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国以后土地制度研究的综述
第一部分:从建国后到文革前
关于土地所有制的研究,一直是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史学界自一九五四年以来,对这一问题理行了热烈的讨论,共发表论文数百篇。
一、西周的土地制度。
史学界一般都承认西周时期的周天子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但对于西周是否已出现了土地私有制,看法却很不一致。范文澜认为,经过“授土授民”之后,虽然土地、臣民名义上仍是王土王臣的一部分,但实际上受土受民的人有权割让或交换,等于私有了。(《中国通史》)华岗认为春秋以前,土地不能买卖,因此那时是土地国有制。(华岗:《关于我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一些意见》)林甘泉根据近年来新发现的考古材料指出,在周共王时代,即西周中期,土地国有制已经遭到破坏,土地私有的历史过程已经开始。(《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
另外,这一时期集中讨论的问题还有关于西周井田制的问题。关于井田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究竟有无井田制,井田制开始于何时,井田制是不是当时唯一的田制,井田制与农村公社的关系等问题上。
一种意见是肯定井田制的存在。比如杨宽在《试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中认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确是村社的制度。因为我国古代的历史上,确实存在有这种整齐划分的有一定亩积的制度。也确实存在过按家平均分配土地的制度。并认为:这种井田制度是由于统一的水利灌溉需要而产生的。郭沫若也肯定井田制的存在,但他不同意孟子对井田制的解释。他认为,孟子所谓的“八家共井”以及公田、私田之分,只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化。西周实行井田制实际上是两层用意,一是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二是作为课验直接耕作者勤惰的单位。(《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
另一种意见是否定井田制的存在。如范文澜认为,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区划,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井田制是不存在的。胡寄窗亦认为,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空想中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而其内涵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井田制是仅能存在于头脑中的事物。
对于井田制产生的时间,也有不同见解。如唐兰认为,西周前期井田尚未出现。井田制的推行可能是在西周末年的周厉王时期。徐喜辰则认为,商代已用井田方式来从事农业生产。金景芳认为,井田制开始于夏初,以后经过夏商两代以至西周,达到充分发展的阶段,到春秋、战国逐步灭亡。
一些人认为,井田制在其兴盛时期,曾一度是唯一的和普遍实行的土地制度。另一些人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杨向奎认为,西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土地制度,一种是以十夫为单位的乡、遂的土地区划;另一种是以九夫为单位的井田制。徐中舒说,井田只施行于古代中国的东方低地,而不是普遍实行的田制。王玉哲认为,西周有着井田和非井田两种制度。对周氏族成员实行非井田制,对被征服部族则实行井田制。赵光贤则认为,西周时期同时并存着井田制,授田制和贵族占有制三种田制。
二、战国之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关于这个问题,争论的中心是何种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问题。《历史研究》1954年第一期发表了侯外庐的《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一文,引发了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的热烈讨论,形成以侯外庐、贺昌群、李埏等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主导论、以胡如雷、杨志玖、李文治等为代表的土地私有制主导论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① 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土地国有制。
如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认为,皇族土地所有制,也就是土地国有制是占支配地位的,它贯串于秦汉以来的全部封建史(一条红线),只是经营方式有所改变。这种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秦汉到唐代的天宝末年,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剥削形态;后一个阶段是从唐代安史之乱到清初,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以实物地租为主要的剥削形态。同时,他认为:“豪强地主对土地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性……历代豪门贵族的占田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不管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在法律观念上缺乏私有性。”
