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大林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成立吗?
管孝海
我国经济学界,几十年来一直把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视为真理,并且认为,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制约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并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着决定作用。”这是我国经济学界普遍认为的观点。的确,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确实制约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并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着决定作用。问题在于,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究竟能否成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本来面貌应该是什么?
大家知道,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小册子中,同时提出和表述了“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问题。”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是依据对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所做的逻辑推论而来的。所以,探讨他所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究竟能否成立,也应该沿着斯大林论证的逻辑顺序进行。
一、剩余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的规律是两个不成立概念
斯大林把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表述为剩余价值规律。他说:“最适合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个概念的是剩余价值规律,即资本主义利润的产生和增殖的规律。”
既然斯大林把剩余价值规律表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剩余价值规律这个概念究竟能否成立?
首先,我们探讨一下斯大林对剩余价值规律这个概念的解释。
斯大林把剩余价值规律这个概念解释为,“资本主义利润的产生和增殖的规律”。应该指出,资本主义的利润,是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它的本质仍然是剩余价值。所以,为了概念的准确起见,应将斯大林的这一解释还原为,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增殖的规律。
就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产生来看,它产生于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实现于资本主义的流通过程。剩余价值之所以产生于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是因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就价值增殖过程来看,它“不外是超过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因而,“剩余价值都只是来源于劳动在量上的剩余,来源同一个劳动过程……的延长”。所以,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即产品的价值,必然大于预付资本的价值。显然,是预付资本的价值增殖了,剩余价值产生了。在这里,说剩余价值增殖了,显然是荒廖的,说剩余价值产生了和增殖了,同样也是荒廖的。
生产和获取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决定动机。对于各个资本家来说,就不仅仅是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获取,而是对更多剩余价值的获取。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资本家,它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所以,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说,资本家为了榨取和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而增殖资本,而不是增殖剩余价值。
当然,这并不是说资本家榨取和获取得的剩余价值在绝对量上不增殖了,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本质上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这就是说,资本家榨取和获得的剩余价值在绝对量上的增殖,是资本积累的源泉,或者说,是资本增殖的源泉。资本家也只有把剩余价值资本化,即用于增殖资本,才能榨取和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
可见,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是资本的增殖和对剩余价值的获取。在这里,一不是剩余价值的增殖,二不是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增殖。
总之,从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看,是预付资本的价值增殖,剩余价值的产生。从这个角度说,一不是剩余价值增殖了,二不是剩余价值产生和增殖了。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决定动机看,是资本的增殖和对剩余价值的获取。从这个角度说,同样也一不是剩余价值的增殖,二不是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增殖。所有这一切,在概念层次与逻辑层次上,都是十分清楚的。
可见,斯大林对剩余价值规律这个概念所作的解释,即资本主义利润的产生和增殖的规律,或者说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增殖的规律是不成立的。
其次,撇开斯大林对剩余价值规律这个概念所作的解释不说,我们来探讨一下剩余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的规律,这两个概念究竟能否成立。
大家知道,剩余价值具有质和量的双重规定性。既然斯大林在表述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时,一会儿使用剩余价值规律,一会儿使用剩余价值的规律,这自然就不能从剩余价值的量的规定性上去探讨,而应当从剩余价值的质的规定性上去探讨。
恩格斯说过,马克思有两个最伟大的发现,其中一个最伟大的发现,就是通过剩余价值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密秘。列宁说过,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石。马克思之所以能够通过剩余价值揭露资本主义生产的密秘,就是因为马克思从剩余价值的质和量的双重规定性上,对剩余价值进行了科学的探讨,并进行了完整而严密的论证。通过对剩余价值的质的规定性的探讨,马克思揭示了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是资本通过剥削雇佣劳动而获取的剩余劳动的表现形式。通过对剩余价值的量的规定性的探讨,马克思揭示了剩余价值量的变化的若干规律。
从剩余价值的质的规定性上讲,既然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物,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而获取的剩余劳动的表现形式,那么,剩余价值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或结果,它本身就不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尽管因果关系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但是,这个转化是有条件的。这里的结果即剩余价值要转化为原因的条件,是剩余价值的资本化。而这一转化,并没有否认剩余价值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经济关系的产物或结果。这就是说,经济关系的产物或结果,与经济关系本身不是一个层次,不能直接等同。
大家知道,在任何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都要产生和实行某种经济原则,而且,只要这种社会生产关系存在,这些经济原则就要连续产生和实行。这种在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连续产生和实行的经济原则,就是该社会形态的经济规律。也就是说,任何经济规律都是在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该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既然剩余价值从质的规定性上讲,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那么,剩余价值也就不会产生经济规律,即不会产生剩余价值的规律。显然,剩余价值从质的规定性上讲,它本身不是什么经济规律,也不可能产生什么剩余价值的规律。
