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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我们参与了吗?

从昨天的电视〈对话〉节目感悟如下:

    中国改革以来,从城市化的口号进行圈地运动,把农民赶进车间,再到倒卖国有资产,到产权界定为名义的物权法,把非法所得的原罪资产以私有财产的法律定义来加以合法化,再到最近通过的新劳动合同法,以打破铁饭碗引进竞争机制为由排斥弱势群体,把大部分人的社会问题推移到政府身上,大家都知道,效率最大化只需要中国的三亿人口则可。而被圈地运动高潮洗劫的新无土地无资产的下岗人数中,以几千万向十亿靠拢。而这一人口压力因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无法获得发展权,而最终失去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最后无法转化为人口优势,还有就是作为政府主体的部门因大多数劳资在市场竞争过程并不占优势,他们会在动荡不安的改革中改变心态,肆无忌惮地进行职业犯罪,以短线投机的方式在职务上以权谋私,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

    新劳动合同法向社保提出了挑战,失去工作的人中并没有享受社保的实惠,换一种说法,劳动者将来没有退休金,或能合格坚持到最后的占比例很小。这个是最刺激现在在岗的劳方的神经。解决方案可以提高劳方收入比例,比如很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企业实行了股东收入三成,劳方收入七成,但是公共产品呢?比如说事业单位的教育和医疗,你没有能力给予其高薪位,如此一来,大家都不志于教育工作,不出二十年中国以教育断层问题而酝酿动荡苦果,现在的教育贫血众所周知,志在退休有所养,而新劳动合同法正改变这一稳定因素,这应该引起高层领导人的关注。

  有人说,社保只要投保二十到三十年,就可以享受社保的实惠,但是,一个没有工作的人,拿什么来维持二十年之长呢?更不用说是农民了,当然,有土地的还是一种潜在升值的资产,但是城市化正在加速这一资产转卖。

  学美国,我们的工会组织还没有那功能,学印度,那是因为平均主义,但是,我们是穷人的国度,GDP除老地方鼓吹的虚有,挤压出其中水分,我们还是穷得在呐喊,我们的温总理还一直再强调,我们办的是穷人的教育,但是我们又拿什么经费来办呢?资方强势处处逼人,劳方为了生存权而苦苦挣扎,究竟发展权就在其效率之中吗?

不懂,究竟新劳动合同法意味着什么呢?简单为压力下挤压出的效率吗?难道现在劳方的压力就小,看不顺眼就炒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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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14:19:00
不要忽视懒惰的智慧,这并非压力下的产物,别偷梁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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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0 02:10:00

有点只是单纯情绪发泄的情况.

尤其是第一段,说的真的有点无理, 不知道楼主自己读过物权法没有

对于劳动合同法,也看来也很不了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30 2:13:3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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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0 16:34:00
anytime anyway,就我的观察来看好像包括物权法,劳动法虽然引起广泛争议,但还是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获得顺利通过,这就说明这两部法律有其存在的价值之处。当然是不是说通过了就没有任何不当之处呢?答案是肯定的,没有任何事物是十全十美的,法律也不例外,僻如物权法主要保护的还是有产阶段的产,而“当家作主”的广大无产阶级是不需要这部法律地。。。至于劳动法,实际上也是劳方跟资方,当然还有时不时缺位的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多方博弈的结果,因此我们不能对它太过苛求。但是楼主的提出的问题实际上也有其合理之处,在我的记忆当中从小到大基本上就没有行使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有法律的起草和讨论也基本上就是几个“专家学者”闭门造车的结果,想法很好却不具操作性,要不就是严重脱离实际,因此我希望大家对楼主也不能过分苛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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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0 16:45:00
这说明了政府所强调的成文法本身就有很大的问题,因为这种立法缺少公众参与。一旦内定形成,就执行之后很难去更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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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0 18:44:00

新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 身心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等合法权益

请问监督机构如何评测这些,比如说工种之间的收入差距和环境差异这些根本谈不上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还有劳动报酬,你情我愿之下就是报酬约定,大家排队争工作,我压价是很自然的。合同法里所陈述的应该是按时发放工资吧,如果我理解不错的话。那教师工资拖欠是不是也属于其范围,为什么劳动局说这不是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内呢?说其参与民主管理等,各个企业制度不一样,你又应该如何看待他们是否民主呢?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为什么我们的工会组织不能代表广大劳工的民意诉求,建搭与资方沟通的平台。

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资方把市场酬劳统一到一个价格上,当事人为了生存就不得不去打这份工,自然而然地要和资方签约了继约或新约,但是这些怎么能说是平等和自愿的呢?至于协商一致之词,劳工很少见到能和老板协商的,再说我们这里谈判破裂也不能罢工,这体现了什么呢?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低于国家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

这句话就是要和最低工资法想协调吗?那会不会集体企业的酬劳问题都有趋向这一标准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30 19:22: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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