主张土地国有制占支配地位的人在一些问题上也有分歧。例如李埏(云南大学),他不同意把土地国有制称为皇族土地所有制。君王也具有私有主的性质,而国有土地还不是皇帝的个人私产。还有大土地所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和残余的村社所有制。“我国整个封建主义时期的专制帝王,都是具有二重性的。一方面,他们是封建国家的惟一代表,握有无限的权威;另一方面,他又是一个大土地占有者,和其他权贵一样,私人占有大量土地。”(《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至于其他皇族成员,除了通过赏赐的方式以外,更不能以国有土地为私产。而国有土地的赏赐和他们享有赏赐权利的久暂,完全是他们自己意志以外的事情。因之他们对土地的关系,和其他勋戚权幸一样,却只是占有而非所有。他还谈到了大土地所有制与大土地占有制之间的差异。他认为:二者的差异,主要还是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和大土地占有者不同,大土地所有者是有土地所有权的。
另一部分人认为,在不同的时期曾先后存在过土地国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前期是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后期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如贺昌群认为:“秦汉至隋唐是份地土地占有制,宋以后是地主土地占有制,如果再严格划分,均田制崩坏以前为份地土地占有制,两税法成立以后逐渐发展为地主土地占有制。”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在专制封建主义中世纪,“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王权就是私有财产的权力”,因此,封建社会的君权是绝对的,土地私有制是相对的。所谓的经过买卖的土地私有,只是在封建社会法律底下承认的。这种私有性质的存在,只是相对的。(《论西汉的土地占有形态》)“均田、府兵、租庸调法崩坏以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的形态大大有所转变而且缩小了,……中唐的两税法不按租庸调法的按丁征调,而以贫富为差。从两税法到明的一条鞭法,便是地主土地占有制形成和发达的时期,它的出现以商品货币关系的相当发展为前提。”(《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问题的一些意见》)
②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
持这一论点的人是比较多的。比较早的如胡如雷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及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占支配地位的却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农民征收地租的情况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存在的有力证明。(《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同文中他还讲到:“我们可以通过中国地租分配原则的研究来判明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中究竟何者占支配地位。事实上,我国封建社会的剩余生产物绝大部分当作私租归地主阶级占有的。”“历代的选官制度,可见地主政权中的绝大部分官僚是来自地主阶级的。皇族知识贵族官僚中的一小部分。作为俸禄的赋税,绝大部分是通过禄米之制又回到了地主阶级手中。”“国家土地所有制是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历史现象,从而也只能成为他的补充形态。”
还有杨志玖也持这样的观点。他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理论和史实问题的一般考察》一文中认为:“秦统一之后,曾说过“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这只是表示专制帝王对国家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并不牵涉到土地所有制。就像法王路易十四曾经说过“朕即国家”并没有改变法国当时的土地私有制性质一样。因为土地私有制是客观的经济形势造成的,多么有权利的皇帝也无法改变它。”他还使用汉武帝、梁武帝的例子来证明土地私有制的地位。并且在谈到隋唐的均田制时,他认为:“北魏的均田制,从法令上来看,确实是国有制。但具体的情况也很复杂。实际上只是在政府掌握的官田上推行的制。……如果均田制的推行是土地国有制传统的一时见诸实行的话,那么,均田制的破坏可以看作土地国有制传统的彻底消灭和土地私有制的占绝对支配地位。……均田制破坏以后,连名义上的国有制也行不通了。官田虽然还有,但就像叶适所说:“今天不在官久矣……虽官偶有者亦效民卖之”,也就是说,官田也当私田卖了。也就是说,官田只是国有土地,而不是土地国有制。”
华岗认为:“商鞅变法,“废井田,民得买卖”,标志着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的兴起,……从唐代均田制破坏以后,土地买卖就再也没有限制了,土地私有制就占了主导地位。”(《关于我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一些意见》)
以上的学者大都从通史的角度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问题作了阐述。这一时期关于这一问题的断代史研究成果也不少。
在公有制主导论方面,有前引的贺昌群的《论西汉的土地占有形态》等文章。
私有制主导论方面,江泉认为:“自从井田制破坏后,公社土地所有制已经让位于私有制而不再是占支配的形态了。商鞅变法,可以把这看作是法制化了的土地私有权的出现。虽然封建时代的土地私有权是不自由的,受限制的,但也不能因此就把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完全否定。”(《试论汉代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三、对各种具体的土地制度的研究:
除了上述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总体特征的研究之外,在这个时期,学者们还对我国古代各朝代具体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除了前面提到的井田制和均田制外,秦汉的名田制、三国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课田制,以及与土地制度相联系的赋役制度,也是史学工作者研究的重要课题。如柳春藩在研究西晋的占田之后得出结论:“在占田制下,封建的大土地私有制,占着重要的地位,封建的土地国有制是不明显的。此外,还存在着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并通过分析占田制下农民人身依附的加强,认为魏晋时期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试论占田制下的生产关系》)
