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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6
[这是一篇2007年初冬所写的旧文(原发表于光明学术论坛http://bbs.gmw.cn/dispbbs.asp?boardID=10&ID=9266.在人大我的那个被封IP的博客中也有),因与whm303先生的对话中提及了相关问题,所以现贴于此.本人不敢保证现在的观点与过去相比一点变化没有,如有问题,再说.
尤其需要提醒303先生注意的是,我在此文的最后,为马克思的生产商品时间做了总结,恰恰就是三种生产商品的时间,你可以对照一下你自己的那个三关于价值的叙述.看看有什么相同之处和区别.我对其总结,可以说完全符合马克思的原意,而你呢?你自己好好研究一下,你的分析和结论,还是马克思的那种意思吗?你的这一发展不要紧,已经走向了反面.当然,这恰恰是可喜可贺的.

下面是辛先生在我的《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几点通俗评价》的贴子上说的一段话:
——如果社会多于一个必要量,投入到某一产品的生产上,这多余的劳动不形成价值。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有两种意义的“必要”。第一,单个人投入到某一产品上的个别劳动多余社会平均劳动,多出的部分是不必要的!第二,社会总劳动只把一个必要的比例投入到某一产品的生产上,超出这一比例的劳动是不必要的。决定产品价值的是这两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产品的价值量!

显而易见,这种观点并非辛先生一人持有,持此观点的大有人在。
那么,我们现在就针对其进行讨论。

我们先看看马克思的下面这几段话:
“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例如,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有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
“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1]52
再看这一段:
“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没有一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1]52
就上述前两段引文,我们能够看到马克思这一段的关于有用与无用之评价吗?不能!
于是,人们便有了如辛先生所说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以期对之进行整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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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6 17:51:35
那么,马克思是在什么场合提到的另外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呢?

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最为明显地出现在关于地租的讨论中:
“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食物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对他们自己来说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这是生产特殊物品,满足社会对特殊物品的一种特殊需要所必要的劳动。如果这种分工是按比例进行的,那末,不同类产品就按照它们的价值(后来发展为按照他们的生产价格)出售,或按照这样一种价格出售,这种价格是由一般规律决定的这些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变形。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前提。这一点,只有在这种比例的破坏使商品的价值,从而使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不能实现的时候,才会影响到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例如,棉织品按比例来说生产过多了,虽然在这个棉织品总产品中只体现了一定条件下为生产这个总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总的来说,这个特殊部门消耗的社会劳动已经过多;就是说产品的一部分已经没有用处。因此,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但是,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本身的和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和一定的形式(利润形式和地租形式)无关。这些条件适用于剩余价值本身,而不管它采取什么特殊形式。因此它们不能说明地租。”[2]715-717
当然,类似观点它处也有,只是这里比较典型。我们且先从这里开始说起。
我们应当注意其中的这几句话:“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前提。这一点,只有在这种比例的破坏使商品的价值,从而使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不能实现的时候,才会影响到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
如果说商品的价值是由这里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或者说包含这里的意义的话,那么,“实现”二字就无法解释了。没有先于此的存在,何来的“实现”?“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本身就是需要判断的,而这里却在说“影响……之比”,而非说决定“……之比”。没有事先的存在,何谈影响之?
再看这二句:“总的来说,这个特殊部门消耗的社会劳动已经过多
”,如果这里的必要劳动时间意义在于一种直接的商品价值判断(注意,由这种关于分配比例对市场价格的影响,从而最终使生产进行调整进而导致的之后的商品的价值变化,与这种对商品的直接的价值判断是具有不同意义的),则就不存在“过多”之言,判断多少就是多少。没有事先的存在,何来“过多”之比较性判断?
显而易见,在马克思看来,商品实际创造出的价值正因被这里的社会或市场判断为在既定的社会需要情况下在某一部门显得过多,才存在价值转移的问题,即剩余价值的在各个部门的重新分配问题。
还有:“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什么要这么说,如果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一个意义的话?毫无疑问,尺度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如果二者同为单位商品价值的尺度,其意义不能有所差别。我们先记住这句话,最后我们的结论将会提到它。
我们再注意这几句话:“如果这种分工是按比例进行的,那末,不同类产品就按照它们的价值(后来发展为按照他们的生产价格)出售,或按照这样一种价格出售,这种价格是由一般规律决定的这些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变形。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如果这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价值的判断准则,则这里的价格就是价值本身,从而何来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变形”之言

