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明绕开董事会对外违规担保金额巨大,面临的严重财务困难
摘录;2007年 01月 28 日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关于挽救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方案大量违规对外担保,公司面临巨额或有负债风险
2003年至2005年,深大通当时的实际控制人绕开董事会,在未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擅自操作了大量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6]12号)中对已查明的合计金额达4.59亿元的7项违规担保事项进行了处罚。
截至2007年11月30日,尚未解除深大通担保责任的担保事项除在上述处罚决定书中已述及的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遵化支行的1.5亿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仍未解决外,还有包括下列担保事项:
1、2005年3月31日,深大通向深圳市益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田房地产")出具《不可撤销反担保函》,为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生堂")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5000万贷款向保证人益田房地产提供反担保。因益田房地产代偿了该笔银行贷款,深大通须承担反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涉诉。
2、深大通为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生堂")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贷款2500万元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已涉诉。
3、2004年10月19日,深大通与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实业")签订《反担保合同》,为益生堂在民生银行深圳分行800万贷款、在光大银行深南支行3000万贷款向保证人中联实业提供反担保。该担保事项已涉诉金额为6,525,010元。
以上尚未解除深大通担保责任的担保事项涉及金额总计2.34亿元(其中涉诉金额逾8千万元),使深大通面临巨额的或有负债风险。
(一)、深大通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遵化支行贷款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2003 年11 月1日深大通与中国银行遵化支行签订连带责任 担保合同,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遵化支行的15000 万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向银行贷款14,824.4万元,贷款期限2003 年11 月26 日至2004 年11 月26 日,担保期限为最后一期还款履行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主合同下授信期限内。
摘录;2004年 06月 30 日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38)对外担保公告
日期2004-06-30
被担保方;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担保内容;银行贷款
担保金额;15,000.00(万元)
担保期限(月);36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摘录;2004年 07月 21 日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38)重大事项
2004年7月21日接中国证券会深圳稽查局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立案调查通知,目前公司正积极配合深圳稽查局的工作,详情公司已在《证券时报》上作了相应披露。
摘录;2004年 07月 23 日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38):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04年7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给公司下达了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摘录;2004年 08月 06 日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38):澄清公告
公司日前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因近日媒体相关报道对公司调查情况进行臆测,为澄清事实,现将公司自查情况进行披露。
一、公司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通过核查现有前五大股东的相关资料,未发现股东之间有任何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相对稳定,2003年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后董事组成没有太大变化。 媒体报道所涉及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均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作了详细披露。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2.03亿元,与媒体报道的相关信息出入较大,其中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两笔共计1.8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深圳市银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一笔2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已超出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因担保公告所涉的部分信息需进一步核实,公司将于2004年8月7日进行公告。目前公司正积极与贷款单位就尽快解除或撤换上述贷款担保进行协商,并已与贷款银行进行了协调工作,争取近期解除上述担保。
摘录;2004年 08月 06 日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日前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的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本公司以往经营活动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贷款担保事项,进行如下披露:
一、本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为着眼公司未来业务合作,本公司为下述单位提供过如下担保: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遵化支行为期一年(2003年11月26日至2004年11月26日),金额为1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为期半年(2004年3月11日至2004年9月10日),金额为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为深圳市银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为期一年(2003年11月10日至2004年11月9日)、金额为2,3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本公司与上述被担保单位无关联关系,以上三笔对外贷款担保均未发生逾期。
二、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04年8月6日,本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20,300万元。
三、整改措施
对以往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本公司将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将与被担保单位协商更换担保人或担保方式,以减少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尽可能降低公司或有风险。
公司对上述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向投资者深致歉意,公司在日后运作中将落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担保公告指引格式,本公司现将上述对外担保情况详细披露如下:
一、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遵化支行为期一年1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在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为期半年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1、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日、2004年3月11日分别与中国银行遵化支行、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遵化支行签订的为期一年1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与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的为期半年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两笔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遵化市文慧路1号
法定代表人:腾明义
经营范围:电力和能源的生产、销售
截止2003年12月31日,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768,708,859.0元,负债570,881,920.51元,净资产197,826,938.49元,主营业务收入159,594,805.39元,净利润23,189,868.35元。
3、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遵化支行的15,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三、截止2004年8月6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20,300万元。公司对外贷款担保均未发生逾期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担保协议