唐长孺在对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进行研究后得出结论(《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
在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基础上,客户佃食普遍推行,而在封建地主的压力下国家终于承认那种新的依附关系之合法。
魏末以来大土地所有者在固有阵地上向农村进攻,加速兼并土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农民份地的私有化为他们的进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然后,大土地所有者改变了组织,非法的逃户成为合法的客户,合法的佃食户便是其扩大的过程。
国家所有制和与此相联系的三长或三正组织形式变成了空洞的东西。国家即不能直接控制土地,就不能直接控制劳动者,均田制也就不能不瓦解。大土地所有制最终取得了胜利。
第二部分:文革后至今
文革后,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问题仍然经常为研究者所关注,贯通各代的土地制度史已有七八本问世,最有代表性的是林甘泉等的《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该书资料翔实,论证深入,力图从史料与理论的结合上回答古史讨论中的一系列问题。在这部书中,作者认为: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封建社会的形成,土地所有制出现了多元化的格局。秦汉以降,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着三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占主导地位和制约封建社会土地关系发展的土地所有制。进而作者还分析了各种土地所有制的来源:
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是从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中衍变而来的。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后,封建国家继承前代的遗产,依然掌握了相当数量的国有土地。但总的来说,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已经占了优势,国有土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并不占主要地位。而且不断地被土地私有制所排挤和侵蚀。
历代封建王朝除了国有土地之外,民间都有一些属于宗族或乡里共同体的土地。但由于这些乡里共有的土地通常都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他们也带有明显的私有制性质。
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经济成分虽然在数量上占优势,但他并不决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
从而总结出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发展的阶段性。大体说来:从战国到西晋是第一阶段;十六国到隋唐是第二阶段;宋辽金元是第三个阶段;明清是第四阶段。
另外,作者还比较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产与欧洲中世纪的不同,从而回答了为什么中外剥削方式不同的问题。他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产不是一种非运动的硬化的地产,而是可以买卖的运动的地产。无论是地主土地所有制或是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土地主人即随时有可能增值自己的地产,也有可能丧失自己的地产。所以,中国的封建社会主要不是采用劳役地租的剥削形式,而是采用实物地租及后期的货币地租。
此外还有赵俪生的《中国土地制度史》。在这部专著及《从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中国古史上的井田制度》、《中国经济史上的三个转折》一系列论文中,作者对中国土地制度史进行了全面独到的分析。认为,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指公有制在私有制社会(阶级社会)中的遗存。古老共同体经济形式的遗存和军事政治上的专制,是中国古代私有制由浅化向深化历程中的两大阻力。中国古代无论私有制和公有制都不成熟,一直带有“亚细亚”色彩。现代资本主义的纯粹私有制,在鸦片战争以前,有的甚至在土地改革以前,都未曾出现。
另外,在通史方面,由田昌伍、孟祥才主编的《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中,对土地制度的问题也多有涉及。作者应用他的“三个大循环”理论分析了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
从战国到清代,中国的土地关系经历了三次大循环,即国有耕地向私有制的转化运动。
第一次是从战国时的授田制开始的。由于没有还田制,所以授田之后即转变为私有土地。这个过程至秦汉之际基本完成。
第二次土地关系的大循环是从北魏的均田制开始的。均田制也是一种授田制。由于均田制中包含着私有土地,所以这种授田制有其二重性。但最后的结果同样是将国有可耕地全部转化为私有土地。
第三次大循环是辽金元的国有土地到明代全部转化为私有土地。最后形成了清代的阶级关系。
这几次土地关系的大循环很少波及到南中国,那里的土地关系一直是以私有制为基础。
方行也在他的《中国封建经济发展阶段述略》中对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制问题作过讨论。他认为:
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建立土地制度以调节三者关系,其核心是管理地主土地所有制。它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国家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阶段,国家限制松弛阶段,国家限制进一步松弛阶段。