那么,我们现在来看一看,这个生产价格是什么:
“商品的生产价格,等于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按一般利润率计算,按百分比应加到这个成本价格上的利润,或者说,等于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2]17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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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6 17:52:11
那么,什么是成本价格呢?
“补偿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格和所使用的劳动力价格的部分,只是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耗费的东西,所以对资本家来说,这就是商品的成本价格。”
[2]30
而:
“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剩余价值”
[2]31
那么,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一般地就不等于成本价格加上剩余价值。下面这句话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不仅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而且利润和剩余价值,通常都是实际不同的量。”
[2] 188
我们还要注意这一句话:
“加入某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多多少,加入另一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就少多少,因此,商品生产价格中包含的偏离价值的情况会互相抵销。”
[2] 181
如果说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价值判断的准则或尺度,那么,现在何以会出现如上之不同?
类似上述意思的讨论比比皆是:
“供求以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为前提;……这里的问题已经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到价格的形式上的转化,即不是单纯的形式变化,而是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进一步说,同生产价格的一定量的偏离。”[2] 217
“市场价格包含有这样的意思:对同种商品支付相同的价格,虽然这些商品可以在极不相同的个别条件下生产出来,因而会有极不相同的成本价格。”
[2] 221
再看:
生产价格可以偏离商品的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包含另一个商品的这个生产价格在内的成本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它的总价值中由加到它里面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构成的部分。”
[2] 184
这意味着,生产成本,并不必然等于这个作为成本商品的本身的价值。那么生产成本是什么呢?这也就是上述说过的两种之不同。
之前还说:
“如果把社会当作一切生产部门的总体来看,社会本身所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等于它们的价值的总和。”
[2] 179
这暗示着,个别价格不等于个别价值。那么个别价值由何来确定的?此时已经与总商品无关了,从而与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关。
还有,在市场上:
“市场价值就会由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决定。商品总量的价值,也就同所有单个商品合在一起——既包括那些在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也包括那些在高于或低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的实际总和相等”
[2] 204
这暗示着,不同条件下生产的,都有实际价值,这样,马克思在逻辑上才是一致的。并且,如果不是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所不同,换言之。如果不是这时商品的市场价值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则马克思在这里的“实际总和相等”,就是莫明其妙的了。——注意,商品的市场价值,就是商品的生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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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6 18:02:04
我们还可以注意这一段话:
“商品的个别价值应同它的社会价值相一致这一点,现在在下面这一点上得到了实现或进一步的规定:这个商品总量包含着为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这个总量的价值=它的市场价值。”
[2]203
这说明个别价值是独立存在的,或其载体即使用价值已经被在市场之前确定为有用了。那么,由商品的价值到商品的市场价值再到其市场价格,实质上就是已经是经过了两次的平均过程了。与这个评价的类似观点,最后我们还会进一步地阐述。
下面这段话就是很好的证明:
“这里关于市场价值所说的,也适用于生产价格,只要把市场价值换成生产价格就行了。生产价格是在每个部门中调节的,并且是按照特殊的情况调节的。不过它本身又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就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来变动的。”
[2]200
什么叫“又是一个中心”?显然,还有另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只能是必要劳动时间即第一个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价值判断的那个中心。
好了,我们还可以找到很多类似的话,再引用下去已属多余,有上面就足够了。
我们注意,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市场中从而与社会需要相联而确定的。而马克思对于在这种场合下所表现出来的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不视为必然的商品价值的。他说:
“‘社会需要’,也就是说,调节需求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因而也就是,第一是由全部剩余价值和工资的比率决定的,第二是由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不同部分(利润、利息、地租、赋税等等)的比率决定的。这里再一次表明,在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得到说明以前,供求关系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2]203
显而易见,在马克思看来,是已经生产出来的价值的上述分配决定社会需要,从而决定第二种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各部门的部分比例,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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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6 18:02:57
显而易见,由上述分析,马克思关于生产商品的时间有三个:
一,某种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这个时间必然地生产使用价值及产品的个别价值;
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本文开头所引用的那段话的表述。这个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
三,社会总的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也是部门产品生产的劳动时间,这个时间决定之前已经被生产出来的并且其已经决定了的实际价值在各个部门的分配。从而是商品的市场价值或生产价格
在这里,我们找不到关于劳动价值的有用或无用的判断,而只能找到关于某一个部门的某种商品生产的劳动被前者判断是已经创造出的价值能否获得实现的判断。而这种判断,也说是前面提到的:
“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的真实意义。
最后,我们再注意对比一下从前面引文中摘出的两句话:
“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进一步说,同生产价格的一定量的偏离。”
“生产价格(市场价值)可以偏离商品的价值。”
市场价格偏离生产价格(市场价值),生产价格(市场价值)偏离商品的价值!
对此,我们还能再说什么呢?一切昭然若揭!

注意:只有这样,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才能在他看来是站得住脚的,即“劳动力价值”只与劳动力的存在从而存在形式有关,而与市场无关[3]。否则,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市场,那么,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力是“商品”,那么它也应当是决定于市场的。从而市场决定的就是其价值本身,剥削问题至少也就不是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的存在形式了!
2007-11-22
--------------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说:“劳动力的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性,使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买者和卖者缔结契约时还没有在实际上转到卖者手中。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经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但它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以后的力的表现中才实现。” [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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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6 20:55:28
先占个楼再说,顺便提个建议,诗客先生能否把行距增大点,字都堆在一起,看起来实在费劲。
为了保护自己的眼睛,我就先动手了。只改格式、不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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