2、被担保单位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6日
摘录;2004年 08月 09 日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对外担保补充公告
一、公司日前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的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公司以往经营活动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贷款担保事项,进行如下披露:为着眼公司未来业务合作,
一、公司为下述单位提供过如下担保: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遵化支行为期一年(2003年11月26日至2004年11月26日),金额为1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为期半年(2004年3月11日至2004年9月10日),金额为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为深圳市银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为期一年(2003年11月10日至2004年11月9日)、金额为2,3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与上述被担保单位无关联关系,以上三笔对外贷款担保均未发生逾期。截止2004年8月6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20,300万元。
二、对以往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将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将与被担保单位协商更换担保人或担保方式,以减少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尽可能降低公司或有风险。
摘录;2004年 08月 10 日 中国证券报
违规担保——担保披露意犹未尽 深大通能否把话说透
www.eastmoney.com 2004-08-10 11:39 中国证券报
深大通(000038)于8月7日继续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对8月6日披露的1笔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详细披露。
均未履行必要程序
公告称,公司于2003年11月1日、2004年3月11日分别与中国银行遵化支行、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遵化支行签订的为期一年1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保证期限分别为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以及从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下授信期限内每次使用授信届满后另加两年。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介绍,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于河北省遵化市文慧路1号,法定代表人腾明义,经营范围为电力和能源的生产、销售。截至2003年12月31日,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768,708,859.0元,净资产197,826,938.49元,主营业务收入159,594,805.39元,净利润23,189,868.35元。
公司称,截至2004年8月6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20,300万元,公司对外贷款担保均未发生逾期情况。
欲言又止尚有隐情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遵化支行为期一年(2003年11月26日至2004年11月26日),金额为1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所盖公章系用于海关业务的公章。
提供的一系列资料显示,深大通连续两份公告披露的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意汇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深大通为遵化新利1.5亿元贷款担保所盖公章系用于海关业务的公章。
该公司有关人士解释,由于深大通从事贸易业务,考虑到可通过遵化新利获取煤电方面的贸易合同,相关人士才决定对遵化新利担保。
如果从业务拓展角度出发,上述担保应无可厚非,但根据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这则公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深大通为遵化新利1.5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复印件显示,合同上所盖印章与公司公章不符,该知情人士透露,此印章为深大通用于海关业务的公章。既然从公司业务发展的角度考虑,那么深大通为何不盖正常的公章且持续隐瞒担保?这里面究竟有何隐情?二是遵化新利法定代表人应为腾明义,但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意汇通公司。三是从相关材料看,意汇通在收购遵化新利股权时,深大通曾替其向股权出让方作出付款保证,那么这些保证是否属实?深大通与意汇通当真只是一种业务合作关系吗?
深大通在公告中表示,该公司将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将与被担保单位协商更换担保人或担保方式,以减少对外担保金额,尽可能降低公司或有风险。市场人士则认为,深大通还应对上述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中国证券报)
摘录;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深圳证监局落实该通知的文件要求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经查实,报告期内及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2003年11月,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遵化支行金额为1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2、2003年11月,为深圳市银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金额为2,3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3、2004年3月,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金额为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三笔对外贷款担保,累积金额20,300万元,为公司同期净资产的1.5倍,使公司利益可能因担保事项而遭受到损害,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查实情况后,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函,要求公司尽快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并于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发表了独立意见。
2004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深圳证监局的落实通知的要求,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报告期内及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累计对外担保金额2.03亿元,公司违反《通知》的要求,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违规担保问题。
或有事项
公司累计发生对外担保2.03亿人民币,目前剩下1.5亿元(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遵化支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2003年11月26日至2004年11月26日),
重大事项
1、2006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6]12号文,详情公司已在《证券时报》上作了相应披露。
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深大通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摘录;2006年 06月 17 日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38)公告:致歉公告
近日*st 大通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公司自2003年度以来发生的部分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及对应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行为,现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原公司主管人员及公司予以处罚。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证监会决定:
(一)对深大通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
款。
为此,深大通及深大通全体董事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2006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6]12号文,详情公司已在《证券时报》上作了相应披露。
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深大通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深大通对2003年度以来发生的部分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摘录;深大通2006年度报告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因2003年度,我公司发生巨大违规担保一案,经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已由证监局调查、审理终结,于2006年5月30日对我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峰以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