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确定基数法的提出是基于传统的承包制中的一种普遍的做法,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通过讨价还价来确定基数。通常情况是,委托人提出一个较高的基数,要求代理人必须完成;而代理人则强调种种客观困难,认为基数过高,难以完成,要求降低基数,最后的结果是往往双方达成妥协。但这种妥协的结果,并不是双方满意的结果。委托人由于自己提出的高基数没有被达到而当然不会满意;代理人则往往要补充一句:作为代理人,我对这一结果表示服从,并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争取实现这一结果。其言下之意是:万一将来完不成基数,可不能怪我!
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关于基数确定的谈判博弈中,能否使双方互换位置,使得委托人在提出要求代理人达到的基数时,数额不是太大(只是一个保底数),而代理人主动提出一个自己经过努力可能达到的最大数?如果是这样,基数确定的博弈过程将会变得极其简单,气氛将会变得极其友好。更重要的是,由于基数时由实际执行方——代理人提出来的,因此,他必然能够完成这一基数,而且是心甘情愿的去完成这一基数。这就是“联合确定基数法”。
“联合确定基数法”在1992年由胡祖光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于1998年成功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用性是“联合确定基数法”的明显特点,另外,阅读下文关于联合确定基数法的介绍,只需要短短10分钟,就能掌握该理论的精髓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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