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学者认为“退耕还林是中国在余粮库存费用负担和生态负效用双重压力下出台的一项公共产品工程,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陶然,中国社会科学2004.10 P6]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在制度变迁的模型中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群人在响应有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是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P107]可见区别两种制度变迁模型的关键就在于变迁主体不同。而现实中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所以说它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4 2:46:4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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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弈论的角度讲,不存在所谓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因为制度是一种均衡。如果不是均衡,你强制也没用,它在现实中无法实施。这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诺思要在定义制度时,特别指出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
这种简单的两分法流传久矣,但是谬误久矣。现今的制度分析,几乎不会采取这种简单的两分法。这种简单的两分法的方法论来源应该是新古典供求决定论。但是制度不是一种个人商品,它是行为规则,不可能通过“创造”来供给。
聂老师,您好!请问:
“完全静态博弈下协议实施的前提是纳什均衡”可以推广到所有吗?
协议的达成必然是多方商议的结果,实施的前提就是符合纳什均衡;
而政府法令的制定并不能完全顾及各方利益,均衡的实现只能在实施过程中逐步达到。有的时候必然需要一定的强制力,来增加违约成本,使均衡朝着公共利益最大化发展。
从理论上讲,任何制度都必须是一个纳什均衡。不是均衡的机制或制度,无法实施或贯彻。当然,在趋于均衡的过程中,可以有偏离。此时,涉及到如何“定义均衡”。当然,有些学者认为“非均衡”才是常态,例如熊彼特和奥地利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