最后,我们再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这个角度出发,来探讨一下所谓剩余价值规律。
大家知道,在任何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中,都有社会生产的两重性,一重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一重是社会生产力的再生产。社会生产的两重性又决定了社会生产目的的两重性,一重是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一重是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是由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这是因为生产关系的本质,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总是要通过物质利益关系表现出来。所以任何社会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即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总是要通过该社会形态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表现出来。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这种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也就表现为,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剩余产品的生产。而在不同形态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榨取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产品的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在不同形态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里,社会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即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剩余产品的生产,是各不相同的。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作为社会生产力的再生产,则体现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的需要。
既然在任何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中,都有为各自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那么,这也是一种经济规律。这一经济规律的一般性,则要通过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即通过不同社会形态中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表现出来。这就是说,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相对于其他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都具有特殊性。但是,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特殊表现形式,相对于同种社会形态的不同国家来说,则是相同的,这也是一种经济规律。这一经济规律的一般性,则要通过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即在与其他经济规律共存于某一社会形态的情况下,作为特殊经济规律表现出来。
在这里,对于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以及这一直接目的作为该社会形态中诸经济规律之一的规律,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表述。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与决定动机。资本本质上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这就是说,对于资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或者,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如果对此作如下表述,即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或者,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是剩余价值,那么,这就是不成立的表述。因为剩余价值从质的规定性上讲,它只能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的产物,是资本通过剥削雇佣劳动而获取的剩余劳动产品的表现形式。剩余价值从质的规定性上讲,也只能是仅此而已,它并没有标明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就是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显然,从其表述的角度讲,这种不成立的表述就在于它割断了这一概念的逻辑联系的内在起点,即生产。它不是社会生产的一般规定性上的生产,而是社会生产的社会规定性上的生产,它不是其他社会生产的社会规定性上的生产,而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社会规定性上的生产,即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这就是说,如果说剩余价值从质的规定性上讲,表明它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的产物,是资本通过剥削雇佣劳动而获取的剩余劳动产品的表现形式,那么,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概念,即剩余价值的生产或生产剩余价值,则就标明了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标明了这一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概念,是成立的和确切的。这是因为,作为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概念,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概念,是该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的概念,而不是该物质承担形式本身。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层次,不能直接等同。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正是因为剩余价值的生产或生产剩余价值,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概念,标明了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标明了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所以马克思说,剩余价值的生产,它一极生产着资本家,一极生产着雇佣工人。而不是说剩余价值,它一极生产着资本家,一极生产着雇佣工人。显然,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概念,其逻辑联系的内在起点,即生产,从其表述的角度讲,是不能割断和舍象掉的。
正是因为如此,当用资本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概念表述资本主义社会诸经济规律之一的规律时,同样也不能割断和舍象掉这一概念的逻辑联系的内在起点,即生产。这样,正确的表述就应该是,生产剩余价值的规律,或剩余价值的生产的规律,或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如果从一种意义上讲,即从它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诸经济规律之一的规律,同时也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经济规律这个意义上来讲,也可以说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绝对存在的经济规律。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如果把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一经济规律,表述为剩余价值规律,则就是一种不成立的表述。因为,既然剩余价值这一概念不能用来表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那么,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作为资本主义社会诸经济规律之一的规律,也就不能表述为剩余价值规律。
可见,不论从哪种意义上讲,剩余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的规律,都只能是两个不成立的概念。
