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一篇文章,王延斌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大研讨的基本分歧与理论思考》,节选了文章头和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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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经济理论界围绕价值创造源泉与价值分配以及两者的关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核即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物不创造价值仍然是正确的,只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活劳动范畴的重心发生变化了。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科学拓展劳动的含义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当今社会生产力没有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是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现实存在矛盾的社会生产根源。只有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社会具备了建立单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条件之后,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现实之间的矛盾才能得到根本解决,社会才能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人类社会分配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全人类的共同历史使命。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分配制度 矛盾 解决途径 发展趋势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之后不久,我国经济理论界围绕价值创造源泉与价值分配以及两者的关系问题,开展了一场广泛的基础理论大研讨,各种学术刊物上相关研讨文章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各种不同观点色彩纷呈、百花齐放,沉寂多年的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再次掀起了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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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现实之间矛盾的解决与分配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矛盾与学界关于两者关系的意见分歧
在讨论了价值创造的源泉问题之后,接下来的基本问题便是:价值应如何分配?价值分配的依据是什么?这是价值创造理论必然要回答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导致价值创造理论存在重大分歧的主要原因。正如有学者所说:“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之所以如此激烈,实际上是与经济利益的分配密切相关。一些经济学家试图用价值创造来判断价值分配是否合理。”[43]按照马克思主义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的观点,应当按劳动者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大小,实行按劳分配,那才是合乎事理的。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不用说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都没有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则是实行按资分配的分配制度,价值的创造者只能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格的工资。科学研究的成果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自然形成(这是导致价值创造理论存在重大分歧的现实原因),如何阐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便成为经济理论界争论的又一热点问题,学界阐释的观点可归于三种。为使论证集中,这里只介绍他们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关系问题上的看法,避开他们在价值创造源泉问题上所持的观点。
1.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统一论。易文彬、胡传明认为,劳动价值论作为价值生产理论,本身就蕴含着价值分配的内容。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这近乎常理的东西,为什么有人就是想否认它呢?如果劳动价值论仅仅是价值创造的理论,而没有彻底贯彻到分配领域,又怎么能成为真正的科学理论呢?分配只不过是生产的继续而已。我们又怎么能说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动分配的关系,就是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理论的内在统一。劳动决定价值,也决定价值分配。[44]许成安认为,实际上,研究分配问题的逻辑起点应该是价值创造理论。众所周知,经济学(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分配理论实质上是价值创造理论的延续或者说是价值创造理论在分配领域的具体运用。换言之,揭示社会生产成果或商品价值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解为各种收入的逻辑起点(或基础)应该是研究取得收入的各社会成员(即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是否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过程。[45]
2.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分离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价值分配不是由价值创造所决定,而应当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1)要素所有权论。刘义甫、黎祖谦认为,分配关系是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它决定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结构。有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与之相适应。[46]邹东涛认为,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不是一个完全对应的问题,价值的创造是与劳动相联结的,而价值或财富的分配则是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及其权重相联结的。[47](2)要素贡献论。蔡继明认为,早在14年前自己和谷书堂先生就提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观点。所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48]的创造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各自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所作的贡献相一致,就不存在剥削关系。严格地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恰恰是对剥削关系的否定。这也就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49](3)要素所有权与要素贡献论。孙咏梅认为,要素所有权决定了按要素分配的必然性,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贡献则决定了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与可行性。[50]余甫功认为,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依据的是产权,不是依据价值来源,但价值分配应当反映要素对价值形成的贡献。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不仅是生产使用价值的现实源泉之一[51],而且是生产价值的必要条件,这些要素具有稀缺性,从而其属于一定的所有者或一定的经济主体对其拥有产权。[52]
3.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对立统一论。郭克莎认为,第一,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是具有内在联系的,首先,价值生产决定价值实现;其次,价值实现又决定价值分配,只有已经实现的价值才能在企业内部进行分配,以及在社会各阶层中进行再分配。因此,价值的生产也决定着价值的分配。第二,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的实际过程又是彼此分离的,分配过程因经济关系的特点而发生变形,在经济和社会的运行中表现出自身的特点。价值分配方式与价值生产方式可以独立存在,分开运行,因此,即使坚持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理论,也不影响同时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53]蒋宏宾、王建润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是结合在一起的,创造价值的劳动应当参与价值分配。区别在于,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并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价值创造最终说明的是价值的决定问题;而现实的价值分配实际讲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即以货币计量的国民财富的分配。分配理论不能完全由价值创造理论来说明。[54]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虽然看到了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实际存在的不一致性,并试图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关系的不同解释中,论证现实社会分配关系的不合理性或合理性。但由于他们都没有站在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高度来考察,没有揭示出价值创造源泉与价值分配关系存在矛盾的生产根源,自然也就没有能够科学地提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比如有学者认为价值分配应由价值创造所决定,但为什么现实社会中价值创造决定不了价值分配呢?又比如有学者指出价值分配的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但为什么由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却要由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作为分配的依据呢?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如何解决这种矛盾?他们都没有作进一步的探讨或无法回答,而只是在理论与现实需要的关系中做些解释说明的工作。
