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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6
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宣布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在公布的《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中,国家发改委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批发、零售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涉及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根据此次“临时价格干预”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或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规范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而依法启动的临时措施,其目的在于控制物价大幅度上涨,并保持人民生活和社会的稳定。该负责人还申明,此次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不是冻结价格,并不会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会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此前的1月10日,国务院亦做出规定,要求油、电、暖、交通、教育和医疗等公共品的价格近期不准提高,并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出修改,提高了违法涨价的处罚力度。

  这是大约20年来,中国政府首次对食品和消费品价格进行管制,也是近年来针对物价上涨采取的力度最大的行动。很显然,中国政府正试图在抑制通货膨胀的经济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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