从秦汉到唐代中叶,封建国家干预土地分配,通过建立田制,即土地制度以 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在这个时期,自耕农大量存在,自耕农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采取种种措施,反对地主兼并农民的土地,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发展时期。大土地所有制兴盛,是宋代地主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些情况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相对完全、相对自由的土地私有制至此已开始确立。
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封建国家继续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明代,特别是清代,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则为中小地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
第三部分 海外学者
这一时期,随着与海外学术交流的增多,一些港台和外国的学者的著作也被介绍的中国。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赵冈的《中国土地制度史》。作者在书中提出:
a 用断代史的方法研究中国经济史不是一个很理想的方式。经济制度与经济行为有高度的连续性,很少有改朝换代的情形。因此经济史很不容易断代。
b在原则上,我们觉得在讨论土地制度时应该把土地所有制与土地的经营方式分开。从分析经济行为的观点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决定,也受不同因素的影响。
c 到了秦孝公,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私有土地合法化。私人正式取得了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从此以后,私有土地是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各朝代也有各种形式的公有土地,但是数量都远不及私有土地多。
d 秦孝公用商鞅,改革土地制度,不过是承认既成之事实,使土地私有制之倾向得以合法化。从此土地可以公开买卖。(此观点较新)
e 有些学者将西方的manor译为庄园,并且认为唐宋的庄园近似或等于西方的manor,这是很大的一个错误。唐宋的庄园不是封建制度下领主的领地。庄园之发生倒是很近似于英国十三四世纪的圈地运动,也就是公有农地私有化的一个过程。
另外还有崔瑞德、鲁惟一主编的《剑桥中国秦汉史》对秦汉的土地制度也作了精彩的记述与分析。比如在第十章(作者西嶋定生)中作者分析了两汉的大土地占有制。他认为: “大土地所有的发展与自然灾害和汉代税制有关。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隶或雇农耕种,而是出租给无地的农民。国家明显的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长,到了后汉时代,大土地占有已经成为可以接受的当然之事,国家不再打算加以限制。”在文中,作者还对汉代的农村社会作了总结,他说:“汉代典型的农村共同体是里。从理论上说,是由100户组成的,每户都占有小片的土地。他们几乎没有家族纽带,是通过国家的爵制而分等级组成的。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恶化,某些农民丧失了土地而变为大地主的佃农,大地主的增多改变了农村共同体的组织并给政府已很大的影响。必须注意的事,汉代大地主的兴起并不意味着大规模耕作的发展,只有少数使用奴隶在庄园劳动的地方除外。耕种大地主土地的佃农,是以个体的、小规模的农业为基础的,由于缺乏足够的奴隶劳动和精耕细作,这种情况一直是中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四部分 我的观点
我比较支持这种观点:即中国古代主要有土地国有制、大土地私有制和小土地私有制三种土地所有制。两税法之前主要是土地国有制占优势,之后是大土地私有制占优势。而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国有制一直是受到侵蚀的。
至于原因,我想说以下几点:
第一,这三种所有制都是存在的,这应当可以肯定。有些先生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或者说土地私有制是法律的假象,是相对的。我觉得这些说法都不妥。我认为所有权的定义应当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所有权包括:狭义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占有权。所谓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讲狭义的那个所有权的。因为如果是讲广义的所有权,那么完整的所有权就应该是这五权都包括在内,那么中国古代无论是那种土地所有制都不符合,问题也就无法讨论下去。既然分清楚这一点,那么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就很显然了。从商鞅变法开始“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就是土地私有权力在法律上被承认的开始。至于是不是假象,那是另一个问题,不再讨论之列。
第二,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从一开始就占主导地位,这种说法我也不能认可。首先从逻辑上,一种新生的生产关系一出生就取代老的生产关系而占据统治地位,这并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原理。其次从实际的情况上,这也不符合事实。《汉书·地理志》载:西汉:“提封田145136450顷。其102528889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32290947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8270536顷。民户12233062,口59594978。汉极盛也。”这里讲到西汉极盛时的土地面积,其中“群不可垦”和“可垦不可垦”的土地总的来说是属于国有。而垦田大部分是属于私有的。而主张私有制从一开始就占据主导地位的学者,往往只注重到了可耕地中私有土地的份额较多,而忽略了另外两种。还有的学者说哪种所有制占统治地位不能看数量而要看对经济的影响程度。我觉得这也不能证明土地私有制占统治地位。
第三,关于土地国有制受到土地私有制的侵蚀以及两税法前后主导所有制的转变,前人论述颇多,就不多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