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表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时,从来也没有使用过剩余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的规律这样的字眼。发明这两个字眼的是斯大林,而这两个字眼却是两个不成立的概念,更不是什么规律。
在我国经济学界,也一直认为斯大林所表述的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即剩余价值规律是成立的。而对剩余价值规律这个概念的解释,有的沿用斯大林的解释,有的则又与斯大林有所不同。例如,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就这样说:“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剩余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规律的内容,就是通过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来达到获取剩余价值的目的。”在这里,既然说获取剩余价值的目的,是通过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来达到的,那首先应该是,谁有获取剩余价值的要求?谁为了实现这一要求和达到这一目的,而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 动的剥削?谁能和雇佣劳动有这种制约关系?自然,是资本有获取剩余价值的要求,是资本为了实现这一要求和达到这一目的,而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所有这一切,都是因为资本与雇佣劳动有这种制约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雇佣劳动以资本为前提,两者互相制约,互相产生。”
所以,有获取剩余价值要求的是资本,为了实现这一要求和达到这一目的而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动剥削的是资本,资本之所以有这一要求并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是因为资本与雇佣劳动有这种制约的关系。
可见,通过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来达到获取剩余价值的目的,是资本的内容,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的内容,而不是剩余价值规律的内容。
这进一步证实了剩余价值规律是一个不成立的概念。
既然剩余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的规律是两个不成立的概念,它们也就不能成为规律,更不能表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二、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事实上,斯大林是想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表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只是由于使用了两个不成立的概念,即剩余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的规律,因而,使他所表述的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上,打了一个折扣。
我们再来探讨一下,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能否成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斯大林认为,某一社会形态“不能有几个基本经济规律,它只能有某一个基本经济规律来作为基本规律。不然的话,每个社会形态就会有几个基本经济规律,而这是和基本规律的概念本身相矛盾的”。自然,按照这一观点,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也不能同时有几个基本经济规律,只能有一个基本经济规律,那就是斯大林所认为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即剩余价值的生产。
既然斯大林认为某一社会形态只能有一个基本经济规律,如果同时有几个基本经济规律,就和基本经济规律这个概念相矛盾。那就意味着,在某一社会形态的诸经济规律中,基本经济规律处于主导和决定的地位,也就是说,它在与诸经济规律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中,处于主导和决定地位的作用。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这一基本经济规律,处于主导和决定地位,制约并决定着价值规律、竞争和无政府状态规律、平均利润的规律、各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不平衡的规律等。
在这里,应该明确指出,作出某一社会形态有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一判断的是斯大林,进而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表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也是斯大林。马克思并没有阐述过某一社会形态有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样的意思,也从未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表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马克思只是揭示了如同斯大林所说的,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问题不在于斯大林作出了某一社会形态有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一判断,也不在于斯大林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表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问题在于,斯大林的某一社会形态有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同马克思所揭示的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在作为基本经济规律的地位和作用上是直接相矛盾的,这是其一。其二,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这一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对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的其他经济规律没有产生主导和决定地位的作用,也不能对其他经济规律的存在作出正确说明。
首先,既然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就必然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而不是凌驾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上。既然是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那么,它就必然与一切社会形态的经济规律联系着。正如斯大林说:“各个社会形态不仅以自己特有的规律互相分开着,而且以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互相联系着。”既然是各个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规律与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相互联系着,那么它就不是现象的表面的联系,而是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就意味着它们的相互制约与相互作用。在这种相互制约与相互作用中,究竟是某一社会形态的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起主导和决定地位的作用呢?还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起主导和决定地位的作用呢?如果说某一社会形态的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处于主导和决定地位,那么斯大林所说的如下一段话又作何解释呢?斯大林说:“各种社会形态在它的经济发展中,不仅服从自己特有的经济规律,而且还服从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既然某一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规律还服从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那么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的,并与不同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规律互相联系着的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与不同社会形态的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谁是基本的呢?谁处于主导和决定地位呢?这难到不是与某一社会形态有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一判断相矛盾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