二个观点是正确的,但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的分析是高度集成的。如果所有工资商品可以集成为一个工资商品区,那么伊特韦尔的问题就不存在。不过尽管如此,马克思认为虽然不同的文化会有不同的工资商品构成,但在某一特定时间的特定文化中,工人阶级的生活方式通常是相同的(马克思,1976)。而对于每个工人之间的像饮食习惯之类的细微差别,我们可以简单地假定这些商品的资本有机构成相同,并且出于理论的需要将它们当作一个商品(默里希玛,1973)。第三个观点提到了问题的实质。马克思提出工资理论是很重要的,这样就可以在决定价格之前单独决定剩余劳动时间。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的生活方式是由长期的社会历史因素决定的(马克思,1976)。斯拉法(1960:33)对实际工资由价格体系外因素来决定的观点举棋不定,这主要是因为他分析的是有关工资变化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的分析认为,劳动力价值的决定是以生产工人阶级所需的价值为基础的。劳动力价值的决定是以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命周期为基础的。马克思并不否认个别工人在某一时间能有一定积蓄。他的基本观点是,对整个工人阶级来说,他们不可能有持久的绝对的积蓄,也就是说,工人阶级不可能将财产一代代留存下来。如果整个工人阶级能有持久的积蓄,那么,最终他们将不再是没有财产的无产阶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也将崩溃。因此,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关于工人花费其所有工资的假说是合理的。
五、结语
本文中,我们避免提出“又一个”解决转形问题的方法。相反,我们认为,与加兰格纳尼的观点不同,马克思用劳动时间作为计量单位是以其剥削观为基础的,而只有将劳动时间分成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才能理解这一点。斯拉法将剥削观重新阐述为利润工资之比并没有完全表达出马克思剥削观的含义。虽然马克思的经济学是“剩余分析”经济学,斯拉法、伊特韦尔、加兰格纳尼以及其他斯拉法主义学者对重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像伊特韦尔那样认为斯拉法的标准商品能解决马克思的转形问题是错误的。通过仔细研读马克思和斯拉法的著作,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两人都不认为李嘉图的“不变价值尺度”问题与“转形问题”是一回事。而且,与伊特韦尔的观点不同,我们认为将货币工资当成既定会带来很多问题,因而,我们认为坚持马克思在其理论框架中将实际工资当成既定的做法要有意义得多。
shehu
暂无时间细看。
不过告诉你索老兄,所谓多余一定是相对什么才多余,仅凭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什么学术意义和重要性,没法说明它不多余。再告你,力在自然科学中就是多余的。其实我的批判相当客观和温和的,只是有些保马人士象斗红脸的公鸡一样,象发*功一样,见不得异言。
我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余是相对Q=FT而言,抛开我的理论不谈,即使完全在马论下,也能且必须能得出Q=FT这一公式(你自己去消化《资》第一章三遍,是能得出Q=FT的)。但马克思数学就那水平,他就是这样,能够说到位,但得不出到位的解;保马人嘛,似乎就是没一个清醒人。
如价值等于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倍加关系便合二为一了,变成Q=FT。这是不能多得的大好事,教授们稍有良知(还不要求教授们有科学态度),就应该宣扬Q=FT,而不是压抑。
也许“多余”不悦耳,但是科学就是这么冷冷。当我同你们一样善于悦耳表述时,我的创造力也就枯竭了。看看我下面四次用词,就知我同词很严肃:
抽象劳动不成立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完全多余的
利润率下降规律是错误的
劳资矛盾是必然的
我可不是马克思那样随意用词的,要批判我先得将词义搞清楚,别将“多余”当否定。
抽象劳动不成立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完全多余的
利润率下降规律是错误的
劳资矛盾是必然的
抽象劳动的实质是什么?是“耗费劳动”,它与“有用劳动”相对应。因此抽象劳动是可以成立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实质是什么?是:相同行业中各个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之间的成本耗费之比较,通过这种比较可以使我们知道,哪一个产品是可以按其成本耗费出售的,哪一个不能这样出售从而必然陷于亏损。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很有意义的。它也是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桥梁。
行业利润率随着这个行业的整体生产率的提高而下降,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不是说它存在不存在、错误不错误的问题,而是如何理解它的必然存在的问题。
劳资矛盾在许多时候小于行业矛盾。劳资之间的利益一体性大于行业之间的利益一体性。
索然,此文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余的”关系不大,此文至多是默认了马对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分,仅此根本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多余的”没什么关系。尽管马的卖劳动力没卖劳动(好像是这样吧,被马搞晕了)混乱一片,但表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余的”的Q=FT与此不冲突,恰好相反,马的这种区分说明劳动力才是决定价值的原因,劳动时间不是,不然,资本家卖劳动力干吗?
当你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多余的”时候,你必须告诉我劳动力在马论中是干什么的,它为何那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