(二)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存在矛盾的生产根源、解决途径与分配制度的发展趋势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价值创造的理论告诉我们,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新价值中没有任何物质的因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价值分配的理论同时告诉我们,“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55]“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56]那么,马克思一方面认为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另一方面又认为价值分配由生产方式所决定,马克思的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理论是不是就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了呢?一点都不是。在马克思那里,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理论是顺理成章、符合逻辑和符合现实的。一方面由于价值是由工人活劳动创造的,而另一方面又由于资本家手中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撰写《资本论》的直接目的就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合理性和剥削性质,从中也揭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价值的创造者不能按劳分配的制度根源,进而指出应该消灭这种剥削制度,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只有在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才能实行按劳分配,价值创造源泉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才能得到根本解决。但是,这种社会制度的建立是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条件的[57],所以马克思曾设想社会主义制度是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建立起来的,马克思认识到了建立以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需要漫长的自然的发展阶段,他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就说道:“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58]但是,后来世界历史的发展出现了特殊性,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没有像当初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在已经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却在承受没有分娩的痛苦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发生,而是在生产力相对落后刚刚摆脱沙皇专制统治不久的资本主义俄国和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如中国等)里“早产”了社会主义制度。[59]这些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建立起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使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一时得到解决。这也从中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矛盾的解决除了依靠充分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途径之外,还可以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方式来解决。不过由于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缺乏建立以单一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实行单一按劳分配方式的经济条件,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逐步认清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现阶段的这一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单一存在为前提的;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完全确立,是以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为前提的。因此,社会生产力没有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是当今世界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生产根源,也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相互分离的社会生产根源。只有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在社会生产力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之后,当某一社会阶层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已经成为多余和累赘的时候,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便自然实现,几千年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况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根本改变,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才能得到根本解决,社会才能完全实行按劳分配。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说法:“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60]“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61]由于在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出来的产品已经不再用来交换,也就不再是商品生产,商品经济消亡了。到了那个时候,不仅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得以根本解决,而且“商品”及其特有属性“价值”之类作为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商品经济社会)的历史范畴也就随之失去了意义,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也就随之消失了,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同以前的按资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比,按劳分配是人类社会分配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它还不是最理想最公平的。正因为它是按劳分配,自然就有“劳”的差别,还存在如何计量“劳”的问题以及如何折算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问题,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对立还没有完全消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类社会的产品分配制度也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当到了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发展阶段,“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62]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最理想最公平的分配制度,是人类社会分配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全人类的共同历史使命。
注释:
[44]易文彬、胡传明:《究竟是按所有权分配还是按贡献分配?——与(关于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几个问题)一文商榷》,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4)。
[45]许成安:《对价值理论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再思考》,载《中国经济问题》,2001(6)。
[46]刘义甫、黎祖谦:《当代中国所有制结构变迁下收入分配制度探析》,载《萍乡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3(3)。
[47]邹东涛:《劳动价值论:把创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载《经济评论》,2003(4)。
[48]关于财富与价值的概念,偶有学者混同使用,此一问题没有存在很大的争议。一般认为,财富是指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49]赵人伟、蔡继明、高书生、刘秉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群言》,2003(6)。
[50]孙咏梅:《“要素所有权”与“要素贡献”——论“按要素分配”问题的实质与衡量标准》,载《经济学家》,2003(3)。
[51]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卫兴华研究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讲构成财富的最终源泉或实体是劳动和自然界,直接构成财富实体的非劳动要素是原材料,财富的源泉或实体并不包括厂房、设备、机器、工具等劳动资料,也不包括货币资本。参见卫兴华:《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载《经济学动态》,2004(4)。
[52]余甫功:《关于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问题的再思考》,载《理论前沿》,2002(16)。
[54]蒋宏宾、王建润:《价值创造、资本收入与收入分配——深化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研究三题》,载《江海学刊》,2002(4)。
[55][6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13、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卷,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7]“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来,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常常作为未来的理想隐隐约约地浮现在个别人物和整个整个的派别的脑海中。但是,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实际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正如其他一切社会进步一样,这种占有之所以能够实现,……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的高度发展阶段为前提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439、4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9]按照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制度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家建立起来,属于“早产”。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由理想到现实的成功实践,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只要这些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能够结合本国国情,自觉把握客观经济规律,适当调整现实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部分,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这终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我们尊重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统一的辩证法。
[60][6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10、4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笔者认为,如果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那样在生产力充分发展,具备了建立以单一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再用于交换,市场经济的确是没有了。由于我国是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生产出来的产品还必须通过交换,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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